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样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经过学习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经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我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职责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我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进取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进取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礼貌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今年7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全面施行了。《条例》是最新的有关公路安全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是充实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并以更加严格的处罚手段,对那些破坏、毁损公路的现象进行控制和制裁。《条例》的实施是推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这对未来的公路养护管理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在明确赋予我们权力的同时给予我们更大的责任,通过学习《条例》,本人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
首先,规定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我们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养护企业负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其次,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管理养护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第三,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条例》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总结了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二、公路的保护措施
第一,重申了要加大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的力度。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公路事业的大发展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针对这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国家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并加强保护力度,一方面,对公路周边区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建筑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涉路施工的监管。这些规定都是很有针对性的,切实把国家花去巨额资金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也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第二,具体明确对公路的安全保护范围和相应保护措施。具体表现为:
一是本条例依照公路法的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已有经验,根据不同情况,在公路线路附近划定适当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按照保障公路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规定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的作业控制区范围,在规定范围内禁止进行采矿、采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的范围等。
二是近年来,在公路桥梁周围拦河筑坝、采砂取土等行为成为危害公路桥梁安全、导致桥梁跨塌的重要原因。《条例》对此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规定范围内采砂取土或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搭建设施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
三是考虑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涉路施工行为直接影响到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需要加强对有关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管。《条例》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事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报,取得许可;事中应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措施;事后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等。
三、以“硬招”来治理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
一是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总之,《条例》体现了四大亮点
亮点一:保护措施。一是依照《公路法》的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已有经验,根据不同情况,在公路线路附近划定适当的安全保护范围。二是对公路桥梁安全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了对有关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管措施。
亮点二:治理超限。一是规定要加强源头治理,二是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路面监控网络,三是要求加大对超限运输的处罚力度,即源头、监控、处罚三管齐下。
亮点三:应对灾害。一是明确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二是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三是规定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四是将武警交通部队力量纳入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亮点四:公路养护。一是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三是为养护施工作业中的公路畅通规定了相应的措施。
通过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我学法、知法和守法的意识。《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6月,全国上下都在轰轰烈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活动非常重视,可见有了安全,生活永远是春天!
今年6月是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通过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月"活动,我们每个人都加深了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进一步熟练掌握了各项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了安全意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主题更是深入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安全是我们企业前进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是关系我们生命健康和安危的大事。没有安全的保护,我们就想处于一堆长矛之前,只要自己一时的疏忽,长矛就会扎进自己的胸膛,飞溅出自己的鲜血,结束这缤纷的生命之旅。安全应该从"心"开始,在开始某项生产作业时,先用心考虑各种安全隐患和危险点,事先做好预防措施,作业中时时处处牢记安全,克服麻痹大意、三心二意、马马虎虎的思想,加强对安全的重视,才能实现亲人朋友对我们"高高兴兴上班,安安全全回家"的渴望,才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
火热的六月已经过去,"安全生产月"活动也告一段落,可是安全生产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希望在今后的生产中,我们所有的职工都能以本次"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更加关注安全,更加关爱生命,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为关心我们,爱护我们的亲朋好友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为实现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