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优秀10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在“净身出户”的定义在法律上并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出轨就必须离婚吗?
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就老公出轨后是该离婚还是继续生活,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若两人自愿结婚,且无禁止结婚的情形时,在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应当得到保护。但若双�
若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双方可协商一致离婚或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性,个
要求实施探望权起诉书范文参考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无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参考
男方:XXX,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女方:XXX,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男、女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 女方:_______
____ 年___月___日 ___ 年___月___日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文参考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无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无共同财产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20XX离婚协议书范文参考
男方:
女方:
男方 与女方 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1、什么是婚姻保证书?
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婚姻保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知晓、无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当事人双方首选的解决途径当属私下协商,以达成婚姻保证书而重归于好的情况屡见不鲜。
此时的婚姻保证书中会就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进行约定,其中类似“净身出户”、“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并不鲜见,可能其中还会夹杂着有关财产权属的内容。
(2)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双方私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会有民间组织介入,一般一方会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故多数情况下一方会主动要求对方写下婚姻保证书,主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家庭义务及一方对自身过错行为的改正决心等,其保证内容多是就事论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2、婚姻保证书有什么作用?
保证书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
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3、哪些情况下写保证书无效?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4、婚姻保证书要想有效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1、协议也即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属于私法的范畴,对于私法来讲,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在你们当事人之间就是有效的。
2、你所说的情况参杂了各种问题,但归根到底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你理解的问题。譬如你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但协议约定双方分担责任,这个协议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第三人,这个协议对其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执行。
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二、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三、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
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哪些情况下写保证书无效?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婚姻保证书要想有效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婚姻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3个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什么是婚姻保证书?[2]
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婚姻保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知晓、无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当事人双方首选的解决途径当属私下协商,以达成婚姻保证书而重归于好的情况屡见不鲜。
此时的婚姻保证书中会就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进行约定,其中类似“净身出户”、“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并不鲜见,可能其中还会夹杂着有关财产权属的内容。
(2)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主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家庭义务及一方对自身过错行为的改正决心等,其保证内容多是就事论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婚姻保证书有什么作用?
保证书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
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保证书的效力[3]
问:
沉迷网游,输了钱。
为了挽救家庭,写了保证书,以后不玩了,再玩房子归孩子和老婆。
请问,保证书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答:
“保证书”从文义上理解,是为了保证某件事情或协议得到实行而订立的文件或写成的书面材料。
从形式上看,它是一种书证,主要是看其文字、符号所记录或反映的内容和需要证明的事实的关系、联系。
一般来说,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上述网友提问中所说的“保证书”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有处分权,且该保证书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年3月结婚,20**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
【评析】
笔者认为,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
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
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
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
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非得要找公家评理,例如,向法院起诉。
在法官的见证下,一方当事人书写的保证书会抚平对方的心理伤痕,也会促使对方反思自己的行为,其便以不伤和气的方式化解了婚姻危机。
此种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多是一方给对方一次改过机会的书面见证,法官往往也会积极地调解促成当事人和好,此种方式当事人一般也乐于接受,在法官的见证下,其法律效力当然也有所保证。
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安定有序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婚姻保证书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般而言,婚姻保证书效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是具备的。
婚姻保证书能够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抚慰社会的创伤。
律师:婚内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理解,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他权利。夫妻忠诚协议,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予以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因此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能以法律加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说明《婚姻法》第四条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法律对忠实义务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如双方自愿,无论按原协议,还是签订新的协议都没有问题。如果以诉讼的方式离婚,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编辑:请结合本期案例谈一下违背忠诚义务后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法律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对无过错一方增加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双方都违背忠诚义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婚房的价款虽系由丁杰的母亲账户转账至开发商处,但在备案合同中为丁杰与姜玲两个人的签名,契税证亦记载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对房产权属的处分行为,房产不能视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杰是过错方,因此只获得了40%的房屋折价款。
我国婚姻家庭中夫权地位强势,女方相对处于劣势。
夫妻在家庭中分工不同,妇女在心理上对待婚姻有着较脆弱一面,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愿意求得保证,多数婚姻保证书的签署多是由女方主动。
由此,就不得不谈到婚姻保证书效力问题。
(一)婚前婚姻保证书效力
一般而言,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未来婚姻不确定性的担忧,往往会在办理法定的婚姻手续之前签署婚姻保证书,以此来增加婚姻的稳定系数,这时的婚姻保证书无意义,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效力,其中以约定的夫妻忠贞条款居多。
(二)婚后婚姻保证书效力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当事人双方往往首选的解决途径当属私下协商,以达成婚姻保证效果。
而重归于好的情况屡见不鲜。
此时的婚姻保证书中会就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进行约定。
这类婚姻保证书的效力需要酌情而定。
1. 约定诸如“净身出户”等财产权利是否有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
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
若签署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 “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是否有
2. “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是否有效力
针对这类保证条款,法律的态度很明确,此类约定概属无效。
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1)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1、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3、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在诉讼中将做为一项考量的参照。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主持达成的协议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