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经营承诺书(汇总6篇)

农药安全经营承诺书(精选6篇)

农药安全经营承诺书 篇1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如下承诺。

一、持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从业人员健康证)和营业执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按规定将证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不擅自改变登记核准事项。

二、经营场所保持整洁卫生,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不与有毒有害物接触。

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设立专(兼)职食品质量管理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禁不合格食品入(店)市和销售。

四、建立和认真执行食品经营七项自律制度。严格做到进货时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票据保存不少于两年)、如实记录(或保留载有下列内容的票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中加强清查管理(发现过期、损坏、变质商品下架退市并作好记录)、销售时保证质量(主动为客户提供票据和售后的相关服务)、对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召回措施。

五、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坚持做到不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失效、变质食品,不销售"三无"和标识不全、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等食品,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违反规定打食品广告。

六、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积极协助、配合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如出现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愿依法接受处理和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农药安全经营承诺书 篇2

作为农资经营者,为维护我镇农资市场秩序,确保人畜安全,在诚信做好农资经营工作的同时,自愿接受社会与广大农民的监督,让农民满意、政府放心。在农资产品质量、计量、价格、服务、安全等方面,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加强自律,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台帐。

二、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不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经营的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必须备案,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未经审定、审批、登记和淘汰、过期的农资产品。

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加强对经销农资商品的科技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引导农民安全使用农资,并提供规范服务。

四、保证农资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产品明码标价,如发生质量、安全纠纷,本单位将与当事人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公开进货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积极配合、支持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农资经营环境,发现违法行为自觉举报。如违反以上条款,造成不良后果和给农民经济造成损失的,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农药安全经营承诺书 篇3

鹤立林区安监局:

我(业户)申请成为鹤立林区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业户,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方针、政策,搞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现作出如下保证:

一、在经营过程中坚决遵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销售的有关规定,服从安监局监督管理;

二、只从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进货,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超过市、县安监局的核定量(存量不超过30箱、总含药量不超过50公斤),不设立储存仓库;

三、不在国道、省道等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和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杜绝形成烟花爆竹“一条街”、“集中市场”;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0米,与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的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与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0米;

五、不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不在主要街道、交通枢纽、居民区、集贸市场内布设零售网点;

六、不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说明:合法渠道的烟花爆竹每个都贴有防伪标识);

七、烟花爆竹零售点摊点长度在2-5米之间。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或警示牌,内容包括: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八、不伪造、涂改、损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转让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进行“一证多摊”的销售情况;

九、严格按销售许可证规定的时限进行经营,到期后主动上交相关证照;

十、如有违法行为或没遵守以上保证,自愿接受法律制裁或处罚。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

农药安全经营承诺书 篇4

为建立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中心集贸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心集贸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必须实践以下责任:

负责宣传、落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保食品安全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制订商品准入制度,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开展经常性的农产品快速检测,并予以公示。督促乙方对不合格商品进行销毁、无害化、追回、退货处理。

(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及时监督食品经营户100%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对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产品,坚决做到禁止入场销售,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可靠。

(四)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或流动经营。保证场内通道畅通,环境整洁。

二、乙方必须实践以下责任:

(一)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执行政府部门和甲方制订的商品准入制度。

(二)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要向供货方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加工单位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还要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食品质量合格证等食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或者复印件。

(三)建立进货台帐,索取每一次进货发票;所有食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四)积极协助甲方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和抽检,自觉对不合格商品进行销毁、无害化、追回、退货处理。

(五)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和甲方做好处置和善后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参加市场下年度摊位投标资格:

1、被有关部门处罚、媒体曝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2、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在一年内被有关部门和甲方发出食品质量安全警示达2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农药安全经营承诺书 篇5

一、承诺食品采购渠道安全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qs标志等内容,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公司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承诺食品流通渠道安全

1、在经营中发现或知道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标签内容,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登记在不合格食品退市记录薄上备查。

三、承诺食品售后安全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受理投诉时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属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承诺人: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农药安全经营承诺书 篇6

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牢固树立企业的质量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本企业愿意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和责任: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本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要求规范药品经营活动,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断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药品质量的管理,不经营假劣药品,不违规组织药品经营活动,保证药品质量和行为规范。

二、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把好药品购进关、验收关、储存关、养护关、销售关,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提供药品经营场所;不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不为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便利条件,不经营仿药产品等。

三、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按规定索取并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及销售凭证,确保所经营的药品有可追溯性,对所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企业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时,主动按规定召回及时向海安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四、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

五、进一步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9大类药品,不违规销售处方药,严格执行必须凭处方销售11大类药品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处方药销售登记工作。

六、企业主动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行动,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旦发生药品质量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不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不挂靠经营,不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等。

八、企业与所聘用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保证药品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在岗,如有特殊情况药师暂时离岗,不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九、本企业定期对照规定要求对药品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企业保证不降低gsp的标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积极推进药品信用分类管理,诚实守信,规范运行。

承诺人: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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