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书范文(通用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
(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
(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 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 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 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第九条 贷款利率由贷款人根据不同管理要求和资金成本,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
第十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实行分期还款。
第四章 担保基金、保证额度及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将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经办行社指定机构,担保基金可以一次性存入,也可分次存入,首次存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单次续存金额不低200万元;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担保,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的保证额度,应当根据该担保机构的资质及管理状况,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下列原则予以核定:
(一)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二)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四)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一般不超过5倍,最大不超过8倍,并应同时满足担保公司总体担保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10倍的条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对其保证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四条 借款人原则上应提供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共同认可的反担保。
第五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同时出具担保公司拟同意提供保证的《担保意向函》。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按照《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内容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反担保物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并对相关资料以及经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贷款行社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九条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落实审批意见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放款部门对相关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书等手续审核无误后,依据担保公司《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社应根据终审意见或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除应按《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的同时,应重点检查和分析下列内容:
1.核实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2.股权结构、企业管理层有无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行业或周期特点;库存是否合理等;
4.了解上、下游客户和主要产品的货款结算情况,关注借款人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
5.关键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存货、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等;
6.借款人在他行的授信有无重大变化,是否有不良记录,有无重大负面信息等。
(二)是否存在由借款人垫付担保公司保证金行为;
(三)是否存在担保公司占用借款人信贷资金的情况;
(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代偿情况,其财务状况、法人及主要股东变化情况等。
第八章 代位清偿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代位清偿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由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偿还到期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在5日内向借款人及担保公司分别发出催收通知,发出催收通知 10日内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公司应代位清偿,贷款人可直接扣划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担保公司代位清偿后,担保基金余额不足的,应要求担保公司于10日内补足担保基金,未按要求补足的,暂停发放该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
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经办机构应谨慎接受无反担保物的担保公司保证贷款。
第二十七条 为防范贷款逾期风险,应避免对同一担保公司保证贷款集中发放或贷款集中到期现象。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不良比例超过5%(含)时,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500万元(含)时,暂停与该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待全部代偿完毕后,方可重新办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各行社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审核、审慎授信的原则,不得因担保公司担保而简化操作流程或放宽贷款条件,更不得由担保公司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 发往贵站的整车货物,车数: ,托运人为: 收货人为: ,其他内容附后,因收货人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我单位愿意对以上货物进行担保,由此造成冒领等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等费用由我担保方负责。特此担保
附后:
车号 票号 品名 件数 重量
(收货单位名称)
担保人愿意为按下列条件向贵公司提供担保:
一、 担保范围 本人 男(女),身份证号码为 ( 以下简称担保人) 被担保人: 男(女):身份证号码为 任职__ 出纳/收
(一) 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公司规章制度;
(二)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履行职务或工作期间,不以盗窃、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任何手段侵犯贵公司或贵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贵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三) 保证被担保人不做任何假账损害公司利益;
(四) 保证被担保人严格保守贵公司一切财务商业秘密;
(五) 保证被担保人对因其工作失职、渎职、失职以及损毁公司财物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六) 保证被担保人在因离职以前向贵公司移交有关的业务、帐务和相关资料,并办理贵公司规定的一切相关手续;
(七)保证被担保人在因任何原因离职以前,清理完结其经办的相关客户全部拖欠货款或其他形式的债务,如未能及时足额清结,应与工作交接人列明交结明细,交接清楚。
二、若被担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约定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而未能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期间:
本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签字确认生效日起三年止,采三年一签制。
四、不可撤销
(一) 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而撤销或变更;
(二) 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而撤销或变更;
(三) 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被担保人向贵公司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而撤销或变更。
五、附件:担保人、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担保人概况(本项由担保人自行填写后请担保人签字确认,若填写错误或故意隐瞒实情,仍需负人事保证责任);
与被担保人关系:□父子 □母子 □夫妻 □其他 工作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地址: 传真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