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术不端调研报告(精选2篇)
关于举报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学术规范字(20xx)6A号
一.事件经过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于20xx年2月日收到由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转来的实名举报,质疑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及其领导的听觉医学中心团队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王正敏本人的瑞士苏黎世大学博士学位造假、三本学术专著和专利涉嫌抄袭、院士申报材料中涉嫌多处造假、谎报,他和合作者已发表的论文存在一稿多投和一图多用、任意篡改实验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信并附有《新语丝》网站上的两篇化名文章《发现中科院院士王正敏犯有严重学术不端情况》和《中国科学院院士王正敏的假博士学位》。(关于王正敏合作者的调查报告见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关于举报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陈兵等涉嫌文章一稿两投等行为的调查报告”。)
20xx年2月29日,我规范委员会指定两名委员负责调查,3月15日,致函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要求其在30天内将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给校学术规范委员会。
4月5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召开了医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到委员15人,实到13人。会议内容:①向该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本案的事由和下一步工作计划;②确定调查组成员,即日起开始调查工作。规范委员会两名联系委员全程参加了会议。
20xx年4月1日,规范委员会启动调查工作,对王正敏“博士学位”和“一稿两投”的问题进行查证。规范委员会于4月5日及4月6日,分别约谈被举报人和举报人。王正敏对相关问题作了说明。举报人又于4月6日和26日两次对举报内容进行了书面补充说明。
20xx年4月16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应到委员10人(除应回避者外),实到会9人,1人请假。两位规范委员列席会议。4月26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就王正敏等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结果向我规范委员会递交了调查报告。
20xx年4月23日举报人通过电子邮件,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王正敏学术著作抄袭的问题。
20xx年6月5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举报所称王正敏院士20xx年申报院士时三本个人专著涉嫌抄袭国外名著一事进行专题讨论。并递交了调查报告。
二、调查情况和结果
(一) 关于王正敏的博士学位问题
举报人认为,“王正敏当年(1979)在瑞士苏黎世大学只是临床的专科培训,根本不是去读大学,其论文博士没有学历,它和博士是两个不同的学位概念。”举报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是:由苏黎世大学校长和医学院院长共同签名授予王正敏医学博士的德文证书复印件,以及由苏黎世大学医学院院长翻译的该证书英文复印件,在英文复印件上写明“发给医学博士学衔(issue the title of a doctor of medicine)”。另外,王正敏在苏黎世大学时的导师Ugo Fisch于20xx年8月11日在其所写书籍《颅底显微外科》的中文版序中的话也是:“获苏黎世大学1982届博士学衔。”即英文原文是title of doctor 而非 degree of doctor。所以认为,王正敏以学衔冒充学位,属于学历造假。
王正敏则对举报人的指责予以反驳,他的理由是:“我在1980年6月至1982年6月,由国家派遣作为与瑞士国交换留学生到瑞士苏黎世大学附属苏黎世州立医院耳鼻喉科学习。两年中,我在该院耳鼻喉科主任Fisch教授指导下,从事实验研究,参与临床,修完学业课程,完成医学博士论文,通过论文答辩,而被授予苏黎世大学医学博士学位。”他提供了一些相关材料,包括:博士论文、苏黎世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生证、苏黎世大学研修留学生(读博)课程修读登记表、Fisch 建立的著名国际显微外科基金会“学报”、王正敏苏黎世大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20xx年4月3日为王正敏的学位证书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留服认瑞士[20xx]00029号)。该认证书称:“王正敏1980年6月至1982年5月在瑞士苏黎世大学(Universitaet Zuerich)从事眼鼻咽喉科学专业研究,向大学提交学位论文,并通过考核与审查,于1982年5月获得该校颁发的医学(论文)博士学位证书”。“经核查,苏黎世大学系瑞士正规高等学校。王正敏所获博士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经查无误。”
规范委员会认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在国内应该具有权威性,因此王正敏的博士学位不存在造假行为。
(二) 关于王正敏作为合作者之一发表的论文存在“一稿二(多)投”的问题
举报人认为,以下论文均存在“一稿二(多)投”的问题:
1. 中、英三组论文的一稿二投 :包括:①以陈兵为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王正敏为合作者之一的《A Correlation Study of Endoneurial Fluid Pressure and Electroneurography of the Facial Nerve》(ORL, 20xx; 67: 113-118)与陈兵、王德辉、王正敏《面神经液压与面神经电图的相关性研究》(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 20xx;38:268-271); ②《中耳加压治疗豚鼠内淋巴积水》(梁琴、迟放鲁,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20xx;11:198-202)与《Effects of Hyperbaric Therapy on Function and Morphology of Guinea Pig Cochlea with Endolymphatic Hydrops》(Fang-Lu Chi, Qin Liang, and Zheng-Min Wang. Otology & Neurotology. 20xx; 25: 553–558),后一篇英文论文中有王正敏的署名。
而被举报人根据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制定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中华医学会的刊物也遵循此原则),将其归结为“以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是正当的”,即属于“重复发表”或“二次发表”,而非“一稿二投”。
但是中华医学会杂志社20xx年“关于一稿二投和重复发表问题的处理原则”(以下简称《处理原则》)中,对二次发表规定了以下条件:(1)作者应事先征得两个刊物编辑部的同意,负责二次发表的刊物应得到首次发表文稿的复印件、单行本或原稿。(2)首次发表距二次发表的时间至少为1周(双方编辑部经协商者例外)。(3)二次发表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的读者群,往往以发表简化的版本为宜。(4)二次发表的内容应真实反映首次文稿的数据和解释。(5)应在二次发表文稿的文题页脚注中向读者、审稿人和文献收录机构说明该文已全部或部分发表过,并注明首次发表文稿的文献出处。
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上述三篇二次发表的论文,均没有满足该《处理原则》中的(1)、(5)二条,而且后文也没有引用前文。所以这种做法应该属于学术不规范。但上述重复发表之事,均发生在上述《处理原则》还未明确之时,故可不以违反《处理原则》论。然而他们“二次发表”在国外ORL和Otology & Neurotology杂志上的论文,显然是违背了两个国外刊物的投稿准则,即:“收到的稿件被明确的理解为它没有同时被其他任何出版物所考虑(接收)。”因此按国际学术界的惯例,后发表的三篇英文论文必须作撤稿处理。
2、多篇中文论文中存在学术违规问题
举报人所指的多篇中文论文,实际是以陈兵为第一作者、王正敏为合作者之一的5篇论文:①《病理状态下面神经内压微创测量的实验研究》(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1998;5:235-238);②《面神经损伤后面神经内压的变化》(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 1998;33:338-340);③《面神经内压与面神经Wallerian 变性》(上海医科大学学报,20xx;27:339-342);④《面神经液压与面神经电图的相关性研究》(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20xx;38:268-271);⑤《面神经内压微创测量的实验研究》(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1999,13:273-275)。
经核查,其中论文①和②,从实验材料、方法、结果、讨论以及参考文献等各环节上看,可以认定为同一篇论文(例如前一篇论文237页上的“附表”与后一篇论文339 页上的“表2”完全一样)“两篇文章相同程度达85%甚至90%以上”,可以认定其为一稿二投。
举报人称重复使用相同的图来发表论文是指:论文③中341页上的图1,是对论文④中270页上图1进行右下方截图后再顺时针旋转180度所得; 论文③中第341页的图2, 是对论文④第270页上图2的右上方截图后再顺时针旋转180度所得; 论文③、④中的图2,其实与发表在ORL杂志中的图片也是相同的,但是对文中图片的注释不同,即在ORL文中,对此图的注释为“面神经损伤后1周”,而在论文③、④中则注释为“面神经损伤后3天”,对同一张图片有两种不同的时间注释,前后矛盾,属于任意编纂实验结果。
被举报人陈兵的解释是:中文论文①、②和③三篇文章中尽管有关神经内压部分数据有交叉,但每一篇文章的研究角度并不相同,是同一实验在不同研究阶段的实验成果,并不存在“一稿多投”。而发表于20xx年ORL杂志的文章,与中文论文③、④在图2的注释时间点上有出入,其可能的原因是在英文翻译过程或编辑校对过程中的工作失误,说明校对过程欠仔细,未能及时发现,并对其作改正,并不是任意编纂实验结果。
经规范委员会的对比后确认:中文论文①和②,确实如举报人所说的内容高度重复,可认定其为一稿二投。论文③、④和ORL论文中,有一图多用的学术不规范行为。中、英文论文中存在图片标注时间不符的问题,因其不涉及论文的核心问题,故认同被举报人所说的因工作粗心而造成的笔误。
(三) 关于抄袭国外专著的问题
举报人称,以下三本著作均存在“抄袭”的问题。
1. 举报人称,王正敏的专著《耳显微外科》(1989年,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实际上是抄袭其导师U. Fisch于1980年出版的《Tympanoplasty and Stapedectomy: A Manual of Technology(鼓室成形术和镫管切除术:技术手册》一书和U. Fisch、Douglas Mattox等合著于1988年出版的另一本专著《Microsurgery of the Skull Base(颅底显微手术)》的内容,“书中仅图片一项就抄袭了100多幅。”此外,王还将该专著拆为14篇文章,在由自己担任主编的《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杂志上发表。20xx年又把这些文章冒充成正式论文放入院士申报材料中。”
但王正敏称:该书的“许多章节,在介绍、评论和讨论手术和其他有关方面引用Fisch作品时,均指名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专有名称。” 而事实上,他在文字叙述中的表述不能说明他对国外作者的工作以及图的来源作了明确的注释或引用。例如用这样的叙述:“Fisch于1980年报告TORP(Plastipore)102例术后一年气骨导差在0-10db占10.8%...。读者根据书中的原话是不可能认识到他书中的图1-25是采用了Fisch专著中的原图。而且王正敏的这本书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文献。
本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调查后确认: 王正敏编著的《耳显微外科》中,至少有58幅图同U .Fisch于1980年出版的专著《Tympanoplasty and Stapedectomy: A Manual of Technology》中的图雷同; 王在该书中共有解剖图170幅,其中与Fisch两本英文版书中的图相同者为62幅,占王书图片的36%,其第一章中的全部58幅图,均来自Fisch的1980年书中的25幅图, 另外4幅与Fisch的1988年书中雷同,所有涉嫌抄袭的图片累计占据篇幅为26页,约占该书294页的9%: 王正敏在该书中所有重新描绘图,与原图相比仅线条形式略有差别; Fisch的原著版权页上写明:“(出版社)保留所有权利,包括出版、发行、销售以及翻译的权利。受本书版权所保护的所有工作在未得到出版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能被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或用任何绘图、电子、机械的方法复印、记录、磁带存储等” ,而且该书还专门写明“58幅图是由Ivan Glitsch所作”。
2. 举报人称,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1995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抄袭U. Fisch和D. E. Mattox的专著《Microsurgery of the Skull Basel(颅底显微手术)》。
经调查后确认: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也存在“参考绘图”现象,如第146页图5-40 A、B就分别和U. Fisch和D. E. Mattox上述专著第431页图6-13B和第430页图6-12、图6-13A雷同。该书有图182幅,未发现一张图直接注明其出处。全书未附有参考文献,不符合对他人著作的引用或注释的规范。
3. 举报人称,王正敏所著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Microsurgery of the ear》(20xx年,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出版)一书,抄袭U. Fisch、J. May、T. Linder于1994年出版的专著《Tympanoplasty, Mastoidectomy, and Stapes Surgery》。
王正敏称其“在介绍、评论和讨论手术和其他有关方面引用Fisch作品时,均指名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专有名称。”而对Fisch的工作以及图的来源不作明确的注释或引用。
经调查后确认:王正敏在该书中也同样存在上述“参考绘图”现象,如第123页,图9-9至9-13就分别和U. Fisch等所著专著第17页图9A-C、第18页图9D、9E雷同。该书的总论、第一篇到第六篇的末尾共列出354篇次参考文献,但其中没有一篇是Fisch的论文或著作。
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于20xx年6月5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举报所称王正敏院士20xx年申报院士时三本个人专著涉嫌抄袭国外名著一事进行专题讨论。会议经过投票一致认为“举报所及的王正敏院士的三本书籍不存在抄袭行为”,并认为“举报所及王正敏院士三本书籍中的部分源自国外专著的图片尽管相似,但都经过了重新绘制;三本书籍中在序言或正文章节的引言部分都提及国外专著的作者Fisch教授”。
20xx年7月4日,眼耳鼻喉科医院11名耳鼻喉科医生联名向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对王正敏院士的三本书引用部分Fisch作品图解的说明”,提出“经仔细查阅王正敏教授的《耳显微外科》(1988年出版)、《颅底外科学》(1994年出版)及《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xx年出版), 发现在上述三本书的许多章节,在介绍、评沦和讨论手术和其它有关方面引用Fisch作品时,均指明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专有名称;除此之外,在其他章节的多个页面中也多次引用Fisch作品专有名称及相关图解(修改重绘),但为简明见不再重复注明Fisch的名字。”该“说明”还列表例举了王正敏上述三本书中“引用作品(含相关图解)的名称内容”、原作者名字和对应的页数。“说明”还提出:“这三本书中涉及的颞骨解剖图及手术图另有画师参考Fisch著作中部分耳手术解剖图重绘,不是直接拷贝。人体解剂及手术时所见的结构其实是类似或者是相同,所以画师绘之不可能有大的变动,故粗看似乎相同的,但线条及比例有所不同,其中还有所变动。”
应校学术委员会的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医学部于20xx年7月5日举行了关于王正敏学术著作插图是否违反学术道德一事征求意见的专题会议。到会委员就学术规范委员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对比,并查阅了原始书籍,经过讨论,达成以下共识:1. 关于王正敏的三本专著中,尤其是20xx年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专著与U. Fisch教授英文原著插图高度相似或雷同的问题。医学部委员们认为,医学学科中的人体解剖及外科手术图解如以线条图描绘,除因畸形、变异等特殊情况外,在形态上均大同小异,绘图的差异也主要表现在线条的粗细,轮廓透视的大小等。在王正敏的三本专著中,尤其是20xx年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专著中,其插图均根据原著进行了重画,这也是国内其他主要著作中被采用的通常做法,而且当年出版社也接受这一做法,并予以出版,因此不被认为为抄袭。2.关于王正敏著作的插图与FISCH教授英文原著的关系问题。鉴于FISCH教授是王正敏教授的导师,双方长期来保持着师生情谊,且 FISCH教授对王正敏教授在中国推动发展耳显微外科学深感满意。涉嫌被抄袭的FISCH教授本人还为20xx年《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撰写了英文前言,在前言中FISCH教授明确写道 “The surgical procedures described in the book are illustrated with care and in great detail facilitating the reader’s understanding and the selection of the adequate way to solve difficult surgical problems.” (中译文:在本书中仔细并细心地用图解(根据英华大词典翻译)描述了手术过程,从而促进了读者了解并选用恰当的方法解决困难的外科手术问题)”,这表明U. Fisch教授认同并肯定王正敏教授的插图,未持异议。到会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一致认为,对所举报的有关三本学术专著的插图内容:不属于抄袭。
20xx年7月15日学校聘请三名校外专家对王正敏著作是否涉嫌抄袭进行鉴定。专家认为,举报信件中有一条涉嫌“文字抄袭”,内容为解剖学描述。王正敏的中文描述(约100字),与Ugo Fisch著作中的英文描述类似。这在解剖学阐述中是有可能存在的,且不涉及创新观点、新技术、新发现的抄袭。王正敏《耳显微外科》(1989年)、《颅底外科学》(1994年)和《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xx年)三本著作中的附图与Ugo Fisch 著作中的附图相似,涉嫌抄袭,但与图片相关的正文未被举报有抄袭现象。亦即没有涉及对Fisch的学术观点、理论或手术技术的抄袭。根据Fisch为《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xx年)所写的序言,可以理解为Fisch对该书引用他的附图是知情并表示赞赏的。在上述三本著作中,未能逐图标注原图出处和参考文献,说明作者王正敏教授和相关出版社在出版规范上还不够规范,应予指出。但不能认为这属于学术剽窃。
至于王正敏将《耳显微外科》一书中的部分内容写成知识性的介绍或讲座式文章,发表在《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上,符合该杂志的要求或规定,在学术上不存在违规行为。
三、调查结论
1、关于博士学位问题
王正敏提供的医学博士学位证书,最终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故举报人质疑王伪造学历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反驳:王正敏没有获得苏黎世大学的博士学位,这是有铁证的——他的老师Fisch教授已经给我证明,我们去年7月就已要求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去函苏黎世大学,取得官方证据,但复旦大学不予采纳。同时,王正敏一直设法弄到我国教育部的官方证明,但开始时由于不符合教育部学位认证的基本条件被拒,后来他通过何种关系于今年四月方才弄到这份我国教育部的证明(值得追查!),对此我们不予认可,唯有瑞士苏黎世大学的官方证明才能说明一切!)
2、关于论文投稿问题
王正敏为合作者之一所发表的几篇中文论文中,有些论文内容高度重复,另有几篇论文中曾使用相同的内容或图表,属于重复发表,但王正敏本人均称其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为论文的合作者。(反驳:王正敏说“毫不知情”,想抵赖,复旦大学就允许了!?)但王正敏在事后申报科学院院士过程中,又将上述某些论文列入申报材料之中而未对其作任何说明,这种做法在学术态度上也不是实事求是的。(反驳:“不是实事求是”,太轻了吧,分明就是欺骗吗。)
3、关于书籍中的引用问题
按国际上公认的学术规范和版权原则,在作品中采用他人著作的原图,应取得原作者书面同意书以及原出版社的书面许可,并在相应的图注和参考文献中说明其出处。但王正敏编著的《耳显微外科》、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和王正敏著的《王正敏显微外科学》三本著作中,在未取得国外著作版权的同意下,对其原著图片采取重新描画的做法,使用了大量插图,且未注明出处,这种做法尽管不属于学术剽窃(反驳:这句关键的结论与前面认定的事实完全不合逻辑,是学校包庇袒护王正敏的最好明证!),但是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学术规范。至于举报信中所提及的“文字抄袭”,因其内容为解剖学描述,不属于抄袭。
四、处理意见的建议
1. 所有有王正敏署名、涉及内容重复发表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科研成果列在个人简历和各种申报材料中;因发表这些论文而获得的科研奖励应予以收回。(反驳:难道由此获得的各种奖励、荣誉,特别是骗取的中科院院士称号不应该收回吗?)
2. 王正敏必须就《耳显微外科》、《颅底外科学》和《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专著中,未经标注采用英文原著中图片的学术不规范行为(反驳:这样严重的系列的剽窃造假行为,复旦大学只轻描淡写地用学术不规范一笔带过,看来中国的学术界可以以此扬名世界了。),向原作者做出书面道歉。今后对这些书籍的重印或再版,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目前所制定的学术规范。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应将本调查报告通知上述著作的出版社。(反驳:王正敏本人剽窃造假,不仅在学术上属于严重违规,更已属于违法,他应该向上述三本书的出版社,更应包括被抄袭的国外著名出版社进行道歉,接受相应的处罚)
3. 王正敏应当就在院士申报论文材料中存在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向中国科学院做出说明。(反驳:王正敏在院士申报材料中竟然有65篇文章属于欺诈,学校却不予公开表态,在此处却用这样的语句来为他遮掩,这能够让群众满意吗?此其一。其二,所谓“存在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实为欺骗,这样严重的欺骗,已看过事实的院士们用“史无前例”来形容,可复旦大学却可以这样的敷衍上级组织,敷衍公众,我们根本无法理解。其三,难道这样一起严重的学术欺诈案,一起早已引发舆论和民众关注的社会公众事件,能够允许王正敏或者复旦大学与中科院进行私了吗?王正敏本人必须就此事件公开向社会公众和各级组织作出公开的说明,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共同监督)
4. 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和医院领导应该督促被举报人落实以上处理意见的建议,并且将本报告向全院医师和研究生通报,进行一次端正学风、遵守学术规范的教育。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20xx年8月19日
过去几年里,作为主编,我已处理过数十起论文抄袭剽窃事件,有些情况远比付炜之事严重或“离奇”,但都没有此次费心。可能有些学者认为我处理此案太慢,其实这是我处理最快的一次。我刚刚处理完的西班牙教授重复发表一事,事实极其清楚,但按IEEE的程序整整走了两年多。
学术不端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希望有时间好好想一想相关的应对措施和法规问题。
现将处理报告呈上,请大家指正。
尊敬的各位顾问和编委:
付炜一事发生后,本人得到许多邮件,多少认为事实清楚、性质严重,应立即予以严厉地谴责。但我认为应以专业的方式处理,并要求走完我们自己的调查过程后再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对相关人员的动机或道德进行评判。而且,我和各位副主编也达成一致认识,不以《自动化学报》名义给相关人员专业之外的评判,仅按学报的规定予以处置。
个人认为,一个人的错误与惩罚应当匹配。此事的处理过程中,我有许多感想,也再次切身体会了“社会媒体”的“冲动”和影响。用一个控制的专业术语,我们似乎正处在社会媒体的“超调”时期,必须十分谨慎。但愿最终能像多数控制过程一样,在失稳之前“安居”在一个可接受的状态。
现将此事件的调查和决定报告呈上,请大家审阅并修改,并于7月20号之前将意见返回。
此稿已修改近十次,其中任何问题,我负完全责任。再次感谢学报编辑部的支持和辛勤工作。
1. 调查背景
20xx年5月20日,《自动化学报》收到《电子学报》发来的“学术成果剽窃案”通报,涉及发表在《自动化学报》第37卷第3期(20xx年3月)的一篇题为《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数据同化算法》的文章。通报中称:“被剽窃文章于20xx年12月4日投稿《电子学报》,20xx年7月14日《电子学报》请付炜审稿后于20xx年12月22日退稿。这篇文章却于20xx年3月被当时的审稿人付炜以自己的名义略加改动后发表于贵刊。”,并提供了经付炜审稿后退稿的稿件及付炜的审稿意见表。
《自动化学报》收到《电子学报》通告后,主编于当日启动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稿件处理程序。
2. 相关稿件信息
题为《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数据同化算法》的文章由付炜于20xx年4月16日向《自动化学报》投稿并提交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作者承诺书。按照《自动化学报》稿件处理流程,经责任编辑初审并在学术不端系统中检测通过,提交给该文编委,编委初审通过后初步选择两位审稿人审稿,分别于20xx年5月27日和20xx年10月29日返回审稿意见,均为“录用”。由于初步选择的审稿专家的评审意见一致,编委不再安排进一步的审稿,于20xx年11月12日给出“录用”的处理意见。基于审稿人、编委的一致意见,该文主编于当日给出终审意见为“录用”。20xx年11月15日,责任编辑发出录用通知。录用之后,付炜添加了裴欢、廖晓玉、白超、高现文、田贺、朱琼瑶六人信息,并提交了包括所有作者签名并加盖第一作者单位公章的作者承诺书、单位开具的介绍信、版权转让协议、排版后的文章等定稿材料。20xx年3月20日,该文发表在《自动化学报》第37卷第3期。
经20xx年前的第九届《自动化学报》编委会和20xx年后的第十届《自动化学报》编委会的再次审核,该篇文章从收稿、审稿、录用到发表的过程完全符合《自动化学报》的稿件审查处理程序。
3. 调查审核情况
3.1 初步审核
首先,《自动化学报》学术规范委员会开展了初步核查。
通过对比《电子学报》提供的退稿稿件《数据同化框架下基于遗传粒子群的多源图像融合》与付炜投向《自动化学报》的文章《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数据同化算法》,发现两篇文章在摘要、关键词、正文文字、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
3.2 深入调查
接下来,《自动化学报》就此事与付炜取得联系,于20xx年5月30日收到付炜的申诉说明材料。
付炜提供材料的邮件正文如下:
“据了解,来信所提文章是本人的研究生根据其20xx年6月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改编撰写而成。至于来信所提其它事项本人并不清楚。现随信附上该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原件,请审查(见附件)。来信所提某作者于20xx年12月投稿给**期刊的文章,经了解,该文章由我的研究生代为审稿,当时就提出该文章与其研究生毕业论文部分雷同,故作退稿处理。”
然而,该邮件附件为word格式的学位论文,只有正文章节和参考文献,没有论文封面、独创性及使用授权的说明、中英文摘要、目录、发表文章目录、致谢等信息。
因此,《自动化学报》进一步联系付炜请其提供该论文的作者姓名等论文相关信息。20xx年6月2日,付炜提供了pdf格式的论文,仍然只有正文章节和参考文献。随后,《自动化学报》再次向其要求提供该论文的完整版本。20xx年6月8日,付炜回复邮件:“作者已离校多年,无法联系。”20xx年6月16日,《自动化学报》与燕山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办公室取得联系,向其说明调查情况并请其提供付炜20xx年6月毕业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整信息,院办表示考虑到论文有可能涉密,需要先向上级汇报。20xx年6月17日付炜在回复邮件中称此论文是“外单位一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提供了所述研究生所发邮件截图。由于付炜此次提供的材料说明其于20xx年5月30日、6月2日提供的论文并非燕山大学的学位论文,因此《自动化学报》未继续请燕山大学提供该学位论文的完整信息。
20xx年6月17日,经《自动化学报》学术规范委员会讨论后,要求收集材料继续进行调查,并明确以邮件和书面形式向付炜及涉嫌抄袭一文的其他作者发出通知询问是否还有其他材料,如果有请其在一周内提供,过期将视为放弃。20xx年6月17日,收到付炜的回复邮件;6月20日,收到裴欢的回复邮件:“我没有参与与该文章相关的任何过程,包括修改、校对等”;6月23日,收到廖晓玉的回复邮件:“我从没有参与论文的写作与投稿工作,与“涉嫌抄袭一事”无关。”,其他四位作者均未回复;6月27日收到付炜签字返回的说明:“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已于20xx.6.17日通过E-mail发到《自动化学报》编辑部邮箱”。
付炜此次提供材料的邮件正文如下:
“本人于20xx年4月修改过一篇外单位一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关于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该论文只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只包括论文的主要章节,没有论文封面、题目、作者姓名、单位、作者简历,以及学位论文的全部整体信息。该论文作者曾同意论文修改好后算作两人的共同作品,可以单独以任何一方名义将论文改编后公开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在这种情况下,本人才同意修改这篇论文(论文原件和修改稿见附件)。20xx年1月《电子学报》委托本人评审一篇武汉大学某作者的文章,由于该文章与本人曾经修改过的论文的某些章节相似,甚至存在大量雷同现象,故本人对该文章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作修改后复审处理。20xx年4月本人在对上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某些章节改编后,撰写了一篇关于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文章投稿到《自动化学报》,该文章发表在20xx年37卷第3期。由于本人曾为武汉大学某作者的文章当过审稿人,因此该作者认为本人发表在《自动化学报》20xx年37卷第3期上的文章是抄袭他的文章,理由是本人曾经评审过他的文章。
上述研究生论文文件的修改时间是20xx年4月24日,这从论文文件的修改时间可以看出(见附件)。可查看该论文文件的属性列表,在文件修改时间记录里可看到论文文件的修改时间是20xx年4月24日。另附这位研究生发给我的E-Mail记录证据(见附件),从E-Mail记录中可看出发给我论文的时间是20xx年4月24日,即修改论文的时间是20xx年4月24日,均早于武汉大学作者的投稿时间。
上述研究生是本校以外的研究生,当时只发给我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没有论文封面、题目、作者姓名、单位、授权、中英文摘要、致谢、作者简历等论文的全部整体信息。该研究生自20xx年后就失去联系,本人曾给他发过多次电子邮件,均无回应。本人也不知他的电话,无法联系。故您要我提供的有关论文的全部整体信息资料本人无法提供,请谅。
目前本人只能提供上述论文的接收时间证据和修改时间证据(见附件),均早于武汉大学作者的投稿时间,供审查参考。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该邮件附件为所述研究生所发邮件截图及学位论文不完整版。除此之外,付炜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3 审查结果
《自动化学报》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过多次会议,认真审查收集到的所有材料,达成以下认识:
(1)《电子学报》提供的退稿稿件与付炜投向《自动化学报》的文章在摘要、关键词、正文文字、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
(2)在付炜提供的材料中,其对论文作者、论文来源等的说明中多处前后不一致,且无法验证,不足以支持其没有抄袭的说法。
例如:
A)20xx年5月30日,付炜称其投向《自动化学报》的文章“是本人的研究生根据其20xx年6月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改编撰写而成。”;20xx年6月17日,付炜称“本人于20xx年4月修改过一篇外单位一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关于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研究生毕业论文。”,“20xx年4月本人在对上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某些章节改编后,撰写了一篇关于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文章投稿到《自动化学报》,该文章发表在20xx年37卷第3期。”
B) 20xx年5月30日,付炜称“来信所提某作者于20xx年12月投稿给**期刊的文章,经了解,该文章由我的研究生代为审稿,当时就提出该文章与其研究生毕业论文部分雷同,故作退稿处理。”;20xx年6月17日,付炜称“20xx年1月《电子学报》委托本人评审一篇武汉大学某作者的文章,由于该文章与本人曾经修改过的论文的某些章节相似,甚至存在大量雷同现象,故本人对该文章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作修改后复审处理。”
C)20xx年5月30日,付炜提供的“20xx年6月的研究生毕业论文”里,参考文献中有6篇文献的发表年份标注为20xx年、20xx年;20xx年6月2日、6月17日,付炜提供的学位论文里, 20xx年以后的所有文献在其参考文献中年份均被改为20xx年以前,而文献的题目、作者、卷期、页码均未改变。《自动化学报》编辑部通过在CNKI数据库中检索证实,这6篇文献确为20xx年以后发表的文章。
4. 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自动化学报》学术规范委员会认为付炜等署名发表的《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数据同化算法》一文存在严重的抄袭剽窃行为。
根据《自动化学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条例,学术规范委员会对付炜等人的这一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撤销发表在《自动化学报》第37卷第3期的文章《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数据同化算法》,并刊登撤稿声明。
(2) 付炜署名投向《自动化学报》在审的一篇稿件做退稿处理。
(3) 5年内拒收付炜署名的稿件,3年内拒收该篇文章其他作者裴欢、廖晓玉、白超、高现文、田贺、朱琼瑶署名的稿件。
《自动化学报》学术规范委员会
20xx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