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放假通知【优秀1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通知,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传达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布置工作与周知事项时所用的一种下行公文。通知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节假日放假通知【优秀10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2017年十一国庆放假安排时间 篇1

2017年国庆节放假时间:2017年10月1日至10月8日放假,共8天。与中秋节连休。

10月1日(星期日)、10月2日(星期一)、10月3日(星期二)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9号(星期一)正常上班。

女职工哺乳假 篇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2017年中秋放假安排时间 篇3

2017年中秋节放假时间:2017年中秋在2017年10月4日(星期三),为国家法定假日。与国庆节连休8天,即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8日,放假调休8天。

10月9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带薪年休假 篇4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时间 篇5

2017年春节放假时间: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调休,放假7日。

1月27日(星期五,农历除夕)、1月28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1月22日(星期日)2月3日(星期五)、2月4(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法定节假日相关法律 篇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节假日包括三类,其中有两类为法定节假日。

(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7年端午放假安排时间 篇7

2017年端午节放假时间:2017年5月28日(星期日)、5月29日(星期一)5月30日(星期二)放假调休,共3天

6月30日(星期二,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5月2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5月29日(星期一)

5月27日(星期六)照常上班。

2017年元旦放假安排时间 篇8

2017年元旦放假时间: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2日调休放假

2017年1月1日(星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7年1月2日(星期一)为补休,1月3日(星期二)正常上班。

2017年清明放假安排时间 篇9

2017年清明节放假时间:2017年4月2日(星期日)、4月3日(星期一)至4月4日(星期二)放假调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二,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3号(星期一)调休。

4月1日(星期六)上班。

探亲假 篇1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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