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漂亮的小编帮大家整编的银行市场调研报告精选2篇,欢迎参考。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一种广泛的金融服务,指不占用银行资金,银行以中间人的身份给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其主要包括结算业务、租赁业务、信托业务、代理业务、信用卡业务、代保管业务及咨询业务等,中间业务以其独有的成本低、风险小、利润高等特点,越来越受到银行的青睐,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了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目前,商业银行已经由争夺以存贷款业务为特征的传统业务领域转向争夺以中间业务为特征的现代业务领域。
一、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商业银行摆脱经营困境,提高盈利能力
我国已建立起了一个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以10余家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和 www.jiaoxuela.com 近100家城市商业银行为两翼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业内竞争日趋激烈,且20世纪90年初建立的证券市场分流了部分银行资金来源和贷款融资需求,同时,银行负债成本居高不下,资产质量下降,银行授信风险普遍增加,银行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在注重传统资产负债表内业务的同时,尽快发展中间业务,以求在努力减少经营风险的同时,寻找银行利润新的增长点,从而减低经营风险,提高赢利能力。
(二)有利于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参与国际竞争
随着我国加入wto,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短期内中资银行传统存贷业务不会受到太大冲击,所以竞争的重点就落在了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上。外资银行中间业务起步早,服务品种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已相对成熟,它必将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中间业务服务,来争取稳定的客户,促进其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发展,并从中赢得巨大利润。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缓慢、种类少、服务面窄、市场占有量小、收益比重低,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随着金融业开放步伐的加快,能否在中间业务激烈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关系到能否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格局中生存和发展。
(三)有利于化解风险,提高银行市场形象
(四)有利于满足中小企业和居民的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与结构调整及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带来社会资金流速的加快和流量的增加,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增加了对诸如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需求,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中间业务提供了基础。所以,充分发展这些中间业务有利于满足中小企业和居民的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中间业务开展的范围窄、层次低,覆盖面不均衡。中间业务是一项范围广、跨度大的系统化服务项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大多是起步较早、操作简单、科技含量低的传统品种,如结算、一般性代理、信用卡业务等。对中间业务缺乏内涵式开拓,即较少开拓经营深度,提高经营要素的质量,银行很少能利用其经济金融信息、银行技术和金融人才等软件优势来充当客户的财务和投资顾问,代客理财,为企业兼并、重组、收购提供项目融资等高层次的服务。
可以看出,包头辖区各金融机构开展的中间业务主要有:国内支付业务结算、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这三项业务收入占全部中间业务收入的80%--90%左右;而国际支付结算业务、担保及承诺业务及交易类业务、托管业务等收入仅占全部代理业务收入的8%--10%左右,传统的中间业务品种仍占主要地位。
(二)中间业务定价政策不完善。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未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进行系统、明确的规范,对中间业务的收费行为缺乏统一的、明确的刚性约束。一方面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规定不具体,太笼统,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没有自主定价权,没有形成市场定价机制。
(三)中间业务发展效益低下,缺乏积极发展的意识。中间业务是以为社会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为目的的金融服务业务,但由于受传统银行经营观念的束缚及客户金融意识较弱等原因的影响,对中间业务没有合理的定位和规定,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之广大客户对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认识,大部分中间业务成为银行的无偿服务,不讲价格,不计成本,致使银行信用价值扭曲错位。仅作为一种争取存款的手段,使中间业务的应得收入流失,不能产生效益,挫伤各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积极性。以包商银行为例:20xx年建设银行包头分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年业务收入的,包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仅占全年业务收入的3%。
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办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统计调查”的结果作出。调查向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的理财管理部门发放调查问卷181份,收回问卷156份。收回问卷中,少数问卷对某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属于无效答复或者没有答复。
一、关于理财业务的制度环境
1、调查结果显示,早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多数银行就已经开展理财业务或者类似业务创新。说明多数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业务创新的重视,也说明银行业务创新对于制度建设也存在推动作用。
调查问卷显示,150份有效答卷中,75%的被调查者对于在《办法》出台之前是否开展过理财业务或者类似业务的回答是肯定的,其他的24%被调查者回答是否定的。
2、被调查者高度肯定理财管理法规的功用,认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构建和规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制度环境起了积极作用,效果比较明显。
调查问卷显示,71%的被调查者对于《办法》在构建和规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环境中的作用持肯定态度,其他的被调查者持否定态度。说明被调查者多数认可理财法律制度对于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促进作用,肯定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3、被调查者多数认为,应当进一步推进理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出台有关法规。
对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规体系建设中,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两个法规规范和管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否已经足够的问题,高达的被调查者认为还非常不够,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只有的被调查者认为两个法规已经足够了。
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无修订现有《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必要,84%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15%认为无必要。
4、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法规管理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理财市场。
对于从长远来看是否有必要对包括银行个人理财在内的各类理财市场建立一套统一的法规进行规范,92%的人认为有必要,7%的人认为没有必要。
5、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我国金融混业的发展趋势密切相关。
关于当前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与我国金融混业的发展趋势,认为有关系的占比为,认为没有关系的占比为。
二、关于理财业务
1、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时间在3年以下,可以说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
关于商业银行实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时间,调查结果显示,1年以下占比12%;1—2年占比25%,2—3年占比33%,3—5年占比23%,5年以上占比6%。
2、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动力来源是多元的,影响因素较多,依次为本行业务创新、同业的竞争因素影响、上级行的要求、客户的要求等。
关于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的动力来源方面,在有效问卷多选回答中,选择“上级银行要求开展”的占总样本数的43%;占总样本数的38%选择了“其它银行开展”;占总样本数的68%;回答“本行业务创新”;占总样本数的79%;选择了客户要求,回答占总回答数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