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监管(优秀3篇)

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这里是可爱的小编帮家人们整编的金融科技的监管(优秀3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金融科技的监管范文 篇1

在中国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设方面,相对证券业和保险业而言,银行业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早在2002年,中国银行就参考香港分行合规管理制度,改革其“法律事务部”为“法律合规部”,并设立了首席合规官。

在监管方面,自2003年11月4日中国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主席办公会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决定启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信息系统起,银监会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建设监管信息系统。

2005年,上海银监局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也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出台的第一个针对合规管理的专门文件;2006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出台了银行业合规管理的核心文件——《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监管指导升级

随着银行业信息化的发展,信息科技的作用已经从业务支持逐步走向与业务的融合,成为银行稳健运营和发展的支柱,原《指引》定位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性要求,已难以满足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需要。为此,2009年银监会在原《指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业内机构意见,制定了新《管理指引》。

新《管理指引》共十一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信息科技治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信息科技运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外包,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附则等十一个部分。新《管理指引》的,将进一步推动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向更高水平迈进。

新《管理指引》规定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中承担的主要责任,提出要构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即信息科技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科技风险审计),要求商业银行在决策层设立首席信息官;同时,新《管理指引》对敏感信息保护要求的提出,特别是对外包服务环节信息保护的要求,将促使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客户信息保护,为广大储户提供更加安全的服务。

此外,新《管理指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面涵盖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活动,进一步明确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的关系,对于认识和防范风险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二是适用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变为法人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三是信息科技治理作为首要内容提出,充实并细化了对商业银行在治理层面的具体要求;四是重点阐述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内外部审计要求,特别是要求审计贯穿信息科技活动的整个过程之中;五是参照国际国内的标准和成功实践,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和外包等方面提出高标准、高要求,使操作性更强;六是加强了对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

机构设置提升

除了监管法规得到进一步加强外,监管机构本身的机构设置也将信息科技的地位凸显出来。2012年8月中国银监会信息中心升级为信息科技监管部,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强调说要加强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督导和专项排查,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

尚福林指出,银行业信息科技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关系银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更关系金融安全。在当前银行业务快速发展与信息科技高度融合的背景下,在银监会设立专门部门对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加强监管,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新形势下不断加强银行业专业化监管能力建设的决心。银监会系统要进一步强化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深入开展信息科技现场检查,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进一步提升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及时性、前瞻性。

他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到风险排查到位、管理措施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要从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全局出发,加强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督导和专项排查,督促提高信息系统可靠性和稳定性。

金融科技的监管范文 篇2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3-0055-08

一、引言

作为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科技(FinTech)正在加速金融业的创新与变革。金融科技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对金融业的资金配置、风险定价、信息获取和信用评估进行了深刻重构,改变了金融业态和金融商业模式。金融科技在提升金融效率的同时,可能对市场竞争、风险传递和金融稳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导致新的风险。

传统的金融稳定性(Financial Stability)研究集中于银行体系、证券市场和信用风险转移,但随着金融科技逐步成为金融创新的动力机制,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业已不容忽视。那么,金融科技会给金融业带来什么影响,金融监管又该如何应对?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应重点关注哪些议题?这些都是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的前沿性问题。2017年6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报告“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 from FinTech-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Issues that Merit Authorities’Attention”(以下简称《报告》)中回顾本轮金融科技的发展浪潮,考察了其中需要引起监管机关重视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本文在编译金融稳定理事会这份报告的基础上,探讨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

二、金融科技与金融稳定性的分析框架

这个分析框架包括了金融科技的范围、金融科技的发展动力以及潜在的风险和收益。《报告》将金融科技定义为由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这些金融创新可能会产生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应用、业务流程或创新产品,从而对金融服务的供给产生重要影响。金融科技活动主要分为五类:支付、清算和结算,存款、贷款和融资,保险,投资管理以及市场服务支持。尽管参与者和金融服务提供方法变化迅速,但不能得出金融科技将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体系中介的本质或经济功能。与整个金融体系一样,将金融科技的这些功能视为减少金融摩擦的持续努力是有用的。金融摩擦可能包括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和负外部性,并可能与错位激励、网络效应或行为扭曲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金融服务中的技术创新可能通过多种传导渠道,带来经济增长和提高金融稳定性,包括减少前面提到的金融摩擦。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几年内,国际组织一直在制定各种政策框架以评估经济职能部门所产生的金融稳定风险。因此,可利用这些政策框架来评估金融科技削弱金融稳定的潜在可能。这种评估方法考虑了微观和宏观金融风险,其中,微观金融风险是指使个体企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或行业易受到冲击的风险。如果引发公司或双边的困境,从而影响关键的金融职能部门或服务,或影响重要的市场或交易对手,这种风险会对金融系统产生系统性影响。宏观金融风险是系统层面的脆弱点,放大对金融系统的冲击,从而增加金融不稳定性。这些风险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投资者和客户之间的相互联系有关,这种联系可以成为重要的风险传导渠道。一些常见的宏观金融风险已被有关部门识别,这有可能被应用到相关金融科技活动中。这些宏观金融风险包括传染性、顺周期性、过度波动和系统重要性实体。

三、从金融稳定的视角分析金融科技的必要性

为了确定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报告》对于第二部分中选定的金融服务的潜在收益和风险进行了评估。被评估技术要么显示出较高的活跃度或增长率,要么能够对金融系统中的核心部分起作用。被评估的服务技术范围广泛,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零售支付;(2)金融科技信贷;(3)智能投顾;(4)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批发支付系统;(5)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6)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

《报告》所作的评估因时间序列较短且收集有关监管、风险信息的机制受限而存在数据缺失的情况。鉴于金融科技正高速增长并渐趋成熟,评估得出的部分结论极具参考价值。

(一)对金融稳定的潜在益处

案例研究表明,由于部分金融科技创新能够改变市场结构或减轻金融摩擦,故而可以降低潜在的金融稳定性风险。主要观点如下:

1.去中心化和多样化。金融科技在诸多领域可能促进去中心化和多样化。如在贷款方面,诸如大数据处理和贷款发放自动化的技术进步,降低进入壁垒。理论上,DLT的应用可以降低结算过程的中心化程度。

2.效率。金融服务的创新可能提高效率。应用智能投顾、监管科技等可以改进现有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可以优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使用算法进行信用评估、发掘投资机会能够降低平台的运营成本。

3.透明度。数据的增加和更好的使用能够降低诸多金融科技领域的信息不对称,还能够更准确地针对用户希望管理的特定风险设定智能合约。

4.提高金融服务的易得性及便捷性。对于金融系统处于发展初期、无银行账户人口众多的地区而言,金融服务获取方式的改变益处良多。例如,智能投顾使得那些受到最低投资门槛或高昂费用限制而无法获取传统资产管理服务的家庭有机会接受资产管理服务。

(二)破坏金融稳定的可能性

《报告》指出,尽管目前尚未存在迹象,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对金融系统产生不利的系统性影响并给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后果。案例研究指出了这些负面影响的可能传播渠道。

1.微观金融风险(漏洞)

(1)金融风险

在当前创新驱动因素促?M金融科技行业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企业可能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并低估了其所面临风险的大小。实际上,业务模式不同的企业可能会受到不同金融风险的影响。

一是期限错配。金融科技贷款是金融科技的一项主要业务,期限错配问题极易产生。

二是流动性不匹配。目前,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机构通常不持有客户的资金,而款项持有者遵循电子货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其投资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类的流动资产,这将导致借贷平台自身不承担流动性转换职能的后果。

三是杠杆。在某些情况下,杠杆可能暂时出现在金融科技业务领域。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科技企业可能会在发行股票或债券时借款、一小部分金融科技信贷平台应用自身资产负债表以援助贷款。

(2)操作风险

一是管理/过程控制。部分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范围之外抑或被监管的程度较低,随着这些实体数量的增长,可能为金融系统带来风险。

二是网络风险。一般而言,技术和数字解决方案在更大范围的应用会使得可供黑客攻击的薄弱环节增加。一部分金融科技业务可能使得数据在较多机构间传播,从而加剧网络风险,威胁整个金融系统。

三是第三方依赖。金融科技的一些活动可能会增加金融体系内的第三方依赖,对这类第三方服务的破坏(可能是由于运营困难)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是法律/监管风险。金融科技业务极富创新性,并未被纳入现行监管框架。考虑到跨境活动,可能会产生更多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和监管需调整以适应新情况。

五是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s)的经营风险。如果创新的支付和结算服务成为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一般的经营风险可能妨碍服务的提供。

2.宏观金融风险(放大器)

与微观金融风险相同,宏观经济风险的来源取决于金融创新的类型以及随着时间推移的发展情况。

(1)传染风险。信誉风险蔓延是金融科技的一大问题,特别是在与家庭或企业直接相关联的活动中。随着网络风险的访问渐增,可能导致传染风险加剧。

(2)顺周期性。部分金融科技服务呈现出顺周期性,可能放大其对于金融体系的冲击。

(3)过度波动。金融科技设计上“快速”这一特点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可能产生或加剧金融系统中的过度波动。在竞争更为激烈的环境中,金融消费者可以更快且更容易地选择服务提供者,这可能使金融系统对于信息过度敏感。

(4)系统重要性。在金融科技的语境下,未来高度相关的机构极有可能以市场基础设施的形式出现,这可能取代现有的与托管银行和中央对手方(CCPs)相关的风险,导致新风险的产生。

(三)平衡金融稳定性影响的重要见解

金融体系在创新的过程中的演变方式是不确定的,《报告》指出几个创新对于金融稳定影响的重要观点,值得重点关注。

1.金融科技对于去中心化和多样化的促进可能并不会像预期的那么突出。在诸多领域,非传统参与者的系统重要性得到提升,“新玩家”在金融压力下可能无法消化掉负外部性,从而破坏金融体系的弹性和恢复能力。

2.如果顺周期性和过度波动的风险得到妥善管理,结合更为高效的数据使用,可以为金融稳定性提供极大支持。例如,如果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信贷周期,那么对开发大数据的新模式在衡量和定价风险方面将有的表现下结论为时尚早。通过加剧市场竞争或提高市场竞争性,提高效率和更好地利用数据也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和过度波动。

3.金融科技能够促进传统系统的现代化和流程的精简,进而降低操作风险,但网络风险、第三方依赖和法律风险也可能引发新的操作风险和传染风险。

4.金融科技使得家庭和企业在寻求金融服务时更容易。只要相应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避免可能破坏金融稳定风险的累积,便能够促进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证据表明,一些金融创新已经通过移动支付等手段增加家庭和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渠道,尤其是在新兴市场。其他创新提供的服务与传统参与者提供的服务相辅相成(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市场的贷款)。

5.除非与金融科技相关的数据、信息更易得,否则快速变化下监管方更难监测和应对金融体系中的风险。

四、金融科技的监管及监管方法

《报告》基于各监管当局针对金融科技发展的现有监管情况,以及巴塞尔委员会(BCBS)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金融科技监管方法的调查以及各监管当局在金融稳定理事会圆桌会议就其监管情况的讨论。此外《报告》还借鉴国际支付和市场基础委员会(CPMI)、国际保险监管官联合会(IAIS)和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IOSCO)的相关工作成果。一般来说,国家权威机构的监管目的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护金融市场信心、增强金融普惠以及促进创新和竞争,而维护金融稳定性在现阶段很少被列为金融科技监管的目标。

(一)金融科技如何纳入现行监管框架

《报告》通过对金融科技监管方法的评估,发现很多国家已经或计划采取措施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但监管措施的范围和规模有所不同。这取决于该国金融发展的规模和结构,以及现有监管框架的范围和灵活性。

下面对金融科技的五项经济功能依次进行分析,寻求将其纳入现行监管框架的方法。

1.支付、清算与结算

多国已经了涉及移动支付、非银行支付和数字货币的法规,旨在提高金融包容性,确保支付系统顺利运行。日本、香港、欧盟等地均采取措施明确数字货币存储、转移的法律框架,以应对欺诈、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

为加强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打击,多国也改变了识别客户身份的方法。采取新的、更灵活的KYC识别规则,使用电子签名及生物识别信息。

2.存款、贷款与融资

多国已经修订了现行有关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的条例,内容包括新的执照颁发要求及仍适用现行条例的情形。加拿大、澳大利亚制定了众筹新规,英国正在对众筹市场和监管框架进行评估。我国借鉴国际经验,正在开展有关股权众筹监管的研究,并积极一系列规则和指引以确保国内金融科技信贷业务能够被捕捉。

3.保险

尽管保险科技领域的投资呈现出增长态势,与银行业相比仍滞后。通过对保险科技(InsurTech)创新的评估,仅中、印、俄三国正在制定旨在提高保险服务可获取性的规章。

4.投资管理和投资者服务

现有的智能投顾指引将其纳入证券监管框架,其注册、适当性规则及操作要求均是“技术中立”的,即投资组合管理无论在传统框架下操作还是在线上平台操作,均适用相同的规则。

5.市场支持

第三方监管机制对于云计算应用程序有所涉及。法国、新加坡、南非和英国称其修订或了关于外包功能的审慎风险管理新办法。

(二)金融科技业务面临的监管挑战及应对策略

1.监管套利。虽然多国已经审查并修改了现行规章以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但现有的监管框架不足以捕捉全部金融科技业务,可能出现监管套利的情况。

2.化机构监管为业务监管,扩大监管“半径”。监管边界问题也可能对当局的金融科技监管能力产生影响。法律实体标识(LEI)是一种可以帮助收集金融科技数据的方法,能够促进跨境合作和信息交换。丰富的数据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关键所在。一些监管机构注意到官方数据来源很少且质量不高,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机构主体不在监管框架之内,或不需遵守报告要求。此外,现有的科技和电子商务公司可能会利用客户数据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使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但现有的报告和披露规则并不能规制此类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应用,故有关金融科技业务的数据可能不像传统数据那么容易识别和获取。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将重点放在业务监管上,而不是传统的机构监管。

3.重视监管模式的创新。有的国家引入了“监管沙盒”(如澳大利亚、香港、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英国)、“创新中心”(如澳大利亚、法国、香港、日本、韩国、英国)和“??新加速器”(如新加坡、英国)等模式来促进创新。随着这些促进措施的实施,更多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知识将会被探索出来,可供国际间探讨和同行借鉴。

4.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跨境监管问题应得到各方重视,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更加结构化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5.聚焦网络风险。如前所述,监管当局应当特别注意金融科技的网络风险。事实上,已经与出现了手机银行应用有关的诈骗和盗窃案件,由于大部分移动设备缺少杀毒软件,用户的个人信息极易被窃取。由此引发了金融风险、数据隐私、数据所有权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虽然诸如资本要求等措施对解决操作风险问题有益,但若金融机构遭遇了网络事件,这部分资本是不足以支持其恢复运作的。随着金融科技业务的发展,作为资本补充的辅助措施,预防和发现此类操作风险愈发重要。

五、监管部门应关注的金融科技潜在问题

金融科技创新可以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拓宽接触金融的途径,增强金融处理能力,如在支付和结算、可靠性和风险管理领域。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同样会导致一系列值得监管部门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金融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FSB列举了10个值得监管部门注意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并不都是新问题,但对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有明显影响。鉴于许多金融科技活动在全球都具有共同点的特征,大范围的国际合作可以获得明显的好处,国际间的合作可以减少监管套利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机构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PFI)和标准制定机构(SSBs,如BCBS、IAIS、IOSCO、CPMI等)有潜力为监管当局提供相应的国际合作途径,共同分享监管经验并考虑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合作可以减小分裂和背离监管框架的风险,而这种风险会阻碍金融服务的发展,对以下这些领域优先考虑被认为对金融稳定性的支持。

(一)值得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

1.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运营风险。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正在迅速变得更加突出和关键,特别是在云计算和大数据服务领域,许多第三方供应商可能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这更加强调了管理相关风险的重要性,否则最终会破坏金融稳定性。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应确定现有监管框架是否适合金融机构重要的第三方供应商,特别是如果金融机构依赖于相同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下。这可能需要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非传统合作伙伴(如负责信息技术安全和安全的机构)进行更大程度的协调。

2.减轻网络风险。尽管更换遗留系统有助于降低某些领域的网络风险,但由于访问金融系统核心领域流量的增加,其他领域的风险可能会增加。此外,快速上市带来的竞争优势可能导致过早采用尚未经过充分测试或尚未具备必要保护措施的新技术。全球合作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安全工作分散的不良后果,并提高对网络风险的认识。

3.监测宏观金融风险。虽然目前这些风险还没有成为现实的迹象,但经验表明,如果对此不加以警惕的话,这些风险可能会迅速形成。系统重要性和顺周期性风险有多个来源,包括细分市场的高集中度风险,以及金融科技贷款平台上的庞大而不稳定的资金流。然而,任何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性影响的评估都受到金融科技领域官方和私人数据披露有限的限制。

4.跨境法律考虑和监管安排。跨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对于一个运转良好的金融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包括通过智能合约在内的跨境贷款、贸易和支付交易创新引起了关于国家法律框架的跨辖区兼容性的问题。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和其他应用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在某些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应该进一步讨论。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围绕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同的某些技术结构可能不一定符合所有潜在管辖区的法律,从而影响跨境使用的畅通。

5.支持大数据分析的治理和披露框架。大数据的应用正变得越来越普遍,成为包括贷款、投资和保险在内的几乎所有金融服务的基础。大数据分析正在推动跨行业转型,能够迅速进行广泛的分析,并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与在其他领域(如证券交易)中使用算法类似,一些大数据分析模型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评估模型的稳健性或市场行为中的新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许多算法本质上难以解释,且可能不像银行和保险模型那样受到相同的治理和可审计性的约束,这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充分评估非传统数据源和基于AI的算法的好处和可取性。就系统中的信任支持金融稳定而言,消费者保护问题(如数据隐私)也可能是相关的。

6.?u估监管边界并及时更新。当需要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快速变化做出响应时,监管部门应该是敏捷的,并实施或促成一个定期审查监管边界的流程,这可以通过对技术和金融服务活动保持中立的方式来更容易和有效地实现。

7.与多元化的私营部门共享学习。为了通过共享学习和更多获取发展信息来支持创新带来的好处,监管部门应继续改进与私营部门的沟通渠道,并通过监管沙盒、加速器和创新中心以及其他形式分享经验。

8.发展有关部门之间开放沟通渠道。由于金融科技活动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以及金融体系之间的相互关联,监管部门可能希望进一步发展其交流渠道以确保监管及时到位。

9.在新领域强化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监管部门应该考虑更加重视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胜任对金融科技的监管。

10.研究数字货币的替代配置。监管部门应当对国家金融系统的数字货币配置和全球货币框架进行研究。数字货币和基于新技术的替代支付正在以不同速度发展,并伴随着现金交易量的减少。除监测事态发展外,有关部门还应分析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全球货币体系的潜在影响。

(二)对金融科技的持续监测

金融科技的监管范文 篇3

定义

2016年8月,瑞银、德银、桑坦德和纽约梅隆银行宣布联手开发新的电子货币,计划在2018年前推出区块链方案应用于交易清算,并试图建立全球银行业的通用标准。这标志着国际金融机构在金融尖端技术领域开始发力,但尽管这样,目前全球金融科技业仍处于初期阶段,甚至对于金融科技的定义实际上也无统一规范的定义。

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了金融科技的首份世界报告,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Fi n t e ch)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金融机构正运用科技积蓄强大的发展动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对传统金融服务与产品进行革新与拓展,并广泛应用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总体而言,金融科技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四个部分。

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科技的初级形态。在信息技术服务普及,传统金融服务缺位、普惠金融需求上升以及利率市场化下居民资产配置需求强烈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渠道端发力得以快速发展,成为技术变现的重要途径。但近些年,以互联网载体实现金融业务的扩张对金融发展的意义限于前端获客展业,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贡献有限。加之监管与传统服务的缺位,长尾强劲的需求,P2P领域更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些信息技术公司从信息中介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摇身一变成了“金融机构”,甚至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通道,其实质并没有实现金融“互联化”。

现在,以互联网方式改变传统的服务模式和客户获取方式已走入过去时,当下网络边际渗透能力与空间开始收缩,传统互联网经济进入繁荣后期。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为金融科技已悄然从“互联网+”模式跨入技术深度创新与融合创造了必要条件。区块链及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原先前端获客展业的金融业发展原动力将出现深刻转移,更多将聚焦金融服务本质。

提升金融效率和优化金融服务

金融科技的核心在于科技成为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和运行方式,对推动金融提质增效,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方的共同受益⒎⒒痈重要的作用,金融业态往更高阶方向发展。

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金融科技开始逐步兴起,从电子化办公,将银行、证券交易的手工操作变成电子操作,优化了业务流程,提高了效率;本世纪的互联网技术,使得金融的交易可以跨越区域和时空;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科技出现了1.0版,即互联网金融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与需求方相连接,大大降低了传统金融的服务门槛,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大大提高;现在,金融科技正在进行2.0版的升级,金融科技进入智能时代,传统金融的组织方式将会改变,深度挖掘、提效减支、覆盖盲区将成为主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延伸了金融服务的深度。数据科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有助深挖金融需求,使传统业务更具灵活性与延展性,实现个性化风险定价、服务与精准营销。二是拓宽了金融服务的广度。互联网、大数据与风险分担机制创新使金融服务能够覆盖传统金融机构因杠杆经营风险要求而不能覆盖到的金融需求,扩展服务范围与服务能力。三是改变了金融服务的组织形式。新型科技如区块链通过重构金融组织方式,颠覆性地实现高效、低成本的服务方式,优化客户体验,降低了金融供给和需求之间的错配。

就目前具体的四类金融科技形态而言,金融效率提升和金融服务的优化各有其特点和差异。首先是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已经比较清晰。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和便利,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进行了补充,推动现有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自身效率。

其次是网络融资。以众筹和P2P为代表的网络融资或线上融资活动,定位于小额股权融资和小额消费借贷,填补了金融服务空白,在客户风险和信用评审上进行了创新,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三是智能金融理财服务。这主要是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财富管理的咨询、顾问等服务,智能机器人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当然,由于金融市场和产品较为复杂,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实现自我学习和提高,提供更优于现有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人员的个性化投资建议,还有待市场检验。

第四是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点对点高效价值传递是区块链的“利刃”。由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的技术特征使其具有天然“去中心化”的属性,简化一切需要中心化组织的信息获取、甄别和传输过程,缩减交易链条,这意味着在安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完成点对点的高效率的价值传递成为可能。不过,由于还需要克服很多技术和风险管理的现实障碍,最终在金融体系全面使用保守估计还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然而,该技术一旦最终在金融领域全面采用,则可能会彻底改变现有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框架。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监管的挑战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目前的监管理念和法律法规可能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

首先,金融科技由于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特性,再加上金融服务供给侧的日益多元化,目前以传统的栅栏方式简单隔离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之间的风险传播途径的方法来防范风险,面临了巨大挑战。

其次,由于金融科技具有无中心的发展趋势,金融风险也以分布蜂窝式的形态呈现,目前采取的对现有金融机构的自上而下的监管路径,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三,目前许多中外金融科技公司帮助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流程外部化的再造,使用架在云端的平台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中后台流程的效率和绩效,而区域公共云中心正在为全球多个国家的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这带来了数据跨区域的问题,核心业务不得外包、数据本地化的监管要求也遇到挑战。

第四,金融科技的发展使金融交易的量呈几何级数增长,产生海量数据,大数据分析的工具纷繁复杂,对监管部门运用数据分析辅助监管的意愿和能力也带来冲击。

应对措施

尽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我们对金融科技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致性原则。应根据金融科技业务本质,对其中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要求金融科技创新必须遵循现有金融监管基本原则,以确保标准的一致性。

创新性原则。监管应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培育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三种监管模式,即监管沙盒、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所谓“监管沙盒”模式,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所谓“创新中心”模式,即支持和引导参与金融科技的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所谓“创新加速器”模式,即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提供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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