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情境构成戏剧性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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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情境构成戏剧性 篇1

任何一部戏剧都不能缺少戏剧性,戏剧性弱或者是没有,它就不能吸引观众,不能存活于舞台之上。而规定情境构成了戏剧性,规定情境是戏剧的基础,可以这样说,没有了规定情境也就没有戏剧。“规定情境”——这是剧本的情节,剧本的事实、事件、时代,剧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生活环境,我们演员和导演对剧本的理解,自己对它所作的补充,动作设计、演出,美术设计的布景和服装,道具照明,音响及其他在创作时演员要注意的一切。“规定情境”也和‘假使’一样,是一种假定,是‘想象’虚构。它们的来历都一样:‘规定情境’就是‘假使’,另一个是假定的补充(‘规定情境’)。

(一)剧本内容的规定情境

剧本内容的规定情境,按斯塔尼斯拉夫斯基对规定情境的定义,又可以分为外部与内部两个方面,外部指的就是剧本所交代的时间、地点、时间、人物关系等等。它是演员表演必须表现的主要内容,是演员创造角色不可缺少的依据,有了外部的支持,就有了演员对于角色的内部认识,包括角色的动作、语言、心理状态、舞台调度、背景等等补充认识。例如我在大二时饰演桥田寿贺子话剧《结婚》中警察时,在塑造人物角色的过程中,刚开始无从下手,因为这个角色出场不多,自己刚开始并没有严格依照剧本的规定情境以及人物性格去理解角色,只是单纯的给自己台词上加以处理,想以搞笑、轻松的形体语言去吸引观众,后来通过老师的帮助和启发,查看了那个时代日本社会的图片和资料,使我对那个时代日本的经济、物质、生活状况有了新的认识,我给警察写了多个人物小传,之所以写多个,是为了寻找最符合这个人物在《结婚》这样一个规定情境下适合他的年龄、出身、地位、心理,从而在舞台上呈现符合人物性格的动作、语言。通过总结和分析,在以后的排练中,就没有像以前用自己的设想去演了。从这里看出,演员的行动确实来自对于规定情境的细致分析。

(二)现实中的规定情境

现实内容中的规定情境,指的就是演出场地、舞美、灯光、音响、布景、服装、道具等等。这些因素是演出时客观存在的,它们对于台上演员的表演同样起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往往我们会注意到当剧中人物出现大段独白,或者当剧情发展到高潮时,会有音乐推进,一束或几束追光打在舞台上,例如,霍达的《红尘》中最后一场中德子媳妇自杀前的大段独白,前者表演是一个演员在一个空旷的舞台上,灯光全开,进行无实物表演,而后者则是一束追光打到演员身上,音乐慢慢推进,演员在处理台词的时候在辅以各种小道具,显而易见,后者的渲染效果更佳,不仅能够刺激台上演员感情的释放,也可以使观众为剧中人物凄惨的结局而叹息。反之,倘若现实中的规定情境处理不好,就会破坏台上演员的表演。

(三)规定情境制约演员戏剧动作

戏剧是行动的艺术,戏剧行动是表演的基础。来源于生活却不等同于生活。不同人来饰演同一个角色,显然会有着不同的诠释方式和理解,但是其多种多样的理解方式和表现方法都受着同一个因素的制约,这就是规定情境。规定情境制约着角色的性格、语言、形象和戏剧动作,演员要说什么、做什么,都必须符合规定情境,剧情的发展、舞台生活的节奏、氛围以及一切与戏剧动作所相关的范畴都必然受到规定情境的制约。演员行动的三要素:做什么?怎么做?为什么做?这三个要素也是受规定情境的制约的。规定情境告诉演员在这样的情境下我要做什么、说什么才能够符合我的人物角色,从而调动演员的内心潜台词、思考过程、形体调度以及语言行动。因为规定情境的不同,同一句台词而产生的调度、刺激、情感都是不同的。

吴卫民教授在他的《戏剧本质新论》中提出,每部戏剧都必须有戏剧性的构成——规定情境。规定情境强,则戏剧性强;反之,则戏剧性弱或没有戏剧性。规定情境决定冲突、决定激变、决定人物动作、决定整个戏剧行动并赋予它们戏剧性。掌握了情境构成的奥秘,便掌握了戏剧性的大部分奥秘。

(四)规定情境来

源于生活的积累和知识的沉淀

我们在观看同一出戏剧时,不同的导演,不同的演员,带来的剧场效果是不一样的。这也是因为对于规定情境的理解和应用不同而导致的。那么演员到底应该如何认识、理解和把握好舞台规定情境呢?首先是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舞台规定情境是生活情境的高度凝练浓缩,它的来源和基础就是生活。比如:演员在通过梳理剧本中的规定情景,进行排练的时候,演员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直接的或间接的生活知识、经验。如果演员对于自己的生活的知识、经验积累不够的话,会直接影响创作,对创作造成障碍。所以演员认识、理解和把握规定情景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

规定情境是创造角色的基础,没有规定情境就没有戏剧艺术。演员对于规定情境的认识离不开生活的积累和知识的沉淀,演员对于规定情境的理解和呈现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生活。所以,规定情境的运用不仅是演员创作任务的起点,同时又是创作过程的顶点和终点。

规定情境范文 篇2

关键词:规定情境;动作语言;行动节奏

中图分类号:J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5-0049-02

一、规定情境的含义

(一)规定情境的定义

规定情境,戏剧表演、导演术语。是指作家在剧本中为人物活动所规定的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以及艺术家们在创作中对剧本和演出所作的大量内容补充。这一术语由斯坦尼斯拉夫斯基首先提出。他在《演员的自我修养》中解释了“规定情境”的涵义。

规定情境是人物所面临身处的各种情境之总称,包括剧情、事件、时代、剧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人物活动的环境、人物关系及人物在事件发生前所处的况境等等。规定情境是角色展开行动的依据和条件,它制约着角色行动的性质、样式和角色的心理活动。如同现实生活一样,戏剧中脱离规定情境的动作是不存在的,人物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动是在一定的规定情境中进行的,同样的动作,一旦改变了规定情境,则必然使人物动作的方式和心理活动发生相应的变化。

“‘规定情境’和‘假使’一样,是一种假定,是‘想象’虚构。他们的来历都一样:‘规定情境’就是‘假使’,另一个是假定的补充(‘规定情境’)。‘假使’总是开始创作,‘规定情境’就去发展创作。没有另一个的帮助,单是一个是不能存在的,而且也不能具有必要的刺激力量。”这就是斯氏对“规定情境”做的诠释,在了解了规定情境的含义之后,再来解释一下它的构成。

(二)规定情境的构成

外部的规定情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人物所处的环境、时间、地点(包括时代背景,风俗民俗等)。

(2)过去与现在发生的多种多样的事件。必须强调的对人直接影响的事件。事件的地位不是由其本身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其对人的命运影响的深度来判断其价值。戏剧表现的不是那个事件的过程,而是对人的影响程度。即所谓“戏致所在”。

(3)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物关系的构思与处理是艺术成败的关键。事件对人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人物关系的作用是无限的、永恒的。在戏剧里,是关系与个性(性格)决定个人命运,关系愈具体、愈活、愈仔细、愈复杂,戏就愈好看。事件改变着人物的关系,使人物关系负责化。

外部的规定情境就是剧本的事实、事件,也就是剧本的情节、格调,剧本生活的外部结构和基础。这是演员创作所必须依据的一切客观条件的概括,也是形成人物性格的各种外因的依据。

我们在创作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内部的规定情境。即人的精神生活的后景的开掘与丰富。斯氏将规定情境分为内部与外部。他认为“内部的情境重要的多,它的意义和作用更为深刻。”

二、如何把握规定情境

(一)把握规定情境从剧本出发

“创作家‘所提供的’剧本和角色的精神生活的内部规定情境,暗藏在字里行间,台词下边……剧本和角色的精神生活的内部情境,是由每一个剧中人物本人的生活的内部情况合并而成的。剧中人物本人生活的内部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情境和与其他人的相互关系。……即将研究剧本的台词时,应当丛中选出既能弄清剧中人物的相互关系,又能说名他们本人的生活的特点的台词。”

作为戏剧艺术的核心环节,规定情境在演员进行创作时有另一层含义,即艺术创作者对于演员所作出的大量内容补充,此时,规定情境已经融入到演员创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剧本的分析、人物及人物性格的分析、怎样组织舞台行动等),并祈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优秀的剧作,总是通过千变万化的情境和冲突来表现人,通过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来刻画性格,揭示人的思想和情感。分析、理解、揭示和体现特定的人物关系是塑造人物形象的重要环节。剧本是演员创作的根据,没有剧本就无法进行创作。在演员的初期创作阶段,必须先从剧本入手,多次阅读剧本,进行剧本分析。在剧本分析阶段,演员必须从剧本中的规定情境入手来分析人物及人物性格、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的行动,剧本的事件、矛盾冲突等,分析剧本中规定情境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并结合自身的生活经验进行创作工作。

在排演每一个剧目之前,老师让我们做的第一个工作就是反复阅读剧本,分析剧中的规定情境,做出人物及人物性格特点的分析,然后进行课堂讨论。讨论的同时,始终是以剧本作为根据和参照的。剧本分析是演员创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剧本是演员进行二度创作的基础和依据,分析剧本与分析角色是演员进行人物塑造、创造角色的第一步,而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分析剧中的规定情境,做出人物及人物性格特点的分析。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在剧院、剧组,只有很好的完成了这一阶段的工作,才能够过度到具体的排练阶段。而在案头工作这一部分,要分析清楚剧本中的人物、人物性格特点、人物关系、人物行动、事实、事件、矛盾冲突等,他们都属于舞台规定情境。所以演员对舞台规定情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的起点是剧本,同时也是演员创作的起点。

(二)把握规定情境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

“在实践中,我们大致要碰到下面的课题。首先你应当把那从剧本中、从导演的排练只能感、从演员自己的幻想里取得的一切‘规定情境’,按照自己的方式去想象一下。这一切材料会使对于所扮演的角色在它周围环境中所过的生活有一个总的概念……还应该真诚地相信在显示中这种生活的实际可能性;应该习惯于这种生活,做到和别人的这种生活打成一片。假使把这一切都做到了,那么在你们内心便于工作自然而然地产生热情的真实或情感的逼真。”

所以,当我们在分析剧本的规定情境时,就必须整理我们自己的生活经历,或去借助自己身边所直接和间接发生的事去理解剧本中的人物,然后得知如何演绎好这场戏。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我们平时对于生活的积累。

演员的生活经历越多越丰富,对剧本的理解也就越深刻,才能更好地演绎出精彩的戏。

三、结论

规定情境在演员创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创作过程中演员对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决定着最后的演出效果。演员的创作都是直接或见解地来源于生活,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而剧本则是演员认识、理解和把握舞台规定情境的起点。规定情境是演员创作人物形象、表达思想感情、选择舞台行动、组织舞台调度、揭示人物内外部性格特征的重要艺术手段,也是表演艺术技巧中的重要元素之一,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朱光潜。戏剧的基本形式[J].文艺理论译丛。1985,1:184.

[2][苏]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全集[M].2:中国电影出版社,1979:73.

[3]朱光潜。西方美学史[M].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79.

[4][苏]弗烈齐阿诺娃。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精华[M].1990:278.

规定情境范文 篇3

关键词:演员创作;规定情境;运用;生活;剧本。

演员创作的基本任务是搞清规定情境,对它进行判断,对人物进行设身处地的体验,通过有机的行动过程和动作体系展现出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因此要想在规定情境中捕捉到真实可信的动作,就必须搞清楚人物所处的规定情境。

我们如果从生活角度出发来认识和寻找情境,它包括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些外部的情境,还包括我们个人生活当中一些内在的、个人的情境,所属于我们的精神生活与心理状态。

而舞台上的规定情境是特指在舞台上所建立起来的生活逻辑的基础上,人物所生活的具体的规定情境,是指作家在剧本中为人物活动所规定的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以及艺术家们在创作中对剧本和演出所做出的大量内容补充。它是生活情境的高度的集中与概括,包含外部的和内部的两个方面。外部的情境就是剧本的事实、事件,也就是剧本的情节、格调,剧本生活的外部结构和基础。比如:发生了什么事?人物关系是怎样的?是在什么环境、背景和情况下发生的?舞台生活的节奏、氛围等。这是演员创作所必须依据的一切客观条件的概括,也是形成人物性格的各种外因的根据。内部的情境是指内的人的精神生活情境,包括人的生活目标、意向、欲望、资质、思想、情绪、情感特质、动机以及对待事物的态度等等,它包含了角色精神生活与心理状态的所有内容。(人物的、而且是具体的,关于人物内在的一切。比如:人物的性格、思想、生活态度、目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等)内容规定情境是演员创作所要依据的一切主观条件的概括,也是展示人物性格的各种内因的根据。

在演员创作中,规定情境在里面起到了不可回避的作用,成为了演员创作的重要来源和依据。它影响并作用于演员表演、选择舞台动作,组织舞台行动等。演员在创作过程中,应该充分寻找、挖掘和运用规定情境来完成剧目的排练工作。

例如:在排练时,演员通过梳理、挖掘剧本中的规定情境,找到正确的自我形体感觉的基础,利于演员捕捉角色本身,与角色不断地接近、融合起来,使演员获得舞台情感的同时与角色心理的内容与内涵达到一个高度统一的理想状态。比如:演员分析、寻找剧本中的事实、事件、人物(人物性格、生活目标、思想、情绪、情感等)环境等,从而完成角色的创造。演员依据规定情境来组织舞台行动,选择舞台动作,来使人物、情节、以及演出所要表达的思想内涵深刻而鲜明。

演员进行创作,作为戏剧艺术的核心环节,规定情境在里面负载了另一层含义,即艺术创作者对于演出所做出的大量的内容的补充,此时,规定情境已经融入到演员创作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剧本分析、人物分析、组织舞台行动等),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演员创作的根据是剧本,没有剧本就无从进行创作。在演员创作中的初创阶段,必须先从剧本入手,反复阅读剧本,做出剧本分析。在剧本分析阶段,演员必须从剧本中的规定情境入手来分析人物、人物关系、人物行动,剧中的事实、事件、矛盾冲突等,分析剧本中规定情境的内外部两个方面,并结合自身生活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创作工作。演员认识、理解和把握规定情境的起点和来源即是剧本,只有通过剧本中的规定情境,才能展开下面创作的各个环节。

比如:在中戏排演我们班的毕业剧目《六个寻找剧作家的角色》的时候,排练之前,老师(鲍黔明)布置给我们的作业首先就是从剧本出发,反复阅读剧本,分析剧中的规定情境,做出人物分析,然后展开课堂讨论,讨论的同时,始终是以剧本作为根据和参照的。剧本分析是演员创作中初创阶段的重要环节,只有很好的完成了这一阶段的工作,才能够过渡到具体下地排练阶段。而在案头工作这一部分,要分析清楚剧本中的人物、人物关系、人物行动、事实、事件、矛盾冲突等,它们都属于舞台规定情境。所以演员对舞台规定情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的起点首先是――剧本。同时也是演员创作的起点。

那么演员到底应该如何认识、理解和把握好舞台规定情境呢?首先是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舞台规定情境是生活情境的高度凝练浓缩,它的来源和基础就是生活。比如:演员在通过梳理剧本中的规定情景,进行排练时,演员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直接的或间接的生活知识、经验。如果演员对于自己的生活的知识、经验积累不够的话,会直接影响创作,对创作造成障碍。所以演员认识、理解和把握规定情景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

综上所述,规定情境不仅在文学创作中,起着致关重要的作用,而且作用、影响并始终贯穿。在演员创作中的各个环节的,它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在创作中对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影响并决定了最后演出呈现的效果。当然,演员对于规定情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首先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而认识、理解并运用的起点则是剧本。演员的创作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生活。演出艺术质量的提高和演员深入生活和认识生活的深度成正比的。演员对于规定情境的分析,判断和挖掘直接影响到了演员对于舞台行动的选择,组织舞台调度,对于剧中生活、角色的认识和挖掘的深入程度。

规定情境范文 篇4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十条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节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规定情境范文 篇5

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律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的问题,部门规章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的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法规解释,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执法依据,可以在有关环境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解释相违背的,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做出法规解释:

(一)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法规解释请示的;

(二)其他国家机关建议或者商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

(四)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时,除提出解释的问题外,应当同时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并附送有关本案的主要背景材料。

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请示,应当一事一请示。

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应当以正式文件提出请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请示,不作为办理法规解释的依据。

第九条省级以下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应当按程序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管理和组织办理法规解释。

第十一条法规解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法规部门确定法规解释项目;

(二)法规部门组织、研究提出法规解释草案,涉及核安全法规解释的问题,由总局核安全部门提出解释草案;

(三)法规部门组织论证,必要时可征求国家有关机关的意见,提出法规解释送审稿;

(四)按照程序将解释送审稿报总局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对已经确定的法规解释项目,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对于重大和复杂问题的解释,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法规解释文件分别使用以下形式:

(一)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的形式作出:

(二)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的形式作出。

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的法规解释,除发送提出请示的部门外,可视情况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主要环境报刊上公布,必要时抄送国家有关机关。

第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法规解释,如与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不一致的,原已作出的法规解释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适时对法规解释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法规解释、参照本办法有关制定解释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并由总局标准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办理。

第十八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的问题,如不属于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的范围,由有关司(办)按职责分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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