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恐怖主义优秀14篇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恐怖主义犯罪是当代国际刑事犯罪恶性化的代表势,已经影响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本文是可爱的小编醉清风给家人们找到的14篇恐怖主义论文的相关文章

恐怖主义论文 篇1

【关键词】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海盗罪 立法 台湾地区刑法

海上反恐和海上安全对大陆和台湾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大陆的海运占对外贸易量的七成左右,大部分航线途经中东、东南亚等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高发海域,这对大陆的海洋运输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台湾四面环海,天然资源匮乏,以外贸为主要的经济导向,且近年来不断扩大与东南亚国家的交往,不排除成为东南亚恐怖组织攻击其他国家的中继站。基于双方对新时期海洋战略价值的认知基本相同,两岸对维持海上航行安全具有共同的利益,因而海峡两岸应在预防和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展开广泛的交流和合作。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科学界定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迄今为止,学术界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尚未形成定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际社会对待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不同立场所致,如一方的可能是另一方的自由战士,再如不同国家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对待同一个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案件持不同态度。如1961年桑他玛利亚事件,葡萄牙籍船“桑他玛利亚”号被该国反对派领袖卡尔沃劫持,船上共有600名乘客,分属葡萄牙、荷兰、委内瑞拉、西班牙和美国国籍,此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1961年2月2日卡尔沃发表声明,称这次行动是对撒拉扎政府的政治宣战,是为了革命的目的。美国和葡萄牙宣布其为海盗行为,美国不承认卡尔沃和�

两岸学者的观点评析。尽管国际社会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学者们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概念仍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大陆学者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王淑敏认为,海上恐怖主义即海上恐怖组织或海上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恐怖活动①,但这一定义有赖于海上恐怖组织、海上、恐怖活动等外延性概念的解释才能明确。第二,胡城军认为,海上恐怖主义通称为“政治性海盗”,是指任何以影响政府或群体为目的的针对船只、旅客、船货或港口的非法行为②,该定义是从海上恐怖主义与海盗的关系视角界定海上恐怖主义,明确了二者的界限。第三,张湘兰、郑雷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旨在引起公众恐慌或胁迫政府而从事的危及国际海运安全或利用国际海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③,该定义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跨国性和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第四,张丽娜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具有政治目的的海上恐怖组织或海上以暴力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以及船上财产和人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的恐怖活动④,该定义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政治性、暴力性、有组织性,并全面列举了海上恐怖主义犯罪袭击的目标。

台湾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第一,海上恐怖主义研究中心认为,海上恐怖主义应包含对于船只(民用与军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于船只上的船员或旅客、货物、港口设施施行政治行为⑤。该定义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政治性,且攻击的目标不仅限于民用船只还包括军用船只。第二,蔡万助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恐怖组织或通过暴力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与海上平台及其所承载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等恐怖活动,来达成其政治目的⑥。该定义不仅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政治性,且突出海上平台作为海上恐怖主义攻击的对象。

上述观点的分歧之一在于海上恐怖主义是否以政治为目的,除大陆的第一和第三种观点外,其他观点均以政治性作为海上恐怖主义概念的要素,笔者将这种以政治性作为要素的海上恐怖主义概念称为“狭义说”。诚然,按传统观念,政治性这一要素是区分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的标准,海盗犯罪是私人目的,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是政治目的。但随着海盗犯罪的恐怖主义化趋势,海盗犯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即使是采用政治目的作为海上恐怖主义定义的学者也承认,这样的定义中仍存有灰色地带,海盗集团也兼受雇于恐怖组织,有些分裂主义者或叛军直接参与海盗活动,通过海盗活动抢劫财物或勒索赎金,以购买武器和支付军饷。

作者观点。基于海盗犯罪向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演变的趋势,笔者认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应采用“广义说”更为科学,即不以政治目的作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必备构成要素,而以制造海上恐怖作为主观目的。所谓制造海上恐怖,是指制造海上恐怖气氛,使人类产生公认的生存和信念危机。“广义说”的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公约的去政治性趋势。有关的国际公约没有将政治目的作为成立海上恐怖主义的必备要件,表明即使没有政治目的,有关的恐怖行为也可以构成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如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简称SUA公约)只是列举了几种刑事犯罪,没有标明是否有政治动机。2005年SUA议定书增加了两个重要条款:一是登临权条款;二是引渡条款,这说明国际公约不把该罪作为政治罪,而是可以引渡的犯罪。

第二,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需要。如前文所述现代的海盗犯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若仅以政治性作为界定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要件,就会缩小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从而不利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还会严重影响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⑦。

第三,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密不可分。现在各国的大众媒体、学者和政府声明中,常常将海盗和恐怖主义相提并论,并呼吁将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合并打击。新加坡军方总结出一句话:我们不知道使用这种船只的是海盗还是,因此最好用同样的办法对付他们⑧。

综上所述,本文的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采用的是广义说,是指包含海盗犯罪在内的一切为了制造海上恐怖,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危害船舶与海上平台及其所承载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等,使人类产生公认的生存和信任危机,严重危害海洋安全,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国际违法行为。

大陆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考察

在日益严重的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威胁面前,两岸均认识到应加快反恐立法的步伐,力求为预防和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提供更完备、更具针对性的立法保障。

大陆调整和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以刑法典为核心、辅以附属法。刑法典中涉及的罪名包括劫持船只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从近20年来大陆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判决来看,是按照一些相仿罪名来定罪处罚的,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罪名。

附属法主要是大陆的交通运输部和海事局为因应《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ISPS规则)制定的规章,如《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主要从船舶设备、港口设施的技术规范角度对海上反恐提出了要求,前者包括总则、船舶保安等级、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监督检查等;后者包括适用范围、交通部港口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中的职责、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的职责、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保安评估、保安计划、证书、保安声明及培训、演练和演习等。

台湾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考察

台湾地区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也是以刑法典为主,与大陆不同的是台湾刑法中有独立的处罚海盗罪条文,台湾现行刑法第333条及334条规定了海盗罪、准海盗罪、海盗结合罪三种罪行⑨。其中第333条第1项是海盗罪的规定,即未受交战国之允许或不属于各国之海军,而驾驶船舰,意图施、胁迫于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为海盗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33条第2项是准海盗罪的规定,即船员或乘客意图掠夺财物,施、胁迫于其他船员或乘客,而驾驶或指挥船舰者,以海盗论。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34条是海盗结合罪,即犯海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犯海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强制者;三、掠人勒赎者;四、使人受重伤者。

此外,台湾地区还专门制定了《反恐怖行动法》(草案)。台湾的行政院跨部会会议于2003年9月22日通过《反恐怖行动法》草案,该草案已于2007年3月21日获得初步通过。《反恐怖行动法》(草案)共20条。草案第2条对恐怖行动的界定包括海上恐怖主义,即本法所称恐怖行动,指个人或组织基于政治、宗教、种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之信念,意图使公众心生畏惧,而从事计划性或组织性之下列行为:……六、劫持公众或私人运输之船或控制其行驶⑩……对于从事恐怖行动者、参加恐怖组织者、资助恐怖组织者该法案第12、13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两岸立法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从上述海峡两岸的立法概况来看,两岸立法的共同点都是以刑法典作为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依据,并辅以相关的附属法,这说明两岸在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层面上都充分利用刑法发挥反恐职能。所不同的是,两岸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各不相同,大陆的罪名是劫持船只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按照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相仿罪名定罪处罚,而台湾则是海盗罪、准海盗罪和海盗结合罪。还有一点不同的是,大陆迄今尚未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尚处于调研论证阶段,而台湾地区则已经向社会公布了《反恐怖行动法》草案,通过反恐专门立法对海上恐怖主义作出统一的界定,可以说,在专门反恐立法上,台湾走在了大陆的前面。

就刑法典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设置来看,我 众所周知,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国际犯罪,而国际犯罪在国内立法上加以规定,这是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前提。大陆刑法典虽然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但刑法分则并未规定海盗罪等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对于尚未明文规定的国际犯罪,如海盗罪、海上恐怖活动罪等,根据中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得定罪量刑的,如果援引刑法分则的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这两种犯罪又不能作为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际犯罪,难以实现国际间的司法引渡,这就使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遇到了障碍。因此,我 在设置海盗罪的罪名时,可参考台湾刑法的有关立法宗旨、海盗罪、准海盗罪、海盗结合罪的构成要件。

台湾刑法设置海盗罪有其特有的用意。海盗罪不像其他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等,侧重保护财产法益,而是通过对海上航行安全的维持,间接地保护船舶上所有船员或乘客的生命、财产、身体及自由等法益。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对船舶或船舶上的人或物施以暴力或胁迫行为,当然事实上也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抢劫的结果,这种情况下法益所受到的侵害已经有伤害罪或抢劫罪等相关条文加以保护,因此,台湾刑法设立海盗罪的立法着眼点在于海上航行的安全,间接地保护船上所有船员或乘客的生命、财产、健康等法益。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国际间发生战争时,未受交战国的允许,且驾驶的船舶也不属于各国海军的主体。如各国的军队以其所属的武器装备实施海盗行为,这就涉及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问题,很难通过一国司法权解决,属于适用国内刑法的例外。海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驾驶船舶的行为,因海盗罪是以驾驶船舶而实施的犯罪,与一般抢劫罪比较,是海盗罪的重要特征。对他船或他船的人或物施加暴力、胁迫的意图则是本罪的主观要件。

准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以具有船员或乘客的身份为要件;以意图掠夺财物作为主观要件;以施加暴力、胁迫于其他船员或乘客,而驾驶或指挥船舶为客观要件。

海盗结合罪的主体包括犯海盗罪及准海盗罪的行为人,具体包括:1.海盗放火;2.海盗强制;3.海盗掠人勒赎;4.海盗使人受重伤。本罪以犯海盗罪或准海盗罪为前提,即凡是利用实施海盗行为的时机,而故意放火、强制、掠人勒赎或使人受重伤,两个行为间有所关联,即可依本罪处罚。此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海盗结合故意,且结合犯两个犯罪行为间,主观上必须具备犯意的联络,如果犯意的发生有先后之别,则不能成立海盗结合犯,而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断。(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本文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09QN097)

注释

①王淑敏:“海上反恐面临的新挑战及其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7~10页。

②胡城军:《论海盗犯罪――兼论海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第115~140页。

③张湘兰,郑雷:“论海上恐怖主义对国际法的挑战与应对”,《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第62卷第2期,第152~157页。

④张丽娜:“海上反恐与国际海运安全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08年2月第26卷第2期,第148~158页。

⑤蔡裕明:“海上恐怖主义与台湾海上安全”,《第四届“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学术研讨会论文》,2008年,第173~188页。

⑥蔡万助:“中国海上反恐之研析”,《第四届“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学术研讨会论文》,2008年,第105~124页。

⑦赵秉志主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50页。

⑧格拉汉・格拉德・奥:“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威胁”,《东南亚纵横》,2006年第4期,第15页。

⑨林志勇:“浅析我国刑法海盗罪规定及其修正建议”,《台湾海洋法学报》,2003年12月第2卷,第229~273页。

恐怖主义论文 篇2

恐怖电影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无论各个国家和地域的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有什么异同,恐怖片仍旧有着自己生长的根基,并且时刻打破着地域带来的传统禁锢。

恐惧,是一种负面情绪。而恐怖片,似乎被大众更多理解为鬼怪影片,而忽视了其实恐怖片是一个外延相当广阔的类型片种,鬼怪片只是恐怖片中的一个分支而己。恐怖电影有没有价值,有多少价值性,这些似 无论东西,无论南北,从恐怖片能够形成独树一帜的类型片种,以及在恐怖片历史的长河中有着无数次光辉的跳跃里,对于恐怖电影所具有的价值性都应该是值得肯定的。

2恐怖片的定义

本文没有对恐怖片的历史做再一次的讲述,只是通过总体论述和素材搜集整理这两种方法论进行了通篇的整合。从恐怖片的界定、恐怖片的心理依据,恐怖片的文化和宗教背景等方面开始,对恐怖片做了一个比较笼统的论述。通过这些基础理论的论述,进而阐述到具体的电影类型本身所特有的典型体貌,如恐怖片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于电影商业性、电影声画和特技的贡献,恐怖片的审美表现以及恐怖片对于艺术方面的高要求性,和恐怖电影中的二元对立、期待视野的生成等。通过上述这些恐怖电影的突出特点,对恐怖电影所应有的高价值属性认同做了一次确定性论述。

恐怖电影,作为类型电影中的典型类型片种,是揉合着电影各时期不同思潮、不同电影语言和手法的经典类型电影之一。在恐怖电影的发展中,由于存在着一些诸如过分强调恐怖片的商业性特点,而忽视了恐怖片自身所具有的艺术性本质,造成了即便恐怖电影通常是高票房收益的代表,也时常遭到业界和普通观众的过多负面评论,认为恐怖片是一种没有太多价值的类型影片。这就如同查德里所言:在某种意义上说,B级影片的制作特点与恐怖片有着源远流长的关系低预算、少用明星、最低产值、文学性对话少和兼做广告,这些特点取代并掩盖了恐怖片类型的所谓影响相当深刻的精神分析话语。

纵观恐怖片的整体发展历程,无论是以欧美为典型的西方恐怖电影,还是以日本、韩国、泰国为代表的东方恐怖电影,它们都具有极强的时代性。恐怖电影中所蕴含的各民族、国家的文化,较其他片种而言,更具典范作用。恐怖片的历史,是一部描述社会变迁历史的史诗,通过 这种深层次方面的影片文本构建,造就了影片创作者和观影者双方互动思考的评论媒介。可以说,恐怖片就是极具与时俱进色彩的类型片种。

恐怖片是什么?很多论著对恐怖片做出过定义和解释。然而,通过研究,不难发现一个问题,恐怖片时常与科幻片、惊惊片等近似片种有着混淆的地方。那么,在这种容易发生混淆事件的地点,像《精神病患者》、《金刚》这类电影史上颇有成就和作为的影片,能否在恐怖电影历程中撑起一片天,这就成为了一个值得争论的话题。当然,经过研究,大部分学者都将这些影片划分在恐怖电影的范畴之内。在此,对恐怖片进行界定,而非定义,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有人说,恐怖片对观众的身心健康有害,而非有益。但是,通过研究,恐怖片对于人类心灵诉求的标准,又将恐怖片重新提升到了高价值属性的根据地里。文化对于任何民族和国家都有着本质决定属性,恐怖片时常在描述鬼怪的同时,将各民族、国家的信仰和文化,展现的更加全面和通透。在这个意义上,恐怖片又是表现文化、信仰的一大功臣。西方世界的基督教信仰,在恐怖电影的文本中赋予着魔鬼和上帝的影片主角;在东方恐怖片里,日本鬼怪的渗人,体现着的是日本民族的御灵信仰和他们的刚柔并济的做事理念。不同文化背景,造就着恐怖片中不同主角和精神思想。从这些大背景的笼统的解释中,恐怖电影,在似有似无之中,演绎着大家都想知道的文化知识和宗教理念,沟通了东西方文化的精髓,是一架真正的贯通桥梁。

3结语

当然,任何类型电影都离不开电影本身的语言。恐怖电影,貌似在异端有着建树的极致之时,它又在普世之中有着另一种语言的建构和重读。恐怖片中的强烈戏剧性,表达着电影与戏剧的紧密关系和天然的联系。恐怖电影在电影语言中的特殊贡献,与它和戏剧手法运用的关联遥相呼应,同时还体现着文本的语言价值。

恐怖主义论文 篇3

「关键词国际反恐合作恐怖主义国际立法自卫权预防性自卫权

“9.11”事件以后,世界各国媒体都对它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各类遣责声讨的文章汗牛充栋,“恐怖主义”一词可谓家喻户晓。但是,冷静地从学理角度去分析认识它,并赋予它一个较为科学严谨且又能为世界各国都普遍接受的界定也并不容易。

早在1937年,国际联盟曾主持制定过《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这两项公约草案认为,恐怖活动是一种“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犯罪行为”。[1]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业革命浪潮的推动,科学技术不断翻新,国际航空业加速发展,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相继问世。这无不为国际恐怖活动增添了许多新的实施手法,从而呈现出由低技术的传统方法向高技术的现代方法发展的趋势。

恐怖主义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但是,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呢?

在中国“国家图书馆里检索到220多册有关恐怖主义的英文专著”,我国学者何秉松教授于2001年12月出版了一部题为《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的专著。从上述专著和作者手头上所触及到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人们对恐怖主义行为和现象的认识之间出入并不大,但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却又相去甚远。我国学者提出,“任何个人、集团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滥杀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2]

实施恐怖无不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虽然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仍然是和平与发展,但世界各种各样的暴力冲突、各种形式刑事犯罪却又是此起彼伏。如果把所有这些带有暴力现象的冲突都归结为恐怖主义行动,就会使人们对如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研究无所适从。因此,把带政治目的作为界定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更加便于将一般刑法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与恐怖主义明显区别开来。[3]

尽管国际社会几十年来为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做过各种各样的尝试和不懈的努力,但“9.11”事件的发生及目前中东地区频繁的自杀性爆炸事件,都足以说明这种努力的收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还是各国从根本上对恐怖主义认识存在着严重分歧,从而导致对恐怖主义至今还未能达成一个比较趋同的界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还是各国都首先从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不同的利益出发,去择定分析问题的立场和角度,因此在思想上认识就打上了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的烙印,这样就难免会根据各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的程度,去斟酌恐怖主义的定义。而各种不同定义所形成的离心力,导致了各国所制定的反恐怖政策亦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针对具体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或特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认定出入比较大,甚至完全相悖。这种分歧还不仅仅存在于西方提出的“文明冲突论”所说的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和儒家文化的国家之间。

美国长期在国际上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确引起了很多国家的不满,但这绝对不能代替我们对恐怖主义的憎恨和对美国无辜受害的平民的深切同情。

恐怖主义从一开始产生到后来的发展壮大,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宗教等诸方面的动因。国与国之间的综合国力的对比失衡,财产和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公,南北差距的日益增大,加之以美为首的西方国家一贯奉行强权政治和外交上的单边主义都是激化恐怖主义蔓延滋生的外部条件。而要想从根本上根除恐怖主义的威胁不去触动这些恐怖主义赖以生存的温床,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国际社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国际行为体系。国际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行为主体和非政府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冲突、协调与合作构成了现代国际生活的基本内容。国际社会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世界还不存在一个为世界各国所都能接受的超越主权国家的权威。但是,正常的人类生活又必须要求国际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有序和相互制约关系,这不仅体现在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衡上,而且还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任何行为主体的行为都不可以随心所欲。否则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他行为主体或整个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国际法规和行为规则的约束。正是由于恐怖主义违背了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所以建立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体系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世界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心愿。[4]

世界各国从内部开始认识并着手采取措施对付恐怖主义暴行是从19世纪后期开始的。一再出现的恐怖主义事件震惊了欧美大陆。随即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美国、俄国、瑞典等国都先后在各自国内法律中增添了惩罚谋杀的条款,并规定了只要实施组织、加入、发起、创立恐怖活动组织即构成犯罪[5],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然而,从现当代国际法的层面来看,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共同采取协调行动对付恐怖主义,则起步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

1934年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和法国外交部长巴图先后遇刺身亡。为了维系一战后的国际社会的安定局面,当时全世界最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出面组织了欧美多位著名的政治家、外交官和法学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希望在各会员国国内立法的基础上形成集体防止和制裁国际恐怖犯罪的合力。经过3年多的酝酿讨论,于1937年制定出《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在这两份公约草案中,“国联”建议各会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将恐怖行为定为犯罪。依照国际惯例,应准许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引渡。在不能引渡的地点,均应以同样的方式予以惩治。[6]

但是,随着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国际联盟的解散,这两份国际反恐公约亦随之流产。可是它们作为国际反恐怖的法律文件的蓝本,为日后国际反恐怖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科技革命的浪潮不断推动军品生产技术和空中交通飞行器生产的改进和发展。除了给人们的物质生活以极大的改善之外,它所招致的副作用也明显表现在核、生、化武器扩散上,使之变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其残烈程度也愈来愈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

在联合国的主持下,于1972年12月成立了由35国代表组成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旨在防止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认识上的分歧,一部综合和系统的国际反恐怖公约迄今还未出台。不过,针对具体的情况,联合国还是制定出了一些专门性质的文件,诸如在航空交通方面有《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验测的公约》等。所有这些公约都规定了签约国要保证采取措施,承担在空中交通安全方面的国际法律义务。

在针对非法劫持和绑架人质方面,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了第3166号决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再度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这无疑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的力量将包括各国外交人员在内的应受国际保护的对象置于国际合力的保护之下。同时也以各国合作的共同力量筑成一道抵御劫持人质这种恐怖主义行为的铜墙铁壁。

在制止恐吓犯罪方面,其它国际组织亦做过许多有益工作。如1979年10月26日,万国邮政联盟签订了《万国邮政公约》,其中的第59条,就明文规定了对“非法使用邮件罪”的惩处,为防止和打击恐怖分子通过邮寄爆炸物和其它化学毒品从事恐怖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加强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核材料进行恐怖活动,国际原子能机构亦于1979年10月26日通过了《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从而使各国在防止、预测和惩罚此类犯罪分子方面有了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

为了阻止海上犯罪,国际海事组织也于1988年3月10日主持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从而也为海上交通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作出了明文规定。[7]

不难看出,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国际组织,长期以来在反恐怖问题上所付出的种种努力,无非是希望世界各国联合起来,共同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去努力:

1.各国都应采取措施,履行各自的国际法义务,形成国际合力来共同制止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对内或对外的恐怖活动,各国政府都不应当默许任何恐怖组织在其国土上策划或从事这种抱有政治目的极端恐怖行动。

2.各国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制定法律,以便协同国际法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来有效地防止和消除在本国内从事任何有计划、有组织的不利于他国的恐怖活动。

3.各国应当与其他国家通力合作,互通有关防止和打击恐怖活动的各种情报。此外,还应通过友好协商与他国签定双边和多边的条约,以保证双方可以顺利引渡或对恐怖分子依法起诉。

4.全球190个联合国会员国应当尽量求同存异,早日制定出一份较为全面的反恐怖国际公约,不但要把已经达成的国际文件的具体规定写入公约,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占有世界绝对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5.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要根据恐怖主义事件频繁发生的现状因势利导,促使由联大1996年第51届大会的第210号决议授权而重新组建并负责起草《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的特别委员会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真正发挥作用。促成各会员国政府,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府,尽快批准加入该特委会于1997年2月所起草并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1998年该委员会所起草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和1999年联大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8]

上述这些公约和决议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各缔约国或联合国会员国应尽的反恐怖主义的法律义务,标明了惩治恐怖活动的两项国际准则,即普遍管辖原则和引渡或起诉原则。这说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衷心希望国与国之间通过刑事合作,撑起一面法网,使任何一个胆敢以身试法的恐怖主义亡命之徒受到应有的法律治裁。

长期以来,美国在其对外政策方面持强凌弱,在全球推行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在世界各地积怨甚多。反过来,许多恐怖组织也一直将美国视为主要袭击对象,美国的公民、驻外使节、新闻记者和政府办公场所,都成了恐怖分子发泄的目标。

综观美国自“9.11”事件后的半年多来做出的回应,其行为总体上可将其归纳为:

第一,美国政府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1条之规定,美国有权对“9.11”事件予以回击。

第二,针对恐怖主义事件频仍的情况,美国不但拥有自卫权和预防性自卫权,还有权使用武力摧毁那些日后有可能用来策划、组织支持和发动恐怖袭击的基地。无论这些基地位于哪个国家,只要所在国没有按国际法的要求去采取有效措施来清除这些基地,美国将取而代之。

第三,美国可以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采取单独的军事行动。虽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表示了使用武力和开展国际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决心,并号召各联合国会员国在道义上、政治上和军事上相互支援,但是,美国并不希望经由联合国安理会和通过国际多边合作而使其反恐军事行动合法化。

第四,开展广泛的国际反恐合作,但合作伙伴不包括那些支持过恐怖主义行动的国家美国认为,“目前美国的对手的敌人,并不一定就是美国的朋友”。因此,美国的多边反恐合作,只能是有选择的多边联合,共同采取军事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9]

任何真理,那怕再迈出一步也将会变成谬误。即使是《联合国宪章》或以后的联合国文件根据当时的国际政治现实,规定过“自卫权”条款,任何国家也绝不应当据此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演绎推断,否则除了在世界各地通过刑事合作,撑起一面法网,使任何一个胆敢以身试法的恐怖主义亡命之徒受到应有的法律治裁。

长期以来,美国在其对外政策方面持强凌弱,在全球推行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在世界各地积怨甚多。反过来,许多恐怖组织也一直将美国视为主要袭击对象,美国的公民、驻外使节、新闻记者和政府办公场所,都成了恐怖分子发泄的目标。

综观美国自“9.11”事件后的半年多来做出的回应,其行为总体上可将其归纳为:

第一,美国政府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1条之规定,美国有权对“9.11”事件予以回击。

第二,针对恐怖主义事件频仍的情况,美国不但拥有自卫权和预防性自卫权,还有权使用武力摧毁那些日后有可能用来策划、组织支持和发动恐怖袭击的基地。无论这些基地位于哪个国家,只要所在国没有按国际法的要求去采取有效措施来清除这些基地,美国将取而代之。

第三,美国可以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采取单独的军事行动。虽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表示了使用武力和开展国际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决心,并号召各联合国会员国在道义上、政治上和军事上相互支援,但是,美国并不希望经由联合国安理会和通过国际多边合作而使其反恐军事行动合法化。

第四,开展广泛的国际反恐合作,但合作伙伴不包括那些支持过恐怖主义行动的国家美国认为,“目前美国的对手的敌人,并不一定就是美国的朋友”。因此,美国的多边反恐合作,只能是有选择的多边联合,共同采取军事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9]

任何真理,那怕再迈出一步也将会变成谬误。即使是《联合国宪章》或以后的联合国文件根据当时的国际政治现实,规定过“自卫权”条款,任何国家也绝不应当据此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演绎推断,否则除了在世界各地遭武装侵略的受害国行使自卫权予以回击,当然是无可非议的。

其实,在以往的国际法院关于1986年6月27日尼加拉瓜军队入侵萨尔瓦多之后,萨尔瓦多是否拥有自卫权一案的判例中已经表明,“(国际)法院认为一方是否有权予以反击,取决于其受害程度的大小。假如在一次恐怖袭击中,不论其袭击的力度如何,只是仅仅造成2个人死亡,受害一方若采取反击的行动就不能被认定为是正当的”。[12]

虽然多年来国际社会都承认恐怖主义是一种战争行为,但是在具体的处理方法大都是把它认定在个人犯罪行为的范畴。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参与签订了一系列相关性的国际条约,大多要求在国内法律的限制下,各个政治党派和组织都不应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并在许多国际条约中还规定,任何签约国在本国发现涉嫌恐怖主义活动的嫌疑者,都要对之进行审判,或将其引渡到拥有司法审理权力的国家对其进行审理。

但是,在“9.11”事件出现之后,美国政界和学界一些人提出,“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认定各种恐怖主义活动是犯罪行为,并对恐怖分子予以逮捕、审判和惩罚都是理所当然的“。

[13]不过,目前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办法,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无法杜绝恐怖主义,因此他们怀疑现有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惩罚条款“是否足以对那些铤而走险者产生足够的镇慑。”[14]还有不少人认为,即便是这些条约能够阻止那些一般的犯罪,但对于那些怀有政治目的进而对无辜平民进行袭击的人来说是毫无办法的。《纽约时报》2001年9月28日发表的一篇文章还直言不讳地说,“且不管伊斯兰教是否准许有人为了政治目的而袭击无辜平民,但已有足够多的穆斯林认为,袭击平民不但是允许的,而且还可以藉此进入天堂,过上最幸福和永生的生活”。在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指导下,那些美国政要和学者坚持认为,“阻止恐怖主义的唯一办法就是切断一切恐怖主义赖以生存的外来支持、经济援助、训练基地和庇护场所”。倘若还有国家这样做,美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停止活动”。[15]

既然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当然是包括要动用武力。从表面上看,确有许多美国人在说“使用武力要有一定的比例。”但是,恐怖分子总是暗藏的,恐怖袭击总是潜在的,他们采取何种手段,使用什么武器,是很难预料的事情。因此“一定的比例”也只是一种说法而已,也就是说在打击恐怖分子的同时,美国不可能做到无辜平民不受伤害。

对于美国在“9.11”事件之后的战略政策调整和具体做法,国际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不少联合国会员国,特别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要求美国在采取重大跨国军事打击行动之前,应该像以前打海湾战争时那样,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从目前稳定国际政治的大局出发,在现行国际法的框架之内行事。

可美国有些人主张,“是否使用武力是一个政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是否需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国际法并没有要求”。有人甚至还公开提出,“《联合国宪章》从来也没有规定其成员国在采用武力进行自卫时,需要得到联合国的授权”。[16]

他们强调宪章第51条所述的“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既然是自然权力,当然就没有必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这些人的确是要么有点强词夺理,要么是断章取义了,因为宪章51条紧接着就说明了“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17]

采取跨国军事打击行动,无论其目的如何,事先经由安理会授权当然是必要的。美国在二战后几次重大出兵行动也都已经是这样做的。如果现在又提出无须经由安理会授权的话,那么又怎样去解释美国打海湾战争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呢?《联合国宪章》所授予各会员国行使自卫权的时限是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也就是说,一旦安理会采取了行动,这个蒙受袭击的会员国的自卫权利就已经终止。无论是从历史案例、宪章语言的语义和专门辟出第51条的目的都无外乎于此。

总之,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在“9.11”事件以后,美国对外政策越发明显地围绕自身的“全球战略利益”转,继而凸现在奉行单边主义上。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在国际事务中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仍显得十分重要。正像法国分析家莫伊西所言:“全球化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没有美国仍然什么事也干不成。而多元化的作用在于,没有大家的帮助,美国也很难做任何事情。”[18]目前美国所做的一切努力,包括它在反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努力,无非是想要继续保持其超级大国的地位。即便如此,从“9.11”事件所引发的美国经济衰退的事实中就不难看出,超级大国绝非是美国人心目中想象的那种天马行空的超级大国。中国有句俗话说得好:“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倘若美国真是要想保住天下第一的交椅,也不能脱离其盟国、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甚至是其敌对国的人民的支持和帮助。这不单体现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全球气候、治理跨国环境污染、推进全球经济合作、控制毒品泛滥、限止武器扩散、调解民族和宗教冲突等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也是如此。试想一下,单凭美国孤军奋战,这一切能够做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笔者曾在美国看到有条标语无处不在,即“Unite,westand,inGodwetrust”(我们团结一致,我们相信上帝),那么在国际反恐合作问题上,为什么就不能与国际社会“unite”呢?

注释:

[1]布施:《国际反恐怖立法》,《国家安全通讯》2002年第4期。

[2]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7页。

[3]欧阳涛、刘仁文:《用刑法理论回应社会现实》,《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4]宋新宁、陈岳主编:《国际政治概论》,

[5]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章。

[6]方连庆、杨淮生、王玖芳编:《现代国际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58页。

[7]布施:《国际反恐怖立法》,《国家安全通讯》,2002年第4期。

[8]魏岳江:《全球拉开新世纪反恐怖法网》,《国家安全通讯》,2002年第1期。

[9]SeePresidenBush‘sSpeech,“RealSe-curity:JusticeAbroad,JobsatHome”,Washing-tonPost,Jan.30,2002,A1.

[10]王杰主编:《联合国遭遇挑战》,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0页。

[11]SeeFredericL.Kirgis,“ASILInsights:TerroristsAttacksontheWorldTradeCentreandPentagon”(2001),at/insights77.htm。

[12]SeeYahallom,“WhyDoTheyHitUS”,WashingtonPost,Oct.4,2001,atA4。

[13]Ibid。

[14]GeorgeStevenson,“StandUptoTerror-ists”,NewYorkTimes,Sep.28,2001,atA16。

[15]Ibid。

[16]鲁思·沃克:《大国的局限》,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2002年1月18日。中文译文刊于《参考消息》,2001年12月26日第2版。

[17]参见《联合国宪章》第51条。

恐怖主义论文 篇4

一、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的必要性问题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并非没有定义,而是定义之多超出众人想象。正是因为国际社会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的定义,反而使得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的难度越来越大,也愈发的难以具有司法的可操作性。因此,尼古拉·J·佩里教授在解读美国立法和学术研究的现状时,就提出: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放弃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念头,那些涉及反恐的各项法律只需要对具体的恐怖活动行为作出规定,而不必费心去琢磨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当然也有学者,如艾力克斯·p·斯基米得和阿尔伯特J·琼曼,他们这种认为不愿意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态度其实是十分危险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现有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太多太杂了,仿佛各种形式的暴力行径都可归为恐怖行为。倘若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不要说一年发生了多少件恐怖袭击无法准确衡量,连是否发生的是恐怖袭击都成为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没有一个确的定有效的定义,不但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反恐怖国际联盟,也无法达成有效的反恐怖条约;没有一个确定有效的定义,容易导致反恐怖主义范围的扩大化;没有一个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国际反恐合作体系便不具有合法性基础。笔者认为对国际恐怖主义给予一个精准而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的定义,不但是必要的也是眼下进行大规模反恐军事行动所必须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过宽或者是过窄,所造成的消极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国际恐怖主义这一罪行不同于其他国内或国际法上的罪行,对它的定义过宽,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巨大侵害将可能是无法弥补也为国际社会所不容的;另一方面,如果对该项定义过窄,则可能面临的就是对公众甚至的全人类生命安全或利益的不负责任,而让恐怖分子们逍遥法外。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 我们说“国际恐怖主义”,当然其主要的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国内恐怖主义的一个昀重要特征就是其国际性--即具有跨国性,针对的不只是一个国家,甚至说一个恐怖袭击的策划、实施、组织、指挥、联络、协助、实施等行为在不同国家分别或者同时进行。 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暴力性,当然它区别于国家所拥有的合法的暴力,恐怖主义是非法的。武装暴力是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特征,恐怖主义者使用的暴力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邮寄定时炸弹或化学危险品,人体炸弹、劫持人质甚至是空中劫持等等。当前的国际恐怖主义却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现象,他们抛却了传统的恐怖活动尽量不伤及一般平民的顾忌,而企图以大规模屠杀平民来向政府施加压力,或以此打击政府威信,或破坏其国际形象。 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这也是国际恐怖主义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所必须的要件。恐怖主义往往怀有某种政治或宗教信仰,暴力只不过是希望达到某种政治或宗教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一般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故意杀人等等。虽然它们与恐怖主义一样都会使用暴力,但是一般的犯罪行为它无非是为了钱财等非政治目的的利益需求,而恐怖主义则是以政治目的为其行为动机的。 国际恐怖主义的后果在于恐怖性或者说是恐慌性。恐怖主义者使用暴力并制造了恐怖,但是制造恐怖仅仅只是恐怖主义者达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恐怖是信息的发生器,恐怖主义者感到的恐怖和更广泛的受众者,即旁观者,间接受害者以及通过媒体了解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民所感受到恐怖,向达到恐怖主义行为政治目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人传递信息。 三、对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困难所在 如前所述,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我们有了如此清醒的认识,对界定它的必要性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国际社会迟迟没有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出台呢?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学者尼古拉·J·佩里(Nicholas J.Perry)对个中原因的剖析比较深入,他认为:难以对恐怖主义作统一定义的原因主要是: 其一,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变动不居,使人们很难用一个相对固定的概念“一言以蔽之”。 其二,新闻媒体对“恐怖主义”这个名词在过于广泛、松散的意义上大量使用,使得其含义在不适当地扩大,这样,国内和国际法律要恢复其本来面貌,对其作严谨的界定,难度比以往有所增加。 其三,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本身除了 际立法方法中,分布立法的延伸——即 包括客观的行为因素以外,还包含着主 分布定义的方法就可以被运用来解决这 观的价值评判因素,特别是一种负向的 一问题,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中国政法大 道德判断。一是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是 学的姜茹 娇教授的支持。否应当包括国家对平民使用武力的国家 具体说来,联合国大会就可以对某恐怖主义;二是恐怖犯罪定义是否应明 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通过一个 确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外。 决议或宣言,通过一个决议或宣言一般要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不可情况下只是各国达成一种共识,只对各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它与国家恐怖主 国具有建议性的作用。而如果是条约的义进行细致的对比与分析。一方面,国 话,则就要按照一种共通的行事规则去家恐怖主义是一国的政府利用恐怖主义 履行该条约。经由联合国大会采取一致对国民实施的统治以维护其政权,它属 通过或绝大多数通过的那些与法律有关于国内政治问题而不具有国际性。这一 的问题,必然会对国际立法乃至国际习点就应与国际恐怖主义的跨国性即“国 惯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它也可 另一方面,并不是 种国际习惯,或者说是一种普遍信念的说我们一般所说的,所有的恐怖行为都 有力佐证。是恐怖主义行为。当一国雇佣的政府机 除联合国大会外,国际法院也可 标进行恐怖的暴力行为时,这种行为不 即通过在受理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的过程是“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而是一种侵略 中,对一个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联的行径。总之,“国家恐怖主义”无论是 概念进行法律解释。虽然这种定义方式从行为的范围上还是行为的时间方式上 并不会因此而当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来分析,都是不应当涵盖在国际恐怖主 但至少国际法院的判决可 一法律原则存在的证据。综上所述,在 国际恐怖主义难以界定的另一个原 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个具有很强约束力因就在于,它往往会同民族解放运动, 并且是统一、正式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别是手段和方法上颇为激进的民族解 定义之前,先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各个方放运动纠缠在一起。所谓“民族解放运 面,由不同的机构达成一种共识,先进动”(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行软性立法,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决是指受压迫民族为了反抗殖民统治、外 议或宣言来阐明恐怖主义的定义,不失国占领,争取本民族独立与解放而进 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好方法。 对民族解放运动看似简单明了的定义,却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了大相径庭的待遇。国际社会想要在关于民族解放运动与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分歧的争论,在短期之内是很难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达成完全意义上的全体一致。这一问题不仅仅牵扯到了暴力行为的动机和目标的正当性是否合法化,这一法律问题。更多是触及到了各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究竟该如何摆脱当前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的困境,就是本文接下来所要论述的内容。 四、分步立法解决对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困难在当前形势下,想要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达成一致,或者说给国际恐怖主义下一个明白无误又具有可操作与可适用性的定义,可以说是困难重重。但也并不是说国际社会对此就无可奈何,事实上我们还是可以寻找到对于解决眼前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传统的国革开放以来,产业集群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在服装产业集群的发展上,已� 本文通过分析安徽服装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徽服装产业集群建设的发展对策

恐怖主义论文 篇5

关键词:贝卡里亚刑法思想;恐怖主义犯罪;反恐刑法;社会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072-03

恐怖主义犯罪惩治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对恐怖主义加强安全戒备,新一轮国际合作又见成效的时候,恐怖主义出现大面积的反弹、反扑。①在我国,2015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引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事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等一系列专门概念,并明确其内涵,将涉恐犯罪与普通犯罪相区别,从而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特殊的防治策略。切萨雷•贝卡里亚是学界公认的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其传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被认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该书字字珠玑,已被翻译成二十多种文字而享誉海内外。贝卡里亚刑法思想是丰富的思想宝库,不仅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学、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有力推动了当时欧洲、北美乃至全人类的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改革。笔者认为,贝卡里亚刑法思想对于当前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重要启示。

一、严密反恐刑事法网,构建“立体防御”格局

刑罚的必定性是指犯罪之后必然地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性,是实现刑法目的必要前提。贝卡里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1]立法不是目的,制定的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实施只能是一纸空文,任何一丝不受处罚的希望,都将使人想入非非,产生侥幸心理,轻视乃至无视法律的存在。刑罚的必定性要求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必须扩大犯罪圈,严密反恐刑事法网。《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新罪、修改罪状等方式,拓宽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强化了刑法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机能。首先,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新的涉恐罪名。其次,完善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入罪。最后,严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配置,调整刑罚体系,比如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配置没收财产刑,对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增设罚金刑等。恐怖主义犯罪行为除了包括实行行为外,预备行为以及帮助行为等非实行行为的危害性也不容小觑,它们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严密反恐刑事法网,不仅是对恐怖主义犯罪本身法网的严密,更是包含对其关联犯罪即整体法网的严密。在此,笔者拟借用储槐植教授提出的“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和在刑法研究之中研究刑法”[2]的多方位立体思维的方法,来展开严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整体法网的探讨。恐怖主义的关联犯罪通常表现为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也即多由预备行为与帮助行为构成的犯罪,因此我们需要强化法益保护前置的理念,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时机提前,将一些特定涉恐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一些预备行为虽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但对法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与恐怖主义预备行为相关联的犯罪主要有两大类:(一)准备工具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行行为大多表现为爆炸、放火、绑架等暴力手段,而这类犯罪主要是关于获得犯罪工具的,因此我们应注重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惩治。(二)筹集资金的犯罪。实践中,恐怖袭击有赖于人力、资金等的配合,为了筹集资金可能从事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任何犯罪,这就须对伪造货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等犯罪实施布控。为有效遏制恐怖主义犯罪,降低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将各种“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提供便利或者帮助隐匿的帮助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实属必要。不得不提的是洗钱犯罪,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保障其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基础,现今互联网进行恐怖主义宣传、募集资金已渐渐成为一种常态,波及范围之广令人乍舌;其二,往往通过劳务输出、经贸往来以及旅游等名义偷渡进入他国实施恐怖活动,因此需要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多加关注;此外,随着航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断翻新,非法在航空器上运输、便利在航空器上运输《北京公约》规定的危险物质的非法运输类犯罪[3],其中的“便利运输”就是一种帮助行为,影响同样恶劣。因此,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切断或恐怖组织的联络渠道和经济来源。恐怖活动手段的多元化,让人防不胜防,使得传统仅依靠刑法手段遏制恐怖主义犯罪的方式显得过于单一。有鉴于此,我们需要通过司法、行政手段构建对、可疑资金、有害物品的立体防御格局,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手段来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

二、依法及时惩治,提高刑罚效能

刑罚的及时性,通俗的说,就是犯罪后依法及时予以犯罪分子制裁的特性。贝卡里亚深刻地论证道:“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4]犯罪后迅速科刑,彰显刑法权威,不仅可以避免犯罪人由于不知道自己将要受到何种惩罚带来的痛苦,而且能够及时有效的抚慰被害人,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恐怖主义犯罪因其组织的严密性与巨大的破坏性,历来是国际社会打击的重点。相比普通犯罪,其不仅针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更在社会上制造长久、持续的恐怖气氛,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犯罪人相比,在极左思潮、圣战理念、盲动思想的指引和操纵下,人身危险性也更大。因此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及时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是尽快消除社会恐惧、恢复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为了消除业已造成的危害,必须提高刑罚效能,对以毫不迟疑的速度进行强有力的回击,才能恢复和保持社会的安定。具体而言,注重各地各部门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及时破案、结案,才能恢复和保持社会的安定。当然,这有赖于公、检、法等各机关工作制度的改革、工作程序的完善以及工作方式的创新。比如,针对有的办案机关任意延长羁押期限、违法适用特殊期限的现状,新刑诉法健全了羁押期限制度、规范了羁押期限的适用,极大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与此同时,国家应尽可能地为执法部门配套充足的办案经费,引进国外技术先进的设备,用现代化的手段同恐怖主义犯罪做斗争。两年前的3.1昆明案我们记忆犹新,从3月1日案件发生,到3月3日仅用两天时间案件就成功告破,经案件的与审理,再到9月12日一审审判、10月31日二审宣判,最后到罪犯的科刑,只花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迅速抚慰了大众紧绷的神经,消除社会的不安定感,取得了圆满效果,这是刑罚及时性原则的极好例证。反之,如果案件久侦未破,久拖不决,仍然逍遥法外,其潜在的危害让整个社会笼罩在恐怖的气氛之中,倘若其利用自由之身继续为害,那么社会大众将受到二次乃至多次伤害。倘若每一次犯罪都及时地受到惩罚,司法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将极大地提高。

三、适当限制死刑的适用

死刑是人类最古老,也是最残酷血腥的刑种。历经古代社会数千年的野蛮历史,当人们对死刑的威力已经深信不疑的时候,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著名论断,由此引发一场持续两百多年死刑存废问题的大讨论。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论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他指出:“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5]国家起源于每一个个体之间的相互约定,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国家的目的在于公共防御和谋求和平。死刑是国家对公民发动的一场不人道的战争,它有违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死刑曾长期被视为与恐怖主义作斗争的主要工具而倍受青睐,受贝卡里亚死刑废除论的影响,二战以来刑罚轻缓化成为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主流,在刑法中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趋势日渐明朗。在欧盟、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家的刑法中,即使采用爆炸、暗杀、放火等暴力手段发动恐怖主义袭击,仍然不能处以死刑。我国刑法对两个专门反恐罪名———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均未配置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的修改,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刑罚种类,唯独没有设置死刑刑种。然而,确有一些恐怖活动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现阶段有必要对一些恶性恐怖活动犯罪重点惩治,判处死刑。对以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与爆炸罪、绑架罪等犯罪实行并罚后完全有可能处以死刑,关于判处死刑的合理性,贝卡里亚论述到,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正义和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它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第二个理由: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惟一的防范手段。[6]由于我国“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理念根深蒂固,加之当前社会物质文明程度还相对低下,在严峻的犯罪态势下,对恐怖主义犯罪废除死刑还缺乏广大的民意基础与技术的可行性。因此,在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论”思想的触动下,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笔者认为,对恐怖主义犯罪采用适当限制死刑的政策较为妥当,体现刑罚宽和、人道的一面。

四、运用社会综合治理手段

鉴于当时的历史现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册子中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社会综合治理的概念,但在“如何预防犯罪”一节有关“极力传播知识、发展科学,树立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正性,奖励美德以及完善教育”等预防犯罪措施的论证,无不闪耀着社会综合治理的火花,可以为当前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所借鉴。现代恐怖活动犯罪呈现出分布范围广、技术先进以及活动手段多样等显著特点,运用刑法手段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不失为合理的路径,但单纯依靠严刑峻法非但不能根治,反而会激发各种社会矛盾。针对“间存在矛盾与利益冲突”的现状,我们可以运用行政谋略对其进行分化,由于同一扮演者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会使扮演者产生角色压力,角色压力累积到一定的程度,扮演着就会产生一定形态的“角色懈怠”①[7],因此应给予主动脱离恐怖组织并放弃恐怖活动的犯罪人以“宽缓”处理, 针对“少数民族区域易受外部势力渗透,成为恐怖主义犯罪高发区”的现状,政府应当加强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经济、文化的融合,对少数民族区域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促进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从而清除滋生恐怖主义犯罪的土壤。恐怖主义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应当运用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政策,包括宗教的、民族的、经济的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等等,才能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因此,即便是在恐怖主义犯罪肆虐的情况下,在刑事司法中我们也不能单纯的“以暴制暴”,而应当保持理性和谨慎。

五、结语

贝卡里亚刑法思想,为人类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和传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启迪了一代又一代的刑法学人,现如今已融入多部刑法著述。当今世界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制度,都是受其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下所确立的。我国关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每一次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也无不闪耀着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火花。受地缘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往往也带有国际的背景,因而须加强反恐领域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这不仅需要静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或宣言做支撑,更需要国家之间的动态协作。一方面,坚持联合国的主导地位,联合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刑事司法合作,从而实现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另一方面,针对现代恐怖活动犯罪技术手段先进以及国际化趋势明显等特点,我国应构建相应的反恐合作机制,大力拓宽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和渠道,尽快促成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治理。值得反思的是,当前国际社会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大多都还只是停留在刑事制裁的特殊预防阶段,在制造令人震惊的、惨痛的恐怖事件后也只能向受害者发出声援与慰问。这让我们明显感到国际刑事法治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滞后性,也将是国际社会今后需要突破的难题。[注释]①2015年9月18日凌晨,一境外极端组织指挥的团伙袭击了我国新疆一山区偏远煤矿,造成3名民警、2名协警牺牲以及多名无辜群众死伤;2015年10月31日,俄罗斯一架A321客机因为遭遇恐怖袭击在埃及西奈半岛上空飞行时坠毁,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多处公众活动场所遭受恐怖主义残暴袭击,被野蛮杀害的人数已达数百人.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刘晓山.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非法运输类犯罪及其与我国刑法之衔接[J].武汉大学学报,2015(3).

[4][5][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恐怖主义论文 篇6

关键词:恐怖;恐怖主义;概念

一、恐怖主义概念考据

恐怖一词在中文和英文里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代汉语里,“恐”和“怖”分别有着畏惧、害怕、威吓、恐吓的意思。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李斯因说秦王,请先取韩以恐他国。”明・张岱《陶庵梦忆・西湖七月半》:“轿夫叫船上人,怖以关门。”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恐怖”的解释为:“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英语中“terror”一词最早见于1526年,来自拉丁词根“terrere”,14世纪由法语过渡汇入西欧词汇。1890年伦敦出版的《韦氏国际词典》对“terror”的解释分别为“精神上所感受到的极度惊骇和强烈恐惧;引起极度惊骇和强烈恐惧的原因。”1979年版的《韦氏20世纪新词典》中,该词解释包含了“极度害怕和恐惧;引起极度恐惧的人或事。”\+①从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体系来看,“恐怖(terror)”一词没有太大争议。

“恐怖(terror)”一词虽没太大争议,“恐怖主义(terrorism)”却见仁见智。“恐怖主义”不同于“恐怖”,也不同于“恐怖行为”,该词来源于法文“terreur”,学者普遍认为最先使用该概念的是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当时,雅各宾派积极使用“terrorism”一词来描述他们的革命行为,罗伯斯皮尔曾明确将恐怖与正义、美德和民主联系在一起,该词以褒义的内涵被广泛使用。随着法国革命的激进进程,热月后,“terrorism”一词便带有明显的贬义,成为“滥用权力”罪犯的代称,随后,该词传入英国,贬义的词性也被固定下来。

从历史演变来看,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经历了不同发展时期。法国第一共和国雅各宾派当政时期对恐怖主义的赞扬,热月后,“恐怖主义”成为滥用权力的代名词。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受无政府主义思想影响,恐怖主义表现为以下对上的抵抗型恐怖主义和以上对下的政府型恐怖主义。20世纪40年代,受多元化、法西斯主义、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影响,恐怖主义又多表现在民族解放运动、反殖民运动及国家恐怖主义中。20世纪60年代形成国际恐怖主义,在这个阶段,极左型恐怖主义、极右型恐怖主义相继登场;民族极端型恐怖主义掀起高潮;9.11前后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更是迅猛发展。恐怖主义一直作为斗争手段存在,但是,现代恐怖主义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其目的的合理性也无法掩盖其手段的非法性,正因此,基于不同利益考量,在世界范围内对恐怖主义统一界定仍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二、恐怖主义概念元素

西方国家对恐怖主义概念研究成果颇丰,荷兰学者亚历克斯・施密德在《政治恐怖主义》一书中对1936-1981年期间专家学者给出的109个恐怖主义定义进行归纳分析,将定义中的各种要素出现的频率加以统计,排名分别为:1.暴力、武力;2.政治性;3.恐惧、恐怖;4.威胁;5.心理影响和预期出现的反应;6.打击目标和直接受害者之间的差异;7.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化、有组织的行为;8.战斗方法、战略与战术等。中国学者胡联合在《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中也进行了统计,对1982年以来中外官方、学者和词典中的恐怖主义定义要素加以梳理,其排名为:1.暴力、武力;2.政治性(目标);3.威胁(使用暴力);4.恐惧(恐怖)及心理影响;5.有计划、系统化、有组织的行为;6.恫吓、强迫、强求、使(对方)屈服;7.社会性(目标);8.受害者是市民等无辜目标等。从中外两名学者的统计来看,暴力、武力;政治性;恐惧;威胁;心理影响等被认为是恐怖主义的基本要素,但是,即使在某些要素上达成共识,分歧仍然存在。

(一)暴力、武力

恐怖主义通常表现为一种暴力行为,暴力作为恐怖主义的特征得到学者的认同。早期的恐怖主义暴力采取的是暗杀的方式,随后爆炸、绑架、袭击、劫机等 全球化程度加深,科技不断发展,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愈发严重,即使处于预备和未遂阶段,其带来的恐怖威胁也使人产生强烈的不安感。随着网络的发展,某些不再局限于物理的暴力行为,转而实施网络攻击,其虽不会带来人员的伤亡,但其对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程序的破坏无疑是严重的,其带来的损害并不亚于传统的暴力方法,有时更甚。因此,在对恐怖主义暴力加以界定时,并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手段,更要考虑到除暴力、武力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毁灭性的方式。

(二)政治性

政治性作为恐怖主义的一个特征被反复强调。政治性将恐怖主义与一般暴力行为区别开来,具有政治诉求的暴力行为才可能称为恐怖主义。在恐怖主义者看来,暴力只是达成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真正目的往往是政治上的某种需求,如取得民族的独立、增加谈判的筹码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世界恐怖主义已经分化出一类低政治性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经济、环境、网络问题;各种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传统与现代剧烈碰撞,某些恐怖主义政治性色彩弱化而社会性却十分明显,如反同性恋、反堕胎、反全球化等各种价值冲突所产生的恐怖主义。因而,仅仅强调恐怖主义的政治性可能过于偏颇,必须考虑到社会性或非利己性的特征。

(三)恐怖心理影响

恐怖主义最早表现为暗杀,这个时期暴力手段的对象是具体明确的,随着恐怖主义不断发展,暴力手段开始指向无关的对象。这种转变一方面是因为攻击直接目标难以成功,另一方面是实践发现引起媒体的关注效果更好。恐怖主义策略不再试图以恐怖行为直接达到目的,而是意图制造恐怖气氛,使社会陷入恐慌状态,从而对政府形成压力,达到自身目的。如此一来,恐怖活动更难预测,其隐蔽性、突发性更强,打击对象无所不包,更有甚者,当前恐怖活动越来越朝着滥杀无辜、针对平民的方向发展。恐怖主义已成为心理战,恐怖活动的实际效果不取决于本身的规模和残酷程度,而取决于是否引起社会关注及有多大的社会影响力。“不是要更多人死,而是要更多人看”,在恐怖主义者看来,“所有的宣传都好。即使是坏的宣传也比没有宣传要好。”\+②

三、恐怖主义概念界定

概念反映对象本质属性,而定义是明确概念的一种逻辑方法。为了准确表述恐怖主义的本质属性,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定义恐怖主义。莫洪宪、叶小琴在《我国恐怖主义定义研究综述》中归纳出几种典型的定义形式:1.犯罪说;2.意识形态说;3.思潮和犯罪双重属性说;4.特别政治暴力形态说;5.恐怖体系说;6.非恐怖统治说;7.国家恐怖主义论;8.二元定义论;9.定义体系论。从中可以看出恐怖主义定义莫衷一是,纷繁复杂,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仍没有统一认识,其原因在于恐怖主义与各种意识形态相融合、涉及各种敏感的政治社会问题,无论是利益团体还是国家,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在恐怖主义概念的选择上带有明显的偏向。在恐怖主义研究中,一味追求统一的恐怖主义概念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容易忽视问题的复杂性,正确的做法是认识到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定义主体对恐怖主义界定的选择,在具体环境中真正理解恐怖主义内涵。

[参考文献]

恐怖主义论文 篇7

恐怖主义是指国际上一小部分极端分子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有组织、有预谋地采用暗杀、绑架、劫机、制造爆炸事件等极端手段,进行破坏、报复和讹诈造成社会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恐怖主义是冷战后困扰国际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与地区冲突、核武器扩散、毒品走私一起并称为“国际社会四大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事件发生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大规模和超大规模的恐怖袭击事件呈加剧之势。世界变得更加不安全。

从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终结后的90年代到现在,国际恐怖主义与过去相比,呈现出如下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 恐怖主义分子袭击的目标多元化。

国际恐怖主义优秀14篇

年5月,斯里兰卡总统普里马达萨遇刺身亡等等。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恐怖分子除继续沿袭这种方式使许多政府首脑遇害外,还开始将无辜平民和许多外国游客作为袭击对象,大规模屠杀平民的事件剧增,这是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出现的新特征,同时也是当前恐怖主义活动中最令人忧虑的现象。

在恐怖主义制造的各种恐怖活动如爆炸、绑架、劫持飞机、杀害人质等事件中,无辜的平民成了他们实现目的筹码。例如:1995年3月20日,东京地铁毒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约有5500人中毒;1996年2月,耶路撒冷连续发生两起爆炸事件,死伤300多人;1997年9月18日和11月7日,埃及接连发生两起袭击外国游客事件,共有70多名外国游客遇害。1999年8月,车臣恐怖分子竟然炸毁了俄罗斯境内的4座居民楼,导致近300名平民死亡。 (2)(1)

第二,恐怖活动作案主体多样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失衡、人口爆炸、粮食短缺、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日益突出,与此相应,恐怖主义也从原来单一的政治恐怖主义向多目标的恐怖主义演化。当今世界上已经出现了诸如反对核武器的研制和部署、抗议环境污染、爱好野生动物、反对科学进步等各种组织。有些组织已经不再是单纯地进行和平的游行示威,其中一些狂热分子也开始效法恐怖组织的做法。美国在90年代就发生过系列邮包炸弹案,是因为该组织反对科学进步。这些恐怖组织和个人并无明确的政治意愿和动机,盲目仇杀或制造爆炸事件只是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和愤怒,或者是为了证明他们自身的存在。美国的“地球解放阵线”就是一个激进的环境保护组织。他们大肆进行纵火,曾焚烧过华盛顿大学的一幢教学楼,以此来抗议该大学在植物上进行生物技术研究。

第三,恐怖手段日益高科技化。

90年代以来,恐怖分子开始采用高科技手段从事恐怖活动,一些高级知识分子也加入到了恐怖集团中,恐怖分子拥有无线遥控的地雷等爆破器和先进的通讯、交通运输工具,使恐怖活动更加隐蔽。恐怖分子制造和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在进一步增大,并把袭击的范围扩大到经济和信息领域。例如:1995年,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投放了大量的沙林事件充分表明,世界上的一些恐怖分子已经具备了制造生化武器的能力,恐怖分子已经开始把生化武器用于恐怖活动。 (1)

(2) 胡凡,《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斗争》,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李慧智,《反恐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除了生化武器以外,恐怖分子将来也有可能使用核武器对有关国家和人群进行攻击。随着苏联的解体,其庞大的核武器部分失控,一些核技术、核原料、核设备成为恐怖分子猎取的目标。例如: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也多次发生丢失核机密的严重事件。穆斯林极端武装分子在受审时证明,本拉登也曾试图购买铀,用来制造核武器。

随着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家安全的概念已从传统的领土安全扩展到包括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等在内的全方位安全,国际互联网将成为恐怖活动的新领域。一些恐怖组织开始选择以网络恐怖主义替代传统恐怖主义。恐怖分子已经开始对网络进行过多次重大攻击,其中包括重要的政府网站和金融网站,使其处于瘫痪状态。此种恐怖主义活动所产生的破坏性丝毫不比传统的恐怖主义的小,造成危害的速度更快、范围也更广,而袭击者本身的风险却非常小。

第四,恐怖活动组织方式日益国际化。

当前恐怖组织分工明晰,组织计划性很强,活动资金与武器的获取、转移、利用,活动的策划等都有相应的人员负责,有各自的组织纪律,有步骤、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性日益明显。冷战结束后,恐怖组织开始共享情报、技术、资金和人力,并且开始进行跨国性发展,即在本国以外组织武装团伙。同时各恐怖组织之间开始建立联系,形成了一定的网络。例如:本拉登的恐怖组织在沙特、苏丹、埃及、也门、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建立了都基层组织,所以进行恐怖活动时也是分工协同,互相配合。(1)

恐怖主义的这些新特征和发展的新趋势,加剧了恐怖活动的危害性。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恐怖主义行为制造的悲剧令世界人民震惊和不安。各国政府和人民以及国际社会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恐怖主义活动予以防范和打击。下面简略谈一下反恐策略和原则。

二、国际反恐的原则和策略

随着恐怖主义的跨国化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只有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消除恐怖主义的威胁。自恃强大的美国为了打击本拉登的国际恐怖网络,也不得不奔走于世界各地,寻[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求其他国家的支持。所以,在国际反恐战役中,各个国家必须遵守(1) 张毓诗,《世纪之交的国际关系》,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

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行之有效的策略,才能将反恐怖斗争进行到底。

第一,杜绝反恐怖的“双重标准”和“以暴制暴”的反恐怖方式。

个别大国在对待反恐怖问题上一直采取“双重标准”,使

得国际反恐局势不容乐观,甚至出现越反越恐的局面。例如:美国将对实施“9·11”恐怖事件的组织定义为恐怖主义组织,而面对俄罗斯车臣分裂分子则采取绥靖政策,并把俄罗斯对车臣恐怖分子的打击视为侵犯人权的现象,其用意不难理解。美国在反恐怖方面采取的这一政策,实质上分化了国际反恐阵线,进一步助长了恐怖组织的嚣张气焰。伊拉克战争即是个别大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偏离了反恐轨道,违背反恐初衷而采取“双重标准”的典型案例。同时在反恐方式上,一定要坚决杜绝无限制的“以暴制暴”。单纯的以暴力和国际恐怖主义对抗,只会陷入如同恐怖主义一样的怪圈里。所以,对恐怖主义进行军事打击不是万能的,只有综合整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例如: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后,当地的局势不但没有缓和,恐怖主义反而愈演愈烈。这充分说明了单纯的武力报复是不可取的。 (2)(1)  第二,必须加强反恐的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反恐。

恐怖主义组织分散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并且国际恐怖分子也发动跨国恐怖活动。所以仅靠单一的国家,难以杜绝恐怖主义的袭扰。各个国家必须联合起来进行反恐。当前国际反恐怖合作形式主要有两种:双边反恐怖合作和地区性反恐怖合作。双边反恐怖合作主要出现在有着共同的边界,同时有一个或数个恐怖组织对两国的利益构成威胁。但是这种合作只能解决一些局部性的恐怖主义问题。例如:英国和爱尔兰、法国和西班牙、美国与以色列、埃及和苏丹等,都已经达成相关的反恐怖合作协议、协定、公约等。地区性反恐怖合作发展得比较迅速,90年代以来,有许多国家加入了地区性组织,加强反恐怖斗争合作。例如:上海合作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

但同时美国的单边主义反恐怖政策抛弃了联合国的主导作用,伊拉克战争就是其单边主义政策结下的一颗恶果。战后的伊拉克动乱不断,暴力行动频频升级,并将整个中东局势拖向更危险的境地。美国在反恐怖斗争中一意孤行地采取单边主义政策,严重破坏了反恐战线的团结,影响了反恐怖斗争的效果,给反恐怖斗争带来严重的损失。

第三,反恐怖合作应以联合国为中心。 (1) 杨扬,《国际反恐:任重道远》,党政干部学刊,2005年第1期

杨洁勉,赵念渝,《国际恐怖主义与当代国际关系——“9·11”事件的冲击和影响》,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2)

美国向来绕开联合国,采取军事行动打击恐怖主义,但是效果甚微,反而将自身陷入战争的泥潭。从反恐怖战斗三年的时间看,联合国应成为反恐的大本营,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反恐合作是最终方向。在消除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一些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单靠一个国家或若干军事强国的武器和军队是不足以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它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需要就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达成理解和共识,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平共处的机制。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在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方面,多次召开世界性的反恐怖大会,提出了一系列对国家恐怖主义制裁的措施,达成了若干协议和宣言。例如:199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消灭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联合国大会要求各国和国际社会采取措施,消除恐怖主义;1996年联合国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拟定新的国际公约,抑制恐怖主义分子的炸弹攻击和抑制核恐怖主义活动。1997年制定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家公约》,1999年制定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2001年联合国大会就恐怖主义问题进行了公开辩论,多数国家代表表示,希望联合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认为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应该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安理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也正式成立,以监督各国对安理会有关反恐怖问题决议的执行情况。

恐怖主义论文 篇8

恐怖主义是指国际上一小部分极端分子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有组织、有预谋地采用暗杀、绑架、劫机、制造爆炸事件等极端手段,进行破坏、报复和讹诈造成社会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恐怖主义是冷战后困扰国际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与地区冲突、核武器扩散、走私一起并称为“国际社会四大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事件发生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大规模和超大规模的恐怖袭击事件呈加剧之势。世界变得更加不安全。

从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终结后的90年代到现在,国际恐怖主义与过去相比,呈现出如下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 恐怖主义分子袭击的目标多元化。

国际恐怖主义优秀14篇

年5月,斯里兰卡总统普里马达萨遇刺身亡等等。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除继续沿袭这种方式使许多政府首脑遇害外,还开始将无辜平民和许多外国游客作为袭击对象,大规模屠杀平民的事件剧增,这是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出现的新特征,同时也是当前恐怖主义活动中最令人忧虑的现象。

在恐怖主义制造的各种恐怖活动如爆炸、绑架、劫持飞机、杀害人质等事件中,无辜的平民成了他们实现目的筹码。例如:1995年3月20日,东京地铁毒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约有5500人中毒;1996年2月,耶路撒冷连续发生两起爆炸事件,死伤300多人;1997年9月18日和11月7日,埃及接连发生两起袭击外国游客事件,共有70多名外国游客遇害。1999年8月,车臣竟然炸毁了俄罗斯境内的4座居民楼,导致近300名平民死亡。 (2)(1)

第二,恐怖活动作案主体多样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失衡、人炸、粮食短缺、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日益突出,与此相应,恐怖主义也从原来单一的政治恐怖主义向多目标的恐怖主义演化。当今世界上已经出现了诸如反对核武器的研制和部署、抗议环境污染、爱好野生动物、反对科学进步等各种组织。有些组织已经不再是单纯地进行和平的游行示威,其中一些狂热分子也开始效法恐怖组织的做法。美国在90年代就发生过系列邮包炸弹案,是因为该组织反对科学进步。这些恐怖组织和个人并无明确的政治意愿和动机,盲目仇杀或制造爆炸事件只是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和愤怒,或者是为了证明他们自身的存在。美国的“地球解放阵线”就是一个激进的环境保护组织。他们大肆进行纵火,曾焚烧过华盛顿大学的一幢教学楼,以此来抗议该大学在植物上进行生物技术研究。

第三,恐怖手段日益高科技化。

90年代以来,开始采用高科技手段从事恐怖活动,一些高级知识分子也加入到了恐怖集团中,拥有无线遥控的地雷等爆破器和先进的通讯、交通运输工具,使恐怖活动更加隐蔽。制造和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在进一步增大,并把袭击的范围扩大到经济和信息领域。例如:1995年,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投放了大量的沙林事件充分表明,世界上的一些已经具备了制造生化武器的能力,已经开始把生化武器用于恐怖活动。 (1)

(2) 胡凡,《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斗争》,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李慧智,《反恐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除了生化武器以外,将来也有可能使用核武器对有关国家和人群进行攻击。随着苏联的解体,其庞大的核武器部分失控,一些核技术、核原料、核设备成为猎取的目标。例如: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也多次发生丢失核机密的严重事件。穆斯林极端武装分子在受审时证明,本拉登也曾试图购买铀,用来制造核武器。

随着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家安全的概念已从传统的领土安全扩展到包括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等在内的全方位安全,国际互联网将成为恐怖活动的新领域。一些恐怖组织开始选择以网络恐怖主义替代传统恐怖主义。已经开始对网络进行过多次重大攻击,其中包括重要的政府网站和金融网站,使其处于瘫痪状态。此种恐怖主义活动所产生的破坏性丝毫不比传统的恐怖主义的小,造成危害的速度更快、范围也更广,而袭击者本身的风险却非常小。

第四,恐怖活动组织方式日益国际化。

当前恐怖组织分工明晰,组织计划性很强,活动资金与武器的获取、转移、利用,活动的策划等都有相应的人员负责,有各自的组织纪律,有步骤、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性日益明显。冷战结束后,恐怖组织开始共享情报、技术、资金和人力,并且开始进行跨国性发展,即在本国以外组织武装团伙。同时各恐怖组织之间开始建立联系,形成了一定的网络。例如:本拉登的恐怖组织在沙特、苏丹、埃及、也门、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建立了都基层组织,所以进行恐怖活动时也是分工协同,互相配合。(1)

恐怖主义的这些新特征和发展的新趋势,加剧了恐怖活动的危害性。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恐怖主义行为制造的悲剧令世界人民震惊和不安。各国政府和人民以及国际社会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恐怖主义活动予以防范和打击。下面简略谈一下反恐策略和原则。

二、国际反恐的原则和策略

随着恐怖主义的跨国化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只有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消除恐怖主义的威胁。自恃强大的美国为了打击本拉登的国际恐怖网络,也不得不奔走于世界各地,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所以,在国际反恐战役中,各个国家必须遵守(1) 张毓诗,《世纪之交的国际关系》,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

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行之有效的策略,才能将反恐怖斗争进行到底。

第一,杜绝反恐怖的“双重标准”和“以暴制暴”的反恐怖方式。

个别大国在对待反恐怖问题上一直采取“双重标准”,使得国际反恐局势不容乐观,甚至出现越反越恐的局面。例如:美国将对实施“9·11”恐怖事件的组织定义为恐怖主义组织,而面对俄罗斯车臣分裂分子则采取绥靖政策,并把俄罗斯对车臣的打击视为侵犯人权的现象,其用意不难理解。美国在反恐怖方面采取的这一政策,实质上分化了国际反恐阵线,进一步助长了恐怖组织的嚣张气

焰。伊拉克战争即是个别大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偏离了反恐轨道,违背反恐初衷而采取“双重标准”的典型案例。同时在反恐方式上,一定要坚决杜绝无限制的“以暴制暴”。单纯的以暴力和国际恐怖主义对抗,只会陷入如同恐怖主义一样的怪圈里。所以,对恐怖主义进行军事打击不是万能的,只有综合整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例如: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后,当地的局势不但没有缓和,恐怖主义反而愈演愈烈。这充分说明了单纯的武力报复是不可取的。 (2)(1)  第二,必须加强反恐的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反恐。

恐怖主义组织分散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并且国际也发动跨国恐怖活动。所以仅靠单一的国家,难以杜绝恐怖主义的袭扰。各个国家必须联合起来进行反恐。当前国际反恐怖合作形式主要有两种:双边反恐怖合作和地区性反恐怖合作。双边反恐怖合作主要出现在有着共同的边界,同时有一个或数个恐怖组织对两国的利益构成威胁。但是这种合作只能解决一些局部性的恐怖主义问题。例如:英国和爱尔兰、法国和西班牙、美国与以色列、埃及和苏丹等,都已经达成相关的反恐怖合作协议、协定、公约等。地区性反恐怖合作发展得比较迅速,90年代以来,有许多国家加入了地区性组织,加强反恐怖斗争合作。例如:上海合作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篇9

[关键词]恐怖主义 三股势力

当前全球恐怖主义越来越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幸福与安宁,尤其近两年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3.14”、“7.5”恐怖主义区域性活动的出现,更加证实了其严重的危害性。

为了加强我国反恐应急能力,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合作,就必需要形成一套既适应国际社会主流观点,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恐怖主义预防与应急理念。应当认清以下两点:

1.恐怖主义的政治背景与其战术行为区别开来,我国政府历来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不管其政治背景怎样,只要采取恐怖主义这一暴力方式,就必须加以谴责和反对。其符合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2.界定恐怖主义应以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依据。现行国际法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准则和原则。以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依据来界定恐怖主义,既能与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达成共识,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更便于我国在反恐怖主义问题上掌握原则和主动性,防止个别国家把打击恐怖主义作为干涉他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的借口,同时有利于打击我国的国内恐怖主义势力。

认清恐怖主义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开展反恐行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社会的安宁稳定,应注意到以下两点:

一、深入思考,明确我国反恐怖斗争准备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受到国际恐怖主义发展的影响,我国恐怖主义活动呈现了出许多新形势,新问题:

1.“三股势力”呈现合流趋势。近几年,由于受到恐怖主义发展趋势的影响,国内“三股势力”活动呈现合流趋势。因为目的上的一致性,使“三股势力”相互通连,并在加强与境外恐怖势力联系的同时,其内部出现明显的融合倾向。这使得国内恐怖势力进一步增强,为我国做好反恐维稳军事斗争准备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2.恐怖行为得到全世界反华势力的支持。达赖集团近期组织的活动中,企图以暴力和恐怖行为制造“藏独”的目的非常明显。而世界上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和组织却歪曲事实,有意责难正常的维稳行为,更有甚者在公开的场合表示对达赖集团的支持。美国comn电视台主持人的恶意攻击,美、英、德等国失实的新闻报道,法国巴黎市承认达赖为荣誉市民,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恐怖活动更趋于公开化。与以往恐怖行为在国内的隐蔽行为相比,近期恐怖活动更趋公开化。藏青会首领明确表示过要制造自杀性恐怖袭击,3.14大规模打砸抢烧暴力事件就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国内外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并公开发表攻击国家领导人和中国社会体制的言论,称要利用一切手段破坏这个“敌人的社会”。

4.当前应围绕世博会做文章。世博在我国召开属首次,届时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将聚集到上海,这是传播与宣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巨大进度的契机,而如何做好安保也是我们的头等大事,应当借鉴北京奥运会安保经验,高标准的完成一次“平安世博”,再次向世界人民展示中华风采。

二、更新观念,以新的方法应对恐怖活动新动向

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发展变化使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并充分认清恐怖主义发展变化带来的影响,以新的方法手段来应对恐怖活动新动向。

1.继续做好应对传统恐怖活动的心理战准备工作。不仅要继续,而且要提高准备的标准要求。从目前的形势看,虽然恐怖主义呈现许多新特点,但传统的恐怖活动手段仍会被沿用。如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虽然手段没有改变,但由于恐怖主义的技术攻击,跨国串连与组织能力的加强,使这些传统的手段不但没有过时,反而越来越难以防范,危险性也日趋增大,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做好应对反恐怖活动的心理战准备。整个准备过程必须牢牢把握反恐怖的特点和规律,紧密结合反恐怖军事斗争准备,对于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制作情况想定,编订行动预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以确保发生突发情况时,能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根据现场情况与发展态势及时做出有效地心理战行动。

2.有预见性地开展好舆论宣传活动。对于可能发生的恐怖活动,要预见性地做好舆论宣传导向工作。通过宣扬武力来造成威慑效果,从而使恐怖分子产生犹豫心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向恐怖分子展示我军的武装力量、高技术武器装备、武力打击能力,显示我军武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坚强决心和全国人民声讨恐怖分子的行径、支持我军行动方面的信息;同时,也可以有原则地公布部分反恐怖军事斗争的准备情况,教授民众一些针对应对可能出现地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削弱恐怖分子开展活动的信心。

3.强势出手,有效反击恐怖活动。当前恐怖活动越来越公开化,单纯对消息的遏制已不能很好地消除影响,甚至更严重地会造成社会恐慌,对反恐怖斗争军事行动极为不利。所以对于已发生的恐怖活动,必须进行强有力地打击,并公开进行舆论反击。事件现场通过封堵灌输、标语渲染、传单宣扬等多种方式,表明党和政府打击恐怖分子的坚定决心,大力宣扬我军使命,打击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并争取广大群众,遏制事态地升级。而后通过政府出面,对事件真相进行澄清,并对一些恐怖言论进行驳斥和打击。对重要目标和重要人物实施致命打击,一经抓获立即进行公开审判,从严惩处。通过这些致命性的打击,使恐怖分子遭受强烈的心理震撼,对其行动产生阻碍 认请恐怖势力的本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识破恐怖势力的各种假面具,共同打击其恐怖暴力活动,不给恐怖势力以任何可乘之机,保证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共同建设和谐家园。

参考文献:

[1]胡欣。恐怖主义与国际反恐斗争。

恐怖主义论文 篇10

「关键词奥运会,反恐,国际法

四年一次的奥运会是世界各国年轻人相聚的历史盛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即将举行需要我们解决与之有关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从国内和国际的角度来对与之有关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而由于“九一一”等恐怖事件的影响,安全是国际奥委会最优先考虑的问题,奥运会的反恐和安保问题开始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尤其是举办奥运会的东道国以及国际奥委会对这个问题是更加重视。另外加上奥运会的国际性以及参与运动员的全球性,国际社会的有关组织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譬如联合国等。

奥林匹克运动希望的是和平、友谊、进步,追求的是更高、更快、更强,四年一届的奥运会本是各国青年展示竞技水平和精神风貌的舞台,但现在一切都变得不再那么单纯。就体育运动本身而言,服用兴奋剂、裁判枉法、申办奥运会中的行贿受贿等行为,给奥林匹克抹黑不少。在奥林匹克运动的内部肌体发生病变的同时,奥林匹克的外部环境也在恶化,恐怖主义的威胁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奥运会的主办者不能一心一意进行场馆的建设,参加者不能把精力完全用在备战奥运会上,都要花费相当的气力来应付那不知何时会到来的恐怖袭击。奥运会是一个全球各民族青年四年一次的体育盛会,尽管按理说安保是东道国政府的事情,但由于奥运会的影响以及国际因素,也需要有关各国政府的合作。而且反恐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国际上的问题,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之进行分析。考虑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故作者认为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对奥运反恐问题进行研究。

一、奥运会恐怖事件与雅典奥运会反恐行动

尽管自从有历史纪录以来,恐怖手段的应用就是一个明显的史实,但是把恐怖与奥运会联系在一起则是近几十年的事情。“文化奥运”和“休战奥运”对是没有约束力的,恰恰相反,对他们来说奥运会或许才是下手的好机会。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上巴勒斯坦闯入奥运村袭击以色列代表团那不堪回首的一幕,亚特兰大奥运会时那令人震惊的爆炸声时刻都在提醒着人们安全第一。尤其是“九一一”事件让反恐成为世界上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奥运反恐更成为所有关注奥运会的人关心的问题。

1972年8月26日,第20届奥运会在前联邦德国的慕尼黑开幕。9月5日凌晨,8名全副武装的巴勒斯坦“黑色九月”组织成员闯入以色列代表团驻地,当场打死了一名以色列举重教练,随后劫持了9名以色列运动员。接着,该组织向慕尼黑警察局送来了恐吓信,信中要求以色列当局释放被关押的200多名巴勒斯坦人,用飞机把这200人送离以色列。如果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扬言将杀死9名人质。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各方均没有丝毫的心理准备。经协商后警方决定向提供飞机,在起飞前发动突然袭击。当劫持着人质乘直升机到达机场时,联邦德国警方按计划发起了攻击,8名被全歼。但在交火过程中炸毁了直升机,并开枪打死了全部的9名人质,还有一名联邦德国警察在冲突中遇难。因为这起突发的恐怖事件,原定9月10日闭幕的奥运会不得不延迟一天,9月11日才闭幕。

还有一起奥运史上的悲剧需要人们铭记,1996年奥运会在美国亚特兰大举行时,一名种族主义分子在奥林匹克公园引爆了炸药,炸死一人,炸伤百余人。恐怖活动再次向奥林匹克运动发起挑衅,提醒着人们奥运反恐任重道远。

“九一一”恐怖事件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更成为国际恐怖行动袭击的目标。恰如国际奥委会秘书长罗格所讲,“自从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以来安全问题就成为国际奥委会的最优先的考虑因素。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也进一步提起了国际奥委会对安全问题的关注。慕尼黑奥运会后奥委会就已经非常了解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毫无疑问,世界已进入了全新的时期,安全问题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要。”

也许意识到了奥运反恐问题的重要性,再加上美国等国家的督促,希腊政府对本次雅典奥运会的安保问题所做的付出也是空前绝后的。自1997年获得2004年奥运主办权之后,希腊就开始了安全防范的准备工作。在国内,由于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本届奥运会安保费用达到了空前的15亿美元,是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的4倍,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6倍;雅典已经新安装了1577个监视镜头,1026个安在奥运场馆,551个安在闹市街区,这些仪器能够聚焦到每一个行人,还能采集所有人的对话。

希腊政府在奥运反恐方面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如下行动:希腊请求北约调拨数百精锐部队在奥运会期间驻扎在希腊境外的第三国待命,随时准备进入希腊,以防范可能的恐怖攻击,而且北约地中海舰队将出动所有舰艇来保卫奥运会安全;雅典奥运会期间,只有现任或前任国家元首可以自带武装保镖,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希腊境内携带武器,不过各国奥运选手或后勤人员可以带保镖负责他们的安全事宜,但这些安全人员均不能携带武器;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等7个国家专家小组进驻雅典,这7个国家和希腊组成了反恐联合军团,共同开展安保工作;为了把住入境的关口,希腊政府决定在奥运会期间暂时停止执行《申根协定》,所有的外国入境者都必须持有签证,以防止钻空子;美国政府派遣数百人组成的美军特种部队赴希腊,担任奥运警戒要员的工作;英国政府经希腊政府邀请已向希腊首都雅典派出了由精锐特种部队人员组成的两个特别行动小组,由设在英国驻雅典使馆的英国军情六局工作人员统一指挥,以帮助希方做好雅典奥运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奥运反恐的国际法分析

根据前述有关内容,笔者认为首先要理解的是根据国际法在反恐问题上的国际合作。在“九一一”恐怖事件的第二天,联合国大会即通过决议,紧急要求国际合作,预防和根除恐怖主义行为。而且国际社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规定恐怖主义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之外,缔约国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政治庇护”。打击恐怖主义要求加强各国间包括法律合作在内的各项合作。而且在当今趋向全球化的国际社会里,任何一个国家,不管它多么强大和富有,都不可能单独在超越国境的全球性问题或困境中保全自己;任何一个国家,固然需要顾及本国的利益,但也不能无视他国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在包括奥运反恐在内的反对恐怖主义问题上也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因此,在不损坏本国的基础上希腊政府邀请其他国家在奥运反恐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是国际法上所允许的。

恐怖主义是一种公认的犯罪行为,为国际法所严厉禁止,这在法律上是一个标准。恐怖主义的非法性,使它成为打击的对象。打击恐怖主义需要使用武力,而使用武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根据,恐怖主义的非法性就是一个根据,故反恐的国际合作离不开法律的作用。“九一一”事件后的反恐军事行动不仅证明了国际合作与国际法之间的天然联系,而且说明了国际法在反恐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其次需要明白的是外国武装人员携带武器进入希腊国内的法律问题。由于希腊法律禁止武器入境,因此武装保安的问题变得极为敏感。允许美国安全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在希腊是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希腊人始终认为,希腊完全有能力保证奥运会的安全,任何向美国做出让步的政府都会遭到媒体的强烈批评,允许外国人携带武器入境将被视为在国家上做出妥协。因此,希腊政府一直以来都是公开表示,不允许外国人携带武器入境。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禁止外国武装人员入境。然而,美国媒体披露,在美国的强大压力下,希腊已经“秘密”同意400名美国特种部队士兵在2000年8月份以北约军队的名义进入希腊雅典奥运会会场,并允许美国、以色列和英国安全官员携带武器入场。另据报道,除了特种部队外,美国还要求希腊允许美国为美国运动员和一些高官配备100名左右的保镖。美国联邦调查局还派出了人质营救小分队、情报收集和分析人员。一旦发生袭击事件,这些人可以立即投入战斗。一名美国执法官员说,这些人也是全副武装的。但应当承认的是,不管希腊官方是否会公开承认允许美国有关人员携带武器入境,也不管美国是否公开承认了这一行为,只要双方达成了有关协议,美国有关人员的入境都是符合国际法的。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解释其他国家武装人员进入希腊的情况。

再次是申根协定和北约军队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7条的规定,条约可以基于自身的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而中止施行。而申根协议是欧共体各国和难民政策合作的重要文件,大大方便了去协议签署国的旅行者,因为去这些国家无需再办理签证。只要获得一个国家的签证,就可以自由出入其余申根协定国家。而且在过去8国首脑热那亚会议,意大利内政部就决定从会议前几天起至8国首脑热那亚会议结束,意大利暂停执行申根协议。故希腊政府因为举办奥运会的原因而暂停执行申根协定也是符合国际法的。至于北约军队进入问题,希腊作为北约成员,北约军队当然可以在其境内驻扎并执行有关防卫事务。更何况北约已经参与了2002年的美国盐湖城奥运会的反恐合作,在这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最后是遍布雅典的摄像镜头等电子监视系统问题而引发的问题。希腊官员声明为了奥运安全而安装的电子监视系统(摄像头等)可以接受民权组织或人权组织的监督,并愿意在希腊宪法的基础上就奥运会后这些电子设备的用途问题同这些组织举行对话。问题是这些监视系统是否侵犯了奥运会参与者的人身自由和立法权?尽管当事人可以授权某些机构将这些权利公布于众,但是为奥运安全而实施的电子监视系统并没有事先获得奥运参与者的明示同意。而且尽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不得非法侵扰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隐私权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公约第4条关于“社会紧急状态时期可以允许的克俭”的规定为这种电子监视系统提供了合法根据。该条同时规定,只有在紧急状态正式宣布国家才有权力进行克俭。笔者认为,尽管举办奥运会的安全不同于一般的紧急状态,但是希腊政府公布电子监视系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宣布意思

三、对北京奥运安保的启示

雅典奥运已经结束,北京奥运已经进入倒计时,与举办奥运会有关的各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此前的2004年3月,北京正式激活2008年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于2003年成立的奥组委安保部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反恐、安保规划,以及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奥运会的安全保卫工作将由北京武警总队与北京警方共同承担,目前双方已开始研究制定奥运安全保卫规划,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也正在制定之中。

基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质,我们在奥运反恐问题上应当力求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加强同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奥委会在奥运反恐问题上的国际合作,这是恐怖主义所具有的国际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奥运会的安全要求所必须的;其次是与其他国家的奥运反恐合作应当有理有节,我们不能够允许外国武装人员像进驻雅典那样进驻北京,当然某些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武装人员还是可以在遵守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适当地配备某些自卫设备;根据国家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不得入境的国际法规定,重新审查并修改外国人进入我国国境所应遵守的法律程序,尽可能将一切可疑的阻挡在境外。当然,由于我国是军事上的不结盟国家,在奥运反恐的军事行动方面只能由我国来单独行动,但是笔者相信我国的有关部队是完全可以胜任这些工作的。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篇11

内容提要: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往往牵涉多个国家,因此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持。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上,国际社会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由于各国在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存有分歧,导致了国际法在解决此问题上的困境。而国际恐怖主义的“非政治化”将是促进国际反恐合作,进而使国际法走出在解决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的困境。 论文关键词:恐怖主义;国际法;非政治化 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愈演愈烈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成为长期困扰着国际社会,危害世界和平与人民安全的一大痼疾。这个“20世纪的政治瘟疫”在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的第一年又以“9·11”事件为载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往往牵涉多个国家,因此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持。本文试图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和现实的分析,对国际法与国际恐怖主义斗争的历程、现状和所遇到的问题作一简析。 一、恐怖主义的发生发展概述 恐怖主义(terrorism)这个术语最早出现在大革命时期的法国,是“恐怖统治”的同义语1;而在当代的国际关系实践中,恐怖主义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反政府的非法暴力或暴力威胁。尽管恐怖主义(terrorism)这个术语产生于200多年前,但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恐怖主义却还只是到了19世纪后期才出现的。其始作俑者是由无政府主义者演化而来的革命党人。1881年3月13日,俄国“民意党”人在彼得堡刺杀了沙皇亚历山大二世,这起事件被认为是近代以来的第一次典型的恐怖主义活动。此后的一段时期,恐怖主义又成为民族主义者的工具,1914年奥匈帝国皇储被刺便是塞尔维亚民族主义秘密组织的杰作,并直接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从此之后,恐怖主义开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风起云涌的争取民族解放运动使恐怖主义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当代恐怖主义的大爆发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我们一般把1968年作为当代恐怖主义的元年。1968年后的恐怖主义不仅在数量上急剧增多,而且由于新闻媒体和科技革命的作用,在打击目标和手段等方面上也与过去有质的不同,这表现在: 第一,由于新闻媒体的作用,恐怖主义更� 第二,与旧恐怖主义主要依赖炸药不同,新恐怖主义使用了大量的技术武器,破坏性更大。 第三,新恐怖主义由于移动的指挥、支持和通讯网络而使打击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最后,“新旧”恐怖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直接打击目标的不同2.早期的俄国无政府主义者恐怖分子在选择目标时非常谨慎,注意避免伤及无辜,而当代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加区分的暴力或有意针对平民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恐怖主义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动向和新趋势。在目标上,政治色彩出现了淡化的趋势,一些单一问题(如反堕胎、环境等)的恐怖主义开始出现;在手段上,科技的作用显而易见,出现了一些新形式的恐怖主义,如网络恐怖主义、电磁恐怖主义、金融恐怖主义等等,甚至有出现使用生化、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超级恐怖主义”的可能。 二、国际反恐立法回顾 面对日益增长的恐怖主义威胁,国际社会并非无动于衷。早在1937年,国际联盟就在日内瓦召开了抑制国际恐怖 主义的多边外交会议,制定并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国际公约》,其背景是1934年法国外长和南斯拉夫国王被暗杀事件。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尽管该公约由于二战的爆发而夭折,却开了国际法与国际恐怖主义较量的先河。 20世纪60年代之后,空中劫机和破坏事件屡屡发生,国际社会要求用法律手段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的呼声日高。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迄今为止,已经在民用航空领域先后制定了五个公约和议定书。 (1)1963年9月14日通过的《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了航空器的法律地位,在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及机长的权力等。 1970年12月16日通过的《海牙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反劫机公约》。该公约对于非法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3)1971年9月2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又称《反破坏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五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为犯罪行为。 (4)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该公约作为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主要对在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作了规定。 (5)199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相对与其他几个公约而言,该公约相对独立,它主要针对使用软叶状或富于弹性的塑性炸药炸毁航空器的恐怖行为,规定各国制造塑性炸药时添加“可探测性物质”,使之成为“注标塑性炸药”,具有可探测性1. 联合国大会在70年代还先后制定了两个专门性公约,一是1973年12月14日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二是1979年12月17日的《反对劫持人质公约》。两个公约分别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某一特定领域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另外,为防止、测知和惩处与核材料有关的恐怖行为,1979年10月26日在国际原子能的主持下通过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80年代,反恐立法集中在国际海事领域。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对公海以外的任何船舶、飞机及人员和财物的非法暴力、扣留和掠夺行为定义为海盗行为。1988年3月10日,国际海事组织在罗马主持制定了《禁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及《禁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议定书》。前者列举了危害航海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后者为保护设于大陆架上的固定平台,对四种企图夺取或危害固定平台安全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在反恐立法上取得了新的进展。1994年12月9日联大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呼吁打击一切形式和面貌的国际恐怖主义。针对国际社会上以炸药或其他致死装置进行恐怖主义袭击的方式日益普遍,1997年12月15日联大以决议形式通过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爆炸罪做了明确规定,扩大了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基础。1999年12月9日联大又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 助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力图通过控制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来控制恐怖主义,确立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新思路。此外,2000年联大通过的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对打击恐怖主义也有重要作用。 除了上述有全球性意义的公约之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加强了区域性反恐立法,这主要有欧洲理事会于1977年制定的《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1987年的《南亚联盟反恐地区公约》,2000年4月阿拉伯国际联盟与开罗订立的《阿拉伯反恐公约》等。 三、国际法难题: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 尽管国际法在与国际恐怖主义斗争中取得了极大的进展,但毋庸讳言,一个普遍的全面的国际法反恐公约却一直未能诞生,这种局面对国际社会的反恐努力影响很大,其直接原因就在于国际社会迄今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恐怖主义定义。恐怖主义这一术语早已是尽人皆知,但“如何定义却是个问题”2,仅据不完全统计,国际社会有关恐怖主义的概念有109种之多1.数量繁多的界定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定义恐怖主义时的种种分歧,这些分歧的最重要原因就在于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 恐怖主义常常被认为是“弱者反抗强者的武器”,或者“经常是用来达到合理目标的政治暴力”而得到一定程度的鼓励和颂扬。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往往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到正义或非正义的争论。“一方的恐怖主义分子是另一方的自由斗士”2的说法就是这种国家或民族利益对立的绝妙写照,也突显了各方在如何定义恐怖主义时的难以调和的对立。 其实正是这种“只要目的正确便可不择手段”的信条成为当今恐怖主义泛滥的渊薮,人们正逐步认识到无论如何正义的目标也不能成为剥夺他人无辜生命的借口。当然,短期内国际社会要想就此问题达成一致依然困难重重。在长期遭受国际恐怖主义危害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在界定恐怖主义时还是在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其一,恐怖主义具有暴力性,或曰破坏性。恐怖主义具有的暴力性是与国家所拥有的合法暴力相区别的,它是违法的,首先是一种刑事犯罪。这点共识是当前国际反恐立法的基础。其二,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政治性是将恐怖主义同一般意义的刑事犯罪区别开来的标志。恐怖主义往往怀有某种政治或宗教信仰,希冀实现某种政治或宗教诉求,而暴力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政治性也是国际恐怖主义难以解决的焦点。第三,恐怖主义具有恐怖性。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随机性和任意性,而且手段残忍;恐怖主义的直接受害者使无辜平民或非战斗人员,往往是与其打击目标相区分的,这些都会在社会上制造出极大的恐怖气氛。恐怖主义这正是利用这种气氛来达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换言之,“恐怖主义是个剧场”3,它针对的一般并非是直接的受害者,而是通过这出“戏剧”恫吓“观众”,制造恐怖主义气氛,实现其目标。借助现代传媒的作用,这种恐怖气氛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实现。 在现行的国际反恐法律框架内,基本上都回避了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只针对特定行为制定公约,将恐怖主义具体规定为各种行为。如1937年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就将恐怖主义定义为下列行为:故意危害国家元首、执行国家元首特权的人士、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或上述人士之配偶之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的行为;故意毁灭或损害属于或在另一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共财产或公共的财产的行为;故意通过共同危险的造成,来危害生命的行为等。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收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则将恐怖主义定义为: (1)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 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现行国际法的这种处理可以说出于无奈,但也不失为明智之举。这样的定义方法在实践中易于操作,但这种就事论事的方法容易使国际反恐立法始终滞后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发展,有相当的局限性。 四、结语:国际法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前景展望 “9·11”事件清楚的表明,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也无法独自面对国际恐怖主义挑战。“ 9·11”之后,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国际间法律合作也有了新的诉求,从而也使国际法的反恐努力获取了一个更大的推动力。 长期以� 不过,这种局面正在逐渐发生变化,“非政治化”成为国际反恐合作的大势所趋,1997年的《关于制止恐怖主义分子爆炸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为引渡或司法协助目的,本公约范围内的任何罪行不得被视为政治罪、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有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非政治化”使国际反恐合作前景一片光明。当然,国际恐怖主义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制止国际恐怖主义不仅需各国的司法合作,更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改革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彻底根除国际恐怖主义。 王军明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篇12

[关键词]恐怖主义

当前全球恐怖主义越来越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幸福与安宁,尤其近两年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3.14”、“7.5”恐怖主义区域性活动的出现,更加证实了其严重的危害性。

为了加强我国反恐应急能力,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合作,就必需要形成一套既适应国际社会主流观点,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恐怖主义预防与应急理念。应当认清以下两点:

1.恐怖主义的政治背景与其战术行为区别开来,我国政府历来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不管其政治背景怎样,只要采取恐怖主义这一暴力方式,就必须加以谴责和反对。其符合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2.界定恐怖主义应以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依据。现行国际法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准则和原则。以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依据来界定恐怖主义,既能与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达成共识,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更便于我国在反恐怖主义问题上掌握原则和主动性,防止个别国家把打击恐怖主义作为干涉他国内政和侵犯别国的借口,同时有利于打击我国的国内恐怖主义势力。

认清恐怖主义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开展反恐行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社会的安宁稳定,应注意到以下两点:

一、深入思考,明确我国反恐怖斗争准备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受到国际恐怖主义发展的影响,我国恐怖主义活动呈现了出许多新形势,新问题:

1.“”呈现合流趋势。近几年,由于受到恐怖主义发展趋势的影响,国内“”活动呈现合流趋势。因为目的上的一致性,使“”相互通连,并在加强与境外恐怖势力联系的同时,其内部出现明显的融合倾向。这使得国内恐怖势力进一步增强,为我国做好反恐维稳军事斗争准备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2.恐怖行为得到全世界的支持。达赖集团近期组织的活动中,企图以暴力和恐怖行为制造“”的目的非常明显。而世界上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和组织却歪曲事实,有意责难正常的维稳行为,更有甚者在公开的场合表示对达赖集团的支持。美国comN电视台主持人的恶意攻击,美、英、德等国失实的新闻报道,法国巴黎市承认达赖为荣誉市民,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恐怖活动更趋于公开化。与以往恐怖行为在国内的隐蔽行为相比,近期恐怖活动更趋公开化。首领明确表示过要制造自杀性恐怖袭击,3.14大规模烧暴力事件就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国内外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并公开发表攻击国家领导人和中国社会体制的言论,称要利用一切手段破坏这个“敌人的社会”。

4.当前应围绕世博会做文章。世博在我国召开属首次,届时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将聚集到上海,这是传播与宣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巨大进度的契机,而如何做好安保也是我们的头等大事,应当借鉴北京奥运会安保经验,高标准的完成一次“平安世博”,再次向世界人民展示中华风采。

二、更新观念,以新的方法应对恐怖活动新动向

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发展变化使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并充分认清恐怖主义发展变化带来的影响,以新的方法手段来应对恐怖活动新动向。

1.继续做好应对传统恐怖活动的心理战准备工作。不仅要继续,而且要提高准备的标准要求。从目前的形势看,虽然恐怖主义呈现许多新特点,但传统的恐怖活动手段仍会被沿用。如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虽然手段没有改变,但由于恐怖主义的技术攻击,跨国串连与组织能力的加强,使这些传统的手段不但没有过时,反而越来越难以防范,危险性也日趋增大,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做好应对反恐怖活动的心理战准备。整个准备过程必须牢牢把握反恐怖的特点和规律,紧密结合反恐怖军事斗争准备,对于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制作情况想定,编订行动预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以确保发生突况时,能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根据现场情况与发展态势及时做出有效地心理战行动。

2.有预见性地开展好舆论宣传活动。对于可能发生的恐怖活动,要预见性地做好舆论宣传导向工作。通过宣扬武力来造成威慑效果,从而使产生犹豫心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向展示我军的武装力量、高技术武器装备、武力打击能力,显示我军武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坚强决心和全国人民声讨的行径、支持我军行动方面的信息;同时,也可以有原则地公布部分反恐怖军事斗争的准备情况,教授民众一些针对应对可能出现地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削弱开展活动的信心。

3.强势出手,有效反击恐怖活动。当前恐怖活动越来越公开化,单纯对消息的遏制已不能很好地消除影响,甚至更严重地会造成社会恐慌,对反恐怖斗争军事行动极为不利。所以对于已发生的恐怖活动,必须进行强有力地打击,并公开进行舆论反击。事件现场通过封堵灌输、标语渲染、传单宣扬等多种方式,表明党和政府打击的坚定决心,大力宣扬我军使命,打击的嚣张气焰,教育并争取广大群众,遏制事态地升级。而后通过政府出面,对事件真相进行澄清,并对一些恐怖言论进行驳斥和打击。对重要目标和重要人物实施致命打击,一经抓获立即进行公开审判,从严惩处。通过这些致命性的打击,使遭受强烈的心理震撼,对其行动产生阻碍 认请恐怖势力的本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识破恐怖势力的各种假面具,共同打击其恐怖暴力活动,不给恐怖势力以任何可乘之机,保证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共同建设和谐家园。

参考文献:

[1]胡欣。恐怖主义与国际反恐斗争。

恐怖主义论文 篇13

「关键词国际反恐合作恐怖主义国际立法自卫权预防性自卫权

“9.11”事件以后,世界各国媒体都对它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各类遣责声讨的文章汗牛充栋,“恐怖主义”一词可谓家喻户晓。但是,冷静地从学理角度去分析认识它,并赋予它一个较为科学严谨且又能为世界各国都普遍接受的界定也并不容易。

早在1937年,国际联盟曾主持制定过《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这两项公约草案认为,恐怖活动是一种“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犯罪行为”。[1]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业革命浪潮的推动,科学技术不断翻新,国际航空业加速发展,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相继问世。这无不为国际恐怖活动增添了许多新的实施手法,从而呈现出由低技术的传统方法向高技术的现代方法发展的趋势。

恐怖主义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但是,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呢?

在中国“国家图书馆里检索到220多册有关恐怖主义的英文专著”,我国学者何秉松教授于2001年12月出版了一部题为《恐怖主义··黑社会》的专著。从上述专著和作者手头上所触及到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人们对恐怖主义行为和现象的认识之间出入并不大,但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却又相去甚远。我国学者提出,“任何个人、集团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滥杀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2]

实施恐怖无不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虽然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仍然是和平与发展,但世界各种各样的暴力冲突、各种形式刑事犯罪却又是此起彼伏。如果把所有这些带有暴力现象的冲突都归结为恐怖主义行动,就会使人们对如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研究无所适从。因此,把带政治目的作为界定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更加便于将一般刑法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与恐怖主义明显区别开来。[3]

尽管国际社会几十年来为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做过各种各样的尝试和不懈的努力,但“9.11”事件的发生及目前中东地区频繁的自杀性爆炸事件,都足以说明这种努力的收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还是各国从根本上对恐怖主义认识存在着严重分歧,从而导致对恐怖主义至今还未能达成一个比较趋同的界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还是各国都首先从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不同的利益出发,去择定分析问题的立场和角度,因此在思想上认识就打上了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的烙印,这样就难免会根据各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的程度,去斟酌恐怖主义的定义。而各种不同定义所形成的离心力,导致了各国所制定的反恐怖政策亦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针对具体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或特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认定出入比较大,甚至完全相悖。这种分歧还不仅仅存在于西方提出的“文明冲突论”所说的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和儒家文化的国家之间。

美国长期在国际上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确引起了很多国家的不满,但这绝对不能代替我们对恐怖主义的憎恨和对美国无辜受害的平民的深切同情。

恐怖主义从一开始产生到后来的发展壮大,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宗教等诸方面的动因。国与国之间的综合国力的对比失衡,财产和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公,南北差距的日益增大,加之以美为首的西方国家一贯奉行强权政治和外交上的单边主义都是激化恐怖主义蔓延滋生的外部条件。而要想从根本上根除恐怖主义的威胁不去触动这些恐怖主义赖以生存的温床,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国际社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国际行为体系。国际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行为主体和非政府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冲突、协调与合作构成了现代国际生活的基本内容。国际社会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世界还不存在一个为世界各国所都能接受的超越国家的权威。但是,正常的人类生活又必须要求国际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有序和相互制约关系,这不仅体现在国家之间的相互制衡上,而且还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任何行为主体的行为都不可以随心所欲。否则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他行为主体或整个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国际法规和行为规则的约束。正是由于恐怖主义违背了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所以建立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体系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世界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心愿。[4]

世界各国从内部开始认识并着手采取措施对付恐怖主义暴行是从19世纪后期开始的。一再出现的恐怖主义事件震惊了欧美大陆。随即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美国、俄国、瑞典等国都先后在各自国内法律中增添了惩罚谋杀的条款,并规定了只要实施组织、加入、发起、创立恐怖活动组织即构成犯罪[5],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然而,从现当代国际法的层面来看,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共同采取协调行动对付恐怖主义,则起步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

1934年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和法国外交部长巴图先后遇刺身亡。为了维系一战后的国际社会的安定局面,当时全世界最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出面组织了欧美多位著名的政治家、外交官和法学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希望在各会员国国内立法的基础上形成集体防止和制裁国际恐怖犯罪的合力。经过3年多的酝酿讨论,于1937年制定出《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在这两份公约草案中,“国联”建议各会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将恐怖行为定为犯罪。依照国际惯例,应准许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引渡。在不能引渡的地点,均应以同样的方式予以惩治。[6]

但是,随着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国际联盟的解散,这两份国际反恐公约亦随之流产。可是它们作为国际反恐怖的法律文件的蓝本,为日后国际反恐怖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科技革命的浪潮不断推动军品生产技术和空中交通飞行器生产的改进和发展。除了给人们的物质生活以极大的改善之外,它所招致的副作用也明显表现在核、生、化武器扩散上,使之变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其残烈程度也愈来愈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

在联合国的主持下,于1972年12月成立了由35国代表组成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旨在防止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认识上的分歧,一部综合和系统的

国际反恐怖公约迄今还未出台。不过,针对具体的情况,联合国还是制定出了一些专门性质的文件,诸如在航空交通方面有《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验测的公约》等。所有这些公约都规定了签约国要保证采取措施,承担在空中交通安全方面的国际法律义务。

在针对非法劫持和绑架人质方面,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了第3166号决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再度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这无疑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的力量将包括各国外交人员在内的应受国际保护的对象置于国际合力的保护之下。同时也以各国合作的共同力量筑成一道抵御劫持人质这种恐怖主义行为的铜墙铁壁。

在制止恐吓犯罪方面,其它国际组织亦做过许多有益工作。如1979年10月26日,万国邮政联盟签订了《万国邮政公约》,其中的第59条,就明文规定了对“非法使用邮件罪”的惩处,为防止和打击通过邮寄爆炸物和其它化学从事恐怖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加强防止利用核材料进行恐怖活动,国际原子能机构亦于1979年10月26日通过了《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从而使各国在防止、预测和惩罚此类犯罪分子方面有了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

为了阻止海上犯罪,国际海事组织也于1988年3月10日主持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从而也为海上交通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作出了明文规定。[7]

不难看出,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国际组织,长期以来在反恐怖问题上所付出的种种努力,无非是希望世界各国联合起来,共同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去努力:

1.各国都应采取措施,履行各自的国际法义务,形成国际合力来共同制止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对内或对外的恐怖活动,各国政府都不应当默许任何恐怖组织在其国土上策划或从事这种抱有政治目的极端恐怖行动。

2.各国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制定法律,以便协同国际法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来有效地防止和消除在本国内从事任何有计划、有组织的不利于他国的恐怖活动。

3.各国应当与其他国家通力合作,互通有关防止和打击恐怖活动的各种情报。此外,还应通过友好协商与他国签定双边和多边的条约,以保证双方可以顺利引渡或对依法。

4.全球190个联合国会员国应当尽量求同存异,早日制定出一份较为全面的反恐怖国际公约,不但要把已经达成的国际文件的具体规定写入公约,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占有世界绝对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5.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要根据恐怖主义事件频繁发生的现状因势利导,促使由联大1996年第51届大会的第210号决议授权而重新组建并负责起草《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的特别委员会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真正发挥作用。促成各会员国政府,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府,尽快批准加入该特委会于1997年2月所起草并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1998年该委员会所起草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和1999年联大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8]

上述这些公约和决议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各缔约国或联合国会员国应尽的反恐怖主义的法律义务,标明了惩治恐怖活动的两项国际准则,即普遍管辖原则和引渡或原则。这说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衷心希望国与国之间通过刑事合作,撑起一面法网,使任何一个胆敢以身试法的恐怖主义亡命之徒受到应有的法律治裁。

长期以来,美国在其对外政策方面持强凌弱,在全球推行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在世界各地积怨甚多。反过来,许多恐怖组织也一直将美国视为主要袭击对象,美国的公民、驻外使节、新闻记者和政府办公场所,都成了发泄的目标。

综观美国自“9.11”事件后的半年多来做出的回应,其行为总体上可将其归纳为:

第一,美国政府认为,根据《联合国中的第51条之规定,美国有权对“9.11”事件予以回击。

第二,针对恐怖主义事件频仍的情况,美国不但拥有自卫权和预防性自卫权,还有权使用武力摧毁那些日后有可能用来策划、组织支持和发动恐怖袭击的基地。无论这些基地位于哪个国家,只要所在国没有按国际法的要求去采取有效措施来清除这些基地,美国将取而代之。

第三,美国可以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采取单独的军事行动。虽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表示了使用武力和开展国际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决心,并号召各联合国会员国在道义上、政治上和军事上相互支援,但是,美国并不希望经由联合国安理会和通过国际多边合作而使其反恐军事行动合法化。

第四,开展广泛的国际反恐合作,但合作伙伴不包括那些支持过恐怖主义行动的国家美国认为,“目前美国的对手的敌人,并不一定就是美国的朋友”。因此,美国的多边反恐合作,只能是有选择的多边联合,共同采取军事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9]

任何真理,那怕再迈出一步也将会变成谬误。即使是《联合国》或以后的联合国文件根据当时的国际政治现实,规定过“自卫权”条款,任何国家也绝不应当据此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演绎推断,否则除了在世界各地通过刑事合作,撑起一面法网,使任何一个胆敢以身试法的恐怖主义亡命之徒受到应有的法律治裁。

长期以来,美国在其对外政策方面持强凌弱,在全球推行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在世界各地积怨甚多。反过来,许多恐怖组织也一直将美国视为主要袭击对象,美国的公民、驻外使节、新闻记者和政府办公场所,都成了发泄的目标。

综观美国自“9.11”事件后的半年多来做出的回应,其行为总体上可将其归纳为:

第一,美国政府认为,根据《联合国中的第51条之规定,美国有权对“9.11”事件予以回击。

第二,针对恐怖主义事件频仍的情况,美国不但拥有自卫权和预防性自卫权,还有权使用武力摧毁那些日后有可能用来策划、组织支持和发动恐怖袭击的基地。无论这些基地位于哪个国家,只要所在国没有按国际法的要求去采取有效措施来清除这些基地,美国将取而代之。

第三,美国可以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采取单独的军事行动。虽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表示了使用武力和开展国际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决心,并号召各联合国会员国在道义上、政治上和军事上相互支援,但是,美国并不希望经由联合国安理会和

通过国际多边合作而使其反恐军事行动合法化。

第四,开展广泛的国际反恐合作,但合作伙伴不包括那些支持过恐怖主义行动的国家美国认为,“目前美国的对手的敌人,并不一定就是美国的朋友”。因此,美国的多边反恐合作,只能是有选择的多边联合,共同采取军事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9]

任何真理,那怕再迈出一步也将会变成谬误。即使是《联合国》或以后的联合国文件根据当时的国际政治现实,规定过“自卫权”条款,任何国家也绝不应当据此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演绎推断,否则除了在世界各地遭武装侵略的受害国行使自卫权予以回击,当然是无可非议的。

其实,在以往的国际法院关于1986年6月27日尼加拉瓜军队入侵萨尔瓦多之后,萨尔瓦多是否拥有自卫权一案的判例中已经表明,“(国际)法院认为一方是否有权予以反击,取决于其受害程度的大小。假如在一次恐怖袭击中,不论其袭击的力度如何,只是仅仅造成2个人死亡,受害一方若采取反击的行动就不能被认定为是正当的”。[12]

虽然多年来国际社会都承认恐怖主义是一种战争行为,但是在具体的处理方法大都是把它认定在个人犯罪行为的范畴。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参与签订了一系列相关性的国际条约,大多要求在国内法律的限制下,各个政治党派和组织都不应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并在许多国际条约中还规定,任何签约国在本国发现涉嫌恐怖主义活动的嫌疑者,都要对之进行审判,或将其引渡到拥有司法审理权力的国家对其进行审理。

但是,在“9.11”事件出现之后,美国政界和学界一些人提出,“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认定各种恐怖主义活动是犯罪行为,并对予以逮捕、审判和惩罚都是理所当然的“。

[13]不过,目前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办法,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无法杜绝恐怖主义,因此他们怀疑现有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惩罚条款“是否足以对那些铤而走险者产生足够的镇慑。”[14]还有不少人认为,即便是这些条约能够阻止那些一般的犯罪,但对于那些怀有政治目的进而对无辜平民进行袭击的人来说是毫无办法的。《纽约时报》2001年9月28日发表的一篇文章还直言不讳地说,“且不管伊斯兰教是否准许有人为了政治目的而袭击无辜平民,但已有足够多的穆斯林认为,袭击平民不但是允许的,而且还可以藉此进入天堂,过上最幸福和永生的生活”。在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指导下,那些美国政要和学者坚持认为,“阻止恐怖主义的唯一办法就是切断一切恐怖主义赖以生存的外来支持、经济援助、训练基地和庇护场所”。倘若还有国家这样做,美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停止活动”。[15]

既然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当然是包括要动用武力。从表面上看,确有许多美国人在说“使用武力要有一定的比例。”但是,总是暗藏的,恐怖袭击总是潜在的,他们采取何种手段,使用什么武器,是很难预料的事情。因此“一定的比例”也只是一种说法而已,也就是说在打击的同时,美国不可能做到无辜平民不受伤害。

对于美国在“9.11”事件之后的战略政策调整和具体做法,国际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不少联合国会员国,特别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要求美国在采取重大跨国军事打击行动之前,应该像以前打海湾战争时那样,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从目前稳定国际政治的大局出发,在现行国际法的框架之内行事。

可美国有些人主张,“是否使用武力是一个政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是否需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国际法并没有要求”。有人甚至还公开提出,“《联合国》从来也没有规定其成员国在采用武力进行自卫时,需要得到联合国的授权”。[16]

他们强调第51条所述的“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既然是自然权力,当然就没有必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这些人的确是要么有点强词夺理,要么是断章取义了,因为51条紧接着就说明了“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17]

采取跨国军事打击行动,无论其目的如何,事先经由安理会授权当然是必要的。美国在二战后几次重大出兵行动也都已经是这样做的。如果现在又提出无须经由安理会授权的话,那么又怎样去解释美国打海湾战争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呢?《联合国》所授予各会员国行使自卫权的时限是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也就是说,一旦安理会采取了行动,这个蒙受袭击的会员国的自卫权利就已经终止。无论是从历史案例、语言的语义和专门辟出第51条的目的都无外乎于此。

总之,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在“9.11”事件以后,美国对外政策越发明显地围绕自身的“全球战略利益”转,继而凸现在奉行单边主义上。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在国际事务中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仍显得十分重要。正像法国分析家莫伊西所言:“全球化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没有美国仍然什么事也干不成。而多元化的作用在于,没有大家的帮助,美国也很难做任何事情。”[18]目前美国所做的一切努力,包括它在反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努力,无非是想要继续保持其超级大国的地位。即便如此,从“9.11”事件所引发的美国经济衰退的事实中就不难看出,超级大国绝非是美国人心目中想象的那种天马行空的超级大国。中国有句俗话说得好:“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倘若美国真是要想保住天下第一的交椅,也不能脱离其盟国、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甚至是其敌对国的人民的支持和帮助。这不单体现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全球气候、治理跨国环境污染、推进全球经济合作、控制泛滥、限止武器扩散、调解民族和宗教冲突等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也是如此。试想一下,单凭美国孤军奋战,这一切能够做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笔者曾在美国看到有条标语无处不在,即“Unite,westand,inGodwetrust”(我们团结一致,我们相信上帝),那么在国际反恐合作问题上,为什么就不能与国际社会“unite”呢?

注释:

[1]布施:《国际反恐怖立法》,《国家安全通讯》2002年第4期。

[2]何秉松:《恐怖主义··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7页。

[3]欧阳涛、刘仁文:《用刑法理论回应社会现实》,《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4]宋新宁、陈岳主编:《国际政治概论》,

[5]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章。

[6]方连庆、杨淮生、王玖芳编:《现代国际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58页。

[7]布施:《国际反恐怖立法》,《国家安全通讯》,2002年第4期。

[8]魏岳江:《全球拉开新世

纪反恐怖法网》,《国家安全通讯》,2002年第1期。

[9]SeePresidenBush‘sSpeech,“RealSe-curity:JusticeAbroad,JobsatHome”,Washing-tonPost,Jan.30,2002,A1.

[10]王杰主编:《联合国遭遇挑战》,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0页。

[11]SeeFredericL.Kirgis,“ASILInsights:TerroristsAttacksontheWorldTradeCentreandPentagon”(2001),at/insights77.htm。

[12]SeeYahallom,“WhyDoTheyHitUS”,WashingtonPost,Oct.4,2001,atA4。

[13]Ibid。

[14]GeorgeStevenson,“StandUptoTerror-ists”,NewYorkTimes,Sep.28,2001,atA16。

[15]Ibid。

[16]鲁思·沃克:《大国的局限》,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2002年1月18日。中文译文刊于《参考消息》,2001年12月26日第2版。

[17]参见《联合国》第51条。

恐怖主义论文 篇14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控制对策

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anditscountermeasures

Abstract: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istheseverechallengetooursociety,9.11terroristattackstookplaceinU.S.A.pushedthischallengetothepeak.Theauthorattemptstoanalyzetheconcept,characteristicandcauseofsuchcrimetheoretically,exploreitsessence,andthenproposepointedlyseveralmeasurestocontrolit.Facingthechallenge,inordertoattackterrorismandsafeguardtheworldpeace,theinternationalsocietyshouldmakeextensivecooperationactively,discussandconstruct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ftheanti-terrorism,obeytheneworderof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lawtogether,adopttheappropriateactiononthetrackoftheUnitedNations.

Keyword: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countermeasure

作为特殊的跨国暴力犯罪,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严峻威胁。恐怖活动由来已久,但到20世纪后半叶,才以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出现。[1]据统计,90年代,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主题,但恐怖活动依然猖獗。仅在1995年,全世界平均每天发生17起严重爆炸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美元以上。[2]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仅表现在数量上,更表现在它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并大量引起国际纠纷,加深国家、地区、民族以及宗教之间的矛盾,成为威胁世界和平的一个危险因素。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所下的定义约有110余种,譬如:

英国《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主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或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美国国务院将“恐怖主义”解释为:“由组织或人为了政治目的有预谋地针对非战斗人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通过这种行为试图对他人产生影响。”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及反恐怖研究中心认为,只要是“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对第三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就属于恐怖主义的范畴。并且指明,“对第三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是恐怖活动不同于其他暴力活动的最突出特征,强调“政治目的”是为了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所区别。[3]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无一种为大多数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定义。在反恐斗争中,尤其是在国际反恐合作中,这些分歧成了一个沉重的羁绊。笔者认为,“恐怖主义”是“某种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并非一定是政治目的)或实现某种利益,对一国政府、社会公众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相要挟,使人丧失基本安全感的战争以外的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在全世界频繁发生,虽然其具体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均有所不同,但我们仍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其共同特征。

(一)国际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大多发生在多个国家,或者由国际犯罪集团策划实施,犯罪分子的活动也

是由一国转战到另一国,在若干国家范围内完成同一项犯罪计划。

恐怖活动的国际化是和恐怖组织及现代社会的全球化密切相连的。一方面,恐怖活动,尤其是国际恐怖活动多由恐怖组织策划实施。这些恐怖组织有的势力庞大,渗透到多个国家或地区;有的为共同或类似的信仰所指引,彼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遥相呼应,加强了恐怖活动的国际性。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全球化也为恐怖活动国际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另外,金融交易的国际化使犯罪分子得以方便地获取和调配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此外,通讯的国际化也使犯罪分子能够跨越国境来控制恐怖活动,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地进行恐怖犯罪。

(二)普遍意识形态性

恐怖活动本身并不是目标,它只是一种手段,犯罪分子会不惜任何代价去实现其犯罪的根本目标。在国际恐怖主义事件中,行为实施者之所以诉诸暴力恐怖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动机,即在政治、宗教、民族等情感的驱使下或为了达到其特定的政治、宗教、民族等目标而使用暴力恐怖手段。

(三)活动手段暴力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制造恐惧和惊慌以影响公众情绪,以求影响国家、政府内外政策”,为此恐怖活动的实施者必须借助极端暴力活动或暴力威胁。这种“暴力性”在人群引起巨大反应并给人们极为深刻的印象,因此它虽然不是恐怖活动的本质特征,但却足

(四)犯罪形式多样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其行为方式主要是暗杀、绑架、爆炸、破坏等。这类犯罪具体包括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等,形式多样。

(五)有组织性

一般的恐怖活动,组织性或许尚不明显。而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这一点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往往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出现,它往往是专门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发起和策划的,并以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出的。这类活动一般都是有备而发,即事先经过精心策划和严密的准备工作,在实施中也往往有某种摇控指挥或其他人的密切配合,实施后也有专人负责逃跑藏匿的安置工作,[4]因而其具有高度的组织性。

三、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

恐怖活动的日益猖獗以及其严重的破坏性,使人们开始思考其存在的原因。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一语中的,“恐怖主义源于贫困和无助,源于许多悬而未决的纷争。”事实证明,恐怖主义的产生确实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源。

(一)意识形态差异

虽然当前恐怖主义十分猖獗,但没有一个组织承认自己是恐怖组织,所有极端主义组织都有自己的理论。从现代恐怖主义兴起至今,恐怖主义组织一直宣称“恐怖主义是弱者反抗强权的武器,”“恐怖主义是反西方的战争”,他们大多都是以解放被压迫的劳苦大众、反帝国主义为理由,以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为目标,以暗杀、绑架以及爆炸等手段攻击执政当局。

(二)宗教、历史、文化价值观的冲突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都具有排他性,这两大教派间的敌对根深蒂固。历史上,基督教的欧洲与伊斯兰教的中东之间的冲突持续了数千年,两者你争我夺,难得一刻安宁。“伊斯兰和西方之间冲突再起的原因,在于权力和文化的根本问题……只要伊斯兰仍是伊斯兰,西方仍是西方,这两大文明和生活方式之间的根本冲突将决定未来他们之间的关系。”[5]因为从意识形态上,伊斯兰主义运动与西方尤其是美国的价值观根本对立。宗教极度思潮以遭到“文化侵略”和“宗教压迫”为借口,利用人们虔诚的信仰,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恐怖活动,以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

(三)民族问题以及领土争端

由民族问题引发的恐怖活动频发,以恐怖手段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已成为当今世界最难解决的痼疾。极端民族分裂主义进行恐怖活动的理论是“争取民族自决权”、“建立单一民族国家”。比如阿拉伯社会就普遍认为,只要是为了解放被占领土,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于是产生了一种“一方的恐怖分子是另一方的自由斗士”的观点。

另外,由于恐怖主义具有深刻的社会因素,不仅掺杂着种族、民族、宗教、领土争端等诸多并不是短期内就能解决的问题,而且某些超级大国不断推行“一超独霸”的战略,更加激化了各种矛盾,也是恐怖活动猖獗的原因之一。

四、恐怖主义犯罪的控制对策目前,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还难以彻底铲除,现实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和控制恐怖活动。因为如果不采取措施同恐怖主义进行斗争,民主社会可能遭到损害甚至毁灭;但反击过度,也可能对民主形成威胁甚至导致民主社会的毁灭。所以,反恐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防范可能发生的恐怖行动;二是在事件发生后能高效率地做出反应。

(一)加强国际合作,缔结国际公约,建立反恐联盟

>当前,各国针对反恐采取了诸多措施,但仍未能完全遏制恐怖活动的肆虐。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恐怖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日益国际化,依靠一个国家的努力很难解决这个难题。目前,缺乏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成为制约反恐行动的一个瓶颈。

1、加强反恐怖情报的收集、合作与交流

在反恐斗争中,如何识别恐怖分子是相当重要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信息合作,而最重要的是如何获得及时而准确的情报。美国国务院反恐办公室前主任安东尼·奎因顿指出:“如果我们要事先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有所了解的话,最关键的是准确且最新的情报。否则,我们既不能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也得不到足够的资料作为在某种现实的危机中决策的依据。”乔治顿大学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执行理事罗勃特·库伯曼也认为:“情报是防御的前沿。”为了识破恐怖活动的预谋,除了充足的人员及物资和资金保障外,通过立法赋予反恐机构拦截通讯、窃听电话、监视不同国家间异常的资金流动等权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强边界安全控制

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认识的不统一以及恐怖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第三势力的资助,这使得恐怖分子可以自由地穿越国境,而警察却无此权利。因此,加强边界安全控制,有针对性的禁止移民入境、限制飞机着陆权以及强制性的贸易限制等手段,就显得十分必要,以切断恐怖分子的交通线、运输线和补给线。

3、切断恐怖主义组织的经费来源

跨国恐怖犯罪活动与贩毒、走私、洗钱更加频繁地联成一体,其目的是为了筹集经费以维持恐怖活动的开支。因此,广泛开展反走私、贩毒、洗钱犯罪,切断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4、加强国际司法协助,逮捕、引渡从事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

国际社会应采取共同的行动防止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将所有策划、筹资支持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以及使用武器犯罪的人排除在政治庇护之外,修订引渡协定,确保将他们逮捕、起诉或引渡。

5、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开展区域性合作,建立反恐联盟

由于各国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不统一,国家间的反恐合作缺少具体的对象;另外,恐怖活动常常得到第三势力的资助,使得恐怖组织有资金购买武器弹药和建立恐怖基地;同时,外部势力的干预,限制了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的力度。正是由于恐怖主义问题大多带有国际因素,在国际反恐斗争中更应开展区域性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首先,应统一对恐怖主义的认识,消除双重标准,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行径,使得恐怖主义失去道义上的支持;其次,应要求成员国协助其他国家打击恐怖活动,切断恐怖组织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最后,任何国家无权干预、也不要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由主权国家人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前途与命运。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反恐合作的协议发挥切实作用,从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

(二)建立反恐部队,完善反恐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防范恐怖主义的对应机构有二:一是政策决定机构。成立国务院领导的包括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国防部、能源部、交通部、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等机构。二是政策执行机构。恐怖活动发生后,由相应机构处理。如国务院管辖海外事件,司法部及联邦调查局管辖国内恐怖案件,国内劫机事件由联邦航空局处理。1999年,美国政府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和反击国际恐怖势力,提高国家整体反恐怖能力,建立了以联邦调�

此外,英国、俄罗斯、德国、印度等国家也建立了反恐机构,创建了反恐特种部队。事实证明,这样不仅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而且增强了国家整体反恐能力,为有效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刑事立法,将恐怖主义活动规定为特殊的刑事犯罪

国际社会对恐怖活动性质的认识并不统一,即把恐怖活动作为刑事犯罪看待还是当作政治活动处理。许多国家采取颁布反恐怖法来解决定性问题,以解决法律上的难点。实际上,较好的解决方法是把恐怖活动作为特殊的刑事犯罪来对待。美国和中国既是如此。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犯罪防止法》及《反国际恐怖活动法》两项立法,联邦调查局根据刑法中250多项条文的规定开展调查和收集情报。2001年底,中国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严惩恐怖犯罪。因为从长远的战略角度看,军事行动是有风险的,可能导致第三势力的介入,甚至是更疯狂的恐怖活动。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仅可以避免过分使用武力,而且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交流情报,提高处理恐怖事件的能力。

另外,国际社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中,应追根溯源,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着手。要消除恐怖主义,必须解决国家间的贫富悬殊,必须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如中东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遏制恐怖活动的蔓延,保证全球反恐斗争的最终胜利,维护人类的发展与安宁。

参考文献:

[1]参见[法]安德鲁。博萨著,陈正云、孙丽波等译,《跨国犯罪与刑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4页。

[2]参见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9页。

[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Z].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3-4。

[4]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78页。

[5](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234.

[6]赵秉志主编:《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邵沙平:《控制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法律合作——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向》,《求索》,2002年01期

[8]莫洪宪:《国际社会反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及我国刑事立法》,《法学评论》,1999年04期

[9]翁星、王晓、潘建珍:《论依法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08期

[10]夏勇、王焰:《我国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研究的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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