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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xx)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年 月 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11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某亮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 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某亮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某亮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某亮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申诉人:xxx,男,19x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条合同诈骗罪法定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判决第2页经审理查明中“20xx年元月,被告人xxx伙同xxx(己死亡)等人,在没有经海林卷烟厂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便以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名义与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xxx签订购销苇席和苇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货20天后由海林卷烟厂付清全部货款”。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xxx实施合同诈骗。xxx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也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判决第3页第2段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经他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出具了由我厂负责付款的担保字条,也不能由此推断申诉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也是申诉人经过考察了解的,并非虚构,即便后期证明需方主体不真实,存在欺诈,但也不能由此认为,申诉人同样构成诈骗,因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目的。而本案当中,申诉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为了促成合同的尽快履行。
不可否认,申诉人xxx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一些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其出具的货到20天内由我厂负责结账等内容,但是申诉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xxx和xxx财产的目的,申诉人与xxx、xxx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xxx、xxx的货物能成功出售给吉林市西关粮库(以下简称“西关粮库”)和黑龙江省鸡西市农垦粮油食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鸡西粮油”),而申诉人可以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得到一些中间利益。客观上来说,申诉人也确实是通过其朋友xxx介绍认识到xxx和xxx等人,从他们这些人口中得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需要苇席和苇折,申诉人还查看了xxx、xxx等人带来的鸡西市农垦粮油购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xxx的询问笔录)。而本案中报案人xxx、xxx等人,虽然其签订的合同中是有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并加上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确实是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申诉人从根本也是促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角色。所以,从申诉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证据来看,申诉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想法。
2、报案人xxx、xxx的财物,申诉人从客观上并没有占有,实际上也并没有进行收取或处置。虽然申诉人曾给xxx出具“我收到xxx发到鸡西、吉林穴子三车席子三车”的收条,但实际上,申诉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单,知道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收到了上述货物,才给xxx出具的,而实际收到货的人是鸡西粮油的xxx和吉林的西关粮库(后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申诉人本人并没有从中间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收货或从中受益,或主观有占有财物目的的证明,这些也进一步证明了,申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本案认定申诉人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人员尚有xxx、xxx、xxx、xxx等人。xxx和xxx是介绍合同需方即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给申诉人的人员,也是这两个人提供给申诉人盖有上述两单位公章的合同,申诉人基于上述合同,才与xxx等人签订购销合同,但是案发后,该两人一直没有找到。而本案另一关键人员xxx(代表鸡西粮油签订合同的人)仅做过两次笔录,在其笔录也证实,其签过两份购销合同,供货的厂家是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xxx),相关货物在98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处理了一部分货,xxx拉走了一部分货,合同也是其签订的,其签的是xxx的名字,盖了单位的公章。从xxx所述事情来看,至少证明,第一,申诉人是确认苇折与苇席的需方后,又与xxx签订的供货的合同,申诉人主观上没有编造莫须有的需方,其主观 而案发后,侦查机关也一直都没有查到xxx、xxx等人的下落,xxx本来亦被取保候审,但在案件后期侦办过程中也竟然没有了下落。作为查清本案的关键,上述几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诈骗犯罪的人员,但原审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和取得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申诉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的体现。
2、本案另一关键人员xxx死亡,从原审证据中,无法得出申诉人伙同xxx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
从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xxx是联系报案人xxx、xxx等人的主要联络人员,xxx之前就曾与xxx有过苇折、苇席的货物交易,xxx也是通过xxx才接触到申诉人,而xxx完全不认识申诉人,仅是通过几次电话。申诉人联系苇折、苇席的购销也是基于对朋友xxx的信任,出于朋友帮忙,且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差价好处等想法,为了促成购销双方成交,才帮助朋友xxx作出了一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帮忙,相信xxx说的10天就应当能够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xxx是否具有诈骗目的,申诉人无法做出判断,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xxx伙同申诉人合同诈骗的结论并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也属于定罪证据不确实。
(三)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得出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诉人并没有犯罪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证据不全面。
从本案证据,可得出的基本事实是:20xx年申诉人通过xxx与xxx认识,xxx称其有苇穴和苇席等货品,让申诉人帮助联系销路,后申诉人向朋友xxx提起此事,xxx介绍了xxx、xxx认识,xxx、郭称有门路销售给鸡西粮油、西关粮库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带了己经盖好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公章的合同给申诉人,申诉人后将合同给了xxx,98年初,xxx又将合同给了xxx等人去签订合同。xxx发货后不久。xxx告诉申诉人,称他们被骗了,鸡西粮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关粮库也没有xxx这个人。98年5月20日,申诉人让xxx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报案内容主要是被xxx和xxx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章是假的。后东安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xxx于98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98年9月1日,吉林市西关粮库的三车皮苇折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鸡西粮油的3车苇席被xxx转移。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xxx的询问笔录、xxx的报案笔录、xxx的询问笔录及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说明等相互佐证。从以上证据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也是受了xxx、xxx、xxx茂林、xxx、xxx等人的欺骗,期望从中获得中间差价的利益,对xxx等人实施了一些欺骗性的行为,但从这些行为中,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诉人受到欺骗,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审查全部证据,考虑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实属对证据认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赃物价值有误,需追缴的数额与实际不符。
在原审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第二项(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行)“被告人xxx骗取的赃物价值计人民币63292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本案中,在案发后的20xx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县公安局扣押了苇穴子(折子)三火车皮,三火车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粮库(见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而该三火车皮苇折共计9460片,每片22元,即价值208120元,在20xx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xxx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粮库的387件(见xxx手写的收条一份)。
所以从以上内容可见,即便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的赃物价值也决非是原审判决中认定的632920元。实际数字与判决相差甚远,从此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定罪证据亦不确实、不充分。
申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申诉人出具过担保付款之类的内容,也和合同诈骗罪没有关系,申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原审判决中确定的应向申诉人追缴的需返还被害人的赃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相差甚远,将己被公安部门扣押及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也均计算追缴数额之内,实属事实不清。为洗脱申诉人的冤屈,申诉人特依法提出申诉,恳请贵院能够查明事实,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还申诉人清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在。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诉人:xxx,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x县人民法院(xx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xx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xx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xxx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xxx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xxx,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xxx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xxx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xxx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xxx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xxx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xxx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xxx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xxx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xxx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
20xx年十月九日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洪桥镇四方井三巷4号,电话:123456789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祁东县卷烟厂工人,地址同上,系周XX之父。
申诉人:(一审被告)高XX,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地址同上,系周XX之母。
三申诉人对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祁东法院)(2007)祁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年1月28日)(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和2007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2007)衡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07)衡中法刑终字第6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不服,2007年7月份向衡阳中院提出申诉,2009年1月16日衡阳中院以(2008)衡中法刑监字第9号(以下简称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仍不服,再提起申诉如下: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要通知
按照上级要求,终结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审查甄别案件当事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异议的,请持新证据向所属中级法院反映,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1日
请求事项
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诉人周XX无罪。改判申诉人周XX,高XX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民事诉讼。
1、 原告人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门诊法医写假事实,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2、 一审误认定证据。
3、 二审更换送鉴材料制造鉴定结论,遗漏本案证据。
4、 衡阳中院和高院驳回申诉是要解铃还必需要系铃人。
事实与理由
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开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东法院开车载着主审法官刑事庭长,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陪同原告人唐先明秘密到祁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部,找到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2006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左耳鼓膜原穿孔处已修复。”
湖南省祁东法院本案的刑事庭长主审法官,合议庭,辩护人,原告的代理人误认定2006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是“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一审祁东法院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周XX,高XX承担代偿责任:经审核,原告人唐先明仅分别于2006年10月31日,12月18日,12月19日,三次去衡阳就诊过,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431.88元的错误判决。
(详情见(2007)初刑初字第5号祁东法院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唐先明左耳膜穿孔经司法鉴定唐先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依据临床医学常识,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一般难以愈合,外伤性的耳膜穿孔可以愈合,唐先明的耳膜穿孔现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
上诉期间,唐先明对祁东法院一审民事部分不服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周XX正是根据祁东县公安局法医对上诉人的鉴定才被公安机关抓捕的,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正是凭这一鉴定认定被上诉人周XX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交纳的120元鉴定费不予认定有何道理?
祁东法院即然认定2006年9月14日,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祁东县公安局门诊法医明显写假事实:(2006年10月15日症状同前继续住院,2006年11月6日出院后门诊治疗15天,唐先明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出具虚假鉴定书。祁东法院且认定是违法的,并没有认可。为什么2007年1月25日,一审开庭上午,祁东法院刑事庭长主审法官要求等人到祁东县人民医院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纤维耳镜图来证明,原告人“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呢?
2006年11月2日,原告人唐先明要洪城司法鉴定所法医帮写成重伤,妄想能得到七八万元钱,法医要求到祁东人民医院照CT扫描,祁东法院明知唐先明CT10630号扫描显示:左侧乳突发育不良,气化不佳,乳突骨头密度增高,内有片状高密度影,意见:左侧慢性乳突炎。
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周飞达检查唐先明左耳就说:“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耳内骨头都突出来了。”等录了音。
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祁东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贺友国把电脑耳镜图调出来就说:“一看就是以前耳膜穿孔的旧伤”等录了音。
祁东法院为何唐先明三次到南华医院作:耳硬化症晚期混合性聋听力曲线检查;唐先明和妻子到医院治疗妇科病,月经不调;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要周XX,高XX承担呢!
(祥情见祁东法院(2007)初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第9页第二段:根据CT扫描报告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左侧慢性乳突炎,唐先明的右耳并没有受到被告人周XX打击,经检查右耳也有混合性聋,因此唐先明的左耳听力损失不排除病理性损害的可能性,发现这一疑点后,本院曾于2007年1月19日责令唐先明在3日内预交鉴定费复鉴,但唐先明拒绝预交。唐先明于2006年6月21日在祁东县中医院就诊的处方清单及药品说明书:以证明唐先明案发前患有中耳炎。)
三被告人不服祁东法院刑事与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并出4000元鉴定,写好委托事项申请要求鉴定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时间及形成原因。
2007年3月31日衡阳中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原告人经湘雅医院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
二审耳镜检查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仍然存在,显出了一审开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东人民医院重照耳镜图‘左耳鼓膜已修复’的弄虚做假的真面目,奸险毒辣。2007年3月31日下午,唐先明两口子从长沙火车站偷偷摸摸返回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更换送鉴定材料制造鉴定结论,把送鉴材料全部拿回家去,毁灭证据。衡阳中院判决撤销申诉人周XX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申诉人周XX,高XX赔偿4万余元。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69号判决书提起申诉,衡阳中院2007年7月17日对申诉人答复:“申诉人周XX没有刑事了,周XX,高XX只是民事赔偿,你们到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干部说:“刑事没有了,民事不抗诉。”一个多月后,衡阳中院裁定69号判决书其中有错误字句。
2007年11月13日,申诉人向衡阳中院申请再审,在审查申诉人再审申请的过程中,对刑事部分处理意见,申诉人周XX交上诉状期间已超过,对刑事部分不服应当向祁东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申诉人按衡阳中院告知向祁东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诉状。
2008年10月份,衡阳中院对民事部分认定:因为鉴定程序确实存在三个方面的瑕疵,鉴定事项与申诉人委托鉴定事项不一致,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唐先明,有更换送鉴定材料记录等,衡阳中院愿意调解,周XX,高XX赔偿40049.76元,减去3万元,申诉人不接受这个调解方案,衡阳中院申诉立案庭长,2008年10月29日写函,要求申诉人把刑事与民事再审申诉状交到祁东法院。衡阳中院最后对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均不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09年祁东法院向祁东县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对高XX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刑事附带民事69号判决书办理情况汇报称:衡阳中院已撤销申诉人周XX刑事了,申诉人周XX,高XX赔偿40049.76元,只执行12200元,余款28000元由祁东法院财政赔偿了,第四,祁东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其申诉立案事项。第五,在高XX家附近联系一个“线人”一旦高XX有外出上访进京,即应立即向本院报告。)
2009年1月16日湖南省衡阳中院,2011年7月6日湖南省高院以:“虽本院在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鉴定时,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唐先明虽有中耳炎,也存在左耳穿孔,而愈合后,又穿孔的事实,但几次鉴定结论认定唐先明左耳膜穿孔均为外伤形成,故在不能改变祁东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周XX打唐先明嘴巴一下,唐先明左耳膜穿孔有因果联系,且你们对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刑罪,并赔偿唐先明经济赔偿一千余元,并未提出上诉,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根本没有任何责任人的签名盖章,这样驳回申诉人的申诉来掩盖原审判决的缺陷,这样驳回申诉明显是告诉申诉人原审法院误认证据判决方法是错误,解铃还需系铃人,是祁东县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审判事项,依法要求原审法院改判。
2013年湖南省高院领导来祁东县法院对申诉,上访案件调查时对申诉人说:“高院对你们的案件很重视,高院驳回申诉也是对你们好,提醒你们重视这些字句的含意,现你们向祁东法院起诉或申诉再审。”(当场有县法院法官在场同意的)
再回头看,2008年1月10日,原告人唐先明在祁东法院执行局长办公室哈哈大笑说:“人人说我脑子灵活聪明,像过去的申红脸麻子,我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你们也要走五六年才会赢,”祁东法院执行局长要求唐先明写保证书:“保证高XX此案在上诉成功后,上级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判决我赔偿被告多少人民币)保证我自己主动交到县人民法院,不需作强制措施。保证人;唐先明。2008年元月10日”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及第162条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判决没有达这一法定证明标准:
第一 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属于中耳炎。慢性乳突炎疾病引起穿孔。
根据权威医学教材及耳科专家意见,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表现有六个方面:
一是穿孔部位。通常在最薄的鼓膜脐部,面积2平方毫米。
二是穿孔大小,成人的鼓膜大小通常为9mmx8mm《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77页》。
三是穿孔形状。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出具的书面意见:外伤性鼓膜穿孔以裂隙形状为常例,病理性穿孔通常是椭圆形及肾脏形状。
四是耳鼓膜紧张部是纤维软骨头环嵌于鼓沟内。(无法击穿孔)。
五是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外耳道可有血迹或血痂,穿孔边缘可见血迹,若出血量多或有水样液流出。《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
六是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讲: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耳内嗡嗡大响,耳朵听不见或听不清。
本案的耳膜穿孔情形明显与医学教材与专家意见不相符。
祁东县人民医院纤维耳镜检查报告写:左耳鼓膜紧张部中央可见不规则大小约4mmx5mm新鲜穿孔。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载明耳膜穿孔形状是:左外耳道可,鼓膜紧张部中央穿孔,自鼓膜脐延伸至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可见圆窗屋:证明耳内保护圆窗屋第二层膜也烂穿了。)
唐先明左耳穿孔是面积为20平方毫米呈椭圆状的孔洞,不是裂缝形状。唐先明的左耳耳膜穿孔长和宽占了整个耳膜长与宽近一半,约为整个耳膜面积的三分之一,而且位于鼓膜紧张部中央。
总之。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都与外伤性穿孔的医学特征相左,反而与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常合并存在慢性乳突炎》紧张部穿孔二种类型一致《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56页》。
第二。 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是长期炎症导致左耳膜穿孔。
首先,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属实。
事发前祁东中医院给唐先明开过治疗中耳炎症的处方。祁东县人民医院10630CT扫描报告单的结论是:唐先明的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观察该片之后出具书面意见称:该片左右两侧乳突发育不对称,CT扫描报告为左侧慢性乳突炎,长期炎症致该侧发育不良。
由此可见,唐先明的左耳乳突发育不良,长期患有炎症导致耳膜穿孔。
第三。唐先明左耳耳膜又穿孔,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而修复,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是病变性导致耳膜穿孔。
根据医学知识,一般外伤性新鲜穿孔3-4周内就会自然愈合《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
但本案的事实却与医学常识相悖。
刑事证明是严格的司法证明。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能够正确判断:2002年元月1日,原告人唐先明在南华附一医院作过耳部肿瘤脑干听见诱发电位检查;2006年11月2日CT 10630号扫描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自鼓膜脐延伸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病史与症状)和左耳膜穿孔,而修复后,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的形成原因。用一张纸被击一下或用钢笔戳一下能够成为4x5mm大椭圆形孔洞的事实。以便排除陈旧性穿孔的可能性,使外伤性穿孔成为唯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四,本案定案依据湘雅鉴定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主体,形式,收集方法及程序合法等方面。
湘雅鉴定并不符合上诉要求。
一是委托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同,属于超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二是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并且擅自同意唐先明更换送鉴材料,程序严重违法;三是鉴定内容存在不合理的涂改行为,该涂改是实质性的;四是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特别是鉴定人资格的内容;五是该证据没有开庭质证。
所以,湘雅鉴定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证据能力,应当排除。
2006年9月14日耳镜检查显示所谓穿孔。4个多月后,即2007年1月25日,一审开庭耳镜检查结果是:左侧耳膜已经“修复”。再过2个多月,即2007年3月31日,重新鉴定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并见钙化薄膜,锤骨头突出前方。”穿孔仍然没有自愈合。
因此,唐先明左耳穿孔属病变性穿孔。
综上所述,铁定如山的客观事实阐明,唐先明的左耳耳膜属病理性穿孔,本案刑事证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本案证明不合法,不确实,不充分,法院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审并改判。
附:1.唐先明检查耳镜图,鉴定情况质疑;
2、本案所有检查,鉴定。
3、耳科权威医学知识。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珍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七组。
我丈夫xxx因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被叛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申请我丈夫因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长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的南关区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长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的有关南关区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xxx无罪。
申请理由:
一、一审、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实真相,给予公开裁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1、此次竞标拍卖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竞买中标,并非违法行为。
2、未交足保证金一事认定有罪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拍卖原则,以此定罪有些牵强。
3、对围标主体认定存在错误,xxx和xxx在竞买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是进行围标的主体之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利用购买的方式阻止他人竞买的围标。二是用假的竞买人身份方式陪标,事后xxx、张二人却伪装成受害人,从主观谋利�
xxx、张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胁之下交出的钱财,而是他们为了确保顺利得到标的,事实是xxx等人强行阻止他进入拍卖现场,通过贿买才给对方xx0万元。8给月后,当他们得着知对方未交够足额保证金之后,产生有一种“被算计”而不是“受到威胁”的感觉的理由去报的案。因此,本案的发生说明不基于敲诈但未交足保证金是违约责任,不属于犯罪。
二、本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xxx有欺诈xxx、张二人的主观故意,更没有证据证明xxx等人有敲诈、胁迫、吼吓的'客观行为。没有证据证明xxx与xxx、张二人进行非法交易和沟通,但有证据证明xxx、张二人主动与xxx,进行恶意串通之事实。本案证明皆为言词证据,且相互之间互相矛盾,许多不能成为证人而只能属于见证人的言词,亦被列为证人证言。从以上几点本案认定xxx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当按无罪处理。
三、一审法院审判长的言词暗示、引诱、使我产生了错觉,造成错误判断。
一审法院审判长在庭审前到关押的囚笼前跟xxx他们在案的每一个人说,“你们就不要辩论了,认罪吧,说刑讯逼供没有依据,更没有证人,争取个好态度能从轻处理。当时他 因为关押已经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势力如此强大,我丈夫整个身心都难以承受、疲惫不堪达到了极限,感觉辩护也无用,不如按审判长的意图,违心认罪得到清判,能够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一切都无所谓了,因此在一审法院没有做出无罪辩护,但没想到判下来是4年6个月的重判。
四、公安机关暴力取证致使xxx挺刑不过屈打成招。(事实举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员严刑逼供xxx在经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种意识模糊的状态下违心签字画押,事实冤屈。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不清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运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判决xxx有罪是错误的。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宣告xxx无罪,使xxx的冤情得以昭雪为盼。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珍
20xx年四月二十一日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申诉人:_________,男,30岁,汉族,G省______县______乡人,农民,住G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现在押。
胜诉人_________对______县人民法院___年8月1日作出的___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20______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_________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锨正中_________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___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 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___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_________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___省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
20______年12月1日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_____书复印件1份
上诉人:xxx,男,x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X室。
上诉人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人xxx在该犯罪中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
上诉人xxx只是案件的参加者,该两起案件并不是其组织、引起、指挥。两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学纠集去架势的,第一起斗殴其没有持械且对方身上的伤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殴其虽然拿了铲子,但铲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准备的工具,是其到达案发现场别人给他的,且对方的伤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诉人xxx是未成年人犯罪,xxx犯罪时不满18周岁,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重哥们义气,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属于激情犯罪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上诉人xx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罪、悔罪,被取保后认真学习、积极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xxx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不良记录。
四、海州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建议审判机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社区刑。
综上,上诉人xxx的量刑情节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并且根据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充分考虑上诉人上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作出缓刑判决,给其继续上学的机会。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X日
上诉人:_________,男,___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___室。
上诉人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对上诉人_________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人_________在该犯罪中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
上诉人_________只是案件的参加者,该两起案件并不是其组织、引起、指挥。两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学纠集去架势的,第一起斗殴其没有持械且对方身上的伤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殴其虽然拿了铲子,但铲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准备的工具,是其到达案发现场别人给他的,且对方的伤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诉人_________是未成年人犯罪,_________犯罪时不满18周岁,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重哥们义气,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属于激情犯罪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上诉人_________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罪、悔罪,被取保后认真学习、积极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_________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不良记录。
四、海州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对上诉人_________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建议审判机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社区刑。
综上,上诉人_________的量刑情节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并且根据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充分考虑上诉人上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作出缓刑判决,给其继续上学的机会。
此致
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诉人:XX,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本科文化,无业,
被申诉人:新蔡县人民法院,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案号:
一审: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驻刑二终字第23号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临床用血感染艾滋病,乙肝,丙肝受害人,在长期的上访未果,求诉无门的状况下,后在相关政府官员的故意设计,诱发产生暴力行为,损毁财物事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有罪指控,非法判处受害人2010年8月19日-2011年8月17日有期徒刑一年的监禁。
申诉请求:
请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判,进行无罪认定,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申诉的法定事由: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明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申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新蔡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新公刑提捕字[2010]第122号仅有四项事实指控。
新蔡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新公刑诉字[2010]第151号仅有四项事实指控。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新检刑诉[2010]141号五项事实指控涉嫌伪造虚假事实。
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驻刑二终字第23号:
五项事实认定涉嫌非法认定。
第四项事实指控: 2010年8月14日XX窜至新蔡县古吕镇政府家属院李俊洲家持钉锤将防盗门锁、猫眼砸坏,价值150元。
系伪造事实,非法指控。
另有一未经证实,政府声称受害人持刀刺杀领导未遂的虚假证言一份,系意图栽赃诬陷。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明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
第五项事实指控: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0)081703号与案发现场照片事实不符,证据存在严重的自我矛盾。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称:新蔡县人民法院以受害人XX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五次,虽然毁损价值没有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但其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毁损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严重的是被告人XX在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至于被告人XX犯罪时行为是否节制、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影响本罪名构成。
(2011)驻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称: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XX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损害财物罪的认定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审适用法律有误、判定罪名明显错误。
四。 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不经逮捕,即行审判。中止后,不经告知,即行开庭。
五。原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
此案件并非单纯故意损害财务罪的刑事案件,系一次有预谋的人为制造,设计构陷,对于血浆经济幸存者的人身迫害,一次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谋杀未遂事件。
中国政府作为法治文明国家,作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签署国成员,理应承担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责任,履行承诺,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综上所述,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申诉人:xxx,男,30岁,汉族,G省XX县XX乡人,农民,住G省XX县XX乡XX村,现在押。
胜诉人xxx对XX县人民法院x年8月1日作出的X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xxx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锨正中xxx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 罪刑性质不当,但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惊恐不定,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xxx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xx年12月1日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___年___月___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___年___月___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___年___月___日(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刘______(受害人刘___平之兄),男,______岁,汉族,______区建设局第三施工队工人;住______区同胜胡同甲1号。
我因“_________伤害致死”一案,不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______)高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我是受害人刘___平的哥哥。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收到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______高刑终字第______号)判决书,我认为判决书对杀人犯彭______在定性和量刑上均失公正,叙述事实有出入,我们无法接受。
1、判决书定彭______为伤害致死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______应定故意杀人罪。因为刘___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______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___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上,并一刀刺死刘___平呢?
2、判决书叙述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___平进行拦截和挑畔,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______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均遭到修建队长彭______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______区委和______法院,但都未作处理,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______月______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______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去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上,因此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毋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医院了。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___平根本不在场,怎么会“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十二点,刘___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______用从仓库拿出的`三棱刮刀,一刀刺在刘___平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只身一人,而彭______他们人多势众,我弟弟没带凶器,彭______却带着凶器,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______刺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彭______有期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由于定性不当,所以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治罪。
为此,我们全家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______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___平伸冤,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此致
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