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管理规定(推荐最新19篇

当我们受到启发,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让人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那么好的心得体会是什么样的呢?

规范管理 1

【关键词】数字化档案;规范管理;途径探究

1引言

数字化档案需要通过各项数字化技术将传统档案记录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并且进行存储,该项技术目前为止已经在许多企业进行了拓展。实行数字化档案规范管理,既可以降低档案的管理成本,简化了繁琐的档案流程,也可以提高档案的安全性。另外在进行查询的时候也较传统档案管理更高效省力。但在拓展数字化档案管理的进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更好的思路和形式去进行途径的拓展,力争让数字化档案规范管理真正惠及千万企业,畅通无阻的为企业提供更便利的档案管理。

2数字档案管理现存问题

2.1防火墙设计疏漏

防火墙通常是用来防止电脑被恶意入侵或者植入木马病毒的。一旦企业的数据资料库被恶意侵入或者植入病毒,就相当于过去有贼偷入了重要的档案室库房,可以进行资料的篡改涂抹,甚至可以抹销带走所有的重要资料。这对于企业来说是致命的、难以接受的事故,可以对企业造成巨大的威胁。

2.2更换系统时资料数据遗漏

近年来,信息化时代对于硬件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许多企业会隔一段时间就更新换代新的计算机系统,以便于提升办公效率。但是在更新换代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档案更新备份困难,旧数据难以迁移入新数据库,或者在升级系统时候由于不能兼容导致重要文件的丢失。由于忘记备份在硬盘之中,重装系统引发的电脑故障导致系统内的档案文件被同步格式化等。这些情况,或者是更新失败都可能导致重要资料的丢失和遗落。

2.3档案保管者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新时代的档案管理信息工作对于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更高一层的要求。在过去的传统型档案信息处理事务当中,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更遑论对于风险的防控。不仅没有办法对于档案进行实时的监控,更是缺乏一套有层次的信息管理制度来规范信息安全,非常容易出现信息的外泄和丢失等状况。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也往往缺乏专业性强的专门人才,缺乏能够适应新型档案规范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现有的人力资源模式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成为了企业档案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

3数字化档案规范管理途径实施要点

3.1加强数字档案信息人才培养

数字档案信息建设需要更专业的数字化人才,不仅需要掌握日常工作中会应用到的相关的信息知识,也还要求具有极高的风险防范意识,系统优化管理意识。同时,要能够将知识应用到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去,真正做到能帮助档案信息高效录入,有序整理,风险评估,安全防护。为了满足数字档案信息人才的需求,企业应该有意识地培养老员工进行学习,定期进行人员专业培训。在升级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同时,也要对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做培训和提升。除此之外,可以调整人才引进计划,加强激励政策,扩招一些数字化专业或者信息管理专业的专门性人才。

3.2企业档案和电子政务信息互通共建

企业信息不仅要保留在企业内部,其中和政务有关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来进行采集上传,做到即时输送,在政府平台上长期保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储存信息的安全压力, 类似的数据结构可以有效促进数字信息共享,上传的纷杂档案也可以更好的归档,保管起来更加安全放心[1]。因此,我们在构筑数字信息系统的时候,也要将能否和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互通作为一个重要指标纳入考量。企业的档案部门应该接受政府的培训,按时接纳政府传达的信息,并且积极地配合信息部门展开工作和数字化的建设。

3.3建立完善数字化信息规范管理系统

虽然进行了数字化升级,但在有些企业依然存在使用旧思维来使用新信息档案系统的现象。在我们对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的时候,要遵循一定的规范,优化方式方法。构筑起一整套数字化信息规范管理系统来,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数字化管理的作用。首先,在电子档案入库的时候,要对这些电子文件进行鉴定和分类。根据鉴定来确认每一类型电子文件应有的保管期限,同时删除没有保管价值的垃圾文件。在我们进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设计的时候,就要确定好每一类型电子文件的保管时限,使得系统可以自动识别文件种类,提高审阅的速度效率。随后,要规范制作电子文档的缩印目录,按照部分和文件种类详分层次,每一件都要标注是否已经被归档。这需要档案在设计之初,数字化人员就对于企业有整体的了解,并且深入业务内部的每一个细节来进行专业化的目录项目设计。在进行数字化信息管理的时候需要注意,每一项信息不能只是单纯的存在在档案库里,而是要可以做到活用联动,确保相关部门权限是灵活的,可以做到用时互相调用合作的。

3.4妥善维护档案安全

数字档案对于计算机系统的依赖度更强了,所以在日常使用中我们不仅要维护计算机的硬件,也要注重文件档案的读取环境。积极预先做好备份,常用查阅档和备份档不能放在同一处储存,也不能由相同的管理人来经管,以免发生管理人员渎职修改抹销数据等安全隐患[2]。

4结语

综上所述,档案的数字化规范管理并非一日之功,需要社会和企业共同努力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渐扫清数字化规范管理道路上的诸多障碍。通过探究,本文认为要加强数字规范管理,需要加强人才建设,建立巩固数字信息系统,提倡企业档案和电子政务信息互通共建,增强风险意识妥善维护系统安全。从而更充分地发挥数字化档案管理的真正作用,确保实现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高丹丹.数字化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研究[J].现代企业文化,2019(17):111.

规范管理 2

一、强化措施,规范民主管理

一是做好村务公开,健全制度。各乡镇党委积极尝试推行民主管理,推进依法治村进程,建立了《资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财务政务公开制度》,各村定期将群众关心的党务、政务、财务严格进行公开,使各村筹资筹劳及收入支出更加透明、公正。二是抓好村干部考核监督。乡镇党委把村干部落实民主管理工作情况与村干部工资,使用结合起来,实行目标责任制。年底,组织对各村开展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奖优罚劣,并对民主管理工作不到位,群众意见大的村干部及时进行调整。三是完善党员议事和村民代表决策机制。坚持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研究村级重大事项,对村“两委”班子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是落实村级民主管理的一种有效途径。近年来,全县大部分村认真落实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决策制度统一干群思想,凝聚人心。今年洪广镇北庙村北庙小学建成后要组织群众义务上土方,困难较大,村党支部召开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进行讨论,得到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支持,一些党员带头宣传、带头给亲戚朋友做工作,带头上土方,很快完成土方任务。通过坚持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村干部的作风明显改进,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二、发挥各方作用,促进民主管理。

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各乡镇党委组织开展了“加强民主管理,构建和谐镇村”大讨论,让党员群众解放思想,参与民主管理,端正村风民风。一是发挥党员监督岗的作用。今年开展的“定岗评星”活动,通过设立党政事务监督岗,使一部分党员走上监督村务、政务岗位成立了监督村官的“官”。七月上旬,在党内互助金发放和发展党员工作中,金贵镇党委针对有4名党内互助金发放对象党龄有误和11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短问题,部分党政事务监督岗位的党员,积极与村支部沟通,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纠正。二是提高村民代表议事能力。在推选村民代表过程中,各村注意把政治素质好、议事能力强、协调能力强、落实能力强的“一好三强”党员选为村民代表,有效改善村民代表结构,提高村民代表参政、议政和民主管理的能力,这为村民代表较好地发挥议事作用奠定了基础。三是发挥老党员的作用。各村党支部重视发挥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德高望重的作用,促进民主管理。洪广镇高荣村在财务清理、土地面积核实中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问题,村“两委”班子请离任老党员、村干部向群众进行解释。这些老党员、村干部带头让核实自己的土地面积,带头做好工作,消除了群众误会,化解了矛盾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管理规定 3

一、各组职责

2、指导组主要职责: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结合全市驻村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加强对全市驻村工作的具体指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专家服务团,编发农业科技信息和简�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抓好各项重点工作的督查;起草驻村工作的有关文件和综合性文字材料,定期汇总上报驻村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驻村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制定驻村工作队员管理办法,加强对市直队员的跟踪管理,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队员情况,组织做好全市驻村工作队员的年度考核。

3、宣传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宣传报道计划,加强对全市驻村宣传工作的指导;加强与新闻、宣传、文化等单位的沟通与联络,搞好对驻村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大外宣工作力度;收集、整理各地驻村工作信息,编发市驻村工作简报;根据驻村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组织新闻工作者、文艺工作者深入驻村工作一线体验生活,进一步深化宣传报道的内容。

二、内部管理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实行主任负责制。市驻村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处理日常事务。

2、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组组长、科技服务分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取驻村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安排、布署阶段性工作重点。

3、每周一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例会,总结讲评上周工作,研究安排本周工作。各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都要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本周工作设想,包括对整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例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交流经验、改进工作。

4、会议情况要有专门记录,形成材料报送有关领导,议定事项由综合组负责督查催办。

(二)学习制度

1、学习以自学为主,坚持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以各组为单位,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组长负责制订学习计划,督促个人自学,组织集中学习和讨论。必要时组织驻村办全体人员集中学习。

2、学习内容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报告为主,重点加强对驻村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以及从事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内容的学习。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注重提高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每人每年力争在市以上新闻媒体或宣传刊物上发表稿件5篇以上。

4、要有学习记录,坚持记学习笔记,并结合工作实践撰写心得体会或调研文章

5、遵守学习纪律,除有急办工作外,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三)调研制度

1、开展调查研究是做好驻村工作的基础。驻村办要大兴调研之风,坚持每项工作都要从调研入手。

2、调查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报告精神为指导,围绕驻村工作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进行主动的、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参考。

3、把调查研究同驻村督导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定期组织对工作队的督查、暗访,在督导检查的同时,搞好调查研究,要善于通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4、对调研、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归纳整理,形成调研报告,每位同志每季度要提交一份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四)公文办理制度

1、实行印签、公文、文印规范化管理,明确专人按规定收发公文、保管印章、归档文件资料等。

2、凡外部送来的文电、信件、材料均由综合组专人负责签收,及时送达领导审阅。

3、内部发文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经驻村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由综合组专人编制文号、核稿并交付文印。文件下发应严格按照发文范围通过市委公文交换中心及时发放。急件、县区文件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县区按时领取,并做好领取记录。

4、对领导批示要求传阅的文件、资料等,由综合组及时组织传阅,阅文人员要及时看,并自觉退还,需借阅的应认真履行借阅手续,用后按时退还。

5、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工作机密,妥善保管机要文件,防止丢失和泄密。

(五)值班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与原单位工作完全脱钩,服从领导,全力以赴投入驻村工作。

2、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或早退。

3、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无论时间长短,都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原则上不允许口头请假,确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事后要补写请假条

4、请假的批准权限:各组组长请假须经市驻村办常务副主任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日内由组长批准,两日以内由副主任批准,三日以上的由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主任批准。

5、请销假制度由综合组监督执行。所有请销假要及时报综合组备案,当事人要于假期结束后将请假条原件交给综合组。综合组要建立请销假登记簿,及时统计,掌握情况,适时对外公布。

6、实行节假日、双休日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接待来人来访、接听电话及突发事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并做好值班记录。各组既定值班人员如有临时调整,要提前向综合组备案。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六)来访接待制度

1、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来访工作队员和群众,不论所访事宜是否属自己职责范围,一律不得推诿,应热情接待,妥善处理,负责到底。

2、接待来人来访,态度要诚恳,说话要和气,表态要慎重。对所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不要随便下结论。

3、建立群众来访登记制度,设立专用记录本,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

4、对来人来访所反映问题,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线索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职责权限,拿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来访者或转交有关部门。

(七)卫生制度

1、全体人员要养成文明卫生的良好习惯,做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制度的自觉遵守者。

2、坚持值日制度,每天上午上班前十分钟由值日人员打扫室外卫生区,各组打扫室内卫生,整理内务。

3、坚持做到走廊、墙壁无污物、灰尘、蛛网,卫生间干净、卫生,地面无垃圾、纸屑、痰迹,桌椅、柜等各种办公用具摆放整齐。

4、倾倒垃圾、销毁文件资料要到指定地点,不准在办公室或走廊内焚烧废纸和随意堆放物品,不准向走廊或楼梯倾倒污水。

三、奖惩与考评

为在驻村办内部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对市驻村办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评议和反馈制度。年度工作结束后,市驻村办将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评议,确定优秀、称职、不称职格次,并记入本人档案。

对每位同志平时表现和工作业绩,市驻村办将随时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反馈,并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驻村办工作人员与驻村队员同等待遇,工作一年时间计算为下基层锻炼时间,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同等条件下,对表现好的工作人员可建议组织上优先提拔重用,成绩特别突出的可建议组织上破格提拔。

对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将给以必要的表扬和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年度评先表彰时,可授予市级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管理规定 4

为加强对系统内各类车辆的管理,既保障工作,又节省开支,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主要保证单位领导及干部职工履行公务或开展业务工作时使用。

2、车辆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

①单位领导用车、干部职工办事确需用车,由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同志直接派遣。

②离退休老干部用车,在保证工作用车的前提下,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优先安排。

③外单位借车,实行从严控制,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④业务工程车使用由业务部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派车,出城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派车。

3、凡因工作需要出城办事、开会等长途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科室(部室)一般应提前一天以上,提出详细计划(如时间、去向、乘车人数),报办公室统筹安排,尽量做到多人多事合用一车。

4、实行司机凭派车单出车的制度。未经办公室签发派车单,司机不得擅自出车,否则,每次对司机扣罚100元。

5、车辆固定到司机,实行单车责任制,擅自借车给他人驾驶使用,一次罚固定驾驶员100元。如司机有特殊情况(病、事假),应提前请假,并将所管驾驶车辆和车辆钥匙、证件交给各单位办公室,以备急用。

6、车辆保险由各单位办公室按有关车辆保险法律法规办理,办理车辆保险负责人不得违规办理,否则按有关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处理。

7、车辆供应汽油证由各单位办公室会同财务中心统购统管,司机加油要事先报告管车人,加油后要登记签名。

8、车辆维修要实行报告制和预算制。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提出维修时,先向办公室申报书面理由和预算经费,2000元以下的报分管领导批准,2000元以上的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维修必须到各单位指定的维修厂,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

9、驾驶员在行车时,要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和疲劳驾驶。

10、驾驶员要做到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得让车辆带病上路,驾驶员让车辆带病上路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应由驾驶员承担。

11、驾驶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爱护车辆,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争做优秀驾驶员。

12、驾驶员出车补助统一规定为每台车每月补助200元。

13、驾驶员劳保费每月固定为10元,行车安全奖统一规定为每人每月50元,劳保费及行车安全奖按月发放。

14、业务工程车兼职驾驶员节假日加班补助视同各单位工作人员对待。

15、对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理,凡实行绩效挂钩的单位驾驶员,发生违章肇事的,除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进行下列处罚:

①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负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扣发当季安全奖150元;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除扣发半年安全奖300元外,还要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单位的损失,从驾驶员工资中扣赔。

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负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扣发半年安全奖300元;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除扣发当年安全奖600元外,还要按经济损失的15%赔偿单位的损失,从驾驶员工资中扣赔。

规章管理制度 5

第一条?目的.为使本集团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集团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绝对控股。相对控制、或由台方为主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各企业(泛指集团公司本部与下属企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有关责任人员核准后,由集团公司本部与下属企业的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新进人员经考核及审查合格后,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办理《员工登记表》(见附表一),原则上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当缩短其试用时间;优秀人才特聘者,可免去试用期,直接任用。第五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五日者,不给薪资.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送交下列表证: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近期医院健康检查表(原件);

??????3.?本人学历证和职务资格证复印件;

??????4.《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或《聘用手册》或《退休证》(其中一件);

??????5.?外地户籍人员还应具备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外出务工证9或允许外出工作的证明以及档案材料存放单位的证明材料);

??????6.?半身免冠照片五张;

??????7.?试用同意书;

??????8.?人事资料卡;

??????9.?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者;

4.?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7.?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一经录用或做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都应与用工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聘任合约书》(见附件一、二、三),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正式录用的职工必须承诺:不论是什么缘由离职时,解除劳动合同和聘任关系后,不得从事与本集团有竞争的相同行业的工作,否则视为对本集团不忠诚,一概不予录用。

第三章?工作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事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必须了解企业的宗旨、风格、精神,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3.每个员工必须保证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

?????4.不得兼任本集团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职务成在外从事与本集团及所属公司经营业务类似的商业业务活动。

?????5.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6.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接受不当之招待和贪污舞弊,或以企业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7.员工在工作期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的工作场所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防止危险,增进效益。

????8.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9.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携带公物出单位。

????10.未经主管允许,严禁进入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擅离职守。

????11.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卫生。

????12.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13.各级主管及各级主管必须注意本身的修养,领导所属员工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废水平,使员工在职业上育安全感。

????14.工作时间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确有重要事情,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

????15.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十二条?因工作或生产任务需要加班,无特殊原因,员工不得推诿。按集团公司制度规定,井经主管领导批准的加班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加班工资,每月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到岗者为迟到。

(2)工作终了前下班者为早退。

(3)超过上班时间十五分钟,迟到到岗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早退时同。

2.?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他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核实,双方均以旷工论。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矿工五日或一年旷工达十日者,予以解雇。

第四章?待遇第十四条?本公司依据员工的岗位责任和其对公司的贡献文小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好坏,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待遇.?(有关员工薪资待遇方法另订立)

第十五条?员工的待遇分为:

1.?高级管理人员(指集团总部总监以上职级人员及下属企业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

2.?中级及中级以下员工技照“月薪制”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第十六条?员工待遇,分月薪和日薪:发薪日期为每个月十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井按日薪计算。

第十七条?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另技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休假

第十八条?公司规定每周星期六、日休息,企业可按照本地的有关规定安排每周休息两天。

第十九条?下列假日为国定休假日:

元月一日元旦休假一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节休假三日五月一日劳动节休假一日十月一日、二日国庆节?休假二日

如需加班,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第二十条?员工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全年给特别休假假期如下;

1.?工作满五年以上者?全年给予五天假期;

2.?工作满十年以上者,全年给予十天假期。第二十一条?员工特别休假应在届满规定时间后,在不妨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事先排定休假日期来实施,井按请假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员工当年享受探亲假,不再享受特别休假。第二十三条?员工探亲假可享用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汽车豪华大巴士等交通条件。

第六章?请假第二十四条?员工请假,事假应于前一天向有关领导办理请假手续,依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人依照下列规定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也视同旷工论。

1.?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领班转呈部门经理核准;

2.?请假二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单位主管总经理核准;

3.?请假批准后,请假一律送人事部门留存。?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为培养企业员工忠诚企业敬业守职的精神,弘扬优良作风,抵制各种消极因素,特列以下有关奖惩条例

1.?奖励

(1)奖项及相应条件

a.口头表扬:对在某一项工作中表现较好和全年度中各项工作中表现较好者。

b.忠诚企业奖(记功)

分为两类,一是单项奖,是指在某一项工作中,或者某一事件中,有突出表现,作出显著成绩的员工;二是年度奖,是指在全年度里一直表现比较出色,业绩前茅,在普通员工中比较优秀者。

c.特别敬业奖(记大功)

全年中带领虽工出色完成各项任务,身先士卒,积极进取,有创新精神,有显著业绩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d.特殊贡献奖(记特功)分为两类:一是单项奖,是指在某一项工作中,或者某一事件中,为企业创造突出经济效益或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者;二是年度奖,是指在全年度里作出显著业绩并为企业创造较高效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奖励办法

a.口头表扬:???一次奖励100元

b.忠诚企业奖(记功):?单项奖500元起点,实行奖额可视创造效益额决定;年度奖1000元;并颁发奖励证书。

c.特别敬业奖(记大功),奖3000元井颁发奖励证书。

d.特殊贡献奖(记特功):单项奖2000元起点,实际奖额可视创造效益额决定:年度奖8800元;并颁发奖励证书。

(3)名额

单项奖励不受时间、人数限制,随评随奖.年度评比每年根据企业实际员工人数决定评选比例。

2.?处罚

(1)种类及标准

a.口头警告:不服从指令,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马虎出现差错,损失不大,但有负面影响者。

b.警告:不是动机不良,只是由于经验不足,操作不慎,造成过失性质的失误,企业损失不大,且不是主要责任者;不守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执行领导指令,使工作出现差错,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者。

c.?严重警告: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扎实,违背领导的要求,导致工作出现不应有的差错,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且是主要责任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对企业利益和员工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者。

d.?记过:有同“严重警告”所列之错误情节,而且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影响极坏者。

e.?记大过:完全由于个人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不守职,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及难以挽回的影响,责任重大者。

(2)处罚办法

a.?口头警告:一次处以罚款200元:三次口头警告即为一次警告。

b.警告:一次处以罚款500元;企业内部通报;三次警告即为一次严重警告。

c.?严重警告:一次处以罚款l000元;企业内部通报:三次严重警告即为一次记过。

d.记过:一次处以罚款15OO元;企业内部通报井停职考查,二次记过即为一次记大过。

e.?记大过:一次处以罚款2000元;企业内部通报井以降职,记大过后再受任何处罚即须给予最后警告、免职或辞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坚决予以开除。

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者;

2.?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3.?在公司内者;

4.?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5.?擅自泄露公司机密者;

6.?无故损坏公司财物,损失重大者;

7.?未经集团领导批准,兼任其他企业职务或兼营本公司类同业务者;

8.?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9.?无故连续旷工。

第八章?考绩

第二十七条?员工考绩分为:

1.试用考核:员工在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报经(企业)总经理核准后,方得正式雇佣。

2.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品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做严格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部门应将员工考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便办理年度考绩。

3.年度考绩:企业总经理(经营管理负责人)按《资产代表委托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考绩,其他干部和员工考绩办法另定之。第二十八条?考绩成绩分为特优、优、甲、乙、丙五种。第二十九条?员工年度考绩由主管初核,隔级复核,(企业)总经理核定;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总经理初核,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复核;企业总经理考绩由集团公司人才资源部和财务管理部等部门负责操作,最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核定。第三十条?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或贻误。

第九章?出差第三十一条?员工出差分为“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三十二条?长程出差:

1.各类人员出差均需逐级报批,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和集团本部人员出差均需报集团公司办公室。

2.?员工差旅费支付标准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短程出差:

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向上一级主管报告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按出差计划到达每一预定出差地点时,应与公司联络,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章?培训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第三十六条?员工培训分为:

1.?职前培训: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培训,由各企业人事部门统筹办理,内容为:

(1)公司简介(包括投资者和公司总部)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2)业务特点,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的说明。

(3)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2.?在职培训: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各级主管应随机施教,以求精进:公司组织必要的培训。

3.?专业培训:视业务需要,挑选优秀干部到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或公司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做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以便达成任务。

4.?提职培训:员工职务提升后,应通过必要的任职培训,以了解新职务的任务和责任、权限。

第十一章?福利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公司总部在人才资源部下设立福利分部,各企业设有专门负责的员工福利人员。由此部门人员办理有关福利事宜,规程另定。?

第十二章?保险

第三十八条?符合国家规定有关条件的员工,公司在他们正式被公司录用后,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录用员工办理养老金、公积金、住院医疗基金和待业基金手续。第三十九条?凡被本公司聘用的员工视工种需要,有必要的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由人事(福利)部门办理。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第十三章?资遣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予资遣:

1.?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因业务紧缩,全部或局部歇业者;

2.?因不可抗拒力停业一个月以上者;

3.?员工因病结束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先工作公司也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第四十一条?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1.?历年平均考绩较差者为先;

2.?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者为先;

3.?工作效率低下者为先。第四十二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2.?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通知。

3.?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通知。第四十三条?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在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请假期间工资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佣,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照发。第四十四条?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辞退或自行辞职者,以解雇论,不发资遣费;劳动(务)合同到期,一方提出不续签下一轮合约的,也不发资遣费。第四十五条?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1.?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的资遣费,但最多只能发六个月的资遣费,按在职最后一个月标准工资计算。

2.?依前款计算的剩余月数,满半年发给半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不计资遣费。?

第十四章?离职

第四十六条?员工不能继续工作时,得填具“离职申请书”,呈报部门主管核转(企业)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离职交接书》(见附表二)所涉事项交接手续清楚,始得离职,井视员工需要开给《离职证明书》。第四十七条?员工辞职,主管以上人员应于三十日前;一般员工于十五日前提出申请,未依上述规定日期提出申请书,其应得薪资于离职后三个月后发给。?

第十五章?附则

管理规定 6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3、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九条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办公室按照部门填制的经领导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统一负责采购。数额较大,应由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会计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各部室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部室为单位造册登记,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生丢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各部室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应由各部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领导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部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坚持每年对公司财产全面清查一次,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如发现财产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在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财产,查明原因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低值易耗品的购入

1、购入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购入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

2、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门做出计划,须填写《购置物品申请单》,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

3、一次性购入金额、数量较大的物品,要签订购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管理

1、办公室购入低值易耗品后应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根据发票清点实物,填写“实物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登记入账,一份随发票报销交财务。

2、部门领用耗品时,应填写出库单,经批准后,保管根据出库单交付实物。

3、保管人员应建立实物明细账,并根据实物入库单、出库单登记账薄。

第七章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因场地租赁而发生的向场地租赁单位收取的场租收入和宣传费收入、职工个人往来欠款。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应于每月底对应收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并向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经营部经理上报《应收账款明细表》。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应收款项予以催收、核查。经营部门收回的现金、支票要及时上交财务,由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职工出差、办公事需借现金周转的,本人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长期欠款不还或挂账不清,不予办理新借款。业务往来单位的业务人员特殊需要借款时,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有关人员代办,并负责收回借款。

第二十八条职工个人欠款应于出差回来、办完公事后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用完的现金应退交财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半月,超过半月在考绩工资中扣除本人20分。差旅费的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报销单据,交财务人员审核后,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关于经营部、公司营业款结账工作程序

1、经营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室备案。

2、经营部、公司各自指派专人负责,依合同内容、金额登记备查簿,根据结款情况及时登记备查簿。

3、月末由财务向总经理、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经营部、公司提供本月及以前月份《应收账款明细表》。

4、每周一经营部、公司将本周经营收入情况报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5、两个月未收回的款项由财务分别报各经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限期催收,并相应扣罚相关部门的考绩分数。

规章管理制度 7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 8

第二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市交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江河(含围内主干河涌)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洪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镇(区)就相应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领导,接受市水利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六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护堤地范围:捍卫5万亩以上面积的堤防,外坡从堤防达标外坡脚线算起,留38米为堤防保护地,内坡以堤防达标内坡脚线算起,至堤内方向30米为堤内护堤地范围,堤防达标内坡脚至堤内方向30至38米为护堤规划控制范围;捍卫1万亩以上面积的堤防从内、外坡脚算起每侧留30米为堤防保护地。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加宽10到20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七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经镇(区)水利会审核后,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得市交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第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堤外子围的防洪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在堤围保护地种植护堤植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的闸门、机械设施的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十三条凡利用堤顶作公路运输的,必须经镇(区)水利会同意,所用堤段路面的维修养护所涉及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除防洪抢险外,堤围禁止大型载重车通行。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厂房、仓库、工业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工程设施)。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或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陶瓷碎片、瓦砾、垃圾,葬坟,开展集市贸易、设摊摆卖活动等。

第十七条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市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交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对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提高堤外子围防洪标准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航运物体,葬坟,存放物料,开展集市贸易设摊摆卖活动等;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或进行考古发掘、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的启、闭设备或越权指挥的;

(五)损坏堤围、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的,损毁防洪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照明等设施的;

(六)未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堤围作公路运输并造成堤围损坏的,大型载重车在堤围作交通运输的。

第十九条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规定 9

车辆通行费票据是财务管理和核算的有效凭证,为规范和完善通行费票据的使用,加强对弃票的管理,防止贪污,堵塞漏洞,特制定本规定。

一、弃票定义:弃票是指收费站已使用或经收费管理系统打印交给车主或驾驶员,但车主或驾驶员弃之于收费亭或收费广场的有效票据。

二、弃票范围:包括江苏省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收据(计打票)、江苏省车辆通行费统一收据(定额票)、江苏省车辆通行费统一收据及各类月票。

三、弃票管理:

1、收费站弃票登记簿的保管、领发和审核由征稽股负责,各收费班组弃票登记簿领入、发放由副班长负责。

2、弃票登记簿收费、稽查员一人一册,使用完毕后换领。征稽股对使用完毕的弃票登记簿整理、编号,每年装订一次。

3、发生收费亭内弃票时,收费员应立即登记,并将弃票放入弃票箱,做到“前车不登记,后车不收费”。

4、收费广场有弃票的,稽查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将弃票捡起,交班时进行登记。

5、交班时,由副班长负责收取各弃票箱的废票,连同收费、稽查员的废票登记簿一并上交,统一交征稽股核对、查验。

6、征稽股负责将各收费、稽查员弃票登记簿与弃票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返还班组和上报站长,在每周站务会议上通报。

7、征稽股按收费、稽查员分类序时汇总登记弃票管理台账,核对后的弃票统一造册保管。

四、弃票销毁:

1、弃票每季度销毁一次,销毁日期为季末最后一天。

2、弃票销毁由征稽股提出,票财股负责编制销毁清册,填报《弃票销毁审批表》,报高管中心收费科备案。

3、经高管中心领导批准后进行弃票销毁。

4、销毁由高管中心收费科、收费站征稽股、票财股共同参与并签名确认。

5、使用碎纸机作为销毁工具,粉碎后的纸屑当场处理完毕。

规章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蔬,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务管理由集团副总领导,行政办公室执行管理(下文称总办),各企业司设分管职能人员。

第二章关于文件收发管理

第三条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公司的所有报告呈文及外送文件,都必须通过总办登记办理、呈报,不得积压迟误。属于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公司的文件由总办负责起草和审核,公司总经理签发:集团各部门的文件由部门负责起草和审核,部门总监签发。

第五条文件签发后,送总办秘书处统一安排打印,打印后送回起草部门校对,校对无误后方能复印、盖章、发送。

第六条文件的原稿应送总办保存备查。

第七条属于机密的文件,核稿人应注明"机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八条文件统一由总办负责发送。送件人应将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收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向文件签发人报告报送结果,机密文什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第三章关于印章管理

第九条集团和所属各公司的印章(含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业务专用章)必须按规范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十条印章实施使用前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领导审批和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总办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专人保管。所属各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使用公章,凡会令本公司、企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不会令本公司、企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各企业总经理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集团或下属公司使用合同专用章,必须凭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同意的《经济合同审批表》(见《合同管理制度》附件)才能使用,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使用业务专用章,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经理以上的领导批准才能使用,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和银行帐户印鉴的保管和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均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印章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公司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严禁将印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员工随身携带各种印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带出。

第十九条对外地销售中心或长期派驻外地之机构的合同专用章,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按集团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公司规定的,应报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切后果由主办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印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谓重大事项系指:

1.公司增加固定资产;

2.重大的经济合同签订;

3.涉及大额(一般指5000元以上)的对外礼仪行为;

4.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外地出差达两天(含)以上或请假两天(含)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事故,如:法律诉讼、人员工伤、经济损失等;

6.涉及对外投资项目:对内新产品开发和较大新工艺设计改革事项;

7.与合作方或合资方有意见矛盾;

8.其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事项。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集团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口头汇报,事后将详细处理情况用文字报告形式送总办,依文件收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出差或请假应填写《员工因公出差(郊县、外省市)审核表》(见本《须知》P144表二),并于前两天送总办,依文件收发程序办理。

第五章关于办公用品.低耗品领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关于办公用品开支原则按集团《关于费用开支的规定》第三章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职工进出公司涉及领或交还办公用品的,需凭人才资源部调令到总务处办理有关的必要手续。

第六章关于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务车辆是为服务客户、公司领导和接送员工上下班使用,所以公务车辆的管理甚为重要。使用公务车辆必须依照规定办理,严禁公车私用及无效益使用。

第二十八条有关公务车辆申请使用规定如下:

1.除交通车早晚各开一班外,其余时间所有公务车辆的使用均需填(车辆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经总办秘书处排定后才能用车。

2.(车辆使用申请表》应于使用前一日中午十二时以前送达总办秘书处,以利安排及协调公务车辆。

3.有关安排的顺序以客户使用为先、总公司领导其次、其他子公司领导再其次。如有特殊情况由主管副总经理协调处理。一般管理人员,在无特急事宜的一般情况下,目的地在本市区内的,不派专车。

第二十九条有关公务车辆的行车记录规定如下:

1.有关公务车辆的行车需填写(行车记录表,(见附件二)。

2.《行车记录表》由司机填写,使用者签认,每月汇总呈送总办,以利统计分析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并向各使用单位结算费用。

3.集团内实行有价有偿使用车辆结算制。有关收费标准请参照《公务车辆使用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三)。

第三十条有关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与违章事项规定如下:

1.公务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使用者负有监督的责任,严禁为赶时间而违反交通法规。

2.遇有交通事故或违章行为,必须立即回报总办,并依照法规处理,切勿私下解决。

3.因交通事故或违�

4.发生交通事故,公务车辆驾驶员经裁定无违章行为,其任何损失均由公司负责。

第三十一条有关公务车辆的保养与维修规定如下:

1.保养均需在一定里程数内进行,严禁超过规定里程数而未做保养工作。

2.驾驶员每日早晨发车前应检查车况,并随时保持车内与车身的清洁、光亮,如发现车况有问题应及时回报总办并速修复。若强行行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保养及自然磨损的维修费用由公司负责,发生事故或碰撞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4.每辆公务车辆的保养及维修均需填写(保养维修记录表》(如附件四),每月汇总送总办,由主管行政副总审批。

5.驾驶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若因时间延误所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有关公务车辆的停放与驾驶员休息的规定如下:

1.公务车辆进入公司,下客(货)完成时,应立即停放在专属车位上,严禁任意停放。

2.驾驶员没有派车任务时,应及时保养或清洁车辆或在驾驶员休息室休息,严禁串岗或外出。

3.驾驶员是以服务客户与公司领导为原则,因此其上下班时间应以任务完成为标准。

第三十三条有关公务车辆交接的规定如下:

1.驾驶员平时应保管好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卡、年检证、车辆维修手册等证件。

规章管理制度 11

第二百零五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二百零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二百一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百一十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二百一十四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六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百一十七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百一十九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百二十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百二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百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百二十六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二十九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百三十一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二百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二百四十一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二百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二百五十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二百五十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二百五十五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二百五十八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二百六十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规章管理制度 12

关键词:图书馆管理;制度化管理;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8.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1

一、引言:

信息时代的到来促使图书馆管理工作带有了新的发展,传统的图书馆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需要,我们需要创新管理制度,对图书馆管理实施改革。为了提高图书管理工作,我们要看清当前管理制度的缺陷,根据相关问题寻求解决途径,从而完善图书馆的管理机制。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图书馆管理制度中的问题,然后具体探讨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建设策略。

二、目前图书馆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中权利与义务失衡。

在图书馆管理制度中,针对读者规章制度较多,制度明确的表明了读者的义务,很少或完全没有指出读者的合法权利,规章制度缺少对读者权利的说明。根据这一现象,我们会发现图书管理工作是以制度为主体,将读者作为客体,相关规章制度仅仅是用来对读者的一些不良行为进行约束的。长此以往,就会造成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影响了制度的功能发挥,给读者增添了许多的心理负担,不能够使读者轻松自在的去查阅文献资料,降低了读者查阅资料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图书馆的利用率。

(二)管理制度中缺乏主体意识。

人是制度的执行者,是行为的操控者,是制度执行的主体。而一些图书馆片面强调制度,缺乏主体意识,使管理制度单纯的发挥了惩罚、约束人的作用,没有注重规章制度对人的教化功能。只有惩罚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很好的教化主体行为,从而使人们对管理制度不够重视,不能够很好的执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相互关联的,两者缺一不可,为此我们要完善管理制度的主体意识,使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

(三)管理制度缺少司法规定。

在图书馆管理制度中,明确指出了读者的义务,针对读者的一些错误行为,管理者需要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这样以来,制度的制定者和行为的处罚者都是管理人员,缺乏公正性。从司法角度看,管理人员亦是司法主体,读者与制度一旦起冲突,只有读者接受处罚这一种判定,管理制度相当专制,不利于图书馆管理制度功能的发挥,对图书馆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限制。

三、加强图书馆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人性化和制度化管理相结合。

图书馆管理主要以人性化管理和制度化管理为主,人性化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的,它是一种软式管理手段。而制度化管理是本着以制度为本的原则实施的,主要强调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是一种硬式管理手段。目前,图书馆管理制度多以制度化管理为主,相对于人性化管理来说,它更注重人对制度的遵守,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其管理理念及管理机制相对落后,不能够充分发挥图书馆的功能,阻碍了图书馆发展的脚步。人性化管理是从人权角度考虑的,它注重读者与管理者的沟通,能够对人产生一定的教化功能,容易被人从心底接受。由此可见,只有建立科学的规章制度,将人性化管理渗透到规章制度中,才能使图书馆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进一步推动图书馆的发展。

(二)管理制度要明确指出读者的权利。

在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中,只是单向的指出读者应遵循的义务,不利于读者行使自己的权利,对读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单向的管理制度具有不合理性,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在制定制度时,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增强主观意识,将读者的权利明确指出,公示获取图书借阅证的读者权利,利用科学管理手段进行资源整合。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我们既要了解读者的义务,又要明确读者的权利,对于读者应履行的义务要采用合理手段进行说明,对于读者的权利要给予尊重和保护,给读者充分的自利,让读者可以自由选择,进一步实现读者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使图书馆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另外,在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中,我们还要正确诠释读者的个性化需求,对读者提出的要求要给予尊重,可以尽量避免个性化需求的产生,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手段。

(三)加强相关人员的制度培训。

为了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我们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将读者权利明确化,然后依据制度进行科学管理。然而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一旦相关人员缺乏制度认识,只是单向的惩罚读者,无视读者的权利,那么就会使人对制度产生蔑视,不利于制度的顺利执行。为此,我们要重视管理人员对读者权利规定的学习,让他们能够坚持奖励与惩罚共存的管理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奖励对图书馆建设关心、对图书馆管理用心的人,惩罚破坏图书馆建设、霸道执行规章制度的人。当然,对于一些违反规定的人,首先要进行人性化教育,如果教育无效便可采取强制手段。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加强读者的制度教育,可以通过讲座、宣传等手段对读者进行制度教育,使读者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充分认识自己的义务,不仅要禁止一切违反规定的行为,还要对有违反规定的人进行劝阻或检举,用实际行动来促进图书馆的建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做好图书馆管理工作,就需要将人性化和制度化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图书馆管理机制,采用人性化管理手段使图书馆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发展。通过对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分析,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健全图书馆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只有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才能使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更加系统化。

参考文献:

[1]郑倩婕。关于图书馆规章制度与人性化管理的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05)

[2]靳改花。试论激励机制在图书馆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03)

规章管理制度 13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管理 14

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和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等有关工作。刚才,县国土资源局利鹏同志对制订我县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及其考核办法作了详细说明,我完全同意,请同志们对照责任书和考核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简要传达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如何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做好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等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传达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7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坚决严格执行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决心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工作,确保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各县区委书记、县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区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及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长、执法队队长参加了会议。市委陈建华书记就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刘小华市长就贯彻落实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作了主题报告。

陈建华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规范土地管理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发展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在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依法征地过程中,必须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多引进用地少、税收多的项目,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为未来留足发展空间。同时,要扎实做好新一轮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

刘小华市长在讲话中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贯彻落实省委张德江书记“三句硬话”和黄华华省长“六个一律不批”,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委发〔20****〕11号)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征地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市直和各县区近期要对准备和正在征用的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征地手续不完备和与农民分歧未解决的,一律暂停征用。同时在会上,刘小华市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为充分盘活和合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会议还明确要求,从现在起至明年5月,对全市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依法对闲置土地、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注册资本未到位的项目用地、非法转让的土地进行处置。

二、认清形势,从严要求,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问题始终是我县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执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又是确保当前我县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势头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推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保护制度,重点要做到“三个强化”:

(一)强化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土地管理、利用和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全县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从1996年的9408元上升到2006年的13786.21元,增长率31.76%。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国土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多地少已� 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严重滞后。按照《紫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中确定的主要控制性指标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增量为10440亩,现在实际用地达34158.9亩,突破23718.9亩,如果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跟不上,不仅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消化好,而且今后我县发展空间将会受到严重限制。三是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目前,全县没有批文的用地有2292.8亩。四是土地利用效率低。2006年我县单位用地GDP产出仅13786.21元,而全市平均达29.62万元,对比差距巨大。针对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创新思路,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规范土地管理工作落实

按照市下达计划,今年我县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3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超过2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4公顷,其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2公顷,独立选址项目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2公顷;补充耕地数量不少于94.25公顷,其中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不少于12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82.25公顷。执行这个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必须做到“五个坚决”。

一要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去年,我县制订出台了《紫金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各镇要按照考核办法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至2006年底,我县耕地保有量达42.5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0.44万亩,其中各镇划定的保护区面积38.90万亩,代深圳、中山两市代保面积1.54万亩。可以说现在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已占耕地总面积的95%左右,保护任务重。为此,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紫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要坚决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禽畜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要坚决执行“六个一律不批”。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年度计划指标已用完的,未依法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未按预审要求完善相关内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禁止性项目、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项目、别墅项目、高尔夫项目,一律不得报批用地。同时,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设用地供应公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决不能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六个一律不批”是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纪律,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完善征地制度,各镇、工业园区引进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一律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预审程序把好预审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给予预审上报。二是征地实行“二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公告和土地丈量登记;严格执行省批转我县征地补偿标准最低保护价:县城2.2万元/亩,古竹、龙窝、蓝塘1.86万元/亩,其它镇1.66万元/亩。三是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制度。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业用地一律进入县土地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工业用地出让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我县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20元的标准。

三要坚决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规范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土地管理的同时,优化土地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一方面要按照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镇要根据本镇规划要求,调整好今后20年经济发展所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七大”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全面转入县、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使修编后的县、镇规划更加适应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富有操作性和合理性,为今后20年我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以县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各镇配合,在年底前完成全县20个镇所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有保有压,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布局和各镇发展实际,区别不同情况,集中土地保重点、保发展,确保重点项目、重点产业、重大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

四要坚决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破解我县土地资源瓶颈的迫切要求和重大举措。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促进转变用地观念和用地方式的办法和措施,坚定不移地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路子。坚持成本体现补偿、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加大土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遏制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利益冲动,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通过建立健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机制,拓展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要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要求,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杜绝“规划跟着项目走,土地任由投资者圈占”的现象。要提供项目“入园”的条件,多引进占用土地少、内销比例大、创造税收多、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动土地利用率实现重大突破。着力挖掘潜力,盘活消化存量土地。通过拆迁改造、整体搬迁、整理等方式改造城中村和旧村庄,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加快处置抵债土地,显化土地价值,盘活闲置土地。健全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快研究制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办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要坚决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有效、坚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网络。切实加强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协调机制,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各镇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国土资源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给予配合和监督,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取得实效。刚才,县政府与各镇分别签订了耕地保护与执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责任书,定下了军令状。大家务必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这不是图形式走过场,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是郑重严肃的承诺。同时,县根据省、市的要求,已正式出台考核办法,年终统一考核,凡是做得好的将给予奖励,凡是违法违规的,将严肃查处。

(三)强化发展意识,消除土地管理认识误区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最根本目的是要更好地保障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必须正确处理好土地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两种主要关系,切实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一要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和加强土地管理的关系。当前,部分干部群 我们要正确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不是限制我们发展,而是为了更健康地发展,特别是要求我们一定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路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理解国家政策,尊重经济发展规律,顺应经济发展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在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上下功夫,使土地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要正确处理加快发展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关系。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可能不征用土地,而征地就必然涉及农民的利益,就有可能产生一些纠纷。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征用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过程,

就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成果的过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严格按照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三句硬话”的要求,完善征地制度,统一补偿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中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多渠道筹集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从而实现加快发展与维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生活相统一。

三、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于20****年8月至2008年7月底,对全县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依法对闲置土地、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注册资本未到位的项目用地、非法转让的土地进行处置,充分盘活和合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同时,从20****年8月起至20****年12月,对2004年1月1日起至20****年7月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乱搭乱建、未批先建等行为,规范建房报建审批程序,增强全县人民对土地管理的法制观念。要做好这两项工作,做到“六个必须”。

(一)必须统一思想

统一思想,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县土地利用总体水平较低,利用方式较为粗放,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偏低,大部分项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土地利用率偏低,不少企业项目土地利用率不到30%,最低的不到10%,建筑容积率基本上小于1.0,最低的只有0.5;土地浪费现象较严重,截至今年6月份,全县仍有在册登记的闲置土地384宗,面积531.6亩。在当前我县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乱搭乱建、未批先建等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已�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决心一次下足,政策一次完善,措施一次到位,问题一次解决”,确保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必须摸清底数

这次清理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彻底清理全县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因此,要准确摸清全县范围内已依法征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和经依法审批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出现闲置,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基本情况,决不能因为工作马虎而出现“漏网之鱼”。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户,要逐宗(块、户)定性,做到一宗(块、户)一档,为依法处置提供依据。

(三)必须依法办事

(四)必须强化宣传

加强宣传,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手段。在行动期间,县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做到电视有画面,电台有声音;对各镇清理工作的好做法、好成效进行跟踪报道;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违法违规的负面典型要进行曝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组成精干的工作队伍,深入做好相关单位、企业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坚持讲规矩、讲道理、讲发展,使有关清理对象的思想从抵触转向配合,从误解转向支持,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必须讲究方法

在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专项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依情依理解决问题。要坚持说服教育在前,依法清理在后,把道理给群众讲清楚,把疏导措施落到实处,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要在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的基础上,处处注重以人为本,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既达到清理的目的,又想方设法解决企业、群众的实际困难,从而赢得广大群众对清理行动的支持与配合。

(六)必须加强协作

上下联动,部门合作,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内在要求。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县政府分别成立了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清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本人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清理行动中,要做到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领导小组成员要始终坚持在第一线,指挥每一次大小行动,深入做好“难通户”思想工作;要对照工作计划,及时掌握清理进度,强化督促检查,加强指导服务,促使清理工作高效推进;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如实组织申报,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可靠。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县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目标任务已定,关键在于抓落实。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统一思想,把规范土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抓出成效。

(一)责任落实要到位

市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提出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中,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今天,县政府与各镇签订责任书,镇长是第一责任人,镇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执行责任书的具体方案,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各镇主要负责人要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着力抓,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职责、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督促检查要到位

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有效、坚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网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协调机制,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执法查处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耕地保护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出现问题的有关责任领导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并作出严肃处理。在清理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中,要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队伍建设要到位

要切实抓好国土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县国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发挥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履行好土地利用的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特别要增强主动把关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属重大问题,务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真正为政府管理土地放好哨、站好岗,守住我县耕地“红线”。

五、把握要求,密切配合,全面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国务院已决定自20****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用两年半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会议精神,进一步动员部署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开展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理顺土地权属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土地调查社会关注度高、牵涉面广,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和每一个用地单位,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影响,宣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消除各方面的疑虑,使用地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管理规定 15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

第三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市急救中心、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

(二)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诊科;

(三)急救点。

第七条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其辖区设立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承担其辖区日常社会急救调度指挥任务,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第八条急救分中心、急救点应当按照全市社会急救资源规划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标准执行。

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市急救中心独立设立、医疗机构独立设立、市急救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设立等形式设立。

急救点的设立可以根据急救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设立。

第九条市急救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统一调度指挥,收集、处理、储存和分析社会急救信息,指导各相关单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担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日常院前急救任务;

(三)承担重大节庆、大型集会社会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四)指导开展全市社会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急救分中心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救护任务;

(二)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交付的其他社会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急诊科职责:

(一)接收急诊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调度指挥机构调度指挥,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第十二条急救点职责:

(一)在调度指挥机构指导下对所属区域内的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抢救;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

(三)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宣传。

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市设立“120”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三个月。“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

禁止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做好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

(二)按规定和需要配置救护车辆,救护车辆应当印有国际通用的急救标志和急救专用标志,按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从事社会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备护士资格并具备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

第十六条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不得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条鼓励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的限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病人,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放行;

(三)公安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协助调查无法证明其身份急、危、重伤病员有关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时,应当维护事发现场秩序;

(四)重大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体系管理相关规定,协助调用非医疗单位和个人的运输工具,执行临时性急救运送任务。

第二十四条交通场站、游泳场馆、旅游景点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基本知识的培训或宣传。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单位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提高全民自救互救意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急诊工作。

同等条件晋升职称时,应当优先考虑专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急救医疗问题的投诉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

(一)不在规定时间派出救护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社会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二)急救分中心未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可处警告或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可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

(二)重特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

(四)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

(五)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

第三十二条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急救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管理规定 16

为保障门禁管理措施的落实,营造文明、和谐、安全、有序的宿舍楼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宿在学10、11、15楼的学生须携带本人的门禁卡从门禁通道出入宿舍楼。

二、门禁卡只限本人在所住宿舍楼使用,禁止转借他人。冒用他人门禁卡的,管理人员有权立即没收。

三、未携带门禁卡的楼内人员,须经管理人员核实身份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四、无卡人员进入宿舍楼,要主动向管理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情况,在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校内外来访会客人员,在会客规定时间,按照会客制度在规定地点会客。

六、学生因毕业、出国、休学等原因离校时,须将门禁卡交回中国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之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七、门禁卡遗失后,需到学11楼东侧的中国学生管理办公室及时补办并交纳补办费,以便管理系统迅速注销遗失的门禁卡,消除安全隐患。

八、各学院学生应当自觉遵守门禁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凭门禁卡有序出入宿舍楼的安全通道。出入时间:冬季:早6:00至晚23:00;夏季:早6:00至晚23:30。

九、违反规定者,学生住宿服务中心将视情况通报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或研究生部。由所在学院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本规定适用本校的各类学生及出入学生宿舍的相关人员。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住宿服务中心

**年**月**日

规章管理制度 17

一,案件管辖范围经济检察部门负责受理、侦查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偷税、抗税案(刑法第121条);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刑法第126条);

(三)假冒商标案(刑法第127条);

(四)贪污案(刑法第155条);

(五)贿赂案(刑法第185条);

(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纪检察部门负责受理、侦查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14条);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136条);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138条);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142条);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143条);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144条);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146条);

(八)非法剥夺公民的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147条);

(九)伪证案(刑法第148条);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149条);

(十一)重婚案(刑法第180条);

(十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186条);

(十三)案(刑法第187条);

(十四)案(刑法第188条);

(十五)私放罪犯案(刑法第190条);

(十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刑法第191条);

(十七)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案件分类标准

经济检察、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标准参见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立案标准。

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或共同贪污、受贿三万元以上的;个人贪污粮食一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二万五千公斤、共同贪污粮食二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三万五千公斤以上的。

(二)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偷税抗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偷税抗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三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在二万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贪污粮食在十万公斤或粮票十五万公斤以上的。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领导机关交办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诈骗犯罪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如: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重大案件。对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对个人诈骗或者走私非法获利个人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特别重大案件。

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侵犯公民民利、人身权利而致残、重伤的;或者影响很坏的。

(四)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人死亡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侵犯公民民利、人身权利而致死一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极为恶劣的。

(四)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五)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三,备案制度

(一)经济检察部门、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式两份,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二)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的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一式二份备查。

(三)特别重大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和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犯罪的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逐级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式二份备查。

(四)对已经报送上级检察院备案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书、免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五)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报来的备案材料,应指定专人审查,承办人应填写《备案材料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报送部门领导或检察长批示。并将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

四,案件侦查、责任制度

(一)案件的受理和立案侦查,由发案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分(市)检察院应对办理重大案件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并对特别重大案件组织或参与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进行检查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一部分案情复杂、特别重大或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犯罪的案件,进行检查指导,或参与一部分案件侦查、工作。

(二)涉及几个县或城市几个区的案件必要时由分(市)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涉及几个地(市)的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必要时由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侦查终结和终止侦查。一般案件由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由县(市、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特别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决定。侦查终结和终止侦查案件的请示报告和决定等有关材料,按照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检察院备查。新晨

(四)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对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立案、侦查终结、终止侦查、、免诉、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或变更,所作的决定,起法律效力。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有关案件方面的决定、指示,要认真执行。

五,健全案件报告制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在每季第一个月的中旬将上季办理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情况综合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月和七月中旬将半年受案、立案和案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在办案中有关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侦查方面的问题,应按照逐级请示、答复的原则办理。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统计报表方面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规章管理制度 18

一、目的:

为加强员工宿舍管理,给大家营造一个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住宿环境。

二、寝室长职责:

1、每间寝室设立室长一名,全面负责本宿舍的卫生、纪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每月制定本宿舍的卫生值日表。

3、寝室长有义务向酒店行政办公室及时汇报寝室内发生的异常情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寝室长进行过失处理。

三、作息时间:

1、员工晚上外出必须在24:00之前归宿,如不能按时回宿舍者,应以请假条的形式报宿舍管理员请假,每月每人不能超过3次。如超过3次,宿舍管理员有权对违纪者处以50元/次的扣款。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归宿的,须由部门最高主管签属的证明。如没有按时归宿,且无夜归证明单或未向宿舍管理员以书面形式请假的,也将予以50元/次的罚款。

2、22:00以后禁止在寝室内接待外来人员,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凡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罚款100元,连续三次则取消住宿资格。如寝室长未对其明确指出或劝阻,则予以过失处理。如外来人员留宿期间发现公物损坏、财物丢失等,将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四、卫生制度:

1、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宿舍良好的卫生环境。

2、每位员工必须按照寝室长安排的卫生值日表按时打扫寝室卫生,包括倒垃圾。

3、值日员工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或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经寝室长提醒后仍不执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纪处理。

4、宿舍所有垃圾必须用垃圾袋装好,由各宿舍当日轮值人员提到指定地点放好,如检查时发现不按要求放置者,罚款10元/次。凡住宿员工将垃圾乱丢乱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5、凡在检查中发现卫生不合格的寝室,该寝室长将受到过失处理,如有明确责任者,则同时给予该责任者作相应的处分。

五、水、电管理:

1、所有寝室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由工程部电工安装、维修,禁止乱接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违者予以100元/次的罚款。

2、入住员工必须注意节电、节水,做到人离灯熄、电断、水关;

3、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家用电器。

4、不得私自乱接电线插座。

5、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水,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工程部。

6、如发现使用禁止使用之电器,则处以50元/次的罚款。

7、由于本人私接电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灾,未造成后果给予责任者以违纪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损失程度给予按价赔偿,并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辞退处分。

六、物品摆放规定:

1、必须保持物品摆放整洁、美观,严禁乱堆、乱放、乱扔,禁止在宿舍内墙面乱刻、乱画、乱钉,违者对责任人予以10分/次的处罚。

2、床上用品必须摆放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统一放置于靠窗户的方向,枕头置于床的另一头,床整,其它床上用品摆放有序。

3、被套、床单须经常清洗,保证干净无异味。

4、鞋子有序摆放于床下,鞋内勿放置袜子,并保证其干净无异味。

5、面盆、水桶置于各自床下,并置面盆于桶上。

6、桌上物品如牙具、口杯、书籍等杂物摆放整齐,桌面干净无水迹。

7、衣物、毛巾挂放在两床间的横杆上,灯架上严禁悬挂任何衣服、袜子等杂物。

8、垃圾置于桶(袋)内,并由当值人员每天处理一次。

9、公用物品除按规定摆放外,每位员工都必须爱护,如属自然损坏,寝室长要及时上报工程部,如属人为破坏,除照价赔偿外,每次罚款20元。

七、管理规定:

1、宿舍管理员具有监督员工宿舍卫生及纪律的责任和权利,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汇报至行政人事部,如知情不报或管理不力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至少20元/次的罚款。

2、宿舍管理员须加强员工宿舍巡视工作,行政人事部不定期组织保安及宿舍管理员对员工宿舍进行卫生、安全、纪律检查。

3、23:00以后禁止放音响和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凡在宿舍内放音响、大声喊叫、酗酒闹事等,影响他人及邻居休息,使酒楼声誉受到损坏者,除后果由本人自负外,酒楼将对当事人给予违纪处罚,如寝室长没提出或劝阻,则负连带责任。

4、对凡有公物损坏的宿舍,有明确责任者的除负责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其责任。本宿舍员工视而不见、知情不报、相互包庇而导致责任不明者,除全体宿舍员工赔偿损失外,并将给予重罚。

5、出入宿舍要随手关门,注意防盗,对因故离开酒楼者,宿舍长负责督促将宿舍物品柜钥匙回收,并上交宿管员。严禁私自配制钥匙和调换门锁,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处以宿管员100元/次的罚款。

6、在宿舍内禁止打架斗殴,因打架斗殴造成公物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辞退处分。

7、宿舍区域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宿舍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宿舍门口及通道不准堵塞,要保持畅通无阻。

9、每位员工必须按时办理好暂住证,并将复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10、员工离职时,必须在办好离职手续后及时搬出宿舍,否则予以罚款。

八、卫生检查规定:

1. 每周一14:00各部门派一名由后勤部主管统一安排卫生检查相关事宜;

2. 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安排参加卫生检查之人员,否则予以50元/次的罚款

管理规定 19

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九条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挪用不足10万元,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侵占、挪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侵占、挪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条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足1公顷(15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未达到第(三)项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二)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且经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违反规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二)泄露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

(三)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本办法所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者给国家利益和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害的;

(三)拒绝、阻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

(四)拒不停止、改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包庇同案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保持土地原貌的;

(二)主动交代问题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费用等有关款项的;

(四)揭发、检举他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从轻处分、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处分;有本办法规定的减轻处分、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管理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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