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X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对定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并不构成故意杀人。
一、被告人无让被害人喝洁厕净的主观故意,无强迫行为,也无帮助自杀行为。
卷二第8页笔录“YYYY叫我和他一起喝农药,我说屋中没有农药,他说,厕所有药,叫我去拿,我就到厕所去把洁厕净拿了出来,他叫我把洁厕净拿过来后,他叫我倒在杯子中”。卷二第14页笔录”我倒出来的目的是吓YYYY,而且我心里面认为他不会喝的,但实际上他却喝了半杯”以上事实充分说明YYYY自己提出喝洁厕净,并喝了洁厕净。被告人倒洁厕主观上仅仅是吓被害人,也认为被害人不会喝,无让YYYY喝洁厕净的主观故意,在喝洁厕净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无逼迫行为,也无帮助行为。
二、被害人死亡应属于个人自杀行为导致。检查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到的“准备双方同时喝下”的事实不属实。
对于被害人死亡系个人自杀有如下证据可佐证:卷二第7页笔录:“.....YYYY叫我去买毒药一起同归于尽,我没有听他的”,二第8页笔录“YYYY叫我和他一起喝农药,我说屋中没有农药,他说,厕所有药。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被告__________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__________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__________《xxx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__________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__________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__________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__________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xxx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__________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伤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XXX公安局依法对XX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X年X月X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XX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但XX的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XX的劝说之下,无奈去XX的同学X家喝酒。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
喝完酒从同学家出来之后,XX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
XX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制裁XX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xxx刑法》、《xxx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xxx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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