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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模(权重25%):每月相对固定。总分25分。
带宽资源(权重25%):每月相对固定。总分25分。
业务成长性(权重25%):反映运营商IDC部门增值业务的新发展,为动态指标。总分25分。
服务成长性(权重25%):反映当月新推出的服务举措,为动态指标。总分25分。
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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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江苏电信数据中心
业务种类:主机托管、带宽提供、设备租赁、IP地址出租、电力资源出租、VIP包间。
带宽资源:南京作为节点之一,与☆☆北京、上海、广州三个超级核心节点直接连接。省网核心节点在南京、无锡,全省的互联网通过这两个核心节点覆盖到13个市公司,节点之间全部以10G颗粒POS电路构成部分全网状结构,以保证网络链路级的高可靠性。目前各市公司均拥有充裕带宽,累计超过620G,出省带宽达到420G。
NO.2天府热线数据中心
业务种类:域名注册、主机托管、一站式全程信息安全服务、专业游戏数据中心(Game Data Center,GDC)
带宽资源:天府热线数据中心旗下拥有20个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星级资质的机房,其中钻石五星AA级机房1个、四星机房3个、三星机房10个、二星机房6个,形成了以成都为核心,市州为辅助,覆盖全川的IDC业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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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宽资源:广州电信IDC是国内三大骨干节点城市之一,其国际出口带宽最宽,并具有充足的国内带宽和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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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IDC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从概念上可以将其理解为公共的商业化的Internet机房,同时它也是一种IT专业服务,是IT工业的重要基础设施。IDC不仅是一个服务概念,而且是一个网络的概念,它构成了网络基础资源的一部分,就像骨干网、接入网一样,提供了一种高端的数据传输(DataDelivery)的服务和高速接入服务。
IDC就是电信部门利用已有的互联网通信线路、带宽资源,建立标准化的电信专业级机房环境,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器托管、租用以及相关增值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通过使用电信的IDC服务器托管业务,企业或政府单位无需再建立自己的专门机房、铺设昂贵的通信线路,也无需高薪聘请网络工程师,即可解决自己使用互联网的许多专业需求。
IDC主机托管主要应用范围是网站、虚拟主机和电子商务等。比如网站,单位通过托管主机,从电信部门分配到互联网静态IP地址后,即可自己的互联网站点,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互联网广泛宣传;虚拟主机是单位通过托管主机,将自己主机的海量硬盘空间出租,为其他客户提供虚拟主机服务,使自己成为ICP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是指单位通过托管主机,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系统,通过这个商业平台来为供应商、批发商、经销商和最终用户提供完善的服务。
IDC即互联网数据中心。它是伴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的需求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成为了新世纪中国互联网产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IDC(互联网数据中心)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它比传统的数据中心有着更深层次的内涵,它是伴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对为ICP、企业、媒体和各类网站提供大规模、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网络批发带宽以及ASP、EC等业务。数据中心在大型主机时代就已出现,那时是为了通过托管、外包或集中方式向企业提供大型主机的管理维护,以达到专业化管理和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IDC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显著特征:在网络中的位置和总的网络带宽容量,它构成了网络基础资源的一部分,就像骨干网、接入网一样,它提供了一种高端的数据传输(Data Delivery)的服务,提供高速接入的服务。
IDC是对入驻(Hosting)企业、商户或网站服务器群托管的场所;是各种模式电子商务赖以安全运作的基础设施,也是支持企业及其商业联盟(其分销商、供应商、客户等)实施价值链管理的平台。
IDC业务是基于高稳定度、宽带宽的电信基础网络平台,提供多种信息服务的综合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有:服务器托管、租用;整机租用、机房租用;虚拟主机、虚拟信箱;系统集成、开发;专业维护;带宽批发以及增值服务等。增值服务包括:流量监控分析、服务器负载均衡、网站镜像、网站加速、远程监控、网络安全等服务。而IDC与ASP的结合将是未来增值业务的主流。
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4月21日
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迅速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号贩子”、“网络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决定从即日起,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在全国联合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现结合有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近期治标为主,围绕社会关注热点,以医疗资源集中地区为重点,各地各部门联合行动,集中优势力量,重拳出击,对重点城市重点医院的“号贩子”打一场“集群战”,围剿通过互联网散布的“号贩子”、“医托”等有害信息,坚决遏制“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猖獗势头。中远期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规范医疗机构广告宣传行为,斩断“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利益链条,铲除“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生存土壤。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医政医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有关司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监督局、宣传司、监督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各有关司局、单位确定1名负责此项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要求相关省(区、市)按照以上内容和模式,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检查、信息通报、案件督办等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4月-6月)。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防严打,对“号贩子”予以有力查处打击,正面引导舆论,切实维护诊疗秩序。主要工作措施包括:
一是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查处打击目标。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选定重点地区,对大型综合性及专科医院周边治安秩序进行摸排,分析梳理110警情和患者群众的反映,确定重点医院列入挂账整治名单,锁定经常在重点医院及周边活动的“号贩子”目标人群,摸清其活动规律。
二是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查处打击声势。各有关省份要针对重点医院和“号贩子”目标人群,研判分析其活动规律,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行动方案,各重点医院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对所有重点医院及周边活动的“号贩子”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和震慑。发现涉嫌“网络医托”活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对相关医疗机构、互联网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加强监控,围剿互联网有害信息。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搜集“代挂号”网站,研判整理互联网“号贩子”和“网络医托”有害信息链接、关键词。各地工作中发现有害信息网址、链接、关键词,及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网信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信息,清除互联网违法违规有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助互联网散布“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信息;通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通报信息,依法对从事“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的违法违规网站进行处置。
四是严格管理,防止“号贩子”扰序。重点医院全面排查可能被“号贩子”利用的管理漏洞,强化医院安保人员配备,加装并切实发挥监控探头作用,按照公安机关的指导加强内部巡逻值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排队挂号正常秩序。属地公安机关及驻院民警加强对群众排队挂号高峰时段重点区域的巡逻盘查,依法查处“号贩子”扰序等违法行为。
五是强化宣传,及时妥善应对舆情。重点医院加大挂号流程途径宣传力度,扩大导医服务,引导患者通过正规途径挂号。各地要积极宣传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方面采取的措施和阶段性成效,正面引导舆论。建立群众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提前准备舆情应对口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第二阶段(7月-10月)。主要任务是:注重标本兼治,持续查处打击“号贩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排查清理医疗相关网站,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梳理医院管理漏洞,完善相关制度并推动落实,加强号源供给和管理,促进公平就医。主要工作措施包括:
一是持续打击,形成高压整治常态。根据摸排情况,各重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实施打击“号贩子”的具体行动计划。每月集中警力组织一次对各重点医院及周边的统一整治行动,对“号贩子”实行不间断地打击;发现存在幕后组织、涉黑涉恶、内外勾结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线索,组织精干力量深挖细查,实施重点打击;发挥驻院民警作用,发现即打、稍乱即整,做好日常打击,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号贩子”的高压态势。
二是集中排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通过互联网医疗广告,其内容必须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行为。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医疗保健、医疗机构网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相关医疗机构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三是完善制度,堵塞挂号流程漏洞。重点医院全面梳理挂号就诊制度,进一步完善诊疗服务流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取消医生个人手工加号条,利用信息系统统一严格管理挂号加号,切实落实复诊预约、诊间预约和转诊服务等措施,结合医院实际逐步推行知名专家团队服务模式。强化身份校验,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医院挂号系统平台与公安机关身份认证系统联网,落实实名制挂号、实名就诊制度。建立预约挂号预付费、退号随机投放等制度,防止号贩子“一手退号、一手抢号”的情况发生。
四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医院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医院工作人员管理,对医院内部人员参与倒号现象“零容忍”。严禁医务人员通过商业公司预约挂号加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医院服务水平、能力等有关情况的宣传,引导群众形成合理就医预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敏感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妥善处置,及时准确发声,防止负面情绪放大扩散蔓延。
五是完善重点医院驻院民警制,维护医院及周边正常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重点医院驻院民警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对重点医院周边进行清理整治,加强巡逻盘查,指导医院保卫部门加强内部巡逻守护,做好“三防”建设,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共同维护医院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培训,引导医务人员对恐吓、威胁等不法侵害及时报告医院保卫部门,有针对性的落实预防措施,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本阶段各地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跟进采访,公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打击“号贩子”成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介绍医院管理的新举措,体现专项行动的成效。
(三)第三阶段(11月-12月)。主要任务是: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曝光典型和重大案件,将专项行动中一些好的工作机制固化成为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号贩子”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职责分工
(二)综治组织。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推动完善医院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医院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号贩子”等违法行为,确保秩序良好。
(三)网信部门。各级网信部门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信息,清理网上散布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相关有害信息;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网络宣传。
(四)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医疗保健、医疗机构网站。
(五)公安机关。牵头开展重点医院“号贩子”情况摸排,梳理案件线索,查处打击倒号贩号扰乱医院秩序、“网络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铲除盘踞在重点医院周边的黑恶势力。地市级公安机关对依法查处的“号贩子”身份信息进行汇总,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善重点医院驻院民警制度,清理整治医院周边治安秩序,指导帮助医院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网络医托”的互联网企业。
(七)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人员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加强制度建设和改革,优化看病就医流程,改进医疗服务。
(八)军队卫生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加强军队(武警)医院和人员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加强制度建设和改革,优化看病就医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号贩子”和“网络医托”问题严重损害公平安全就医环境,群众深恶痛绝,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群众对医改成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级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层层督促抓好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将联合组成督查组,适时对重点省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医院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强化安全保卫工作,改善看病就医流程,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方便。对医院存在制度不落实、甚至内部倒号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抓紧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信息通报和共享,强化协调配合,打出组合拳,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重点医院所在街道、村居、乡镇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形成群防群控的社会共治有利局面。
(四)突出重点,严打违法犯罪。“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和活动规律,专项行动不能片面强调覆盖面,要集中优势力量查处打击重点地区、重点医院、重点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加大对内外勾结、有组织团伙犯罪等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对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医疗机构,探索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加强惩戒。
(五)创新引导,建立长效机制。深化医改,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通过远程医疗和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扩大优质医疗服务供给。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鼓励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网络预约、移动互联网预约、自助机具预约等非人工预约方式占比,逐步实现非急诊全面预约诊疗。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付费方式,推进分级诊疗和层级转诊制度建设,推动基层首诊,保障转诊患者优先就诊,确保疑难危重症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提供公平就诊机会,避免盲目无序就医。
Abstract: Considering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of ASP service model, ASP service types for mechanical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are presented, finally, the development of ASP commercial model is researched.
关键词:ASP;服务模式;机械制造
Key words: 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ASP);service model;mechanical manufacturing
中图分类号:TH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8-0036-02
0引言
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从字面上理解为应用服务提供商,实际上是从中央管理设备来配置租用、管理、共享和运行应用系统[1]。在这种服务模式下,供应商不断开发、提升应用系统及相关服务,并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所需服务。ASP的本质是集中式的资源分离和契约式服务。客户将部分或全部业务流程委托给应用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远程获取这些服务。总之,这是一种“软件变服务、服务走网络”的营运模式。
目前,IT业界对ASP而言,泛指那些通过Internet或VPN(虚拟专用网络),将运行在自己服务器上的应用系统出卖或出租给需要使用这些应用系统的公司而收取租金的公司。这些公司或是自己开发这些应用系统,或是从应用程序供应商那里直接购买应用系统。
1ASP服务模式的特点
一般来说,ASP服务商就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应用程序访问的服务商,它为商业、企业或个人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向用户提供配置、租赁和管理应用解决方案。ASP作为一种业务租赁模式,采用远程租用的方式,向其用户提供各种互联网应用外包租用服务业务,如安装、配置、定做和管理定制的封装应用软件,商务处理咨询和外包服务等等。企业用户可以直接租用ASP的计算机及软件系统进行自己的业务管理,任何用户只要通过Internet网络,就可以向ASP租用所需要的应用软件,而不必购买整个软件和在本地机器上安装该软件。最简单的ASP是一种第三方服务公司,它以租赁方式,通过中央服务器实施、管理和远程托管套装应用软件。作为获得或使用该软件的代价,客户支付租用费用。
实际上ASP作为提供服务的公司,本质在于提供应用服务,而这些应用(从所需的硬件平台到应用软件、企业内部资源管理和业务流程的处理等)不是由企业(即ASP的用户)本地提供,而是由特定的供应商提供,并由供应商进行维护、管理及更新,企业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得服务。
对于ASP来说,它要向客户提供硬件和软件系统,以及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可靠的存放关键数据的数据中心设施,它还需要一支高素质的IT专家队伍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ASP可能是一个应用程序软件提供商或ISP,也可能与其他软件供应商或ISP合作,从而使用它们的软件或网络服务。但无论ASP外包服务由什么公司提供,ASP提供给客户的是一个完整的应用系统。
通过上述对ASP应用服务模式的描述,不难看出,ASP服务模式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①ASP以应用为业务核心,即ASP为客户提供对应用的访问和管理。②ASP出售或者出租应用访问,即ASP能够为客户提供租赁形式的应用服务,企业用户不必为其应用需求而在设备、软件、人员等方面做大规模的投资,而外包给ASP,并按一定的使用周期付费,从而极大地降低企业应用系统的投资风险和初期投入。③ASP能够进行集中管理,即ASP服务一般在一个中心位置进行集中管理,客户通过互联网络远程访问所需的应用。④ASP对多个客户服务,ASP采用的是一对多的模型,其提供一套标准化应用包,为多个不同的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应用服务,借此降低企业用户的应用成本。⑤ASP与客户根据合同提供相应服务,所以从客户角度来看,ASP是一家根据客户协议内容提供相关服务,并确保应用服务可以正常运行的服务性机构。
2 ASP的服务类型
根据ASP服务模式的特点,ASP应用服务平台可以在网络上为机械制造企业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服务:
2.1 软件租用服务 软件租用是为企业提供应用软件产品的服务方式,在有效时间内,企业具有所使用软件的权限,ASP应用服务平台可以根据协定在一定时间内为企业保留数据,企业也可以自己保存。软件租用服务按照计算的主要位置划分,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服务方式:①离线租用服务:主要计算在客户端,即应用软件整体运行在客户端。在服务过程中,客户需要首先完全下载软件,并按使用时间或使用次数交纳租赁费用,获得软件的使用授权,然后离线使用软件。②在线租用服务:主要计算在ASP服务器端,即客户使用软件是通过Internet实时在线的。在服务过程中,客户可能需要下载客户端软件,并按使用时间或使用次数交纳租赁费用,获得软件的使用授权,然后在线使用软件。
2.2 业务委托服务 业务委托就是客户提供对工作的需求,由服务提供者制订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为企业完成工作,并为客户提供最后结果的服务方式。业务委托服务主要计算在ASP服务器端。在服务过程中,客户需要提交详细需求,而ASP则按客户需求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业务委托服务包括业务托管和业务外包两种类型,其中业务外包服务可由ASP或ASP委托其它公司完成。
2.3 数据托管服务 数据托管就是客户将数据寄存给服务提供者,委托服务提供者代为管理的服务方式。软件租用服务中提到的客户的数据可以根据协定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这是数据托管的一种。业务委托服务中产生的结果也是客户可能要托管的数据。
2.4 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咨询就是为客户提供相关方面的基础知识,反馈客户的技术问题,包括为客户提供技术方案的咨询。这种服务方式与业务委托服务的区别是业务委托为客户执行了从方案到技术实现到最后结果生成的全过程,而技术咨询并不为客户执行任何操作。
离线租用、在线租用和业务委托服务是ASP的主要任务,而离线租用和在线租用服务则是ASP服务平台需要解决的技术难点问题,其中应用软件的ASP封装是解决软件租用的关键。所谓ASP封装是指系统平台提供一个标准化接口使应用软件能够运行在ASP服务平台上,或者软件拥有者将应用软件进行一定的改造使其符合ASP平台的运行模式。
3 ASP商业模式的发展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它具有极大的潜力推动企业“打破”原有企业战略的束缚,彻底改变企业的运作流程,增强顾客与供应商的联系,开拓新的市场。不论从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看,还是从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看,电子商务竞争及其竞争结果最终将反映在参与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产品竞争力、管理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其他辅助因素上。电子商务对参与企业竞争力具有战略性意义,这些意义将表现在对产品竞争力、管理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的促进上。同时,电子商务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培育和发展良好的竞争环境,提升参与企业综合竞争力,构建的基于供应链、信息交流和技术创新的战略联盟。
电子商务的兴起必然也带来了新的服务企业,我们称它为电子商务服务商。事实上,这个行业包揽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从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到提供电子商务软件租赁服务的ASP,从为企业提供网站制作、主机托管到协助企业完成前端电子交易平台和后端电子化的业务管理。但能解决关键问题的电子商务服务商目前并不多见。
企业实现商务电子化(或称之为企业e化),必将大大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在社会所有企业都提出商务电子化需求之时,整个社会在IT方面的资金投入量将会达到近乎天文数字,而且企业对IT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将会远远超出整个社会的IT人才供给量。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化的ASP必将应运而生,它将建立公共的IT应用平台为所有企业提供租赁服务。ASP的出现不仅提高了全社会IT投资效率,而且降低了单一企业的IT投资风险,为全社会企业实现电子商务时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ASP电子商务模式把ASP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结合起来,构成一种新的应用服务模式,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服务[15]:①公共交易信息服务;②公共交易平台服务;③公共应用系统服务。
电子化交易手段大大扩展了交易主体的选择空间并加速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交易主体之间“多对多”的交易关系推动“全球网络化供应链”的形成。在全球网络化供应链中,交易主体在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时,由于数量剧增而极大地影响了交易的效率,例如每个零售商都可能需要到很多企业的网站上下订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升全球网络供应链的运行效率,在交易主体之间按商品类别建立网上公共交易社区或“网上超市”将会大大提高交易效率,从而衍生出纯粹的电子商务企业,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服务。
基于新的商业模式,可以看出,纯粹的电子商务企业是组成全球网络供应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标是通过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平台(主要是交易定单和交易结算)等公共服务来提高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效率。而公共应用系统服务主要是通过提供互动的应用系统来进行商业服务的。
4 结论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如果把机械制造行业和ASP服务模式结合起来考虑,充分利用ASP服务模式的特点,开发面向机械制造企业的ASP应用服务平台,该应用服务平台的体系架构应能满足网络计算的要求而且易于集中管理、配置和维护,而且在体系结构上要体现出ASP服务模式的优势,同时也要满足企业用户对应用服务平台的应用需求、功能需求和性能需求,将会推进我国机械制造行业信息化的发展,改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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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 Kern, J. Kreijger, L. Willcocks, Exploring ASP as sourcing strategy: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propositions for practice, Journal of Strategic Information Systems, 11 (2002) :153-177.
[3]Benton, Greg, “Adapt or Die: The Evolution of ASPs in Today’s Economy”, ASP IslandOpinion, Accessed January, 2002.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
1.大规模网上交易的条件日渐成熟。首先是技术的进步,从技术角度讲,网上交易已可以使投资者在时间上领先一步。其次,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群已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势头。三是我国证券市场正日趋成熟。
2.集中式网上交易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证券行业正在向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管理以及规模化和集团化的经营方式转换。网上交易采用这一经营模式,更有利于整合券商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交易成本与管理费用,增强监管和风险控制能力。可见,集中式网上交易模式符合未来券商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
3.网上经纪与全方位服务融合。在固定佣金政策的大背景下,使得国内券商提前从价格竞争进入了服务竞争阶段。通常情况下,这一竞争阶段应该是在充分的价格竞争之后到来。价格竞争的直接结果是导致网上交易佣金费率的降低,当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后,仅靠减佣模式已不能维持下去时,全方位服务模式就会出现。这时候,券商的收入将由单一的经纪佣金转向综合性的资产管理费用。
4.速度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在今后几年里,宽带网会获得突破性发展。基于有线电视的CableModem技术、基于普通电话线路的DSL技术以及基于卫星通信的DirecPC技术等典型宽带技术的发展,将使电信能提供逼近于零时延、零接入、零故障的服务。而基于IP协议的交换技术的发展,又将使传统电信业务和网络数据业务的综合统一成为可能。由于互联网协议(TCP/IP)是电信网、有线电视网、计算机网可以共同接受的协议,因此,未来的宽带网实质上就是宽带互联网的代名词。
5.网上证券交易正在进入移动交易时代。WAP(无线应用协议)为互联网和无线设备之间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开放标准,是未来无线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WAP技术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过WAP可实现多种终端的服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目前广泛使用的和新兴的终端类型,如手机、呼机、PDA等设备。用户通过手机对券商收发各种格式的数据报告来完成委托、撤单、转帐等全部交易手续。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基于互联网的移动证券交易市场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6.网上证券交易实现方式趋向于多元化。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家庭拥有计算机的比例还很低,但电话、电视机,传呼机和手机的拥有量却很高,截止2001年7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达到1.206亿部,超过美国最新统计的1.201亿户,位居世界第一。因此,突破Web+PC的网上交易模式,使投资者可以借助电脑、手机、双向寻呼机、机顶盒、手提式电子设备等多种信息终端进行网上证券交易,这是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必然方向。
7.网上证券交易将以更快的速度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县、县级市都没有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买卖股票需要到地级市,非常不方便。特别是在广东、江浙一带,许多县、镇经济发达,比如在广东南海县,一个县就有500台ATM提款机,却没有一家证券营业部。网上交易的普及,交易网络的无限延伸,将使占中国85%以上的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变成潜在的股民,使很多没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的人加入到股民的队伍中来。
8.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面临大突破。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将变成全球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中国的股市会完全国际化,国际上的一些大券商会想方设法进入中国市场。他们不可能一家一家地开设营业厅,其策略一定是在网上,这必将促进网上证券业的发展。另外,根据美国的经验,网上证券交易量一旦超过10%,就会有一个大的突破,中国1999年整个网上交易量不到1%,去年是3%~5%,今年预计会在5%~10%左右。也就是说,近几年内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进入最快的发展时期。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我国券商最早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是在1996年底,此后一年,网上交易一直停留在观望、开发和试用阶段,到1998年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交易的业务资格和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后,券商的积极性才调动起来。进入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了发展速度。截止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目前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各网上券商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到2001年10月底时,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5.74%;网上开户数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已经达到9.7%。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如下:·1996年底个别证券营业部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1998年真正开始起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发展速度·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2001年6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为456.19亿元,占沪深交易所6月份交易量的4.63%;网上开户数达27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5%·2001年前6个月网上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为2022.88亿元,占前6个月证券市场的4.07%·2001年7月末网上开户数达28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93%·2001年8月末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53%;网上开户数达30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22%·2001年9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26%;网上开户数达31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46%·2001年10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74%;网上开户数达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7%可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已经初步呈现出可喜的指数型发展态势。券商对待网上交易的态度由三年前的投石问路,发展到今天的大刀阔斧。目前全国网上证券交易投资者户数已经接近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10%,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数字在近几年将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由证券之星联合30多家券商网站对12231名网民开展的一次网上调查显示,87.96%受访者认为网上交易在二至四年内将占主导地位,四年后近八成股民会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电话委托、营业大厅自助委托以及柜台委托的比例都将大幅度降低,股民获取证券信息的渠道也将会从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演变。
2001年5月,赛迪资讯顾问公司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事业部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调查″,共取得有效问卷556份。调查表明共有27.1%的被访者现在已经把互联网作为证券委托交易的常用途径之一。互联网成为继电话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后第三大委托方式(见图1)。电话委托已经取代传统的营业部方式成为最普遍采用的委托方式,而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必将以更加先进的技术优势取代电话成为中国股民最普遍使用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由此看来,在日趋激烈的竞争驱动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到2001年10月底,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渗透率才仅仅5.74%。这一数据表明,网上交易在我国还只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种补充,其替代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加快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速度,我们认为以下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交易费用问题。网上交易投资者要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和通讯费用三个部分。交易佣金居高不下是目前我国发展网上交易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国内券商都是根据有关法规,统一按照交易额的3.5‰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佣金,国家按4‰的税率收取印花税,因此尚不包括通讯费用的实际交易费率已高达交易金额的7.5‰。而在网上证券交易最活跃的美国,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买卖股票可获得诱人的交易佣金折扣,网络券商Ameritrade甚至推出免费交易网站,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可以这样说,低廉的交易手续费促进了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投资者很难从网上交易中获得直接利益,即使部分券商以佣金返还来吸引客户,但毕竟不公开、不规范,并且返还比例还要视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而定,并不是所有客户都能享受到。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客户对网上交易的兴趣,使得网上交易规模难以扩大。
2.网速有待进一步提高。网速太慢是comNIC历次调查中用户认为最不满意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由于目前上网大都采用拨号方式,线路拥挤带来的不便甚多,网上证券交易难免不受影响。在交易量较大的情况下,无论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都可能发生线路阻塞现象,网上行情与信息的速度甚至可能比实际行情慢几分钟以上,直接影响交易完成的质量,客户可能因为行情阻塞或显示慢,下不了单或下单拿不到想要的价格。随着网上业务的增长,用户对因特网的传输速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改善目前上网慢的情况,除了增加骨干网的带宽、路由器速度和服务器的处理能力外,更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提高用户接入网的传输速率。
3.网络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客观地说,网上交易的安全系数要高于一般传统的委托方式如电话委托等。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客户委托数据在到达券商交易服务器之前的传输过程中是透明可读的,只要截获这些数据,就能够解读并获取客户的密码以及其他的交易数据等信息。而在网上交易中,客户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数据都是经过较长位数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务器才能正确识别这些数据,而且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获得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如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券商均采用了安全认证(CA)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的发生。迄今为止,尚未出现由于网络安全性而引起的网上交易纠纷。尽管如此,网上证券经纪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安全问题。
4.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更新原有的法规体系,使其适应证券市场新的发展需要。我国的证券法规本身就有待完善,在网络时代还必须解决好以下新问题:(1)无法可依问题。如网上证券交易需要诸如《数字签名法》的法律,以保证用电子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而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2)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不受时空限制,交易者所在地点不再重要,这就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提出了挑战。(3)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我国新制定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目前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所以应对两法矛盾之处进行修改。(4)网上信息披露问题。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谣言或其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5)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网络证券将在Intranet和作为全球交易平台的Internet上进行,这必然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
5.网上开户、网上资金划转问题。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了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可以方便进行,只需要到身边的银行即可办理一切手续,这在国外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在国内却没有这么方便,投资者开户必须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去办理。这就使广大农村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仍然难以通过网上交易所带来的便利,加入到股民队伍中来。
6.个性化程度低,网上服务未能及时跟上。许多券商只是在自己或是他人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交易平台,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并未发挥出来。虽然大部分券商网站在构建时也都设置了实时新闻、网上交易、专家在线、CALLCENTER、模拟炒股、虚拟社区、个人定制等一整套非常有吸引力的栏目,但实际运作中,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非常有限,原创信息很少,信息重复率高,个性化程度低,对客户的交易决策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因此,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其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此外,网络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网络,如何帮助投资者有针对性的选择使用网络信息而不浪费时间,这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7.规范和监管问题。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适应监管的需要。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再者,对网上交易的开放性认识不足,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协调监管机制。
推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若干建议
1.应尽快出台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已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但从其内容来看,还只是框架性的,尚未解决网上交易所涉及的众多复杂问题,因此应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更具体的法规条文,完善各项技术和制度规范,保证网上交易安全可靠,为发展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网上交易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案。这些法案主要包括: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9.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SignatureandElectronicAu-thenticationLawof1998),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上述法律和法案是确保网上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建设步伐。
2.加强监管,建立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网上证券交易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对原来基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网上交易的监管上,一是要加强调研,尽快全面了解新的监管对象;二是要根据新的需要,分步骤修订或补充原来的监管体系,例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的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三是将券商网上交易委托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对券商的现场监管范围之内,定期进行检查;四是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要求券商及时提高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五是教育和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风险;六是坚快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活动。此外,鉴于网上证券交易在地域上的无限制性,应该充分考虑到对跨国境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置的复杂性,及早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积极参与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
3.国家应从战略高度,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IT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统一规划,分工协作,提高网上交易的时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大幅度降低总体交易成本。电信行业的发展与合作,对网上交易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从网络数据传输方面看,急需电信部门扩展信道带宽,提高线路传输速率。
网络安全是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安全方面的大问题,不过一旦网络安全失控,不仅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对社会秩序也将产生连锁的负面影响,因此其严重性不可低估。目前几乎所有券商的网络操作系统使用的都是他国产品,因此加强国内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意义十分重大。就目前来看,国产网络安全产品发展很快,但券商的网络安全意识优待进一步提高。在系统建设的安全措施方面,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在两个方面从严把关:一是根据技术进步和黑客手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二是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强制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国内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不能各行其是。
交易成本问题是另外一个阻碍我国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致命因素。这也是一个跨部门问题,需要合作解决。只有大幅度降低电信行业的各项收费,才有利于证券经纪业网上交易的发展。要推动我国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必须大幅度降低包括投资者上网开户接入费、网络接入费与使用费、上网计时或包月费用等在内的各项通讯费用,并在券商经营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要有步骤地降低网上交易手续费。
4.引入保险机制,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尽管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采用了多项安全措施,但投资者对网上交易仍然存有诸多担心。为此,我们应在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强化安全保密手段,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对应的险种,为投资者投保,通过保险机制的配套工程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树立投资者对网络安全的信心,建立保障投资者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而国外保险公司早就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互联网保险在内的高科技保险业务正成倍增长。英国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著名的网上证券经纪商ETrade为每个交易帐户免费提供高达1亿美元的保险,这项措施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通过ETrade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
5.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互联网的出现使证券服务的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巳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定做产品。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历史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其度身定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分析;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