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方案【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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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论文 篇1

论文提要: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但是,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许多风险,尤其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及中介机构,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会蕴涵着更大的风险。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流为保证,一般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对投资者付息还本。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为原始权受益人、SPV、证券承销商、托管行、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获得新的融资来源,缓解初始债权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1、政策、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很可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也必然会根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状况相应地调整有关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比如商业银行盘活内部不良资产问题,如果不良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甚至故意降低贷款者的信用门槛,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造出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投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发生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以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国短期内难以修改现行法律或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折衷方案,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不尽完善的部门规章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风险。2、信用、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为投资者设定了一个明确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标准及严格的评级程序,以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然而,资产信用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的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既专业又诚信的评估机构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资产的评估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信用问题往往关系到道德问题,在我国,像过去发行很多的公司债一样,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欠不还,再配合虚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多样的融资结构、多方协调运行的机构体系,更应加强对其信用的监管。因为投资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发行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后还是得不到收益,这会引起投资者对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风险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1)资产证券产品设计风险。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成熟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不合理,造成证券发行不成功,给发起人带来经济损失。(2)混合现金流风险。指如果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实体合并风险。如果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4)利率波动所引致的风险。如果利率下降,会导致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因为借款人可以用较低的利率从市场上借到资金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这样会影响到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够深,跨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利率错配、外汇错配的问题,这样也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最终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资产证券化的现状范文 篇2

资产证券化最早创设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短短40年时间里便成为金融市场中主流的直接融资工具。究其核心技术,莫过于“真实出售”和内部的信用增级,通过将流动性欠佳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分离为无风险和高风险高收益的两类现金流,两者分别满足了低、高两类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优化了资产端和资金端的对接效率。

虽然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但是,资产证券化却是债券市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在当前国内经济促转型、调结构的大背景下,市场中各参与主体仍有较大的融资需求,如何满足融资需要又分散风险,需要广泛的利用金融创新,发挥各种金融工具的优势。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凭借其标准化、透明化、专业化、公平化的基本特征,可以有效的发挥金融市场的风险识别功能,实现“阳光化”信贷出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因此,资产证券化将是我国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对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将起到关键作用。

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较晚,从整个市场规模来看,从诞生到现在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从1996―2004年处于萌芽阶段,发行规模较小,大多采取了离岸证券化的形式,基本上不涉及境内机构。第二,从2005―2008年处于试点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和规模较快速增长,市场机构和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都进行了广泛研究和讨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分别在2005年3月、2007年9月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第三,从2009―2011年处于停滞阶段,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出于宏观审慎和控制风险的考虑,中国监管当局停止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发行。第四,从2012年至今处于支持发展阶段,随着监管当局的政策放松,陆续的利好政策公布,中国资产证券化重整旗鼓,被视为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以及调整中国经济结构的重要金融创新工具。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一)市场概况

在我国市场中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由于监管机构的不同,这三类产品在市场中也被简称为银监会主管ABS、证监会主管ABS和ABN。在三种产品中,资产支持票据由于并未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因此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从产品归类上,更接近于特定资产受益权增信的中期票据。

2014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数量和规模巨幅增加。2014年内截至2014年8月14日,我国市场中共计发行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票据在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额为1544亿元,仅2014年近8个月的发行额便已超过了历史自2005年以来的发行总额。其中,如表1所示,最早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规模最大,总计发行2192.95亿元,占比81.94%;证券公司专项资产证券化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达356.17亿元,占比13.24%;资产支持票据的规模仅为142亿元,市场占比仅为5.28%。

1、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机构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发起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贷款公司。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开启,在2008年因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到监管部门的全面叫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陷入了停滞阶段。直到2012年9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发行了101.66亿元的“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债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重启。经过多年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日益扩大,基础资产的范围领域也不断拓宽,目前已经涵盖了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信用卡贷款、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一般企业贷款和不良贷款等多类型、多层次的基础信贷资产。

2、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内部资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然后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将该单项资产或多项资产汇成资产池,以资产池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为支持,以计划管理人的身份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收益凭证,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国内首单证券公司企业证券化业务开始于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联通收益计划”专项计划。2007到2010年暂停四年后,2011年8月,远东租赁2期专项资金管理计划发行,标志着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启。截止目前,市场上共发行了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规模总额为356.17亿元,是市场中的第二大主体。

3、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票据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非金融机构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简称ABN。ABN的基础资产与证券公司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相似,同时两者又均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存在较大差异。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并不属于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没有与发行人完全隔离,即业内所谓的“真实出售”,在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融资方应以自身的经营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资产池和企业本身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隔离。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第一批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于2012年8月7日在我国注册通过,这标志着我国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正式开闸。截止目前,ABN在市场共计发行142.01亿元。从规模上来看,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占比最小,产品本身尚未引起市场参与者的广泛热情。

(二)法律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存在“三龙治水”的格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三家机构负责市场的主要监管工作,产品的主要法律发挥也分别由三家管理机构制定。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监管情况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最早,其法律制度框架最为成熟,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颁布了多项部门规章,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保障。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长期以来一直由证监会主管,如表2所示,2013年3月,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标志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诞生于2012年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是其纲领性的指导文件。总体来说,目前国内市场形成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为核心,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为基础的综合制度体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合成型CDO为首的衍生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危机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传统金融监管不能有效应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国内监管部门广泛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总结了美欧市场的相关经验,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更深入的完善,首先,改善了证券化信用评级机制,引进强制双评级机制并鼓励投资人采用付费模式,深入研究产品的市值风险;第二,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度,将标准、公开、透明,作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发展方向;第三,审慎选择入池资产,采取中央统筹、逐步开放的指导原则,有序的开放市场,保持监管层的有效控制力;第四,对发起人探索实施一定比例的风险自留,利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散特性,强制要求发起人持有最低的自留风险比例,约束发行人的利益函数,降低产品的市场推广难度。

四、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前瞻

(一)扩容基础资产范围

基础资产范围扩容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2012年5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有效的扩大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2013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信贷资产首次出现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的范围内。随着已有品种的不断推出,监管层必然循序渐进的开放基础资产,扩大资产端的供给力度。

(二)统一整合交易体系

整合交易平台对于资产业务的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系分为三大类别,对应监管分别隶属于三个独立的体系。寻找一个合适的方案将现有的三种途径统一到一个平台,实现资产支持工具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交易,不但可以为产品提供更多的流动性,还可以提高操作的一致性和资本与资源的配置效率。2014年平安1号小微消费贷款专项计划同时在两大市场上市,标志着统一的交易体系有望在不远的未来成为可能,交易体系统一整合有望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非标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对非标业务的治理。自2010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商业银行在非标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诸多问题。如表3所示,为了治理我国的非标业务,一行三会相继联手,2013年3月,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限制理财资金非标资产持比范围,约束非标业务发展;2014年5月16日,央行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联合外汇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通过约束买入返售业务、限制同业存款业务,重创影子银行。无论是基于非标业务本身的高风险性,还是利率市场化的客观要求,监管层对于非标业务的治理都将更为严格,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开展提供强大的反向挤压效应。

资产证券化方案 篇3

从一定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金融过程,在这个金融过程中实现资本结构和风险的优化配置,每个机构从中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满足各个参与主体的自身利益要求。例如,建行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它的主要比较优势在于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管理和资金回收,但是它无法承担长达30多年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因为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存款,不能实现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银行在期限并不匹配的资产负债结构中承担的风险难以想象,改变这种情况是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动因之一。另外,银行可以借资产证券化实现从“利差模式”到“中间业务模式”的盈利模式转型,这符合银行的未来发展趋势,亦满足资本市场功能日趋细化的经济内在要求。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托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综合管理服务,不但能够获得丰厚的手续费收入,而且还能够在一个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中站稳脚跟,获得信誉收益和先动优势。

广大投资者的比较优势在于能够承担一定的利率波动风险,在获得一定的风险补偿的条件下,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分散利率波动的风险于广大的投资者之中,而不是集中于银行,从而化解利率波动风险于无形。

建行的试点方案

任何一个金融创新首先表现为一个法律、税收和会计问题,然后才是一个具体操作的问题和经济问题,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亦不例外。在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中,它在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上实现了可观的、实在的突破。业内人士曾经激烈地争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是信托形式(SPT)还是公司(SPC)形式,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这个特殊目的载体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机构,它承载着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功能――破产隔离功能和发行债券的功能。在建行的方案中,以信托的特殊目的载体(SPT)解决了一切争论和怀疑,因为《信托法》赋予它的破产隔离的功能。同时,受托的信托机构可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平息了信托计划的200份数额和每份不低于5万元的瓶颈,体现了法律的务实之道,法律并不是为一个金融创新设置,而是促进具有经济功能的金融创新。

之所以说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具有试点的含义,原因有二:其一,资产证券化的“早偿风险”问题。住房抵押贷款中含有一个金融期权,在复杂多变的利率世界中,任何金融工具所处的利率世界是一个变化的世界,而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世界。在一个利率频繁波动的世界中,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存在一个期权: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者可以选择在有利的利率时机提前偿还贷款。在美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上,最早的一宗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因为借款者的“早偿行为”而导致失败,由此导致了大量衍生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并建立了“早偿分析模型”以分析其风险。在建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中,需要建立一个经验的“早偿行为模型”,以积累进行“早偿风险定价”的基础。其二,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信用风险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风险,因为其要求原始资产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况且还有各种“信用增级”机制。但是,在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中,房地产的价格一度居高不下,难以预测未来价格的变化和波动,其信用风险究竟如何,还需要观察未来一段较长时间的情况。

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方案,而具有动态的含义,试点方案本身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而是一个中间性的目标,它的终极目标是促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全面实施,以带动整个金融结构的优化演进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解读建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不仅需要立足于现在的时点考虑试点方案本身的问题,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它的未来之意,它的隐含在方案背后的经济规律。

试点意在未来

拓展资产证券化的疆域。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一个静态的金融创新方案,而是一个渐进化的创新过程。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还是一个试点方案,还不是一个完备方案,亦不可能是一个完备的方案,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改进、完善和正规化,拓展资产证券化的疆域。应当在何种方向上拓展资产证券化的疆域呢?追踪资产证券化的演进路径,拓展疆域的方向有二:其一,拓展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此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深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中,只含有“信用增级”技术的分档技术,还只是房贷转付证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MPT),缺乏规避“早偿风险”的技术含量。而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已创新建立了担保房贷凭证(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CMO)以及其他的衍生资产证券化产品,例如,专门为稳定现金流量而设计的类组―计划性还本类组(Planned Amortization Class,PAC),目标性还本类组(Targeted Amortization Class,TAC),反向目标性还本类组(Reverse TAC),准确到期日类组(Very Accurately Defined Maturity Class,VADM);再如,具有避险功能的类组―反向浮动利息类组(Inverse Floaters)、超级浮动利息类组(Super Floaters)等等。资产证券化市场是一个渐进深化的市场,在建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方案成功之后,房贷转付证券必然还需要向担保房贷凭证和衍生资产证券化产品升级和演化。其二,拓展资产证券化原始资产的疆域,此为资产证券化广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中,其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原始资产――还只是“住房抵押贷款”,不但是“住房抵押贷款”,而且是“上海、无锡、泉州和福州”的住房抵押贷款,其原始资产有过度集中之嫌。在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其原始资产将会覆盖几乎整个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以充分分散原始资产的风险。更为重要的一个延伸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资产不必局限于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原始资产还可以包括汽车贷款的证券化、信用卡贷款的证券化和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等。其规律恰恰验证了华尔街的一句名言:只要你能够提供现金流可预期的、稳定的资产,我就可以将它资产证券化。

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内在机制。建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的样本意义不仅体现在它的交易机制、参与机构以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类型和交易流程,更重要的是它的内在机制。何为资产证券化的内在机制呢?在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中,其资产支持证券的受益人遍布各地,他们缺乏知识、能力和精力照顾、看管已经“真实销售”出来的原始资产――住房抵押贷款,从而将其委托给信托机构,整个交易过程的核心是信托机制。信托机制的完备与否,关乎未来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关乎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信心和信任。另外,信托机制含有深刻的含义,不仅是一个诚实、信任的问题,还是一个能力的问题。信托金融含有两层含义,首先是“信”字,信就是信任,委托人相信和信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人设定的理财目标;其次才是“托”字,“托”字的含义是受托人有能力实现委托人的目标,体现的是信托金融中的“才能”。与股东对董事会的信托等信托机制比较,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机制更加微妙,因为它完全依赖信托机制而建立。如果信托机制遭受破坏,股市的信托机制需要十年得以重建,那么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机制则需要三十年才能重建。建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的核心要点不是建立一个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而是塑造一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托机制。

资产证券化优缺点 篇4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金融工具 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是世界金融领域内的重大创新之一。8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开始流行,其应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租金、版权专利费、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目前,资产证券化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各国,演变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基本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如下:(1)原始权益人(贷款出售银行)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然后以“真实出售”(true sale)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的目的,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服务人(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二、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到目前,我国间接融资仍然占社会融资的绝大比重,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中心、资金分配中心和风险中心而资本率低,高度负债经营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共同特点。就现阶段而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依然是长期性资金占用不断增加及存量不良贷款的大量沉淀而形成的现金流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压力。要想使我国商业银行健康、稳步发展,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缓解这种压力和风险已显得尤为必要。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形成这样的机制。

1.加强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盈利能力。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提高银行资金利用效率,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责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收回资金,扩大融资来源渠道。同时,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流动起来,释放了银行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这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还将增加银行更多的潜在利润。

2.有效规避风险,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而且为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提高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途径。

3.改善信贷机构,优化银行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银行可以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优化信贷结构和转移信贷风险,并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第三,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可以说,无论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抑或是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有利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难点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得到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由于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仍是一种融资工具的创新,缺乏实践经验,因此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制度尚难以对资产证券化形成支持,此皆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1.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法律障碍。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却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同业存款、买卖国债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从而明确界定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证券。目前我国养老基金介入证券市场也只是处于试验阶段。如能在法律上允许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进入由政府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无疑是一个强劲的需求。

2.信用评级与实现信用增级的障碍。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且决定着发行人筹资成本的高低。而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还很不完善,一是许多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二是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完善和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这方面可考虑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进行合作。

3.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障碍。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许多会计问题,而目前我国尚未有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因此相应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也是一片空白。此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和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处理两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四、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建议

除了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努力之外,要更好地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政府还应该从立法、税收、会计准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1.加快完善法律环境建设。鼓励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点,与此同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如探索用信托模式发行证券,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对SPV的法律地位尽快予以明确,允许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充当SPV。此外,还需完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等。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可以考虑首先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分解研究,看看这些问题是否可以在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制定层级效力较低的规章的形式加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来解决有关债权通知、抵押权转移、资产证券化公司的设立等问题,可以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资产支撑证券发行与交易办法》来解决有关发行与交易的问题。通过这些办法先进行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和法规,这样可以尽快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同时总结经验加紧《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进程。

2.明晰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与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转移资产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3.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解决可交易性。建议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债券和信托凭证方式。对于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和公募发行的条件、方式。对于信托性质的证券化产品,修改《信托法》,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条件成熟时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无纸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权益。

4.培育机构投资者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有权威性、在国际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加快发展担保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及其市场行为,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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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经济出版社,1998年。

资产证券化优缺点 篇5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是创造应收款的实体和基础资产的卖方。他们发起应收款并根据融资需要选择适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特殊机构以购买的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其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抵押发行证券。可见:资产证券化首先是一种创新融资工具。传统的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融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信用水平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融资方式对那些自身信用级别有限、融资渠道缺乏又相对拥有优质资产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思路。其次,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约束,具体包括: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有持续一段时期较低比例的拖欠、违约、损失的历史记录;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资产的债务人在地理分布和人口结构上具有多样性;有相关的担保品并且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资产具有高质量、标准化的托收条款。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选择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资产证券化切入点选择的争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似乎都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在满足发起人的基本要求又各有差异。

商业银行缺乏证券化动力的同时也不具备发起人资产要求条件。首先,从资金需求看,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经营的起点,因此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是长期性行为。但是从现阶段看,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并非十分迫切。其次,商业银行拟作证券化的资产为不合要求的不良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是,能够证券化的资产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可见,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所以,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并不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条件。

至于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稳定、风险小、发展潜力大等特征决定将其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无可厚非。但是证券化资产的另一要求是规模大。另外,住房抵押贷款缺乏统一标准,形成对组建资产池的技术障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证券化发起人资格。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若资产管理公司能成功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解决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中的“拦路虎”问题,又会推动我国银行体制改革。但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是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积累的不良贷款部分,经过这几年追偿、拍卖、债转股等手段处置了一部分相对优质的以后,剩下的部分基本处于待核销状态。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证券化发起人较商业银行更不具备条件。

中小企业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现实选择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和它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融资难已经制约和影响到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较难的融资条件下还伴随着融资渠道单一的现实,银行贷款占整个企业资金来源的78.25%以上,能顺利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又基本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二者占用了全部企业贷款的83.77%以上。

基于上述原因,具有独特融资功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该向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应该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当前选择。

中小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思路

对应收帐款进行证券化。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是作为大企业的配套企业存在的,它们与大企业的业务往来产生了大量的应收帐款。中小企业将这些应收帐款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获得所需资金。特殊机构则将其购买的应收帐款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以资产池预期现金流作支撑发行证券。

对具体项目进行证券化。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自身积累有限,外部融资能力不强,缺乏资金对前期已投入营运并能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项目进行扩大再生产,抑制了应有的发展潜力。通过资产证券化转让项目收益权给特殊机构,由特殊机构向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国内的风险投资尚不发达,传统的信贷也不愿为这类高风险企业提供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将知识产权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特殊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技术处理后发行证券。

参考资料:

资产证券化优缺点 篇6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运行机理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大概是近年来金融实践和金融创新领域最为惊心动魄的事件。自资产证券化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在美国的金融市场上三分天下有其一,并成为金融创新浪潮中崛起的一种主流融资技术,同时“这种信用体制也逐渐在全球范围内确立起来,正在改变全球的金融结构和信用配置格局”(李传全,2001)。正当资产证券化如日中天走向神坛被人顶礼膜拜的时刻,次贷危机席卷全球,恐慌肆虐,次贷危机的一个关键元凶恰恰就是过度的资产证券化,让人们充分见识了资产证券化狰狞和残酷的一面。

到底资产证券化是天使还是魔鬼。资产投资的一个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收益和风险永远成正比。应用于资产证券化,就应该是如果它让人人感觉到它就是个天使,或许正是它魔鬼的一面没有被发觉而已。当前严重的金融危机或许正是个机会,让人们更深入地分析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对它带来的经济效应进行更为客观和真实的理解,让我们能发挥它天使的 “善良”而抑制其魔鬼的“本性”。这便是本文试图达到的目的。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现状

美国学者Gardener对资产证券化给出了一个非常宽广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者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在这里,开放的市场信誉取代了由银行或其它金融结构提供的封闭的市场信誉(张超英、翟祥辉,1998)。由此定义,资产证券化又可以分为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前者主要指商业票据、公司债、股票等,后者就是所谓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即文中所要讨论的。

有“证券化之父”之称的Frank J. Fabozzi 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附息证券(赵宇华,2007)。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则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一种融资技术:即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大多数情况)进行组合并转化为一种更自由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出售的融资工具。总的说来,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为什么产生?与其它金融工具相比它具有哪些优势?西方学者给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

原因一:降低融资成本。Steven L.Schwarcz(2007)认为资产证券化融资比直接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成本要低,同时由于“真实出售”以达到“风险隔离”,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公司的整体风险中隔离开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和信息获取成本。Claire A.Hill 指出资产证券化化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柠檬困境。资产证券化使投资者专心关注作为证券支持的资产,而不必担心“柠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只要“柠檬公司”提供符合条件的资产,它就能较为容易的获得低成本融资。

原因二:在风险厌恶者和风险偏好者进行风险再配置,改进效率。Benveniste和Berger(1987)则提出风险转移的假说,即通过进行证券化使风险从回避型投资者向中立型投资者转移,能够实现帕累托改善。他们还认为固定的存款保险费率作为一种引起道德风险因素,促进了证券化,因为存款保险费率固定,会激励银行偏好于持有风险,创造融资,选择相对安全的资产进行证券化。

原因三:缓解流动性风险。以银行为例,证券化能够改善贷款的可逆性,提高贷款的流动性。从资产方流动性风险来看,实现债权转让能够显著降低银行贷款的非流动性,这有助于平衡借入资金,改善作为衡量流动性风险敞口的融资缺口。这样看来,通过获取债权转让上的必要技术和形成证券化通道(conduit),能够在流动性冲击后将资产负债表上的债权及时进行证券化的银行,它的流动性风险就低。Gorton and Haubrick(1990)也就流动性风险和证券化的比例等进行了分析。由于在证券化过程中,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不匹配性(mismatching)小,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因而表现出银行能够供给流动性。在传统型银行情况下,与存款的流动性相比,利用这种资金进行的贷款的流动性相当低,表现出了不确定性和流动性风险。

(二)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现状

何小峰(2001)提出了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概念,他指出:即使在美国,最广义的说法也是“二级证券化”的思想,第一级证券化是指实物资产的证券化,第二级证券化是金融资产的证券化。他们认为资产证券化包括最广泛的四种类型即现金资产的证券化,如以现金为始点的证券投资或投机的过程;实体资产的证券化,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并上市交易的过程;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资产支撑的证券化等;证券资产的证券化,如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发行、上市与管理的过程等。台湾学者陈文达、李阿乙和廖咸兴(张朝英,2004)给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企业单位或金融机构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加以组合,然后发行成证券,出售给有兴趣的投资人,借此过程,企业单位或金融机构能向投资人筹措资金。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张超英(2004)认为通过信息技术新成果和统计新手段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监督技术进步改善了市场的不完善性,使得经济主体间能够运用某种方法以证券形式直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空间被进一步充实。李曜(2001)指出资产证券化是对融资技术与理论的创新,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可以降低融资的信息成本和管制成本,并可以减少企业的资本成本以增加企业价值,并对“资本机构理论的基石――MM理论――提出了挑战”。李传全(2003)认为资产证券化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一种信用体制的创新,是不同于传统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第三种信用制度。资产证券化综合两种传统信用体制的优势为一体,把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体制上的杂交优势,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刘炜莉、朱宝宪(1999)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规模较大和有较差的信用质量的公司更倾向于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已经开始进行资产支撑证券化的公司仍有较大可能继续进行证券化融资,资产支撑证券市场中存在规模经济。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力所在,市场流动性的增加不仅保证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也促进了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增长。刘荻(2002)提出证券市场流动性的四维即速度(交易时间)、价格(交易成本)、交易数量和弹性。并分析了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因素和衡量流动性的方法。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李曜,2001)。

二、主要思路

文中通过理清资产证券化从资产的“真实销售”到经过各种技术处理变成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具有投资特征的证券的过程,分析资产证券化给交易各方带来的收益和影响,将其促进效率的一面和增加风险的一面进行比较,找到能够改进其现有运行机制效率的一种帕累托改进。

(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载体),这里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目的是防范证券持有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和发起人破产时对应收账款的要求权以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以便其能够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可供投资的标准化证券。由于SPV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特殊作用,对它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以防止其破产:如果SPV由发起人所有或控制,设立独立董事降低其自愿性破产的风险;限制债权人强迫SPV的非自愿性破产;防止实质性合并(即合并发起人和SPV的资产和债务);限定SPV的业务范围,即其不得经营与资产支持证券无关的其它一切业务。

第三步:信用增级。SPV设计的标准化证券必须达到一定安全等级才能被投资者接受,这时就需要信用增级。主要的增级手段有:金融机构的担保,如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保险,使证券在违约时投资者能得到一定的补偿。一般来说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至少不能低于证券本身的安全等级;发起人的超额担保,超额担保会增加发起人的负担,在实践中并不常采用;优先/次级结构,证券被分为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只有在优先证券被偿付之后次级证券才能得到偿付,次级证券的利率一般会高于优先证券以补偿其承担的高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次级证券为保证优先证券的偿付提供了支持,同时投资次级证券的机构和个人(不像前面的增级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信用等级)不需要任何信用等级,要做的仅仅是足额支付购买次级证券所需的资金,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越来越受到欢迎。

第四步:信用评级。投资者对复杂的证券产品很难判断优劣,这项工作就交给专业的评级机构,在美国主要的评级机构有:标准普尔(S&P)、穆迪(Moody’s)、惠誉(Fitch)。证券的投资级别从Aaa一直到C分为九个等级,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不同投资等级的证券。

第五步:证券的发售和售后服务。SPV的独立性和业务单一性决定它不可能单独承担起证券的构造和发行工作,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便承担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的职能,使证券得以顺利发行。投资者购得证券以后,由于证券的现金流是由应收账款的资产池来支持,分散的投资者不可能去监视资产池的运营状况和收取本金和利息,这时候就需要有专业机构来做这些工作,这些专业机构被称之为服务人(servicer),服务人通常有发起人来担任。服务人缺乏内在激励机制可能对资产池管理采取消极态度,投资者过于分散不能有效监督服务人的行为,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应运而生,受托管理人便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投资者利益的代表,负责关注资产池的运营状况和监督服务人行为,同时代为管理服务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便宣告完成(图1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各方之间关系的一个流程图)。

(二)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资产证券化所表现出来的顽强生命力和蓬勃生机,提示我们这种融资技术具备了其它融资技术所没有的强大优势,这些资产证券化拥有的独特力量到底是什么,将从微观(证券化交易各方)和宏观(主要是货币政策)两个角度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效率改进以理解资产证券化的神秘力量。首先来看市场交易各方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的收益。对于发起人而言,资产证券化使发起人在两个方面受益:

一是通过应收账款的真实出售,获得了资金和流动性,转移了风险。对于面临流动性短缺的公司,及时地补充流动性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生存至关重要。流动性还代表着投资和赢利机会:试想有一家公司有一笔一年后到期应收账款100万,如果将其出售给SPV可获得95万的现金。现在有一个投资机会,年受益率是10%,假设公司没有其它可以动用的流动资金,该公司应该进行资产证券化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其出售应收账款并进行投资,相比继续持有应收账款,它可以额外获得4.5万的收益。事实上,商业银行就是这样做的,将出售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再贷款放大获利能力。应收账款毕竟代表的是未来的现金流,存在不确定性,出售它则可以消除这种不确定性。

二是获得一种新的融资途径。现有的融资方式有股权融资(如股票)和债权融资(如公司债),资产证券化可以被认为是资产融资,让企业多了一种融资方法可以选择。通常选择多了可以改善选择方的福利,至少不会恶化他的福利。如那些难以获得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企业,只要能提供合格的资产就能获得融资,资产证券化会改善这类企业的福利。有人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加企业价值,甚至对MM理论提出了挑战(李曜,2001)。这是一种误解,资产证券化不能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MM理论对资产证券化仍然有效。

例如有一家公司拥有A资产(风险资产)和B资产(优质资产),市场价值分别是40万和60万,账面价值均为50万。如果将B资产进行证券化来融资,可以获得60万,高于账面价值50万,但是考虑企业的再次融资,企业剩下的资产是A,它只能获得40万,低于账面价值,企业的实际价值不变。资产证券化后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没有降低,企业价值也没有增加。

SPV作为投资者和发起人的中间人,使得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发起人获得融资,它将为提供这种服务而收取一定的费用;投资银行作为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获得了收入和拓展了业务范围;增级机构分担投资者部分或全部风险以获得承担这种风险的必要补偿;评级机构根据专业技能给予证券的客观评级,指导投资者判断复杂证券化产品的优劣,同时收取费用;服务人和受托管理人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也能分享证券的一部分收益;投资者则由于多了一种风险较小和收益不错的投资机会福利状况得到改善。

资产证券化还完成了风险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再分配,例如发起人在“真实出售”应收账款的同时,也消除了应收账款的不确定性,金融机构担保和某些投资者购买次级证券通过承担部分风险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保障。总的看来,资产证券化将风险再分配,使得交易各方通过自己的专业优势都获得了好处,促进了分工协作形成规模经济,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促进了效率。

在这里需要单独分析一下评级机构的角色,证券化产品十分复杂,很多投资者是参考评级机构对证券的评级意见后购入证券化产品的。如果评级机构能够对证券化产品给予准确客观的评级,以确保其没有缺陷能够达到必要的投资等级(这正是评级机构的职责所在),投资者的风险会在可控范围内。这样的假设显然存在问题:

首先,评级机构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对证券化产品做出准确判断?评级机构永远是根据现有的信息来作出判断,它永远不可能收集到所有的相关信息,并且证券化产品提供未来的现金流,未来的情况总是存在某种不确定性,要求评级机构做出100%准确的判断是不可能的,甚至近似准确也极为困难。

其次,评级机构能否有足够的激励做出客观的判断?评级机构会面临囚徒困境难题,设想市场中只有两家评级机构A和B,所有的证券化产品都必须经过它们的评级,SPV可以自由选择那家评级机构的服务,如果A和B都坚持客观评价或都选择隐瞒事实,它们平分市场份额;如果A坚持客观评价而B选择隐瞒事实,B将获得全部生意,反之亦然。评级机构的评价必须在坚持客观和隐瞒事实之间做出选择,A和B面临的支付矩阵如下表:

从图中可以看出A和B存在一个占优策略,A和B必将都选择隐瞒事实以免开罪SPV而失去生意。这时候投资者的收益却会受到极大的损害,特别是在投资者购买了存在缺陷的证券化产品时。A和B之所以采取(隐瞒、隐瞒)的占优策略,是因为投资者的收益跟它们无关,投资者的支付状况不反映在它们的支付中。事实也证明,当前的次贷危机爆发造成巨大灾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便是评级机构没有履行作为独立机构的职责,反而有欺诈行为,其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如果设计一种机制使得评级机构获得的支付和投资者获得的支付挂钩,无疑将极大限制评级机构的行为。

在分析资产证券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之前,有必要来看一下数量方程式:

MV=PV

方程式中的V指一年中M被交易的次数,其越大则表明M流动速度越快。资产证券化会加快M的流动:假设发起人把证券化所获得的资金以企业存款的方式存入银行,银行将存款放贷给又需要的企业和个人,再将企业和个人贷款证券化以获得进行放贷的资金,如此循环下去。相比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情形,M的流动速度无疑会大大加快,V的变动必将引起数量方程式中其它变量的变动。

在短期中,如果央行的货币供应M不变,短期内工资和物品价格具有粘性,物价水平P也不变,V的变动将引起产出Y的同比例变动。由于资产证券化会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即V变大,短期内总体经济的产出会增加。长期中,产出Y将保持在自然增长率水平,可视为恒定,物价水平P具有伸缩性,如果货币供应M保持不变,货币流通速度V的增加意味着物价P的等比例增加,即长期中资产证券化会引起通货膨胀。

美国经济自2001年以来进入了一个繁荣周期:经济高速增长、货币政策宽松、通货膨胀水平保持在地位,与其相伴的是对资产证券化的空前热情和证券化投资被拥有巨额外汇储备的国家所接受。美元通过美国贸易逆差源源不断流入国外,又通过证券化投资源源不断回流美国,全球共享了几年高增长、低通胀的“黄金时光”。好景不常,通胀形势在07年迅速恶化,实体经济也在今年严重受损,经济增长大幅放缓,这似乎也佐证了上面“资产证券化在短期增加产出,长期中引起通货膨胀”的观点。事实上,在1978年到1995年的18年中,中国的广义货币增长率远远超过国民生产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和,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在此期间中国的货币流通速度降低了(易纲、吴有昌,1999)。

三、结论与建议

第一,资产证券化使企业获得流动性和得到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从而改善了企业处境,但并不能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MM理论依然有效。

第二,资产证券化实现了风险的再分配,通过使市场交易各方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促进分工协作形成规模经济方式达到一种帕累托改进,促进了效率。

第三,评级机构面临囚徒困境,必须使投资者的收益反映在评级机构的支付中以防范道德风险问题。

第四,资产证券化在短期会促进产出增加,长期中则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的波动。

这便是本文期望得到的结论,仓促之间,有些地方还是不够严谨。如资产证券化不能降低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可能没有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投资者会对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企业给予正面评级从而改善企业融资环境这个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另外,在没有实证分析就得出“资产证券化在短期会促进产出增加,长期中则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的波动”的观点显得十分大胆,不是为学的态度。虽说初生牛犊不怕虎,但只有胆不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就只能称之为鲁莽了。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中能充实知识,改进和完善上述观点,使之科学严谨,经得起检验。

资产证券化在当前遭遇重大挫折,对它的各种批评如潮,人们谴责资产证券化榨干了投资者的积蓄,谴责金融大亨的贪婪无度。确实,如果可以的话,华尔街的“金融天才”们甚至愿意将他们自己打包处理证券化,以获得流动性进行更疯狂的投资。但资产证券化只是个工具,贪婪或许就是人的本性,歇斯底里的谩骂没有任何意义。找到资产证券化的缺陷,将贪婪限定在可控范围内,反思造成当前危机的根源,改进它的运行机制才是可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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