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其职责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严格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2、拒绝违章指挥。
3、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积极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5、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6、做好工作记录。
7、按时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地测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一)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负责具体领导矿井的安全技术工作,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定矿井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定期主持召开各单位、部门管理人员会议,分析矿井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建工程项目,要做到安全生产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把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
4、督促技术部门对新材料的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提出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5、定期布置和检查安技部门的工作。协助矿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7、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认真贯彻“五同时”。
8、有权拒绝执行上级安排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9、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预防灾害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灾害的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机电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用电管理、设备管理 、电缆管理、设备防爆管理。
第2条 熟悉所辖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程和安全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3条 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检查验收深入现场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并熟悉井下所有的设备的分布使用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4条 严格设备入井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入井前的防爆检查,达不到标准严禁下井使用,做好设备入井签发证制度。
第5条 对全矿所有设备电缆一月一次统计,并上报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6条 加强对设备损坏的鉴定,分清责任进行考核并加强对设备租赁材料的管理考核。加强用电管理,严格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机电设备验收员对以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对设备检查验收不认真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
(二)因设备性能不掌握,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
(三)因设备计划编制不及时,设备电缆统计不准确,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对各种设备检查不力,而造成失爆带来不安全因素的。
(五)若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岗位职责
1、应熟悉和掌握锅炉的基本知识及设备状况,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和排除故障的能力。
2、全面负责锅炉的开停炉操作和运行中监视调整工作,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3、加强对锅炉各项参数和水位的调整,按时冲洗水位表,运行中根据仪表显示的数值,煤种和燃烧工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燃烧调节,使锅炉满足生产用热,降低燃料消耗。
4、加强对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时巡视锅炉运转情况。
5、有权禁止当班人员违章操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锅炉房和操作室。
二、安全操作规程
1、司炉工应对锅炉的结构、性能和操作方法有深刻的了解并持司炉操作证,才能进行独立操作。
(1)密切监视水位、压力和燃烧情况、正确调整各种参数。
(2)按规定做好日常工作,例如压力表、排污试验安全阀等。
(3)随时检查锅炉从孔、手孔、受压部件以及省煤器等是否有泄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4)检查汽水管道、烟道、风道、给水泵、送风机和引风机等。
(5)随时掌握蒸汽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负荷。
2、当班司炉工不得随便离开岗位,如果要离开时,应有合格司炉工代替。
3、在工作时间内,司炉工应集中思想,注意仪表,不得看书及做私活。
4、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当班司炉人员同意,不得任意进入锅炉房,如有外来参观人员入锅炉间,必须由有关人员陪同并做好记录。
5、当班司炉工应该阻止非锅炉人员触及锅炉上各种阀门和一切附件。
6、锅炉房一切仪器仪表,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保持完整,一旦发现损坏应及时调换。
7、为了确保锅炉能正常工作,锅炉上面和四周不得堆置任何易燃杂物,严禁在锅炉上烘烤衣服、食品等,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8、生火前,必须根据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检查,长期停炉必须做好一切安全保养工作。
9、司炉工必须配合大修理人员做好每年锅炉保养年检工作。
10、司炉工在操作中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定。严密监视锅炉各参数的变化,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做与锅炉无关的工作。
11、在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密监视各种仪表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各项记载。经常调整监视水位、压力、温度、出力、燃烧配比、烟风配比、烟尘等,保持最佳运行状态。
12、认真做好锅炉本体、风机、给水设备、燃烧设备、除尘设备、附件及仪表的维修保养,经常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合理润滑,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13、按照规定正常情况下必须做到供热要求;达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指标。
14、锅炉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努力排除,并立即报告有关人员。
15、遇有事故发生不得离开岗位,要周密考虑果断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事故。
1、司炉是在班长.副班长的领导下对本锅炉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直接负责的人员,应熟悉懂得设备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理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生产知识。在值班中应做到:
2、服从指挥,保持负荷适应系统需要和各运行参数正常。
3、监守岗位与副司炉.司炉助手(二副)密切配合,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搞好运行分析,及时操作调整,迅速正确处理事故。
4、负责组织按时.逐点的对本炉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定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加强对本锅炉技术管理,负责填写运行日志,各项记录填写整齐,记录清楚。
6、指挥本锅炉各岗位人员进行有关的操作调整,保持锅炉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7、负责组织并做好专责区内的清洁卫生。
8、严格进行交接班,做到抢困难让方便,为下班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1在工区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本工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2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及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工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运行。
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安全技术规则,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督促工区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工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具体指导。
5组织协调本工区各部门及队组安全专、兼职人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及考评工作。
6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局部甚至全部停工的非常措施。
7及时对劳务队组做好入场安全教育,及时与劳务队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监督并参与审核劳务队组的安全生产资质。
8指导并监督施工管理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对安全交底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业务资料的规范管理和保存。
9正确行使对劳务队组“工程计量支付单”的签字权力,凡不服从安全管理情节恶劣的队组,直至其完全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后方给其签字。
10督促各队组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11参与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具体内容:
一、在队长直接领导下,主要负责进出车辆的收、发卡及登记工作。
二、车辆进出岗亭时须主动给顾客或公司领导行标准军礼。
三、熟悉掌握车辆进出系统的操作水平,及时、准确、高效为客人服务。
四、对因故未被自动放行而堵塞通道车辆,岗亭当值人员应主动上前向车主了解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做出处理;对超越职权范围应立即报告队长前来处理,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放行车辆,保证通道畅通。
五、如岗亭附近发生车辆碰撞事件,应保护好现场,疏散无关人员,及时报告队长前来处理。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职责:
1、整理客户资料归档
2、建立客户档案信息
3、跟进标准化等项目进度并及时反馈信息
任职要求:
1、熟练掌握办公软件
2、善于沟通,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
3、人品要好,能力可以培养;
1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工区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对采购进库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物品,应认真核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安全物资入库、登记入册时,要写明厂家,质保数据和合格证号码,以防伪劣产品入库。
4出库时应领料人要出具领料相关证明,发料时不能混淆和搞错,防止因发货错误而发生事故。
5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霉变与损坏,影响使用功能。
6有权拒绝假、伪、劣设施物品入库,并报项目部主管领导。
7应急物资在非应急情况下禁止发放。
职责签认人:
时间:20xx-11-7
1、副司炉受正.副班长的领导,在操作上受司炉的指挥,当司炉不在时可短时间接替司炉工作。
2、副司炉对本炉的安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并与司炉密切配合,合理调整制粉系统,保持煤粉细度.均匀度和煤粉的水分在合格范围内的变化。努力提高球磨机出力,降低制粉系统电耗,保证制粉系统安全并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3、副司炉负责给水操作台的所有阀门的操作检查,给粉机的定期维护,给粉平台的卫生清理工作。
4、按时对本炉的有关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司炉研究处理,若情况紧急,可按规定自行处理。 5、负责做好专责区内的整洁卫生工作。
6、协助二副完成一个人完成不了的工作。
7、严格进行交接班,做到抢困难让方便,为下班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1、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当班未处理完的隐患要详细交到下班继续处理。
2、在岗期间,所有涉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其它工作进行排除,否则不得干下一道工序。
3、在岗期间出现“三违”现象要立即制止,并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进行查处。
4、在岗期间发现一般性安全隐患要限定时间监督整改。
5、在岗期间由于自身脱岗、漏检等原因造成事故,要承担主要监督不到位责任。
6、由于迟到早退,工作不负责任、失职等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给予行政最高处分。
7、安全监督检查以预防人身事故为主,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一通三防”、机电运转、安全保护等工作有检查督促职责,负有一定责任。
8、安监员执行内部责任分工制度,重点明确顶板管理、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分工负责范围,日常监督检查分工不分家,各有侧重,在分管范围出现事故要追究其责任,参加当班所发生事故的追查会议。
一、在队长领导下,负责当值停车场区域内的车辆指挥停放与看管工作。
二、注意观察进入停车场的车辆与人员活动情况,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上前礼貌询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
三、对违规停放的车主应对其善言规劝,如执意不听劝说,应立即通知队长到场处理,保持通道畅通。
四、认真巡查停车场内有无异常现象,发现不安全因素因立即排除。确保车场内车辆秩序井然和车主的人身安全。
五、车辆出、入口处遇有交通堵塞时,当值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并通知队长,尽最大努力疏导车辆,以保证停车场车辆出入畅通。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描述: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一年以上五金行业的车间安全管理经验;3.熟悉环评、安评相关政策法规,有实际操作经验;
4.有安全员证、电工证等证件者优先;
描述:
1.负责安全生产体系的建立;
2.负责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前预防事后纠正及追责;
3.负责安全;
4.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5.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安全生产员
安全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部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 在安全部长未在岗位时,安全部副部长应承担安全部长职责。
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安全部副部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发现本煤矿或本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部副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现场给定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深度,指导孔口管安设等技术工作负技术指导负直接责任。
5、对探放水现场记录牌板的填写内容负直接责任。
岗位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安全生产管理或相关专业;
2、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执行力,能积极主动协调处理公司对内和对外的相关事情;
3、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大中型生产制造企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验。
一、在队长的直接领导下完成辖区内的巡逻任务。
二、按公司规定的巡逻路线及要求进行巡逻,对可疑人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立即向队长报告,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对在公司辖区内闹事、斗殴,损坏公司设备(施)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报告队长,并将肇事者带到办公室处理。
四、在公司辖区内若发生火警、盗窃、凶杀、爆炸等恶性事故,立即向当值队长汇报。同时尽力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熟记公司各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施)及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口等分布位置,遇有火情或其它紧急情况,能以最快速度进行扑火或从最佳路线疏导客人到安全地带。
六、负责辖区内物业及附属设备(施)的安全,并积极协助其他岗位做好需配合工作。
七、巡逻期间严禁进入客房和租户。严禁与服务员聊天,下班前把重要问题做详细记录并报告当班队长。
八、晚间巡查租户,发现有私自留宿者,将查明证件后,除责令其离去外,并报管理处处罚。
九、积极完成上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产部质量验收员负责煤矿采掘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工程质量验收考核办法、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各工作面支护参数等专业知识,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协助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生产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搞好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2条 组织和协调技术管理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根据现场实际,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生产部长及有关领导。
第4条 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等级评定必须形成记录并存档,以备有关领导检查。
第5条 在搞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同时,准确无误的汇总各单位月、季、年工作量,上报有关领导,以备月底验收会使用。
第6条 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汇报材料上报不及时、无存档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汇总数据及评定等级不准确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的,质量验收员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内容:
一、在队长的直接领导下,主要负责大堂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认真完成站岗、巡逻任务,如实填写当班记录。
三、维持大堂的秩序,对在大堂争吵、大声呼叫的客人婉言劝止,禁止儿童在大堂玩耍,禁止客人在大堂沙发上躺卧,保持大堂的正常营业秩序。
四、对大堂的公共设施要注意保护,阻止客人随意刻画、敲击和损坏。
五、大堂人多时,要注意警戒和观察,防止失窃(特别注意在总服务台输入住或离店手续的客人的行李,以防被人顺手牵洋拿走)。若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运输队队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在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输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运输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运输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2条 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5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6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7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9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 组织落实好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输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运输队队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输队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输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没有按照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好本单位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单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6条 运输队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输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上级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生产。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严格按点检线路对设备进行点检。当发现或得知设备有异常现象时,应在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设法排除,否则,不得作业。
3、夜间抢修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并将抢修项目的危险源、安全预防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参与检修跟踪与确认工作,关键、高危项目须通知安全员进行旁站式监督。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坚持交任务同时进行安全交底,检查和督促班组安全作业。
5、发生伤亡事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上级领导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及参加调查处理。
6、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组织施工人员和班组开展安全活动,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复出现违规违制的班组在必要时可强制停产整顿。
7、对生产施工现场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前必须组织验收,合格挂牌后方能使用。
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失职和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3、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指导并督促x部室和班组安全学习活动,按计划反事故演练。
4、负责审批检修施工中的安全作业票,落实安全措施,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进行安全把关,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
5、抓好公司的`安全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报警系统的管理。掌握公司隐患情况,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
6、抓好员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员工和外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对部门及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整改方案,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
9、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检查污水处理系统关键设备和危险源,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向上级汇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10、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11、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监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12、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的安全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
13、参加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对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采掘副队长是各采掘连队正常安全生产必备的主要负责人,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单位正职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理顺各个生产环节,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对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各采掘队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队长的领导下,抓好所带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2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3条合理组织劳力,抓好出勤和工时利用,提高采掘效率。
第4条带领本班组职工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日,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队长的参谋。
第5条开好班前会,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好现场指挥,严抓工程质量,严格按规程要求施工。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总结本班安全生产状况及执行好作业人员升井签名制度。
第6条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成队长交给的任务。
第7条抓好现场工程质量,设备维修质量、煤炭质量、管理使用好通防设施,杜绝材料浪费,搞好成本核算,降低粉尘浓度,有效控制职业危害。
第8条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大练兵,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机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优质、高产、低耗。
第9条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严反“三违”,认真分析事故,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和“双基”建设,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为契机,搞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10条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听从指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11条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关心职工生活。
第12条搞好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对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传达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不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不成队长交给的任务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采掘队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采掘副队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当班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跟班采掘副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9条各采掘副队长未组织本班级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当班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当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凡出现的大小事故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者。
第21条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前探支护达不到支护要求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2条未组织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召开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采掘工作面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没及时整改处理的,而造成事故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4条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害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直接责任。
第25条造成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有毒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对职工重大违章现象,未发现或发现不加制止的,采掘副队长负连带责任。
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连带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对分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保证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工作目标。
2、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对所分管的技术工作行使有关职权。协助总工及有关部门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矿井延深、技术改造等工程的方案设计。
3、负责对设计图、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把关。
4、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与制定矿井长远规划,参与编制矿井采掘年、季、月生产计划,保证矿井正常接替。
5、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程和安全措施,负责分管部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6、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加强现场管理。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7、积极组织参与科技创新、安全技术革新项目;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实施新技术的引进、转化、推广工作。
8、发生伤亡事故时,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岗位职责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环境工程、给排水等相关专业毕业;
2、八年以上水务项目安全生产运营相关工作经验;
3、牵头负责水务事业部安全生产运营部相关工作;
4、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拥有一定的行业相关资源;
5、持有相关注册证书,具有十万吨以上规模水厂运营管理经验者优先。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定期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调校,检查、维修、安装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井上下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第2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
第3条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按照有关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操作。
第4条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进行强制性鉴定,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第5条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增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第6条根据有关规程定期进行表校,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建立台帐,搞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7条结合实际,认真填绘安全监控系统图,做到内容准确、齐全,不弄虚作假。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安全仪器、仪表未及时维修,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及时冲放电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发放安全仪器仪表时,要认真检查,对损坏要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定期进行调校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安全仪器仪表技术参数不符和有关规定参数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条全面负责各级管理干部下井记录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安全隐患的各种处理措施。
第4条负责全矿范围内的上岗安全监督检查。
第5条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有关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向安全部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6条协助部长、工会主席抓好群防群治工作。
第7条认真汇总各级管理人员下井纪录,并妥善保存。
第8条监督好各单位工前会的召开时间,对上井人员有异常时要立即查明原因汇报。
第9条不得私自脱岗、空岗,班中喝酒、睡觉。
第10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待处理的隐患问题要当面记录,交接清楚。
第11条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搞好室内卫生,定期登载黑板报。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值班值岗制度,狠反“三违”,月底报好各种报表。
第13条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班前会、班后会,凡是因监督检查不利,信息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各级管理干部上下井考勤不真不实,胡乱编造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及时传达的,信息员负重要责任。
第16条对地面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失误,信息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17条对“三违”指标完不成,工作干不好,月底报表不准确,负直接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18条凡是班中脱岗、空岗,班中喝酒、睡岗的,信息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1、对总监办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负责制定本监理部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负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3、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组织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检查本监理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总监办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6、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7、负责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奖惩工作。
8、负责对本工程参建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采购员负责本公司的材料采购。熟悉采购业务技术,确保采购质量,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按章作业,确保材料的及时供应。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商品信息,熟悉供应渠道,探索物资供求规律。
第二条 按时完成审定计划的采购供应工作,做到准确及时,保证供应。采购要货比三家,坚持质量第一,并严格按计划采购采购工作要在由业务领导,技术人员、采购员组成的采购小组指导下进行采购。
第三条 做好设备器材样本资料及信息的收集、整理、包管等工作,努力熟悉经管设备器材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备件、附件和价格变化、对使用单位起参谋和指导作用。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的要求。
第四条 负责设备、器材的验收入库、开单、填卡、登记、分类编号等工作。
第五条 负责办理专控商品的申购及进口设备的审批、报关、免税、商检、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负责订货合同的整理、装订及合同副本的保管工作。
第七条 负责催货、订货往来函电的联系及整理装订等工作。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范围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购员通报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㈢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条 未按规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采购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物资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进度,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采购物资,致使不合格物资投入生产,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采购员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于采购员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擅自采购物资的,采购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采购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