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残联工作职责(合集三篇)

乡镇残联工作职责(精选3篇)

乡镇残联工作职责 篇1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政策和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残疾人的政策和规定,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二、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五、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保障、无障碍建设、残疾预防、社会募捐和社会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做好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

七、认真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等活动,组织好“红领巾助残”、“结对帮扶助残”以及适合当地特点的助残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促进扶残解困工作走向社会化。

八、准确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建档立卡。

九、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搞好综合组织、

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各村(居、社区)残协开展工作。

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残联工作职责 篇2

一、贯彻执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政策和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残疾人的政策和规定,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二、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五、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保障、无障碍建设、残疾预防、社会募捐和社会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做好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

七、认真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等活动,组织好 “结对帮扶助残”以及适合当地特点的助残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促进扶残解困工作走向社会化。

八、准确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建档立卡。

九、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搞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各村(居、社区)残协开展工作。

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1、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倡导“四自”精神。

2、心想、情系、利谋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3、承担党委、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工作,承担本级残疾人工作的日常事务。

4、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文化教育等工作。

5、宣传残疾人事业,大力倡导扶残助残良好社会风尚。

6、承担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的主要工作,包括入户调研、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落实个性化方案。

7、帮助残疾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8、负责做好对残疾人扶助项目的申报工作。

9、管理好残疾人工作档案。

10、指导本辖区内社区(村)残协开展工作。

乡镇残联工作职责 篇3

工作职责

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勾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条件,扶持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管理。

6、承担镇残联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7、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8、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组织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扶贫计划;组织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工作。

9、组织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10、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11、承担县政府和州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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