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仔细传达、落实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决定及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组织矿山生产。
2、帮助矿长做好矿山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矿山日常生产安排、调度,制定合理生产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验收、考核。
3、负责矿山生产工作,根据地质构造设计优良采掘方案对井下生产设施、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制定生产实施方案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检验监督,验收考核。
4、做好矿山日常生产管理工作,落实矿长制度,进一步生产现场检验、督促,阻止“三违”现象,发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采用措施预防事故扩大,安排专人负责保护现场,立即向上报告。
6、参加每月一次安全生产大检验活动,负责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及时组织推广。
7、负责制定年度和每月生产工作计划,对计划实施进行严格监控,检验督促,组织验收考核。
8、经常性对矿山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矿山机械设备检验工作,组织开展文明生产和安全原则化活动,发明安全舒适、文明生产工环境。
9、帮助上级部门和矿长做好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带头遵守矿山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1、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部门的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用电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2、电工应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作业。
3、严禁带电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决不准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汇报造成后果。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用电有隐患,需要工程停止施工的,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停工,并立即汇报项目经理部处理,拉闸绝电,待整改好后再行送电。
5、提高增强自身技术业务水平,应对工作负责,不准马虎和随意作业,经常检查施工用电状况,及时完善整改,正确使用电工劳动保护用品。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施工所在地的安全环保法规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
2、负责具体策划、组织本单位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
3、负责收集本行业使用的安全环保法规及要求,及时下发到各施工单位,并督促执行。
4、参加安全物资、安全防护设施、特种设备及中小型机具等的验收和检查。
5、负责组织、实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员工安全技术职责。
6、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环保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氛围。
7、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动态,对人、机物、环境及自然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动态,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8、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9、按规定执行安全环保奖惩制度。
一、贯彻安全条例,执行相关规章、规程。
二、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
三、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具体落实班前安全布置与检查、班中督促与监控、班后收尾检查与总结工作。
四、组织开展班组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及时做好安全管理过程记录(安全事务记录本)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岗位安全知识与技能教育培训。
六、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法违章作业行为。
七、安全员被赋有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八、检查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九、发生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参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各施工队(班、组)进行限期整改,以确保安全。
5、切实做好爆破器材的管理和检查,严格爆破器材审批、购买、运输、贮存、发放、领取、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杜绝涉爆物品事故的发生。
6、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7、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准确及时地上报各类安全报表工作。
1)工作前按规定穿好防护用品。
2)工作前应先低速检查刨床动转情况,发现异常应停车检修。
3)机床运转中,禁止用手换工件,工具或其他物品,禁止放在工件上。
4)操作者禁止站在刨床的正面,应站在侧面。
5)工件要卡牢,以免吃力时发生工件脱落的危险。
6)严禁用手清除刨屑,更不能用嘴吹,应用专用工具清除。
7)换刨刀,测量工件,变速和清擦刨床时,必须停车。
8)刨床运转中严禁调整行程,严禁依靠运转中的刨床。
9)上下工件时,不可一人单干,可应用起重设备或他人帮助。
10)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刨床运转情况,发现不良现象,立即停车检查。
11)刨床运转中,操作者严禁离开或托他人代管,如有事需要离开,应将刨床切断电源,停止运转。
12)工作结束时,应将刨床各手柄位置恢复空档,并切断电源。
岗位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安全生产管理或相关专业;
2、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执行力,能积极主动协调处理公司对内和对外的相关事情;
3、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大中型生产制造企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验。
安全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部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 在安全部长未在岗位时,安全部副部长应承担安全部长职责。
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安全部副部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发现本煤矿或本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部副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对总监办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负责制定本监理部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负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3、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组织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检查本监理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总监办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6、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7、负责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奖惩工作。
8、负责对本工程参建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生产部质量验收员负责煤矿采掘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工程质量验收考核办法、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各工作面支护参数等专业知识,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协助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生产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搞好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2条 组织和协调技术管理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根据现场实际,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生产部长及有关领导。
第4条 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等级评定必须形成记录并存档,以备有关领导检查。
第5条 在搞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同时,准确无误的汇总各单位月、季、年工作量,上报有关领导,以备月底验收会使用。
第6条 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汇报材料上报不及时、无存档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汇总数据及评定等级不准确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的,质量验收员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
2. 制定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评比、总结安全工作。
3. 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
4. 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遵守纪律教育,督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做好本职的安全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 坚持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归档管理的工作原则,负责督促下属机构所有施工现场都有完整的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存档。
6. 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和安全工作会议,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对安全,对安全检查做出工作评定,对查出的隐患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利害关系,并发停工整改通知,随时向领导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7. 在组织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和审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计划的内容,并按照规定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8. 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的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9.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环保领导小组负责,负责本合同的环保监察工作。
2、协助环保领导小组制定整个合同段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对各施工队进行环保教育。
3、开工前负责审查各施工队的`环保情况。
4、对本合同内的环保进行监察,督促各施工队落实环保领导小 组制定的各项环保措施。
5、不定期对各施工队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有权对施工生产中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对不听劝阻者,有权令其停工整顿和处罚;出现环保问题时要采取得力措施,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环保领导小组。
6、协助环保领导小组定期对各施工队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总结表彰、处罚。
7、出现环保问题要及时赶赴现场,并进行取证,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一、在队长的直接领导下完成辖区内的巡逻任务。
二、按公司规定的巡逻路线及要求进行巡逻,对可疑人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立即向队长报告,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对在公司辖区内闹事、斗殴,损坏公司设备(施)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报告队长,并将肇事者带到办公室处理。
四、在公司辖区内若发生火警、盗窃、凶杀、爆炸等恶性事故,立即向当值队长汇报。同时尽力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熟记公司各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施)及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口等分布位置,遇有火情或其它紧急情况,能以最快速度进行扑火或从最佳路线疏导客人到安全地带。
六、负责辖区内物业及附属设备(施)的安全,并积极协助其他岗位做好需配合工作。
七、巡逻期间严禁进入客房和租户。严禁与服务员聊天,下班前把重要问题做详细记录并报告当班队长。
八、晚间巡查租户,发现有私自留宿者,将查明证件后,除责令其离去外,并报管理处处罚。
九、积极完成上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在工区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本工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2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及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工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运行。
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安全技术规则,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督促工区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工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具体指导。
5组织协调本工区各部门及队组安全专、兼职人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及考评工作。
6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局部甚至全部停工的非常措施。
7及时对劳务队组做好入场安全教育,及时与劳务队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监督并参与审核劳务队组的安全生产资质。
8指导并监督施工管理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对安全交底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业务资料的规范管理和保存。
9正确行使对劳务队组“工程计量支付单”的签字权力,凡不服从安全管理情节恶劣的队组,直至其完全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后方给其签字。
10督促各队组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11参与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落实落实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帮助总工组织制定全矿生产和科学技术发
2、帮助总工负责新采区、新水平方案设计和审查,参加编制和审查地质与勘探设计、资料及报告;帮助总工负责多种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审查,并督促落实;帮助安全矿长搞好矿井安全工作,帮助安全矿长参加有关事故调查。
3、帮助总工负责采区接续和“三量”平衡;审核、签发储量报表及储量注销、检修报告;提出合理开采,提升资源回收,合理开采布局,确保生产和采、掘、充接续实施方案。
4、帮助总工负责对各项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5、帮助总工学习、研究有关先进技术革新活动,抓好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提升机械化程度,改善劳动条件。
6、负责检验、督促和指导分管部门思想和业务工作,并考核其部门和责任人工作情况。
7、帮助总工负责技术人员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
8、帮助总工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9、负责探放水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动完毕矿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运输队队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在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输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运输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运输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2条 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5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6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7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9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 组织落实好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输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运输队队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输队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输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没有按照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好本单位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单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6条 运输队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输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失职和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3、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指导并督促x部室和班组安全学习活动,按计划反事故演练。
4、负责审批检修施工中的安全作业票,落实安全措施,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进行安全把关,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
5、抓好公司的`安全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报警系统的管理。掌握公司隐患情况,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
6、抓好员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员工和外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对部门及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整改方案,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
9、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检查污水处理系统关键设备和危险源,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向上级汇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10、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11、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监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12、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的安全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
13、参加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对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