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项目验收申请书要怎么写呢?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下面是细心的小编帮家人们整编的9篇项目验收申请的相关文章。
关键词:科研类;项目档案;归档方法
科研类项目档案是科研院所在发展科技事业中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是引领科研发展、创新科研事业的宝贵资源。科研类项目档案是指在科研活动中承担的项目、课题和其管理全过程形成的原始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项目、课题的提出、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中的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实验数据、图纸、图表、照片、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科技文件材料。
近年来,我所申报和承建项目、课题越来越多,包括省部级、市级和区级和与高校企业合作实施各类建设项目、科研课题等数十项。其中,2016年完成验收的省部级项目有5项、区级合作课题结题的7项、自立课题结题15项,待结题验收的2项和正在实施建设项目11项。我所科研项目建设繁多,其归档办法没有接受专业培训,归档五花八门,在科研项目的归档和验收时总有那么一两个小问题,要么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注意搜集相关资料,或资料准备仓促,验收结题时存在档案资料不全、不齐等缺点,影响了项目验收和档案归档。为了进一步提高科研类项目的验收结题率,提高项目档案管理水平,本文就以我所承担的市科委应用开发类项目《大鳍规模化繁、养殖关键技术及中试研究项目》为例,浅析科研类项目档案归档的一般方法,以此指导我所科研类项目归档管理工作,提高科研类项目的结题验收率和归档率,确保科研类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此提高项目档案的利用开发率,促进水产科研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1 项目简介
《大鳍规模化繁、养殖关键技术及中试研究项目》是我所2013年申报的市科委应用开发类项目,经过2年的研究、实施,现已完成了项目研发全过程的科技材料的收集、整理,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荣获专利受理书和科研成果证书,并已初步完成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归档工作。以此为例,具有科研类项目档案归档的集中代表性,浅析科研类项目类档案归档的一般方法。
2 科研类项目档案管理责任
项目立项申请后,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将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课题实施同步进行,纳入其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成果管理等的整个科研活动中,实行建档工作和科研工作“四同步”管理,负责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同步收集科研项目档案,为整理档案、验收项目作好准备。
“四同步”管理即:①下达科研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②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③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④科研成果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以及科技人员晋级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3 科研类项目档案整理一般方法
科研类项目档案按照项目和档案的验收要求整理档案,依据科技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结合内容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做到结构严密,系统条理,层次清楚,主次分明。其一般方法是:
1.项目编报通知。
2.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电子版本纸质化)
其中包含条款细项: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和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项目主要学术骨干④项目主要技术骨干⑤项目实施月计划及验收计划⑥经费预算⑦各方主体责任约定及知识产权归属⑧任务书签订(协议或合同)。
3.下达立项计划书(项目及资金下达通知书)。
4.项目绩效考评材料(项目实施总结,一般项目5套、重点项目一式6套)。
包含: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图项目简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有关制度④项目财务支出明细账目⑤项目进展情况⑥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⑦其他需要补充材料。
5.项目验收申请。
包含: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会议通知项目验收会议专家签到册④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意见⑤项目结题证书⑤项目⑥项目专利申请书或项目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6.验收结题材料(一般项目5套、重点项目一式6套)。
包含:收结题申请书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预算申报书④项目任务书⑤项目自评估报告⑥项目工作总结⑦项目技术总结⑧⑨专利申请或受理书⑩财务核算资料。
7.科技成果登记申请。
包含: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查新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④科技成果证书⑤科技成果完成人证书。
4 科研类项目档案归档入卷
按档案规范要求,科研类项目档案亦遵循相关要求,产生的所有电子版本、图片文字材料等统一用A4纸打印,需图样清晰、文字排列整齐美观,页面整洁,四周留有空格,左测要留出2.5公分的装订线,不得乱画和污损,不得在正文上修改。遵循科研类项目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科技文件材料的成套性,以项目(课题)为单位,组合成一个或若干个卷盒。
5 科研类项目档案移交
科研类项目档案整理完毕后由承担项目科室移交给档案室归档,造具移交清单一式2份,移交、接交、监交手续齐备完善双方签字后各保存一份备查,以备科技档案利用、开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书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书篇1:xxxxxxxxxxxxxxxxx:
我(单位)xxxxxxxxxxxxxx已于xxxxxxxxxxxxx竣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已经编制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申请表 登记卡)。并附以下相关材料。特报送你局申请批准,请你局予以查收。
附件: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三同时 落实状况
申请人(单位盖章)
收到申请书日期
经办人:
收件人签名(盖章)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书篇2:大亚湾区环保局:
我公司 XX 于20XX年4月经贵局审批(审批文号:惠湾建环审XX号),选址于XXX,占地面积XX㎡,建筑面积XX㎡,建设X栋X层商住楼、X栋X层商住楼、X栋均为X层商住楼。
现我公司XXXXXX项目现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成X栋X层商住楼、X栋X层商住楼、XX栋均为X层商住楼,占地面积XXX㎡,建筑面积XXXX㎡。项目排水管道已按雨污分流原则设置,完善小区绿化。现特向贵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烦请予以检查同意为盼。
特此申请!
公司名称:XXXXXXX
联系人:XXX
致: (监理机构)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验报 号) 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已经按计划于年月日基本完工,零星未完工程及缺陷修复拟按申报计划实施,验收文件也已准备 就绪,现申请验收。
□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阶段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
附件:⒈ 零星未完工程施工计划。 ⒉ 缺陷修复计划。 ⒊ 验收报告、资料。 ⒋
验收工程名称、编码
一、县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与创新活动计划。
二、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县科技计划,由我县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三、县科技计划项目按计划分类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2类,按管理分类分为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3类。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审批立项制度。
五、项目申请者(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科技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项目组成员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
六、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县级科技项目不得超过1项;
(三)项目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组负责人外前两位)同期参与的县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四)项目申请单位已承担2项县科技计划项目均未完成的,不再受理其申报新项目。
七、申请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目标、科技成果和等);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八、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经费安排、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发文征集。对年度项目的申报要求、受理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通知。
(三)项目受理与审查。
1、项目受理。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报资料不齐全或格式不符要求;
(2)项目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主要研究内容与之前已立项的项目重复;
(4)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创新点和技术经济目标表述不清;
(5)不属县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6)不符合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其它要求。
2、项目调查。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主要包括:研发内容的真实性、企业科技信誉度、科研条件、课题组人员情况、单位财务制度、项目经费预算等。
3、项目初审。局办公会议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和科室的核实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确定专家评审项目名单。
(四)专家评审。县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意义、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承担单位的科研能力、项目课题组人员配置、项目实施的难度、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评审打分排序。
(五)局办公会议联审。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局办公会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联审和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公示名单。
(六)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通过科技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七天;有异议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局办公会议审批。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局办公会议联审提出的立项建议及公示情况作出立项决定,确定项目的类别,下达科技计划项目文件。
(八)、签订合同。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科技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十一、科技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县级重点科技项目原则上应进行会议验收,县级一般科技项目可进行书面验收。
十二、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到期后1年内完成。
十三、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涉及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科研经费决算表,县重点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
(六)取得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四、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决算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十五、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审查及组织实施。县科技局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财务专业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十六、县科技局受理验收申请后,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十七、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
(三)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四)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十八、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一年内可再次申请验收或申请按结题处置。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两年内不予受理该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的申请,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十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二十、项目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录入成果数据以及《县科技计划验收证书》。
(二)成果登记后,由县科技局出具《县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三)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重复登记:
1、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2、已办理县科技成果登记的,如有意申报省科技成果奖励,需申请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四)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即注销成果登记。
(五)《县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作为县企事业单位取得科研开发成果的确认证书和申报县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申报推荐各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一条为规范临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效率,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沧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临沧市科技计划由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构成。基本计划由工业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组成,专项计划由市院市校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和科技条件能力建设专项计划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及问效等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并根据发展要求逐步推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制和招投标制管理。
第六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需求;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具有一定的优势;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有关附件(根据需要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知识产权状况、专家评议意见等材料)。
第八条项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
(二)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经费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分工情况;
(七)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八)项目参加单位意见;
(九)县(区)科技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十)市科技局审批意见。
第九条立项程序
(二)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受理。相关计划管理科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作为备选项目送综合科。
(三)综合科根据相关计划管理科推荐的年度计划项目情况,统筹提出年度立项议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计划项目议案,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协调并完成会签和向市政府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新列项目及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条项目申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时间实行全年受理制,原则上每年4月份研究年度计划,6月份下达计划和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书由市科技局统一制作,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编号、名称;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丙方或保证方;
(三)项目的主要任务及考核(验收)指标;
(四)项目的计划进度及实施方案;
(五)经费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合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八)合同有效期及各方签章。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合同制或课题负责制管理。项目合同书甲方为市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
1.按项目合同书规定拨付或商请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
1.按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履行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
1.匹配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二)实地检查指导。项目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承担单位了解和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和指导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连续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须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和资金专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技术保密和资金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中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使项目无法按合同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合同执行、挪用项目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的经费。项目经费的管理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人员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并按规定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合同书签定后,市科技局即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市财政局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约定的项目匹配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总结报告时,要附有经费使用情况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说明。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二十三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负责。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单位的要求和科技成果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制作);
(二)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附件;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程序:
(二)相关计划管理科对验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验收基本条件的,确定验收时间。验收由相关计划管理科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5-7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验收应遵照科技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并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四)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八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验收通知后6个月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任务及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或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2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室。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六章专家咨询
第三十二条为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进一步完善专家参与机制。
第三十三条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评审、中期检查、过程评估、项目验收等环节均可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开展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应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咨询专家组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三十五条在聘请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开展咨询活动前,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并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项目验收备案申请书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我单位与 (甲方公司名称) 签订 (项目名称)白蚁预防合同,该工程位于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为 ㎡,工程费用为 元。
该项目已由我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实际施工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并已完成项目建设单位、白蚁防治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三方验收。现向贵所申请办理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及性质、持股比例、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础条件分析(包括项目在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资金筹措情况、场地设备硬件环境、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前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的条件分析);
三、项目需求分析和必要性分析;
四、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方案;
五、项目实施进度(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工作量及投资完成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等);
六、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七、申请专项资金的用途、明细及测算依据等;
八、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分析;
九、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十、项目实施与进度计划安排;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十二、结论评价。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销售成品油的计量器具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设立
第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经营发展规划要求;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新建油库应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中,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江苏省水上加油站发展规划原则》(苏经贸商改〔2005〕539号)和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点,按照《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苏经贸商改〔2006〕65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列入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并经省经贸委批准;
(三)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省辖市、县(市)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1.5公里;
2、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3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两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最多不超过三对;
4、乡镇镇区内应设置一个加油站,设置两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应不少于1.5公里。
第十二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涉及用地及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或者利用港口、航道设施等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公路法》、《港口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经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组织会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批复,并报商务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经贸委同意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批复下达后,企业应在18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所在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四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的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计划发展项目,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告知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国土管理部门。
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公共媒体近期计划发展加油站土地出让公告,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程序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加油站申请,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并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经贸委申报。
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并组织会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同意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
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凭项目批复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项目竣工后,应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按项目建设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因城市或道路建设需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属加油站必须迁建的,企业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同意,在取得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网点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后,具文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同意迁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迁建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省经贸委批准迁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迁建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给予申请企业换发迁建新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改造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扩建、改造加油站,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下达同意扩建、改造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扩建、改造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加油站改造项目,凡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罐、油罐容量和加油机的,可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经省经贸委批准扩建、改造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6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成后的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企业在扩建、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要求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项目扩建、改造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请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扩建、改造项目,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当地省辖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补领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和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补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要分别得到外资进入许可和成品油市场准入许可。
(二)成品油市场准入许可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资进入许可,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组织会审并公示无异议,报商务部备案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供油协议;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省经贸委同意新建油库的批复;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油库拆迁的正式文件及拆迁通知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有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认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拟建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供油协议等有关材料。
3、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认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供油协议等有关材料。
4、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验收应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批复;《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规划部门许可文件;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省经贸委同意新建油库的批复;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油库拆迁的正式文件及拆迁通知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有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确认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有关材料。
4、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有关材料。
5、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验收应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批复;《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加油站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公告;国土管理部门对该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城区型和乡镇型加油站为2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下同);现场勘察表;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2、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省经贸委同意新建加油站批复;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加油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供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关材料。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交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加油站迁址建设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零售经营网点拆迁的正式文件、拆迁通知书和拆迁协议;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同上);现场勘察表;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原经营网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4、申请加油站扩建、改造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同上)。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除应提供国内企业所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外资进入许可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文件以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等文件材料。
(五)补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申请说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当地省辖市以上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司法部门或省辖市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性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按程序上报上一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的受理,省内各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将初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审批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级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要求。
(一)严格按规定审核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新建网点规划、选址、间距、项目投资主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加强现场审核。省辖市及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做好现场审核记录。通过现场审核确定拟建网点的类型是否属实,选址是否符合规定的间距要求。
(三)加强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的验收,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在验收中,要对照省经贸委的建站批复,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建设。对建设地址与批复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建设周期超过12个月,未经省经贸委同意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和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主体等事项的,还应提交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
第七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
第三十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贸委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拆除前未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不得办理迁建。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二)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经贸委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依法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将已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四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三十五条省经贸委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成品油零售网点未按规定使用税控燃油加油机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擅自改动税控燃油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计量作弊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和改造成品油零售网点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商务部、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四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及市、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经贸委负责年检;其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零售网点的年检,由省经贸委委托各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工作在下年度年初开始,第一季度内完成,3月底前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将上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4月份省经贸委将省内上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出口研发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体现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统筹兼顾的政策导向。
通过出口研发资金无偿资助政策,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比重,增强出口后劲。
在发挥政策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同时,促进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使用本地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二)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质量管理体系、ISO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产品重点
在符合项目范围的前提下,2*年重点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和相关新材料及技术。
二、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出口研发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则上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出口研发资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酌情考虑)。
5、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7、资金分两步下拨,项目立项后,先预拨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下拨40%。
三、出口研发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
符合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及本指南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填写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装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商务部机电司。
(二)申请材料
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中央管理部门申报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样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申报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发产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申请企业组织编写,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录制在申请软磁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研发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企业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的装订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报告》、《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软磁盘一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四、出口研发资金的立项及验收
(一)立项审批
1、对申报的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共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2、商务部和财政部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负责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再发出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
3.为能准确反映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无偿资助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管理验收
1、商务部、财政部对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中央总公司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并根据项目申报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验收,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验收。
3、项目执行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企业需提前三个月向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者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延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