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赔申请书范文合集(通用3篇)
由____投资,由______代理的`______工程于__年__月__日地网上公开招标,我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并中标。
从招标之日起,我公司按程序已缴了保证金28万元。中标公示后,按中标30日内,我公司多次催贵方签订施工合同,超过中标通知书规定时效内,贵方未履行与本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也未在时效内提出合理理由和及时返还我方保证金,因此贵方违返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应规定,因此对我公司造成以下损失:
1、购买招标文件500元;
2、按程序做投标文件及费用30000元;
4、投标保证金28万元利息;
5、做工程预备金300万的利息;
6、班子成员费用(因工期为300天,班内所有管理人员均为年工资)。
项目经理:15万元
技术负责人:12万元
施工员:12万元
带工:10万
放线员:8万
安全员:6万元
质检员:6万元
档案员:5万元
材料员:4.5万元
(1)机械设备费用(包括塔吊、卷杨机、搅拌机、围弯机、切断机等)已签定购买合同,交付定金20万元,违约扣除50%。
(2)钢材已签定购买合同,交付定金40万元,违约扣除50%
(3)脚手架已签定购买合同,交付定金10万元,违约扣除50%。
(4)模板已签定购买合同,交付定金30万元,违约扣除50%。
总计:____元
以上情况属实,请贵方审核。
集于以上原因,我公司经过认真考虑审请贵方将______工程继续由我公司承包施工,若贵方不能将此工程交由我分司承包施工,请贵方对我公司就该工程前期准备所花费的费用给于补尝。
赔偿请求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有我院住院患者李全三,男,45岁。因右小腿砸伤,当时诊断:右胫骨下1/3粉碎性骨折。于20xx年11月6日在我院做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一年拆除内固定钢板,患者行走后出现右小腿骨折处疼痛、肿胀,经x线检查发现右胫骨发生二次骨折。于20xx年12月7日再次住院行右小腿夹板外固定,右小腿免负重,应用促进骨折愈合药物及改善局部血液循环类药物等治疗,于20xx年5月31骨折愈合出院。用人单位凌源钢达集团公司认为二次骨折与内固定钢板拆除过早有关,属医院方医疗失误。要求负担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5月31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5194.22元)。凌源钢城中心医院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特此申请索赔,索赔金额壹万伍仟壹百玖拾肆元贰角贰分整。¥:15194.2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赔偿请求人:杨伟,住韶关市浈江南路94号602房。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启明路。
赔偿请求人杨伟因与广州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20xx年6月1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该法院同意宏伟机械公司关于租赁处分本人属于所有的摊铺机的证明(主要内容为:1、同意本人被浈江区法院查封的摊铺机继续由宏伟公司租赁,设备闲置期间不计算租金;2、租金由浈江区法院直接收取保全直到达到保全金额为止(本人与谭湘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谭湘龙向法院申请的保全金额);3、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由宏伟公司负责直至法院拍卖或变卖为止。)及将宏伟公司交给浈江区法院的部分租金(32500元)退回给该公司,致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误认为宏伟机械公司已付清其应付给本人的所有租金,结果判决驳回本人要求宏伟公司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讼请求,因此,本人请求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因本人该法院的失误而导致损失的租金8545500元及诉讼费27235元,共计8572735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广州市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9日签定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宏伟机械公司租用本人的摊铺机一台,租金为每月75000元,该租赁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宏伟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该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本人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合法合理,应该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机械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间,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合同自终止通知到达被通知方时发生终止效力。自租赁合同签定后直到宏伟公司将摊铺机移交到浈江区法院为止,该公司从未向本人提出过要终止合同,因此,租金的计算时间应自宏伟公司拉走设备的次日(20xx年8月30日)起至其将设备移交给浈江区人民法院时(20xx年10月20日)止,共13个月零20日。现本人只主张13个月的租金,也符合宏伟公司主张的租金应从设备调试完毕后计算(20xx年9月8日开始计算)的要求,因此本人的请求也是合理公道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浈江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并未影响到宏伟公司对设备的使用,而且《机械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设备闲置期间,承租人可以不给付租金,因此宏伟公司主张的在设备闲置期间不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没有依据的。
3、《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未有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包括就被查封财产订立租赁协议在内的任何处分被查封财产的权限,因此,浈江区人民法院对宏伟有限公司在20xx年10月24日提出的租赁请示函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权(或越权)处分行为,应视为无效,而由于浈江区人民法院该行为导致的本人无法向宏伟公司追讨的设备租金应该由浈江区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希望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能对本案重新审查,还本人一个公道。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单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