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9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下面是美丽的小编给家人们收集整理的2024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4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1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确实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特签订本责任合同。

工程项目:

施工地址:

一、安全责任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都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甲方要对乙方人员进行场前安全教育,逐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对于高空作业人员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乙方管理人员为义务安全员,必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甲乙双方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防火等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2、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3、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4、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等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和甲方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一、文明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安全目标:轻伤在2‰以下,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发生 机械事故。

安全约定条款:乙方必须达到省级文明工地的安全要求,否则按协议 书有关条例执行。

1、安全设施管理。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动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措施,对于现场机械、电器设备应符合要求,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2、安全带。对于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操作,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其工作,并严肃批评教育甚至罚款处理,乙方高空作业时如不按安全规定操作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

3、安全帽。对于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如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甲方处罚乙方每人每次20元,并赶出工地。

4、室外高空作业。乙方人员应首先检查脚手板、护身栏杆、架子扣件是否牢固方可操作,如发生隐患,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直至加固到符合安全要求方可施工,否则乙方不得施工。

5、室内作业。必须检查脚手板、马凳是否牢固,特别在“四口五临边”,操作人员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和配备安全工具,否则所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6、日常安全教育。由乙方班组长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及反馈项目部;每次组织安全教育大会,若不参加每人每次处以元罚款;乙方进场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每发现一人处罚 元。

7、违章处理。对乙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人员每次处罚 元。

①高处作业未穿防滑鞋,未按规定铺板和设置防护栏杆。

②2米以上(含2米)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

③没有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全的高处作业。

④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⑤非本工种人员乱摸乱动机电设备。

⑥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⑦不走正式安全通道,翻爬栏杆、脚手架等违章行为。

⑧高处作业向下抛投物体。

⑨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⑩破坏现场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工程管理 部门批准,随意挪动或拆除。

三、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乙方必须确保所有进场的人员,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老、弱、病、残、家属、小孩及童工不得进入现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施工工地由于乙方内部管理不严而误伤他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人员与其它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责任自负,并且甲方将按《文明施工规定》严加处罚。乙方人员外出发生走失和其它任何不安全事件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人员和家属未经项目部许可不得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内摆摊设点,开食堂、卖副食,以防止中毒和发生意外。

4、施工现场所有材料进场必须按规定码放整齐、达到文明工地要求,工序交接时(钢筋料:余料、扎丝、套筒、保护帽、垫块、清理干净、竖向报验时无任何相应材料,并清扫周围地面;木工:顶板、梁内、结构架内材料、地面清扫、拆模后材料清理、地面粗扫等;混凝土工:板面扫水、放线后楼面清扫干净、拆模后楼面清除清扫每次浇砼后施工面、车辆进出口路面清扫、余料处理等;外架工:每日检查密目网、防护、脚手板、拉结点、外架上的材料清理等;钢筋加工:钢筋分类、分项、码放整齐,挂标示牌、废料进箱施工区域清扫等)所有工种完工报验时,必须达到以上规定,并检查外架上无任何材料。宿舍要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异味排好值日表并有专人负责。甲方每周至少两次不定期检查,各班组、各房间,评比打分。对最差房间或班组进行— 元处罚。文明施工之花费按现场人员均分。生活区楼上水池及一楼地面积水,划分区域或排班清理、清扫。甲方每日专人定时检查达不到要求的处以 — 元罚款。

5、职工在施工现场,生活区有节约设施材料及水电的责任,对随意浪费者,甲方将对其处以该设施材料原值 — 倍的罚款。各班组进入宿舍按每人 —元作为插头、灯泡、电线、排插及完工后清理房间垃圾的押金。严禁赌博、集众闹事、酗酒等不文明行为出现,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除对当事人处以 — 元罚款,并对所属班组处以—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6、施工现场内(包括生活区)严禁乱倒垃圾,严禁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乱倒垃圾每人每次 元,随地大小便每人每次 — 元整。

7、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对成品、半成品造成破坏的,除令其修补完好外,另外以 —元罚款。严禁偷盗和损坏公物。违反者对当事人处以被盗材料原价 — 倍罚款。

8、临时用电。乙方必须从甲方指定的电箱,并有专业电工接用电源,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9、机械管理。乙方自带机械设备及工具,安全由乙方负责。使用甲方机械,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按要求进行维护及保养,禁止野蛮操作。因自身因素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由乙方独自承担。

10、治安保卫。

①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②乙方人员必须符合有关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做到手续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证件。

③所有人员携带物件出门必须有物资部开据出门证。

④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门卫处办理来客登记。

⑤任何人不得翻越围墙及大门,不得扰乱门卫秩序。

⑥乙方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⑦宿舍不得存大量现金(1000元以上)及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11、 消防保卫。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随便动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须办理动火令。

2电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禁火区域划分和分级动火审查手续动火。

3木工棚、钢筋棚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刨花、木屑、锯末应及时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4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现场必须登记,并有专人看管。

5教育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下班前对灯、闸、锁等认真检查。

12、其它。在工地现场所发下的整改通知、处理措施、工作联系单等与《发包合同》、《招标文件》、《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合同》、《工地文明施工规定》、《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及《保证书》,《承诺书》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工作,甲方专职安全员在日常进行巡查发现,对屡教不改的安全现象进行处罚,每月罚单附施工任务单,结算给与扣除。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齐全后生效,协议作为分项承包合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财务部一份,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2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 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

(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

(二)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必要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钢筋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承租人应当予以查验。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业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

禁止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人员培训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依法实施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停止使用,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对房屋的使用功能进行重大改变。

县级以上政府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装修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管理单位对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相邻住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影响其住宅安全的违法装修行为,可以向其物业管理单位反映或者向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还需同时报告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撤销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丧失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实施监督的,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私人规模建房、用于商贸经营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私人规模建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单独或者合伙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或者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拆除工程,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三层以上建筑物或者高大构筑物实施拆除的工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24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3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所有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明确每个施工人员安全职责,特要求所有施工人员签订本工程施工安全职责书。

一、生产工作安全相关

1)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务必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的有权拒绝执行。

2)特种作业务必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3)高空作业。操作人员应穿胶底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雨天及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搭、拆脚手架,上树作业等。

4)坑槽作业。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趋势时,人员要立即撤离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大树移植时,严禁未将树木支撑稳固就开始掘苗,掏底时严禁将头和躯干伸向土台下,风力到达四级时,应立即停止掏底。

5)起重、吊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6)用电、用火安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线送电;施工时要与输电线路(尤其是高压线)、电气设备持续安全距离;严禁不懂电气的人,擅自操作使用和修理电线、电器;气割、电焊务必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擅自在工棚、临建内使用电炉、酒精炉等明火源以及汽油、柴油等发电设备,严防火灾事故以及气体中毒事故发生;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和乱堆乱放易燃物品;所有现场用电配电箱各路系统均使用漏电保护器,并各路需进行用电验算使用合格产品。

7)机械、设备操作安全。操作人员务必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严禁不懂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和修理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前,严禁进行检查、搬动或转场,严禁触摸机械设备的旋转、切割、挤压等部件。

8)出入工地及外出。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务必戴安全帽及出入证或工作证,并遵守门岗的有关规定;从工地外出务必请示项目部管理人员,经项目经理同意方可外出,否则一切后果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

二、生活及休息安全相关

1)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都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行为规范及国外当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论驾车、乘车、骑车外出还是步行外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2)财产安全。施工人员应自行保管好私人财物,离开宿舍时务必将门、窗锁好,就寝时务必将门窗锁好,发生丢失,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损失;对所领用工具设备,要妥善保管和保护,用毕要及时归还给库房,因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归还而损坏或丢失的,由施工人员承担赔偿职责;严禁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私拿、私卖施工现场或库房的任何物品。

3)施工人员应遵守施工所在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礼貌施工,严禁在工地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对违反本条及上述各条的施工人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4)无论在施工场地还是营区禁止购买当地人贩卖的食品及饮料。

三、社会环境风险

1)赤道几内亚社会相对稳定,施工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触犯当地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外出办事时不得和当地政府和公务人员发生冲突。

本人在此确认已于年月日在赤道几内亚马拉博国家公园项目经理部理解了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签字):施工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024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4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

乙方: 责任人: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凡在xx乡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必须与xx乡人民政府订本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完工为止。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落实。。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

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

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基础开挖、钎探、隐蔽工程验收,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有资质,安装人员持证上岗。

8、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分阶段核验制度。基础、主体、竣工阶段,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乙方:

(签章) (签章)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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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5

甲方: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工程项目部

工程地点: 桩类: 规格: 数量: 项目负责人: 专(兼)职质量员: 合同造价: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质量管理条例和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工程质量。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施工质量责任协议书。

1、目标:

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认真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

2、双方责任

2.1、甲方责任

2.1.1甲方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乙方在建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2.1.2、甲方有责任组织公司职能部门进行对乙方在建工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或严重存在质量隐患,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2.1.3甲方有义务指导项目部做好工程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2.2乙方责任

2.2.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及强制性质量管理条例。项目经理为质量第一责任人,并配备相应技术负责人和专(兼)职质量员。

2.2.2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交底制度,将质量控制程序贯彻到班组和每位操作人员,并按规定和统一格式建立规范的质量检查用表。

2.2.3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及时出具工作联系单进行修正。

2.2.4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取样。经监理公司认可,到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严禁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2.2.5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每道制造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2.2.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正确、齐全收集工程资料,签证手续完备。竣工后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交公司存档。手续齐全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2.2.7乙方施工中产生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2.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 章) (签 章)

签订日期:20__年 月 日

2024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6

甲方:

乙方:

为了搞好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安全责任

进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负责人进行现场口头的安全事项说明,其内容是: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对该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条:乙方安全责任

(一)乙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二)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三)需使用业主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必须经得业主或甲方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责任。

(四)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

(六)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严禁酒后上班。

(七)乙方负责此项目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在生产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搞好文明施工作业。

第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4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7

工程施工安全职责书范本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所有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明确每个施工人员安全职责,特要求所有施工人员签订本工程施工安全职责书。

一、生产工作安全相关

1)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务必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的有权拒绝执行。

2)特种作业务必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3)高空作业。操作人员应穿胶底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雨天及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搭、拆脚手架,上树作业等。

4)坑槽作业。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趋势时,人员要立即撤离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大树移植时,严禁未将树木支撑稳固就开始掘苗,掏底时严禁将头和躯干伸向土台下,风力到达四级时,应立即停止掏底。

5)起重、吊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6)用电、用火安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线送电;施工时要与输电线路(尤其是高压线)、电气设备持续安全距离;严禁不懂电气的人,擅自操作使用和修理电线、电器;气割、电焊务必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擅自在工棚、临建内使用电炉、酒精炉等明火源以及汽油、柴油等发电设备,严防火灾事故以及气体中毒事故发生;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和乱堆乱放易燃物品;所有现场用电配电箱各路系统均使用漏电保护器,并各路需进行用电验算使用合格产品。

7)机械、设备操作安全。操作人员务必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严禁不懂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和修理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前,严禁进行检查、搬动或转场,严禁触摸机械设备的旋转、切割、挤压等部件。

8)出入工地及外出。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务必戴安全帽及出入证或工作证,并遵守门岗的有关规定;从工地外出务必请示项目部管理人员,经项目经理同意方可外出,否则一切后果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

二、生活及休息安全相关

1)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都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行为规范及国外当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论驾车、乘车、骑车外出还是步行外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2)财产安全。施工人员应自行保管好私人财物,离开宿舍时务必将门、窗锁好,就寝时务必将门窗锁好,发生丢失,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损失;对所领用工具设备,要妥善保管和保护,用毕要及时归还给库房,因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归还而损坏或丢失的,由施工人员承担赔偿职责;严禁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私拿、私卖施工现场或库房的任何物品。

3)施工人员应遵守施工所在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礼貌施工,严禁在工地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对违反本条及上述各条的施工人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4)无论在施工场地还是营区禁止购买当地人贩卖的食品及饮料。

三、社会环境风险

1)赤道几内亚社会相对稳定,施工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触犯当地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外出办事时不得和当地政府和公务人员发生冲突。

本人在此确认已于年月日在赤道几内亚马拉博国家公园项目经理部理解了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签字):施工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024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8

为了加强校园内施工现场与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治安、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凡在_学校校园进行施工的单位均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治安安全责任

(一)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应在入校施工前与学校签订《_施工√★√单位(盖章)》

1、任课教师是课堂学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不准随意离开课堂。预备铃响及时进教室,按时上下课。杜绝离堂空堂。

3、不准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要保证教学过程的安全性。

4、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要结合学科特点,实时进行安全教育。

5、不准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宜的劳动或其他活动。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要作好安全保护工作。

6、对突发疾病或受伤的学生,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并报告学校及监护人。

7、任课教师在组织体育教学或参加校外活动时,应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进入教室后应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若发现有学生末到课堂,应及时报告学校、班主任及监护人。

9、学生进校后,教师不准以任何理由让其离校。特殊情况需有教师或家长陪同。

10、按时放学。放学后,若滞留学生,任课教师必须在场,不能出现教师已离校,学生还留在学校的现象。

11、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任何教师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擅自调课;无特殊情况,课堂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若确要离开,要请其他教师暂代为管理学生,被请教师为课堂安全责任人。

12、学校实行首遇负责制度,首先遇到事故的教师是第一知情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处理,及时汇报。教师一旦遇到事故就要高度负责,妥善处理好事故。对首遇而不负责任、采取回避态度的教师,定为师德不称职,年终考核定为不定等次;导致事态扩大、出现重大事故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对教育管理不力、玩忽职守、违反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教师,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任课教师(签字):

日期:

2024学校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9

为了加强校园内施工现场与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治安、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凡在XX学校校园进行施工的单位均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治安安全责任

(一)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应在入校施工前与学校签订《XX学校入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学校应将施工队入场情况及时通知承担学校校园安保责任的相关部门)。未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的禁止施工。

(二)及时到学校承担校园安保责任的相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进校5日内,工程负责人要将施工项目、人员名单、施工值班住宿情况、工期等报学校承担安保责任的相关部门备案。

(三)建立安全组织并逐级明确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工程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工程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例如:施工现场的围挡,施工材料的运输,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别要做到施工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要实行硬隔离,同时确保塔吊活动的辐射区域不得经过未经硬隔离的教育教学区域。

(五)严格遵守门卫制度。施工单位由校内向校外运送各类物品必须向校门卫出示出门条方可出校。

(六)加强思想教育。施工单位要教育所属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宗教信仰;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七)把好政审关。施工单位用人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不得使用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施工队中有曾被公安机关处理或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应向学校承担校园安保责任的有关部门备案。

(八)积极做好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施工现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等,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组织必须积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施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防火安全责任

(一)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另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派一名负责人分管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检查规范管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防火安全工作,必须经常性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使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形成有效有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认真学习落实责任。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遵守学校的消防管理规定,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责任必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四)制定应急预案。对于本单位所负责的施工工地要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灭火和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施工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加强队伍的培训,努力提高消防技能,使义务消防员能做到“四会”即火灾隐患会排除,遇到火情会报警、初期会火灾会扑救、组织人员会疏散。

(六)消防器材要完善。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的特点、施工材料性质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七)加强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施工单位要经常对施工人员的校内居住地(宿舍)进行安全检查;要坚决制止违章用火、用电和用气的现象。

(八)加强动用明火的管理。施工单位需动用明火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学校申报,未经申报审核的,不得动用明火施工。经批准动用明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从事电焊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要持证上岗,明火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九)加强校园内挖掘施工的管理。施工单位需要在校内进行挖掘施工时,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情况。经批准并确保地下管线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施工。

(十)火灾现场处置。一旦发生火灾,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疏散,扑救水灾,及时报警,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处理善后事宜。

三、交通安全责任

(一)遵法守规,责任到人。施工单位车辆进入校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须有专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建全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行车安全措施,责任应落实到人。

(二)加强教育,严格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和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服从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本单位或租用的机动车辆,严禁“病车”和“报废”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三)低速行驶,办证通行。施工单位的车辆进入学校后限速5公里,严禁鸣喇叭;长期入校施工车辆(15天以上)应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通行证。

(四)重点时段,禁止通行。学生上下课高峰期间禁止车辆进入教学区(时间:早7:40—8:10、中午11:40—12:10、晚4:00—4:30),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五)专人指挥,保障安全。大型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进校时,须派专人负责指挥,确保校园内的行车安全。

(六)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因施工单位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必须及时赶到现场,配合交通管理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七)承担责任,及时救济。凡因施工单位造成的交通事故,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凡因交通事故给学校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学生安全教育责任

(一)明确安全教育责任,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安全教育责任,做到责任到部门、责任到岗位、责任到人,并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载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同时利用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呼吁家长共同参与到学生的安全教育中,进一步强化学生安全意识。

(二)加强安全宣传,强化安全监管。学校要在校门口及施工现场附近悬挂关于确保学校施工期间师生人身安全的警示标语。学校要安排人员在学生下课期间到施工现场附近进行巡视,严禁学生到施工工地及附近玩耍、逗留观看,并做好巡视记录。针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在做好登记的基础上,要及时报告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校要结合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活动和整改活动,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学校复印一份送交教育局备案,本责任书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学校(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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