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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____集团公司
住所地: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______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________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____诉答辩人离婚一案,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________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________的婚姻关系。
(一)答辩人与________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又未能做到互谅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产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答辩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抛妻弃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恶言辱骂、殴打、伤害原告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上,答辩人从________年____月开始,便患有精神障碍,就诊于________________医院,治疗期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辩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疗,本来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关心与体谅,但原告不仅没能从生活及精神上给予帮助,反而经常责怪答辩人,并为一些家庭琐事与答辩人争吵,不断地刺激答辩人,以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精神压力也不断增大。同时,因答辩人经常出差,双方缺少沟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对答辩人施加种种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婚生子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________元抚养费。本案中,原告称将来的经济收入不稳定,自身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考虑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与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辩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较稳定,答辩人父母也愿协助抚养小孩,因此,请法院判令婚生子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________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________________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理由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________市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看,小孩每月的抚养费在________元显然过高,也与小孩目前的实际花销不符,并且孩子的抚养费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不应将抚养的义务全部推给答辩人。
(二)答辩人目前也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答辩人自________年____月开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医疗费约在________元左右,而答辩人现每月的固定的工资收入约在________元(考核工资是不固定的),答辩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________生活,答辩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权的长途费用,因此,支付儿子________元的抚养费已超出答辩人的经济能力范围,请法庭慎重考虑答辩人自身的负担能力。
四、原告要求将婚前共有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讨房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案房产系答辩人与________以两人名义在婚前购买取得,并且已经国家房地产权利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属于共有房产,由于该房产在购置时,答辩人的出资占主要部分,且房产的内部装修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因此,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现原告将诉求的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应归答辩人所有。本案涉案房屋屋内的全部家私、家电,均由答辩人婚前购买,该财产应属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财产应归答辩人个人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财产归答辩人所有。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xx省xx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
答辩人于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健)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x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xx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县卫生局
年 6 月 9 日
相关知识
一、行政上诉答辩状的格式
1、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答辩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和写法另作论述。
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二、行政上诉答辩状的内容
1、上诉请求。上诉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上诉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如例文一,诉讼请求有两个:
(1)撤销被告发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责令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上诉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上诉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汉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答辩人: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长。
被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答辩人就XXXX有限公司诉XXX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X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XX单位”。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2006年和2007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QZX对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如下答辩。
总的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原告的起诉,程序违法。
本次起诉,原告是基于其所称答辩人“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协议’划地复建给原告造成“18年来的财产损失”(见原告诉状)而提起的赔偿请求。向答辩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原告是基于其所称答辩人的“‘府函()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被判决确认违法”,给原告“造成18年来的损失”(见原告申请书)而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原告本次起诉中的“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协议’而给原告造成“18年来的财产损失”这一诉求,实质上属于另一个行政赔偿申请,答辩人并没进行先行处理。而原告径直起诉,已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 本案受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不动产,因原告要求履行的“加工房协议”中,有一项就是要求划地复建安置96.2㎡。本案受诉法院既不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所以,没有管辖权,应裁定移送。
三、 从实体上,原告也不应得到其所诉称的行政赔偿。
(一)、x年10月22日原告与答辩人方所签订“加工房协议”中,并没有确认应当在具体什么时间安置原告的加工房。所以,任何时候对加工房安置,答辩人方均不存在违法或违约。
(二)、xx市高院在审理“()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7号”一案期间的x年,答辩人方已经对加工房予以了划地安置(见“00137号”判决书第9页)。所以,原告所称赔偿的基础事实已经不存在。
(三)、即便“府函()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被“()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7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违法,也与原告所称损失之间构不成因果关系。
1、府函()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是x年7月9日。而原告所称的18年来的损失,系指x年至x年。即或这个告知书违法,也绝对不可能与x年至x年这13年间的所谓损失构成因果关系。
2、基于答辩人方于x年已经对加工房予以了划地安置,即或这个告知书违法,也不会造成至这3年的所谓损失;即便有损失存在,也构不成因果关系。
3、纠正府函()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后,顶多只能引起答辩人受理原告当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后果。但受理后,并不必然得出原告在当时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提:确认答辩人方“x年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行为《加工房协议》,至今不履行复建安置和补偿的行为不当”的申请会得到支持的法律后果。只有得到了支持,才有可能产生行政赔偿。但从实质上看,原告当时的申请不可能得到支持。最最基本的原因至少有一点,即:《加工房协议》中,并没有确认或约定答辩人方应当在具体什么时间安置原告的加工房。因此,至x年这期间,即便有损失存在,也构不成因果关系。
谨此答辩,恳请采纳。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县人民政府
代书:付·律师
x年3月28日
答辩人,男,汉族1xx3年12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电话:
原告 ,女,汉族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
答辩请求: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夫妻感情的问题
1.原、被告于x3年经人(原告的亲弟弟)介绍相识,恋爱一年时间,于x4年结为夫妻。在这一年时间两人相处融洽,感情不错,两人的结婚也是两个人共同商讨的结果,一致同意结婚,结婚不存在包办,或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结为夫妻。应该说感情基础较好,不属于闪婚情况,原告在起诉书上也提到双方是在相识一年后结婚的。
2.原被告在婚后感情也很好,没有发生争吵、家庭暴力等情况。原告对被告的感情也很好,每年都会回家过年,每年被告的衣服等都是原告买给被告的购买,就在x年八月份原告还给被告买好了衣服等待被告回来。
3.x年春节期间双方还商量改造家里的房屋,如有感情不和,原告也不会同意建新房在,并且双方商定x年春节后,原告去广东打工上班,被告在家里建造房屋并带养小孩在x小学读书。在被告在家改建房屋的期间,原告还将自己的工资寄回家建造房屋。
二。原告在我被告在家建造房屋期间,存在婚外情。
1.原告厂里的同事反映她在工作时间经常接电话,网上聊天,原告离家之后,厂里员工、同事都说其跟网友走了。原告在被告x月底来到一起后,每天都通过手机网上、QQ聊天,经常聊天到晚上一两点钟。被告还在原告的手机发件箱中发现原告与一个男士聊天记录。
2.原告提出离婚就是在我方回到广东后提出来的,要是感情不和,为什么原告在被告在家建造房屋后才提出离婚要求。原告在被告不在期间,因产生婚外情,起了外心才提出离婚。
三。x年底被告回到老家
原因是儿子放寒假,被告和儿子一起回家准备过年,这是每年的惯例和当地年终回家风俗。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因为争吵而回到老家。
四。原告独自在广东打工,双方在次期间分居,违背事实,也属于虚造事实,原告别有用心
原因有如下:
1.原告厂规严格,年终出货量大,基本上都是上到临近3x晚放假,提前回家面临开除规定;
2.原告按厂规,每年都是大概初六七左右回到厂里上班。x年春节,原告还是在春节后在次期间离开家的。
3.几乎每年都是我方先期带着儿子回家准备过年,并不是x年是那样的,x年先期回来属于正常情况。
4..我方于x年x月2x号回到广东。
第一,是送儿子到广东报名上学;
第二,是家里改建的房屋做好了,到广东去打工和照顾小孩上学,夫妻团聚。
五。关于原告提出的的分居时间。从x年底到x年11月22日(双方在此期间分居)也是不符合事实的,这段时间有2个时段是生活在一起的
1.x年底,我方先期回家过年,原告是在x年二月初回到家过春节。原告x年春节也是在家里过的,并于正月初七离开家去厂里上班,这期间是生活在一起的。
2.x年x月2x号我方回到广东,原告于x年1x月份提出离婚,期间也是生活在一起的,这一个多月也不是处于分居状态的。
3.x年春节初七后到x年x月2x号期间,不在一起居住,是因为被告在家改建房屋,改建房屋是在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发生的,不是分居,双方不在一起,是距离上的分开,是因改建房屋造成的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住。
六。原告提出的离婚时间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原告说是在年初(在起诉书上),原告是在x年1x月份提出的离婚。
七。关于原告说被告:一会说被告同意离婚,一会说是原告拖住不离。我方一直不同意离婚。
离婚是原告提出来的,我方从来没有提出离婚。至于原告说被告:一会说被告同意离婚,一会说是原告拖住不离,我方承认说过,但当时只是气话,一是冲动,当时说过之后我方就以短信向对方道歉,表明是气话。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较好。被告对原告的有较深感情,即使对方提出离婚,我方也愿意继续保持婚姻,保留整个家庭。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虚造事实,情况不实,请法院明查并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的诉讼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12-1x
答辩人:甲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联系电话:
关于被答辩人不服()民初字第003号裁定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
众所周知,相比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劳动纠纷案又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在审理中实际是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次审理才能终审,因此程序繁琐,负担沉重。
在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双方都是针对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围绕着仲裁请求进行对抗。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一审法院只需要针对仲裁请求进行判决即可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
故此,在既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的情形下,细心体察一审裁定深层理念,入情入理,与民方便。
二、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规定,假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应是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况且一审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实体审理内容,不具备发回重审的条件,更谈不上原合议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答辩人:台江区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台江区一层店面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林玉诉我单位占用其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对台江区xx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使用,不是侵占,而是合法租赁。我方与原告与x年12月1日签订了关于台江区xx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租赁合同,此合同经原告确认双方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且我方有按时缴纳租金,有建行存款凭条为证。因此,根据租赁合同,现租期未到,我单位是合法使用江区xx街道江滨大道铺位不必交还给原告。
2.我单位与原告在x年12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而原告于当天就拟好起诉状,明显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滥用诉权的嫌疑。
3.原告请求我单位支付从x年11月30日起至x年12
月1日的对江区xx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场地占用费无依据。
首先,原告于x年6月30进行了关于江区xx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房屋产权登记,我单位并不知情,仍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租金,有招商银行现金单为证。且原告并没有向原告主张权利,则从x年到现在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其次,我方提供裁决书证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预期交房违约金,由于根据同一案件事实原告不得要求双重赔偿,因此我单位不必支付占用原告店面的场地占用费。
综上所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台江区X有限公司
x年十二月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