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惩条例(通用10篇)
一、学生干部是实施学生自我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和劳动者,他们应同成绩优等生一样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学校每学期选出校级、班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在通过本条例的考核后,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以资鼓励。
1、对于优秀校级干部,给予“优秀班级建设者”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载入档案。
2、对于优秀班级干部,给予“优秀班级建设者”的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载入档案。
3、对于成绩特别突出的校级学生干部,由校方派人撰写个人简历,载入校史。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产生、考核工作由政教处负责。优秀班级干部由政教处终评,优秀班级干部由校长室终评。
四、对于学生干部的奖励,原则上应通过班主任、团委老师及校领导的审核。
五、校级学生干部列为市(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候选对象的、在评审时,优先推选。
经学校领导讨论通过,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各类考核中,制定奖惩条例如下:
一、全校教职工必须讲普通话,全校教师必须达到普通话省级标准。
二、将普通话测试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基本条件。
三、普通话未达国标的教师,必须参加培训,同时该年度不得评先进,考核不能评优秀。
四、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作为创文明班级条件之一。
五、“上课坚持用普通话”作为教师年终评估考核中“工作态度”内容之一。
六、在对教师的年终考核中,把“在校园中坚持讲普通话,并正确书写规范汉字”作为教师业务知识考核的一个方面。
七、在学生评“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先进班集体、少先队先进个人、集体等评优活动中,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班委重视、同学自觉的班级可加1-3分,不重视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减5分。
八、全校学生的规范用语用字情况,同各种评优相挂钩。
本条例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一、惩处等级:
1、免予处分,公开批评:班内公开批评、全级公开批评、全校公开批评;
2、给予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
二、惩处权限及程序:
1、班内公开批评由班主任决定,在班会上宣布;
2、全级公开批评由级组长决定,在全级学生大会上宣布;
3、全校公开批评及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需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审批表》并附违纪具体材料,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德育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或行政会议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市教育局审批。特殊违纪案例可组织学生违纪仲裁小组充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
4、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在学校公布之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学生家长。然后由德育处发布处分通报,并将处分通知书寄往学生所在街道、村委会或家长单位。
三、惩处后的教育及处分撤消:
1学生受处分后,每月月中写一份思想行为汇报交班主任签字,当事学生亲自送年级组长审阅存档。班主任、年级组长要利用这一机会,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进错误。
2、学生在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显着进步的,满一个学期且每月思想行为汇报按时缴交的学生,可申请撤消处分。
3、申请撤消处分程序: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撤消处分申请书》,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和级组长签署意见,报德育处审批;申请撤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的须报学校行政会议讨论,校长审批。审批后,德育处将结果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在班内宣布审批结果,对未获撤消处分批准的学生,班主任要做好思想和心理辅导工作。被处分的学生到高中学习结束尚未获得撤消处分,处分要记载于学生学籍档案并不予毕业。
四、各类违纪行为的惩处标准:
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惩处:
(1)学生违纪尚未达到处分标准,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了教育当事人和全校学生,学校给予班内、全级或全校公开批评。对已达到处分标准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的违纪学生也可从宽处理,免予处分,给予全校公开批评。
(2)扰乱学校生活、学习秩序;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侮辱教职工,漫骂、讥讽学生干部或管理人员;引外人进入学校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危害师生安全,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3)进入网吧或“三室一厅”(电子游戏机室、录像室、桌球室、卡拉OK歌舞厅)的,给予记过处分。
(4)带手机回校、考试作弊、传阅不良书刊或音像制品、宿生外宿(指未经批准在外留宿),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他人财物,除经济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盗窃、喝酒、吸烟、聚赌、谈恋爱、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或饬令退学处分。
(7)打群架或组织打群架,给予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多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其它纪律,且不服从教育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9)建立文明班评比与纪律处分联系条例。一学期内,因违纪行为(指未达处分要求)给班级带来扣分达6分的,给予警告处分;带来扣分达9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带来扣分达12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扣分达15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实行处分累积条例:两次全级或全校公开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达两次警告,记过一次;一次警告一次记过,给予记大过处分,达两次记过,作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受处分,作饬令退学处分。
(11)以上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五、其它:
1、违反校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2、违反校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恶劣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恐吓者
(3)屡教不改
3、对各种违纪行为,学生均有劝阻并如实向老师报告的责任。若知情不报或故意提供伪证者,影响正常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
4、受校纪处分的,在处分撤消前,不得入团,不得评为学生先进;担任学生干部或已被评为学生先进的,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撤消其职务和称号。受校纪处分未撤消的,到高三毕业时将处分结论记入学生档案,供高等院校招生时参考。
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一学期旷课36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2、在学校吸烟、喝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盗窃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思想品质差,有追逐、拦截、侮辱、调戏女同学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讨以上处分。
8、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留藏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不爱护校舍,严重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还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凡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或不在规定位置存放自行车的,除由班主任开具证明领取外,还要按违纪予以处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不尊敬师长,顶撞、谩骂、威胁老师,甚至有动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12、凡离校、离家出走者,或有早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13、对考试作弊者,除试卷记”0“分外,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甲、奖励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关心政治,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平时学习成绩优秀,考试在班内前五名或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3、品学兼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深受学生拥护的学生干部;
4、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有良好影响者;
5、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有突出贡献者;
6、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异,取得较好名次者;
7、一年来各方面表现都比较突出或在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
二、奖励方式:
1、口头表扬,当众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奖品;
4、授予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十佳学生“等光荣称号;
5、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乙、处分
一、凡违反本(《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按照江苏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一学期旷课36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2、在学校吸烟、喝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盗窃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思想品质差,有追逐、拦截、侮辱、调戏女同学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讨以上处分。
8、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留藏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不爱护校舍,严重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还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凡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或不在规定位置存放自行车的,除由班主任开具证明领取外,还要按违纪予以处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不尊敬师长,顶撞、谩骂、威胁老师,甚至有动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12、凡离校、离家出走者,或有早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13、对考试作弊者,除试卷记”0“分外,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处分方式: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此条不适应初中部)。
说明:1、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填写奖惩登记表,并通知家长。
2、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一律不发给任何证件。
3、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行机关依法论处
三、处理权限
1、年级组有对违纪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的权力。
2、政教处有对违纪学生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权力。
3、开除学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签字,报上级批准。
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强化法制、纪律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违反纪律,依据情节、性质及影响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类十级处理或处分:
①口头检讨;
②书面检查;
③班级检查;
④大会通报批评
⑤大会口头警告;
⑥警告处分;
⑦严重警告处分;
⑧记过处分;
⑨留校察看处分;
⑩开除学籍。
其中⑥至⑩类处分,如没有被撤销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违反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所列各条都以学生虽犯有错误,但尚未触犯刑律而论。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责令其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班级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进行大会通报批评或大会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2、上课间操拖拉,做操不认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认真的;
4、不按规定午休、晚休的;
5、未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的;
6、不按规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厅就餐时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动佩戴校徽、插队或乱站窗口、大声喧哗或顶撞管理人员、浪费粮食、不爱护公物、擅自触摸调节装设在餐厅的电器设备、私自将食物带出餐厅等;
8、在校门口搭乘三轮车,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9、在校园周围50米内买零食,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10、不遵守自习课纪律的;
11、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动)纪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大会通报批评、大会口头警告处理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一条中有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未经学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门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吃零食的;
4、为他人起绰号,污辱、诽谤他人,语言不文明的;
5、践踏草坪、乱抛纸屑、随地吐痰的;
6、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不上课间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损坏公物,浪费水电,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从严处理;
8、考试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厅混吃的';
10、进校门不下车或在校园内乱骑车的;
11、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10节以上的;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13、攀爬墙头私自出校门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学校黑板、橱窗及戗牌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对其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二条相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2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3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3、吸烟、打牌、看不健康书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的;
7、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组织、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学生不服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对学校的处分及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不满,对相关领导、教职员工或同学有报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查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相关书面材料,经年级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德育处审核,最后由校长室批准确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条: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同意,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否则处分决定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工作实行责任到人,分片包干责任制。凡在一年内出现下列违纪责任事故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扣工资100元)第三次立即解约辞退。
①白天值勤时,出现外来人员干扰校内教学或伤害师生事件未发现或制止。外来人员在校内推销产品,摆卖或游串未制止、赶走的情况。
②值班期间看书报杂志、烤火、打牌、下棋、打桌球、乒乓球等,校内值夜班人员聚集在校门值班室聊天、喝茶的情况。
③值班期间洗车、修理摩托(单)车、与家人及外面的朋友在值班室闲聊或睡觉等失职情况。
④值勤时未穿制服,迟到或早退的情况。
⑤下班期间在校门内外摆摩托搭客“炒更”的情况。
2、上班值班期间,学校范围内所包干的责任区出现破门入屋、盗窃财物或重大破坏公共设施事件,按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50-500元的处罚,一年内出现两次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违法行为,学校研究解约辞退。
3、改变保安员节日慰问金发放方式。第一步按临工标准发放,另一半到年终要根据当年工作情况,是否违纪、失职和全勤等情况而补扣补发。
4、设立保卫工作登记本,根据登记本记录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保安员按小组为单位,每半年一次若无责任事故发生,给予一次性100元奖励,凡抓获偷盗者或制止重大事故发生者,视挽回损失的大小,经学校研究讨论,每次分别给予50-500元的奖励。
5、根据保安员一年工作表现及工作需要,由学校研究是否续约。
为规范总务处员工日常管理,增强员工员工劳动纪律性和组织性,保障学校正常的 工作秩序,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总务处管理状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各岗位管理奖惩条例及标准
1、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婚、产、丧、假按华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时间擅自离岗30分钟内,通报批评,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按旷工处理。
3、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恶劣,有师生投诉三人(次)以上者,经调查属实者, 内部通报批评并罚款30元/次。
4、员工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打牌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罚款50元。
5、不能及时完成处工作任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6、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和上报,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年评 优资格。
二、宿舍管理员岗位管理奖惩条例及标准
1、上班时间发现电话聊天等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次罚款20元。
2、交接班无记录,或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双方责任人处罚10元。
3、做好宿管值班室及责任区的打扫和保洁工作,否则,一次处罚10元。
4、对宿舍内公寓物品有保管和监督的责任,若发生人为损坏、丢失,宿管人员找不 到责任人的,由其按现行价值赔偿。
5、未登记非正常时间或非正常人员出入登记的,一次处罚20元。
6、对突发事件(如学生打架、失火、生急病、偷盗等),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措施 的,一次处罚5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7、宿舍内乱接电源插座的,未及时教育和采取措施的,一次处罚20元。
四、保洁员岗位管理奖惩条例及标准
1、上班时间应在自己的责任区范围内,或总务处指定场所,否则按离岗、串岗处理 。
2、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处罚10元--20元。
3、工作上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的,给予提出批评。
4、所管辖区域内垃圾不能按时清理,违者处罚5元--10元。
五、水电工奖惩条例
1、员工应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服从工安排一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掉离工作岗 位。
2、员工因个人原因维修不及时,给予通报批评,不及时维修,导致学校学院财产受 损失的,按价赔偿。
3、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使自己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调 离岗位。
4、违章操作,所管辖范围有安全隐患,但未酿成事故,通报批评。
5、因渎职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6、出现长流水与长明灯现象,属维修问题(如有材料而没按时维修)对相关责任人 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7、不及时申报维修材料,影响维修工作的当事人每次罚款20元。
六、锅炉工奖惩条例及标准
1、不按规定定时对锅炉进行维护,造成锅炉不能正常工作的,通报批评,三次以上 每次罚款50元。
2、不能按时供暖,通报批评。
3、供应的开水达不到规定的温度,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元。
4、不按时巡查管道,管道泄漏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 相应的处罚。
5、因渎职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七、仓库保管员岗位管理奖惩条例及标准
1.应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若不相符,一次处罚10元。
2.若保管不善造成物资失窃、损坏的,按价赔偿。
3.每月底未清查盘存的,未上报《物资盘存表》的,一次处罚10元。
4.仓库物品不得私自外借,发现一次处罚50元。
5.对盘盈、盘亏、积压物品,接近过期的物品、报废的物资材料没有及时反馈,又 无情况说明的,造成损失一次处罚2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6.若玩忽职守,对进出库物资验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出,除追 回损失外,另处罚50元,并视情节处理直至辞退。
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满100元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稿处分。
3、损坏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话者:
(1)发现同学之间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现象,不积极通过教师或学校解决,反而传话给一方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2)凭主观推测或猜想传话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3)故意传话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2、怂恿者:
(1)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打架者:
(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含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用凶器伤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终止又报复打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4、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严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证者: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处理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个人或集体污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对于侮辱教师、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学校要求男女同学交往要大方,合体,符合中学生身份,遵从中国国情和公共道德规范,对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男女同学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校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私自带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第八条相关条款处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或翻围墙出学校,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如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者,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也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饮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学生酒醉进入校园,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学生饮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园严禁学生吸烟,第一次吸烟被发现,学校予以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出处分;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不按时会宿舍或故意躲在隐蔽角落导致学校四处寻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把校园卡、学生证、校服借给他人(包括校外人员)并以此试图或已经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违反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住读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走读生违反走读规定或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在食堂、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
(2)对教师及领导寻衅滋事者;
(3)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水壶、暖手壶等电热设备及使用蜡烛、酒精灯、火柴、火机等易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规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阳贵一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二、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累计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1—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对考试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或用手机自己作弊以及帮助他人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学生第一次受处分后,如未撤消处分又再次违纪需要处分者,无论违纪轻重,一律在原来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二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列规定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经学校领导讨论通过,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各类考核中,制定奖惩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职工必须讲普通话,全校教师必须达到普通话省级标准。
二、将普通话测试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基本条件。
三、普通话未达国标的教师,必须参加培训,同时该年度不得评先进,考核不能评优秀。
四、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作为创文明班级条件之一。
五、“上课坚持用普通话”作为教师年终评估考核中“工作态度”内容之一。
六、在对教师的年终考核中,把“在校园中坚持讲普通话,并正确书写规范汉字”作为教师业务知识考核的一个方面。
七、在学生评“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先进班集体、少先队先进个人、集体等评优活动中,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班委重视、同学自觉的班级可加1-3分,不重视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减5分。
八、全校学生的规范用语用字情况,同各种评优相挂钩。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强化法制、纪律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学生违反纪律,依据情节、性质及影响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类十级处理或处分:
①口头检讨;
②书面检查;
③班级检查;
④大会通报批评;
⑤大会口头警告;
⑥警告处分;
⑦严重警告处分;
⑧记过处分;
⑨留校察看处分;
⑩开除学籍。其中⑥至⑩类处分,如没有被撤销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违反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所列各条都以学生虽犯有错误,但尚未触犯刑律而论。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一经查出,由班主任视其情况,责令其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班级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进行大会通报批评或大会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2、上课间操拖拉,做操不认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认真的;
4、不按规定午休、晚休的;
5、未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的;
6、不按规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厅就餐时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动佩戴校徽、插队或乱站窗口、大声喧哗或顶撞管理人员、浪费粮食、不爱护公物、擅自触摸调节装设在餐厅的电器设备、私自将食物带出餐厅等;
8、在校门口搭乘三轮车,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9、在校园周围50米内买零食,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10、不遵守自习课纪律的;
11、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动)纪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大会通报批评、大会口头警告处理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一条中有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未经学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门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吃零食的;
4、为他人起绰号,污辱、诽谤他人,语言不文明的;
5、践踏草坪、乱抛纸屑、随地吐痰的;
6、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不上课间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损坏公物,浪费水电,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从严处理;
8、考试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厅混吃的;
10、进校门不下车或在校园内乱骑车的;
11、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10节以上的;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13、攀爬墙头私自出校门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学校黑板、橱窗及戗牌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对其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二条相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2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3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3、吸烟、打牌、看不健康书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的;
7、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组织、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学生不服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对学校的处分及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不满,对相关领导、教职员工或同学有报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查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处分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相关书面材料,经年级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德育处审核,最后由校长室批准确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第五条: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同意,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否则处分决定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