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通用23篇)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详细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公司经济实力为宗旨,制止铺张铺张,降低消耗,增加积累,把财务工作做好。
其次条 财会人员要仔细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责,相互协作,照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公司各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记帐、算帐、报帐必需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精确 ,帐目清晰,按期报帐。
第四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睬计事务中,必需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款项,应拒绝支付、并准时上报分管领导、总经理。
第五条 建立稳定的财会人员队伍。财会人员调动或因故辞职,应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完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六条 一切现金往来,须凭据收付。
第七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报销,必需用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办人签名,经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八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 ;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及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及时向设区市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可单独制定。
第十六条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第十七条 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等级)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xx】5号)同时废止。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的规定执行,即:城近郊8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按照京政发〔1995〕13号的文件的规定,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5〕89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其中第二、七、九、十条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均改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由你局根据本批复作相应的修正,重新施行。重新施行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原规定;重新实施后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26号,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89号修改)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期限改正。
第三条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
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营业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复安置。
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但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住宅用房安置。
对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安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对因拆迁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纳税收入额,按下列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以营业用房安置的,根据其停产停业的时间给予补助。
以非营业用房安置或按规定不予安置的,给予6至12个月的补助。
第六条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危旧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实行鼓励外迁、回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开发建设企业对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单位,应按拆迁协议妥善安置,对自行周转的居民应保证按期回迁。
第八条原居住在城区、近郊区的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50元。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到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的,自第7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60元。
远郊区、县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为了进一步推进宿舍文明建设,维持宿舍整洁,经济学院*级团总支学生会现决定规范卫生检查制度,以保证卫生评比工作有效进行。具体制度如下:
1.卫生评比工作作为年级生劳部常规工作,必须每周进行,不可疏漏;
2.卫生评比工作于每周三下午一点半开始进行,检查人员由年级生劳部部长、副部以及各班生劳委员轮流组成,每次六人,分两批到男女宿舍评比;
3.卫生评比前,每间宿舍需要打扫好卫生,保持室外室内的整洁,宿舍内不得出现各种高功率电器,否则检查人员将予以登记并上报,宿舍成员应当礼貌待人;
4.卫生评比时每间需至少有一名同学在宿舍,方便检查人员进行卫生检查;
5.当天得出卫生评比结果,将卫生评比结果于次日公布到年级宣传栏,每月生劳部需向年级主席团统一汇报本月卫生评比结果,主席团需审阅卫生评比表;
6.每月评选出男女生宿舍各一个冠军,经主席团审核,奖励十元以内的物品。
7.年级生劳部进行卫生检查,接受主席团和同学们的'监督,完善卫生检查制度。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级团总支学生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单位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单位实施,双方订立拆迁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和回迁保证金。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下列顺序实施: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拆迁范围;
(二)拆迁申请人抄录户口和核查房屋情况;
(三)拆迁申请人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拆迁通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六)被拆迁人搬迁腾地;
(七)回迁、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申请人凭建设项目定点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提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范围和需配合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抄录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拆迁申请人应当自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申领拆迁许可证,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抄录核实户口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抢修除外)、装修,停办房屋交易、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停办有关手续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补偿用户需求意向的调查研究,以参照制定拆迁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
第十三条拆迁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拆迁计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
(二)拆迁安置、补偿形式;
(三)房屋拆迁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预算和支付方式;
(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期限;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其措施;
(六)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七)搬迁、回迁时间。
第十五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情况;
(三)安置意见;
(四)补偿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拆迁通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工程期限和搬迁腾地时限等。
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
拆迁通告后,拆迁人又停止拆迁建设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限期恢复拆迁建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就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签订协议。
拆迁安置协议应当载明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房屋的户室型或间数、面积、临时过渡方法、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数额、调换产权房屋面积及地点、拆房腾地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协议应当附补偿房屋的平面图。
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定位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置房屋定位后,拆迁人应当将安置房屋的平面图附在拆迁安置协议书后。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先签订套型协议,等拆除房屋、工程开工后再签定位协议。
第十八条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定位后,拆迁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且设计变更后对被拆迁人安置有影响的,应当重新签订协议,并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原安置、补偿条件。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分配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拆迁人应当公布拆迁安置标准、补偿标准、安置房屋平面图和安置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拆迁人在拆迁和建设中应当遵循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的原则,确保安置房屋按期交付使用。
用于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裁决又不起诉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诉讼期间内,对于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作出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适当房屋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或者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或者依据规定对被拆迁人应予以安置而拒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就近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使用人或与被拆迁所有人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各项拆迁活动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备案。
第三章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使用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拆迁范围内使用一间以上合法房屋;
(二)具有可以证实该房屋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三)具有同该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坐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办公场所证明。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使用人的应安置人口以抄录核实的常住户口为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应安置人口: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按规定户口应迁入所在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援外工作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访问学者、留学生以及迁入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迁入学校的学生,迁入医疗单位的病人;
(三)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前出生且其母亲为应安置人口的;
(四)原有常住户口的劳教和劳改人员。
在拆迁范围内虽有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使用面积达到十平方米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第二十八条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面积不作为被拆迁使用人的原房屋面积。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的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根据建设工程的总体性质和规划要求确定就地或异地安置房屋。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被拆迁使用人异地安置:
(一)道路、管线、桥梁、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非住宅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净地出让使用权;
(三)一个被拆迁使用人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房屋的,超过第三十条规定就地安置标准的部分。
异地安置的,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自行过渡方式外,其他工程应当全部一次安置到位。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居住仍有困难的,被拆迁使用人可申请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科技工业园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三十三平方米、四十平方米、四十七平方米、五十四平方米。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为:三人以下(含三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平方米。
县级市(高科技工业园除外)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和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按前条规定安置后,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屋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当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向拆迁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
(一)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在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面积安置的统一标准缴纳;
(二)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但未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或超过人均控制标准但未超过原房屋面积二点五倍的部分,按超面积安置费统一标准的两倍缴纳;
(三)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且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缴纳。
被拆迁使用人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地安置或按规定标准异地安置。
被拆迁使用人(含其家庭成员中有职业的)因拆迁安置需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可申请所在单位资助,有关单位可酌情给予资助。
被拆迁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获得其相应房屋面积的承租权。被拆迁使用人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已由本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增加的面积,不再缴纳购房价款,其余面积,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足额缴纳购房价款。
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使用人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按照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安置后,按本市房屋类区的划分,每降低一个类区,每户增加七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照降低类区增加的面积免缴超面积安置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按照降低类区增加的面积足额缴纳购房价款,其余面积,按照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房屋拆迁,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可就地或异地按原房屋用途安置。
拆迁商业、服务业铺面房就地安置的,根据规划设计的可能和原房屋情况予以安置,或划片统一安置。
拆迁工业用房,可根据规划需要异地安置。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按其功能要求应当就近安置的,应就近安置;按其功能要求可以异地安置的,可异地安置。
第三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由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入区位较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可比照两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异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使用房屋的,拆迁时,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宅或非住宅安置。
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并给以适当经营性补偿。
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经拆迁人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对被拆迁人可按原使用面积以住宅房屋安置,并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比照应安置的商品房差价确定。被拆迁人也可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买断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不再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
第三十六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须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异地安置增加的面积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裁判迁让的房屋,迁让期未满或迁让期已满中止执行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受让人,由现使用者在迁让期或中止期内住用,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拆迁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给被拆迁所有人以补偿。
被拆迁所有人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对房屋实行行政代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限期内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除,以料抵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决定限期拆除的建筑,拆迁时一并拆除,不再另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九条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十条拆除私有房屋,被拆迁所有人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要求作价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房屋评估机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拆迁房屋补偿费,并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所有人。
领取作价补偿费的被拆迁所有人或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按本条例的规定安置,但被安置者须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安置房屋的产权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安置后,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适用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调换产权,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作价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除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的房屋,可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拆除自住私有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工程建筑造价估算价款。
第四十四条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价款。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使用人使用,原租赁关系主体不因拆迁而改变。
第四十五条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所有人对其被拆迁房屋要求一部分作价补偿,一部分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与拆迁人协商选择其作价补偿部分和产权调换部分,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通告限定的时间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八条拆除公共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能、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对拆迁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被拆迁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拆迁补偿事宜。拆迁人应持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搬迁、过渡和回迁
第五十条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付给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户计发,一次性付给。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凭房屋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单位给公假两天。
第五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原则上自行过渡;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四平方米提供周转房。
被拆迁使用人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腾退周转房。
被拆迁使用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一次性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搭乘校车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一、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汉阳区学校、幼儿园(含民办教育机构)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二、各校(园)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园)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三、使用校车的学校(园)应当与区公安机关交通大队、教育局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四、使用校车的学校(园)必须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局的监督检查。
五、校车必须按核定准载人数,乘坐校车,不得超载。严格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要求校车驾驶员要有准驾同类车型3年以上的驾龄。校车必须喷涂统一颜色, 必须有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上路行驶时,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六、学生照管人员在乘车过程中维持学生乘车纪律,严禁学生干扰司机驾驶。清点上、下车的学生人数无误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知司机可以移动车辆。跟车学生照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不得租用证件不全、超载营运、不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师生,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不得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
八、学校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九、驾驶员应服从调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不疲劳驾车。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驾驶员不得饮酒驾驶校车。经常学习交通法规。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十、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一、遵守公德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需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公司肯定不允许违反社会公德、作奸犯科的现象存在。
二、爱岗敬业
第一条:爱岗敬业:喜爱生活、喜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需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的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对自己的失误勇于担当责任。
第三条:听从领导:员工必需听从领导支配,交代的工作要乐观完成,与领导保持全都,把工作做好,不得与领导背道行事。
第四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特殊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三、团结合作
第一条:员工之间要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
其次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怀,相互敬重,开展批判与自我批判
第三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提倡同事之间亲密和谐的关系。
第四条:不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破离间,说一些不利于公司员工团结的话。
第五条:保持乐观的生活态度,以乐观包涵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看法,已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遵守纪律
第一条:下级听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听从领导的支配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支配的工作。
其次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的谈天、大声喧哗、吃零食、大声喧哗。
第四条:工作期间要用心工作、精神振作、紧急有序,不得在上班期间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办公区、公共区吸烟,不得看一些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诚恳自律
第一条:遵守职业道德,不贪污受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其次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第三条:不得挪用公司财务,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或转用他人。
六、安全保密
第一条:要随时随地的留意防火安全,发觉担心全隐患要准时报告、处理。每个员工都要熟知防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其次条:留意公司现金和珍贵物品、财务的安全存放。
第三条: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设计方案、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和内容、公司资质等,均属公司机密,员工有保守机密的义务。当不确定某些详细内容是否为公司机密时,应由公司鉴定其实质。
七、仪表大方
第一条:员工必需仪表端庄、干净。
其次条:上班期间不能饮酒。
第三条:服装要求:男、女必需着黑色正装,例如:
男士:白衬衫黑西裤黑皮鞋
女士:白衬衫黑西裤黑色皮鞋
第四条:不准打口哨
八、环境要求
第一条:不得随地吐痰、丢纸屑、果皮、烟头
其次条:保持安静,不要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谈天或随便制造噪音,接打手机尽量轻声细语,不得影响到其他人员工作。
第三条:保持自己工作区卫生洁净干净。
第四条:所使用品实行定位管理,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九、疼惜财务
第一:不铺张水、电、等资源和办公易耗品。
其次:根据相关要求使用办公用品和公司各种设施,下班后要关好设备在离开公司。
第三条:爱惜公司财务,不得损坏公司财务,不得随便挪用公司财务。
十、BP(奖罚)制度
第一条: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等,依据事情的严峻性对其进行10—200元不等的罚款。
其次条:依据员工的工作力量及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现金嘉奖或职位晋升。
十一、员工的离职管理
第一条:实习期间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15天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其次条:已转正后若须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一个月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第三条: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提出离职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第四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辞职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职。
第五条: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全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物上有所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公司将依法解决。
十二、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员请假必需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取消全勤奖。
其次条: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二天,扣除当日薪资(同时取消全勤奖)。
第三条:一般事假应于两天前请妥(急事经核准则例外),请假时必需填写请假条,由部门主管签字上交办公室。
第四条、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工论处,每旷职一日扣除当日薪资外,并取消全勤奖。
第五条:公司上班时间内,非有重要事故,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否则扣全日薪资。
第六条:公司会议不定期进行,肯定会提前公告通知,全员参与。旷会按旷工论处,迟到按正常上班迟到条例惩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网站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新闻网页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页新闻信息的采集、制作、编辑、审核和发布,确保网页新闻类信息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运行,结合省公司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网页新闻类信息的维护管理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公司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新闻网页的建设、规划、结构设计、网站内容更新等方面工作。相关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配合进行页面、专栏方面的制作和更新。
第五条 新闻网页相关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及信息的审定由新闻中心负责,主网页链接的各单位和各部室的主页由相应部门负责。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六条 新闻中心负责公司网站新闻信息的审核及发布,重要新闻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七条 各单位须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人担任新闻采集和报送工作。新闻采集和报送人员应熟悉新闻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报送稿件应当遵循“以新闻类信息为主”的原则,做到信息及时,内容准确,数据真实,能反映省公司发生的重要事件,体现省公司的文化和形象。
第九条 新闻网页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各单位可通过省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重要事件、工作动态等方面的新闻宣传信息,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图片等形式。
(二)网络新闻编辑负责将提交到OA的信息进行审核、校定、编辑或删除,并及时更新网页内容。
(三)新闻类内容更新原则一般为一天一至二次,特殊情况随时更新,其它栏目可根据其性质在适当的时间内更新。
第十条 对网页上显示的新闻信息和链接,新闻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控制其是否在网页上显示或者控制其在网页上显示的位置和栏目归属。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关系重大以及职工关心的新闻类信息,提交信息的部门应严格把关,并及时报新闻中心。
第十二条 为扩大新闻信息源,增加信息量,除自编信息外,还可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转载信息。转载信息内容必须注明出处或同时做好链接。不允许转载涉密信息和受版权、著作权或知识产权保护而禁止转载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交到网站的新闻图片为jpg格式,宽高比为4:3,大小不超过800×600点阵,并按要求附文字说明;不得提交只有图片没有文字说明的信息。所有以附件形式提交到网站的信息确保无病毒,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所有报送的新闻类稿件,应经本单位主管新闻宣传的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审批,按照“谁报送,谁负责”和“实名制”的原则;建立健全新闻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好上网新闻类信息的政治安全关。
第十五条 新闻网页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提交到网站的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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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损害公司系统企业形象的。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凡涉及到省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上网。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为促进省公司新闻网页的建设工作,经新闻中心考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新闻采集、报送、管理成绩突出的;
(二)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省公司系统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关注的;
(三)信息内容时效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评价较好的;
(四)对公司新闻网页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纳的。
第十八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新闻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新闻报送不及时或很少报送,经多次提醒仍无改进的;
(2)不按要求报送新闻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产生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对违反信息安全要求并造成后果的,将视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新闻中心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进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为了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必须建立一整套信息管理制度,作为信息工作的`章程和准则,使信息管理规范化。下面本店铺给大家带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度规范,希望大家喜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度规范篇1
1、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对急危患者,应到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对毒、麻、神经药品严加管理,按制度用药。
5、对医疗设备、电源、氧气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6、消防设备定期检查。
7、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8、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恪守职责,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第一章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明确生产部员工教育培训的管理职责、生产培训方式、考试、考核办法,提高生产部员工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这电厂生产部员工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生产主管
生产主管全面负责部门教育培训工作,经常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培训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编制部门的培训计划,并按期总结,填写报表。
(二)布置、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值开展日常生产培训工作;定期参加各值学习班,组织交流培训工作经验。
(三)组织部门的规程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四)参加部门主持的主要生产岗位上岗考试及各主要工种人员技术考试。
(五)落实后备人员培训工作,协助运行值做好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部门的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等技术培训活动及考试。
(七)建立和完善部门员工培训档案。
第四条 运行专工
(一)掌握本专业人员技术水平,有针对性地编制本专业培训计划并实施。
(二)掌握本专业设备运行情况,对薄弱环节、新设备投运后、新技术运用等情况组织技术培训。
(三)组织本专业的反事故演习。
(四)经常检查、指导、督促、考核本专业范围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 运行值值长
(一)掌握本值人员技术水平,督促、指导本值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二)认真执行教育培训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三)编制值培训计划,认真执行并努力完成部门、公司下达的培训任务。
(四)组织本值成员学习所管辖设备的技术规范,熟悉设备情况及规程制度等。
(五)根据本值人员水平开展班组培训活动。
(六)组织本值人员做好安全知识问答、技术讲解、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
(七)及时做好各项培训的登记管理并按月总结,向部门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章 生产培训
第六条 新生产人员培训
(一)新生产人员在独立值班工作前,必须经上海中芬企业文化学习,现场基本制度学习,跟班学习和试行值班学习四个学习阶段,每个阶段需制订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
(二)新员工必须学习公司《员工手册》和上海中芬企业文化,接受和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三)现场基本制度学习
新员工必须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本公司、部门相关管理标准,本岗位有关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跟班学习。
(四) 跟班学习
1、新员工跟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由专业主值制订分期、分阶段的培训计划,学习有关设备构造、原理、性能,本岗位有关系统、运行方式、规程制度、工作标准等。在副值或助理的'指导下做些简单辅助工作,但不准操作设备、顶岗或进行业务联系工作。
2、跟班学习期间,应按阶段进行考问。学习期满,必须进行全面考试。考试合格,才准转入试行值班学习。如考试不合格,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经补考仍不合格,上报公司,建议辞退。
(五)试行值班学习
1、新员工在试行值班学习期间,允许在有经验的值班人员指导和监护下,逐步参加实际操作,进一步加强操作技能、安全技能和事故应变能力的学习。
2、试行值班学习期间,要加强实际能力考查。学习期满,必须通过独立值班考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值值班。
第七条 新值长的培训
(一)培养值长应挑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本公司主要专业运行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在各主要专业运行主值岗位上跟班实习,经各阶段考试合格后,再上值长岗位跟班实习一月。有条件时可外送有关院校学习集控知识。
(三)新值长由公司副总主持并组织全面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总经理批准,才能独立上岗工作。
第八条 在岗生产人员培训
(一)部门根据工作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紧密结合生产实际,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培训。
(二)针对生产中引进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积极组织知识更新的培训,以适应生产需要。
(三)每个倒班循环中的学习班安排3小时为各值集中学习时间,由值长做好考勤、学习记录。学习内容由各值确定,运行专工必须每月参加每值学习一次。
(四)部门对各值(专业)技术学习出勤、学习内容、记录、学习效果不定期抽查。
(五)技术学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运行规程、事故处理预案、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和有关规程制度、管理标准。
2、本公司或电力系统其他单位发生过的事故、障碍、历年积累的设备异常情况资料汇编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等。
3、本值发生的不安全现象、异常、障碍、事故等。
4、反事故演习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及反事故措施、对策等。
5、现有设备和新设备的构造、原理、参数、性能、系统布置和运行操作方法。
6、安全经济运行方式和先进工作方法。
7、设备检修或异动后运行方式及新技术应用。
8、季节变化对运行设备的影响及预防措施。
9、运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
第四章 生产培训方式
第九条 常规培训
(一)技术报告会
为了解决本公司生产中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或推广交流先进技术。对工程技术人员所提出的技术报告内容经公司副总审定认可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参加听讲和讨论。
(二)技术讲座
结合本公司生产上的关键问题,各专业存在的技术薄弱环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及各种技术会议精神,不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参加听讲和讨论。
(三)学习先进工作方法、工作经验
部门随时总结、鉴定生产人员的先进工作方法,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先进工作经验、经鉴定的先进工作方法,并在工作实际中推广应用。
(四)技术问答
为检查生产人员对设备运行、性能工艺的熟悉程度,可采用逐级提问的方法,一般每人每月二次。技术问答有专用记录本,各专业每月检查一次。
(五)技术考问
针对当前技术薄弱环节、设备存在的问题、各级事故通报的贯彻情况和预防措施的落实,专工先公布题目,后指定专人闭卷完成,由专工进行评分。各专业技术考问每周一次。
(六)技术比赛和技术示范
各专业可根据人员的技术薄弱环节定期组织专项技术比赛,化学专业还可进行实践操作的技术示范,用以交流、传授、总结工作经验、促进技术水平提高。
第十条 反事故演习
(一)反事故演习的目的
1、定期检查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
2、 使运行人员掌握迅速处理事故和异常现象的`正确方法。
3、贯彻反事故措施,帮助运行人员进一步掌握现场规程,熟悉设备运行特性。
(二)反事故演习的组织领导
1、部门反事故演习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2、专业的反事故演习由支持值主值主持。
(三)反事故演习的具体规定
部门反事故演习每季进行一次。
(四)反事故演习的内容
1、本公司和其他企业发生事故的教训和异常现象。
2、设备上存在的主要缺陷及薄弱环节。
3、新设备投入前后可能发生事故,以及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季节性事故。
4、特殊运行方式及操作技术上的薄弱环节。
5、设备系统的重大复杂操作。
(五)演习前应对演习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制定演习方案,演习正确处理方法、评价标准。
(六)演习结束后,应召集演习人员进行总结评价,针对演习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七)演习结束后,应填写反事故演习记录。
第十一条 事故预想
(一)运行人员应根据季节特点和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开展事故预想,预想可能性的事故,做好预防和处理对策。
(二)事故预想应有现象、处理对策,每个倒班循环一次。遇有特殊运行方式、设备缺陷应随时进行。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 安规的考试在每年5月1日前考完,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技术摸底考试。规程修订后,应立即组织学习考试。对严重违反现场规程制度和安规的人员,给予不定期考试。
第十三条 部门建立生产技术考试题库,并不断完善。
第十四条 部门建立每位员工培训档案,每月定期向公司汇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考核按照生产部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起诉
按规定,新建小区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次交付使用满两年。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同意,可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以往,不少小区出现业主以各种理由聚焦物业费。《条例》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交纳。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被解聘物业拒不撤出可向法院起诉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需向新物业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等相关资料。
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认真执行业主会议事规则,增强业主自律的自觉性。
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利益。
依法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人人关注物业管理,人人尊重物业服务。
认真学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路为国脉,法系民生
路畅平安行,人和国家兴
今天不爱路,明天路难行
修路得民心,护路顺民意
打造平安公路,构建和谐社会
我以我心爱公路,我以我行护安全
噪公路建房屋,住得安全又舒服
公路受国家保护,公路要家爱护
保护公路是责任,爱护公路是美德
损坏公路要报告,私自逃逸受处罚
公路为生活提速,安全靠你我保护
护路是我的`职责,爱路是你的义务
路桥承重有限度,货车装载应知足
超限运输猛于虎,毁路断桥百姓苦
公路连接千万家,畅洁绿美靠家
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创建和谐交通环境
爱路源于一点一滴,护路始于一举一动
加强路网运行管理,服务公众便捷出行
建养并重,科技兴路,依法管理,保障畅通
文明行掠脚下起步,爱路护掠你我做起
把我的爱心铺在路上,把您的关心留在路上
提升养护管理水平,提高通行保障能力,提供优质出行服务
安全和畅通的法律保障
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物业争端常见,而物业费又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很多矛盾的直接导火索。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增强,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很多物业公司“一言不合”就断水断电的做法,今后将被明令禁止。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开具发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一并委托给他人;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
开发商占用共用部位最高将罚款20万元
本来是公共绿地,却被商家占用……一些小区内业主私搭滥建现象严重。肆意占用公共空间,破坏小区环境,这类问题往往难以解决,加剧了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
《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
公共区域设车位应2/3业主同意
现如今,车位一位难求,特别是晚上,不少小区的内外更是被车辆停得满满当当。如何分配车位,如何保障业主权益,要不要将小区车位对外开放,是很多小区当下面临的难题。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在停车位设置中,《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车库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不足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公共道路、城市园林绿地等市政设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建车位、车库。
一、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省《条例》明确了业主产权人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的界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如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物业收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少数业主受传统的福利性管理影响较深,不愿交管理费;还有一些业主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仅仅为了增值长期闲置,给物业费的收取带来困难。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遵循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随着我市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的出台更规范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收费行为。个别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明确建、管责任。
相当一部分物业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割不断的“母、子”关系,使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程度不够,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和运作上受到制约,缺少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性,影响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些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遗留下较多的问题,有的工程质量低劣,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有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虚假承诺,如绿化率、配套设施、各种优惠、高承诺的物业管理等等。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造成物业管理先天不足,给后续的管理工作带来重大困难。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互相推诿,权责不清,会产生很多的混淆,使问题难以解决。为了加强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7%的物业管理用房;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并及时移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处分。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同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样,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得以破解。促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四、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维修保证金得以规范
业主应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条例》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关于维修保证金的使用办法。
五、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与社区、街道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与社区委员会在性质、职能、权利基础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是在物业管理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制管理相结合的高度同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选择与被选择、服务与被服务、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好坏在社区建设,尤其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业主大会、社区委员会、街道、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往由于缺乏对社区委员会的认识,理不顺相互关系,造成诸多物业管理活动中矛盾。因此,《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要努力创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委员会、业主大会共同努力,只有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共进,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才能创造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居住环境。
六、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关系。
长久以来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垄断地位,往往把服务与收费无偿地转嫁给了物业管理企业,造成了由物业管理企业来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现象。而代收代缴费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总表与分表的误差等因素造成的费用负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自然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的方法,让用户承担。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种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又违反了国家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乱收费的范畴。这样就使得这些费用没有办法落实,成为物业管理企业的额外负担。事实上,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性质看,作为商品的提供者,应该按照商品的市场规律直接提供服务与收费。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上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也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费用收不上来就只能由物业管理企业垫交,此前许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都与此有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均向每一个业主收费,会导致交易成本增高,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管理服务人,对物业及业主的情况较这些单位更熟悉。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提高办事效率。因此,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混乱现象,《条例》按照市场规律做出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这意味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供暖公司跟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平等的企业关系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了住房维修资金制度。
新建商品房由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过房改的办法,将产权出售给个人。随着房屋权属逐步向个人化转变,住房产权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相应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由居民个人来承担。但是,有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将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业主的权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同时,由于长期受传统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响,有的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认识不足,不愿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错误的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其购房费用,把维修资金和购房费用同等对待;有的业主认为,既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就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来承担。实际上,购房款是一次性交纳的购买房屋产权的费用,物业管理费是用于住宅区的日常管理的费用,而专项维修资金才是由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因此《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也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 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
(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
(三)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
(五)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
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业主有权要求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召集,或者要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业主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
(二)修订业主公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会会议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列席。
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的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业主会会议。
第十五条 业主会应当按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业主会作出的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通过。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业主投票权数的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会章程规定。
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如实反映业主意见。
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主业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根据业主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支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
(五)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协调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关系;
(六)履行业主会赋予的职责;
(七)完成业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业主会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会备案手续:
(一)业主会章程;
(二)业主公约;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但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和本条例的规定。
业主应当将与使用人的约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十条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照每年不超过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由业主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对造成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二)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接受业主、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会同意,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管理工作,不得干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管理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新建商品房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内容。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当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经购房人确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当签署业主公约。业主公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建成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向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 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部门,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排水设施、垃圾、绿地、树木、绿化设施、路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以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排水、绿化等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房屋的承重结构,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损坏、改变房屋外貌;
(二)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
(三)在屋顶堆放物品或者在阳台、露台、楼板上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堆放物品;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噪音;
(六)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七)侵占、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应当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会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用于增加维修基金和改善共用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会同意。
业主占用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增加维修基金、改善共用的设施、设备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建立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一个住宅小区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业主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名称;
(二)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范围;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
(三)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六)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的管理、服务;
(八)物业资料的管理和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续约的,业主会确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不续约或者解除合同的,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二)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新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移交新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提供物业理服务;
(二)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对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对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进行全面巡视和检查,定期对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四)发现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损坏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管理资料;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做好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七章 物业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实行服务。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和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时,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
第五十一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二条 个别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特约服务事项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支付特约服务费。
第五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部门,可以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支付代办服务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业主、业主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售房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提供文件、资料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他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拒绝、阻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拆改住宅房屋的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屋顶堆放物品或者在阳台、露台、楼板上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恢复原状的决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用消防通道,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危险物品,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噪音,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侵占、毁坏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公安、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园林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业主公约和业主会章程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参照本条例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场是指从事具体商业行为的物业。按其经营方式可分为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单一性能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及专营商店等和以集购物、办公、娱乐、饮食或金融服务等不同性质的机构于一体的综合性功能的购物商厦或商城,有的还以旅游为主导;购物、娱乐、饮食等一体化的购物城,如上海的豫园商城等。
一、商场物业的类型和管理特点
(一)商场物业的类型
1.从经营方式分
可分为货柜隔离购物和开放式购物两类。货柜购物即每个层面购物被柜台或铺位分割成销售不同种类商品的小单元,顾客购物时不进入柜台直接挑选由售货员拿给顾客、这种零售商店一般被称为百货商场(或专营商店)。开放式购物是把零售商品陈列在开放式货架上,顾客可直接挑选,这种零售店被称为超级市场或仓储式购物中心。
2.从楼宇功能分可分为单一经营性商店和综合多功能经营商店。
3.从商业物业档次来分
可分为普通型和豪华型两种。普通型的商业物业的设施、设备和管理方式都是传统性的,所经营的商品都为大众化商品。豪华型是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不少国外商业界为抢摊上海而建造一批高档的商业楼宇,其设施、设备齐全、先进,如电视监控、消防系统都由计算机系统控制,以及先进的管理设施,豪华、高雅的购物环境,可谓现代的商业楼字。
(二)商场的物业管理的特点、建筑特点
从建筑内部一般用大间隔、大空间设置,使整个层面一览无遗;外观设计讲究宏伟、富丽,有的还有广场喷泉或小瀑布;在装饰上追求典雅、奇特,在气氛上力图营造浓烈、激情或温馨,造成感观上的刺激或和谐。据此,在管理上要求创造和维持环境的优美,使顾客在幽雅、轻松的环境中流连忘返,增强购物的信心和欲望。
1.设施齐全
现代商业设备、设施先进,因而对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2.客流量大
商场进出人员杂,不受管制,客流量大,易发生意外,安全保卫管理非常重要,有些零售商品易燃易爆,消防安全不得有半点松懈。
二、商场物业的管理内容
(一)楼宇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及维修管理
商业楼字的日常养护标准高,维修要求严,其内容同办公楼相似,但其方式不同。商业楼字的重点在于各种设施,设备上,因为这些都能直接影响经营环境。高档次的商业楼宇设施、设备多而复杂,电脑化程度高,如供电、监控、安全管理、消防、给排水、交通管理等各系统大多互联网络,由计算机控制维护管理至关重要,一些设备如电梯,自动扶梯等易出故障,保证其正常运行也靠平时养护。
(二)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
环境卫生是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方面。外部环境包括楼宇外墙、附属建筑设施及周围场地等;内部环境包括过道、扶梯、自动扶梯、电梯、卫生间、会议室、餐厅等一切公用场所,以及承租户和业主的铺内、办公室等非公用部位。绿化是指内外环境的花草树木的种植及养护,旨在创造整洁、优美和谐怡
人的商业氛围。
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楼宇内外的广告牌、条幅、悬挂物、灯饰等凡属商户铺内的,由商户提出设计要求或制作,必须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安装在合理位置;
(2)柜台内陈列架上商品陈列应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
(3)商户铺内产生的垃圾须袋装并放至指走位置,及时清理;
(4)楼宇内外的主要卫生清洁时间应安排在非营业时间,营业期间必要的清洁应由清洁人员用抹布擦拭,而不用长柄拖布擦拭;
(5)雨大进门处及其他公用过道应设置一些雨具存放器,尽量不要把带雨水的雨具带进大厅,同时注意清洁卫生。
(三)安全保卫管理
安全保卫管理是商场物业管理的要点,必须予以重视。它有两部分组成一消防和治安管理。
(1)商场楼宇一般都安装先进的自动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这些装置直接与电视监控系统联网,一旦发现火情,烟雾达到一定的浓度或温度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两种装置便自动通过导线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系统和自动喷淋装置;
(2)运用电视监控系统对商场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尤其对出售贵重商品及金融营业点进行日常监视,发现可疑人员或突发事件时监控人员及时录像存作查证。在地下车库或露天停车场亦须安置监控探头,防止车辆被窃。人防方面由于商场中铺面多,柜台多,人流密集,易造成电视监控死角,人防必不可少。门岗的保安员主要责任是发现可疑人员时用对讲机通知场内便衣保安人员加以注意。流动岗应着便装,流动巡逻,做到勤观察,勤分析,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
(四)广告管理
商场广告既多又杂,常常出现广告无序有碍整体环境,有的广告还有违反广告法规定,因此必须加以管理。
(1)市场内部广告、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委托专业广告设计人员按商场整体布局设计。承租户广告需就其式样、颜色等项由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做到管理有序。户外广告一般不设置,如果属于商场整体促销广告也应注意整体性和形象性;
(2)橱窗展示宣传,这也是重要方面,应做到橱窗玻璃洁净,灯火明亮,开关及时、陈列物品整洁有序。
商场楼宇的租赁往往以整个层面向外出租,出租后,由承租商依据经营要求,提出装修申请。也有的业主把一个层面装修完毕之后出租铺面。承租商户对铺面只能通过申请批准后作一些小的变动装修,装修管理应做好以
下几个方面:
(1)建立周全、详细、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
(2)专人负责对工程实行严格的监督;
(3)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工程承包商进行装修;
(4)对装修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六)租赁管理
有些商场引进了承包制,逐步发展到柜台出租、楼宇层面或整幢楼出租,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楼字的租赁同时,注意租赁管理。
1.出租方式
主要有租金投标和协议租金两种,在市口好、顾客量大的商场,商户往往要争相租赁,在同时出现多个承租商户的情况下可用竞标方式,以获取理想的租金。而在一般地段,商户争铺面的情况尚未出现时可用协议租金,这一方式较灵活、便利。
2.租金管理
主要是在租金商定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商品经营的范围及类别;附近商场楼宇的空置率;承租户的经营特色;商场所处的位置。另外经营商品给管理带来的易难也应作为一个因素。租金计算可采用两种形式,一种先规定一个固定的月租金(根据面积),然后根据市场情况和货币升、贬值决定几年后再增加合理的幅度。一种是按面积定出最低租金,然后根据承租户销售总额按一定的百分比收取租金。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贯彻执行《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强制性消防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全面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履行消防职责。各部门(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全体职工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三、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
(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至少巡查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要坚持日巡查并填写记录表。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对本部门(科室)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急)诊区、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实验室、高压氧舱、库房、供氧站、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三)严格规范消防控制室工作。
消防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当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警信号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当确保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四、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检查重点
1。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之前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和使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6。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
7。病理科、检验科及各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8。火灾隐患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划定红线,严禁违规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
(四)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
六、群防群治,狠抓培训演练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应当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受训率必须达到100%。
(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六)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七、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设施
(一)医疗机构要确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
(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灵敏、可靠,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五)确保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的齐全、灵敏、有效。
(六)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融合,提高医疗机构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
八、建章立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
(三)对消防工作人员和消防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养及交流使用力度。
九、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一)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五)科学制订和实施奖励制度,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建立业主监事会制度
业委会本是业主的代言人。然而近年来,小区业委会与物管公司勾结的极端案例屡见报端,这让不少业主对业委会究竟为谁代言产生怀疑。
针对这个问题,市律协建议建立业主监事会制度,即参照我国公司的制度设计在业委会之外设置一个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监督业委会及其委员合法尽职地行使权力,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发生。
不过,这个建议在律协内部也存在争议。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业委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尚不完善,再增加业主监事会可能导致机构繁杂,也增加了业委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矛盾,并衍生为不同意见业主之间的争议。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育人环境,实现“以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希望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互相监督,认真执行。
第一章目标
第一条通过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抓好落实,进一步实施环境绿化、美化、香化、净化工程创建一个对广大师生的精神状态、行为方式、心理素质有塑造作用、陶冶作用、凝聚作用的优美校园环境,实现省级文明单位目标。
第二章公共卫生管理
第二条校容校貌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片包干,专职人员管理和师生自觉遵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工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校园。
第四条全校师生要提倡文明、讲卫生,维护社会公德。自学树立“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新风尚。
第五条全校师生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尊重环卫工人和执勤人员的劳动成果,服从和执行卫生监督人员的劝导。学校对故意违反规定、无理阻挠、谩骂卫生监督人员及环节工人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50元的罚款,必要时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校内经学校批准经营的饮食店、商店和外卖摊挡等必须规定标准(20―30元/月)向总务处行政科缴纳卫生清运费和管理费。
第六条各部门对各自的精通内外包干区要经常清扫和进行周五定期大扫除,积极参加地区性爱国卫生运动,人人动手;互相监督,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保持校园环境优美。对破坏公共卫生设施者给予修复费用的2倍罚款。对各部门分配的责任区内发现墙上有乱张贴、乱书写、脚印、球印楼道、走廊、门厅堆放杂物等现象,由执勤人员处以10―50元罚款,并责令部门限期恢复。
第七条禁止各部门在清扫教室、办公室时用水冲地和货车进出校园沿路抛洒各种污物,违者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10―50元罚款。
第八条禁止在教室、办公室内、走廊、门厅、树杆、电线杆、建筑物墙上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通知、标语、海报、班刊等各种宣传品、宣传品应张贴在由总务处统一制发的木板上,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摆放地点暂定在电影院墙边、11栋墙边、广德路宿舍大门墙边,违者责令立即清除,清除不力给予10―50元的.罚款。
第九条在开展大型活动或新行进校的需张贴标语、口号的要求一律悬挂横幅。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橱窗墙报栏、黑板,按规定张贴、书写,要保持整洁、美观、大方。严禁乱涂乱写、乱设标志。
第十一条各部门需要的标志牌报总务统一制作,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食堂、教室、宿舍、走廊、厕所、道路和操场及其他公共场的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在大楼门厅、走廊停放摩托车、自行车(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车棚风),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给予5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禁止在楼内、窗口、阳台向外倾倒污水和抛掷各种垃圾;及在楼内、走廊、门厅、道路中间等场所进行体育活动和体育教学,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给予10元的罚款,并没收体育用具。;在体育活动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处以责任人修复费用的2倍罚款,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按修复费用的2倍扣罚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禁止随地大小便和校内放养家禽、家畜及宠物,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对责任人给予10―5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在校内设立路边摊点、流动摊点、露天摊点、无证摊点和进入宿舍叫卖早蹼、夜点,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给予50―100元罚款,并酌情没收摆卖物。
第十六条凡校内住户需装修的,要向房改部门申请,输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向总务处行政科交纳卫生费押金100元。装修垃圾必须倒在指定地点,违者处以20―50无罚款。装修结束后由爱卫会雇人清除垃圾,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全校师生要树立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参加绿化、美化、香化、净化校园工作,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周围的绿色,共建绿色校园。
第十八条不准攀折树枝,采摘花木果实,摇晃幼树、抄走近路践踏花草和进入绿化地内拍照,违者由执勤人员给予责任人10―100元罚款。
第十九条不准擅砍树木,毁坏绿化地,违者按市园林管理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需要改变绿化地用途或移植、砍伐树木时,必须事先征得总务处同意,因工程施工造成绿化损失,对施工单位处以核定损失费用的2倍罚款。
第二十条不准在树与树之间拉绳晒衣物或在树枝上晒东西,违者处以10―10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不准损坏花坛、花盆、假山、路石、石板和各种公共设施,违者对责任处以修复费用的2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不准在绿化地带进行体育活动,违者由执勤人员没收体育用具。
第二十三条不准在绿化区内堆放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违者除责令立即清除和修复外,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罚款由学校爱卫会执勤人员严格按本规定处理,罚款统一加盖爱卫生会印章收据。对年内罚款加比例最大的部门学校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罚款收入作为卫生先进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第二十八条对拒不交纳罚款者,将由爱卫会报请计财办给予扣款,并将姓名、单位公布于众。如有辱骂、围攻、殴打执勤人员者,报保卫处按规定处罚,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爱卫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腾飞化工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环保达标排放,依据公司安全环保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腾飞化工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科是工厂安全环保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现场安全监察、厂内交通、三违的监督工作;
(三)负责安全教育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劳动保护的配备、监督及管理;
(五)负责全厂隐患治理工作、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及消防管理;
(七)事故和工伤管理;
(八)工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九)全厂的三废达标排放、环保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清洁生产、排污费核算、危险废物的管理;
(十)新改扩建项目的安评、环评、安全环保三同时及安全环保验收;
(十一)负责全厂环保综合统计、污染物申报、排污调查工作;
(十二)负责全厂HSE管理体系的建设及持续运行管理。
(十三)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条 各车间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车间现场安全监督、三违记分、劳动保护佩戴使用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管理、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培训和演练、消防、安全护设施的运行管理、隐患排查及治理和监控措施的落实;
(二) 负责本车间的环保设施、三废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
(三)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车间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外来施工教育,组织本车间的班组安全活动;
(四)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车间的工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析车间主要职责
(一) 按照主管部门的监测计划,负责工厂及各车间的废水、废气尘、毒和噪声的监测工作;
(二)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进行污染源调查及排污超标的跟踪监测;
(三)负责监测数据的HSE信息平台的数据录入工作;
(四)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仪器试剂的配备,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必要时负责手动传输数据。
(五)负责全厂各检维修作业现场的用火分析、有限空间作业分析;
第六条 仪表车间主要职责
(一)按照主管部门的监测计划,负责各车间的可燃报警、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的定期检定和维护工作;
(二)按照主管部门的监测计划,负责分析车间的废水、废气、尘、毒和噪声监测仪器的定期检定工作;
(三)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确保稳定运行。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一节 现场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等各类危险作业,由危险作业任务书下达单位,填写相应票证书。
第八条 以上各类票、证、书由计划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到作业车间作业,申请栏由计划单位填写。风险识别栏由计划单位、作业车间双方技术员(以作业车间为主)到现场识别风险后由作业车间填写,计划单位、作业车间各级审批人员分别在主任、安全员、值班长和监护人栏目内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安全员休假或因其他事不在单位,票证书可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代签,但一人不能重复签字。
第十条 危险作业实行一日一确认制度,主要包括二级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登高作业等,第二天继续作业时车间领导要进行检查确认并在作业票上签字。
第十一条 所有“票证书”审批必须是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工艺技术员要在工业用火作业票风险评价上注明动火部位可能存在的物料介质。
第十三条《用火作业票》等级由用火单位确定,不得办理延时手续。如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四条 工业用火作业票第一联由安全科留存,第二联动火结束后由生产车间安全员留存。
第二节 厂内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私家车司机定期参加厂内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 厂内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运输车辆一律由厂西门出入;
第十七条 入厂车辆停放在工厂设立的任意一个停车场内(厂办公楼东侧停车场、厂办公楼后侧停车场、丙烯酸酯(分析、凌山派出所)办公楼西侧停车场、醋酐A工段南侧停车场、醋酐C工段西侧停车场、食堂北侧停车场)及检维修临时停车场;
第十八条 各装置区为车辆禁行区域;
第三节 三违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厂的各级管理人员按公司要求监督检查三违行为;
第二十条 组织制定“三违”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相关科室制定“三违”记分标准。制定员工劳动保护、危险作业票证书、道路交通等安全管理类“三违”记分标准;定期通报全厂、安全环保专业“三违”记分检查和考核情况。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科年初编制工厂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协调其他科室在班组安全活动中有关生产工艺、设备操作、应急处理等培训内容的安排和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车间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机关科室管理人员,要按照工作分工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各班组在交接班会上要进行班前安全讲话;
第二十六条 安全活动和集中授课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车间领导和车间管理人员要全部分派到各个班组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参加活动时要参与活动内容,利用自己掌握的安全生产和管理知识、经验给员工讲授安全环保知识,带动广大员工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
第五章 劳动保护的配备、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劳动保护的配备、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隐患治理及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一节 隐患治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隐患治理工作。
第二节 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及完成情况的跟踪,确保安保基金用于安全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上。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应急管理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十条 负责配合国家及省市安监部门的在役装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负责配合国家及省市安监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的取证及复查的审核及验收;
第三十二条 负责工厂临界量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关键装置及要害部位检查、公司领导安全联系点的确认及检查。
第二节 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责工厂总体应急预案、安全、环保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评审及备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负责工厂总体、安全及环保专项预案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工厂安全及环保专项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七条 负责厂级应急物资的管理、车间应急物资的检查及考核。
第三节 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入工厂的车辆、人员一律不得带烟火,工厂为禁烟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办单位员工、本装置辖区内、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的禁烟管理;
第四十条 科室负责外来办事人员及本单位禁烟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八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十二条组织修订“装置工艺规程”中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篇章;
第四十三条 仪表车间、电气车间、分析车间、综合车间需有独立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组织编制、修订《岗位HSE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负责装置检维修安全方案的审核;
第四十六条 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评价及“三同时”的落实;
第四十七条 负责年度安全环保工作计划的编制;安全检查表的编制;创建“安全无事故工厂”方案的编制及各类安全环保活动方案的编制;
第四十八条 负责HSE信息系统中相关厂级数据的录入;
第四十九条 负责上报工厂检维修信息。
第九章 事故和工伤管理
第五十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事故和工伤管理工作。
第十章 工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职业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编制尘、毒、噪声监测计划,确立监测点及监测周期;
第五十二条 医学监护周期为四年,周期内应达到全员监护,医学检查结果记入个人健康监护卡。
第五十三条 噪声作业2-4年做电测听检查和其他噪声危害项目的检查。
第五十四条 定期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患者进行职业史调查,建立档案并妥善进行保管。
第五十五条 各种职业卫生档案属永久性保存资料,个人健康档案应保存到职工离退休(职)后50年。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工作按照隐患治理项目管理。
第二节 有毒作业岗位员工健康疗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安全环保科确定工厂符合有毒作业岗位员工健康疗养的岗位;负责对有毒作业岗位疗养人员进行审批。
第五十八条 人力资源科负责核定符合有毒作业岗位员工健康疗养岗位定员,负责对有毒作业岗位疗养人员进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每年由党群工作科负责编制有毒作业岗位员工健康疗养计划;负责对有毒作业岗位疗养人员进行审批。负责按计划组织疗养人员到指定疗养单位进行疗养。
第六十条 车间负责合理安排每期具体疗养人员,并且指派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疗养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工厂符合有毒作业的岗位员工为:
(一)氯磺化车间接触四氯化碳作业的岗位员工。
(二)分析车间在氯磺化车间化验室作业的岗位员工。
第三节 应急冲洗设备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应根据物料的`理化性质,确定应急冲洗设备的位置、数量。
第六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冲洗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洗眼设备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班都要对水位、喷头进行检查,保证洗眼设备随时好用;
(二)洗眼设备要安装合理,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以防冲洗液结冰,周围不得堆放有其它物品,确保通道畅通,要有明显的标志;
(三)洗眼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卫生,清洗液要求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防止洗眼液变质。
(四)接触强酸、强碱及易经皮肤吸收的生产性毒物时,在装置内必须要设有洗眼器,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五)承装洗眼液容器的容量必须能够承装至少冲洗15分钟以上的清洗液;
第十一章 环保的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三废达标排放
第六十四条 安全环保科编制“生产车间三废排放标准及考核办法”,编制“环境监测计划”,每月对车间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十五条 水汽车间每天检查全厂地下管网的运行情况,定期疏通,确保厂区废水及时排出;
第六十六条 生产车间必须严格控制工艺参数,确保排放总量符合工艺要求;
第六十七条 水汽车间的463泵房、880泵房、1#泵房必须保证低水位运行,确保不发生污水串入10#线的现象。
第三节 环保设施的运行
第六十八条 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装置同步运行;
第六十九条 三级防控设施必须完好,雨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七十条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纳入车间的设备管理中;
第七十一条各车间必须建立完善的环保档案,次月1日前生产车间必须将“车间三废报表”上报安全环保科,并将数据录入到HSE信息平台里。
第四节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
第七十二条 安全环保科组织申报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七十三条 仪表车间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检查记录,定期进行比对监测,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及有效传输;
第七十四条 分析车间配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试剂,并建立试剂配备记录;当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进行手工传输数据。
第五节 清洁生产
第七十五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清洁生产的审核工作。
第六节 危险废物管理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储罐必须有危险废物标识,必须有液位或包装记录;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及时运输出厂,不得在现场贮存;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每月必须填写“危险废物交接单”,并与次月3日前送到安全环保科;
第七十九条 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具有省环保局的相应资质证明,必须提供市环保局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
第八十条 有无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车间需提前一周向安全环保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里堆埋手续,车间负责派专人押运至堆埋场,经堆埋场签字的堆埋传送单返至安全环保科。
第七节 排污费核算
第八十一条 每月中旬参加技术科组织的对驻厂单位消耗的上水、蒸汽、氮气、下水计量表的检查和确认;
第八十二条 每月月末根据工厂对驻厂单位的废水排放口的监测数据、驻厂单位消耗的上水量、下水排放量,按照公司收费标准核算排污费;
第八十三条 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状况,确定每月各单位的排污系数;
第八十四条 每月核算的排污费核算表、比例分配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月末前上报驻厂财务;
第八十五条 每月对出厂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超标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章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三同时及环保验收
第八十六条 项目可研前协助公司着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评价单位提供工厂的排污现状,参与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审核;
第八十七条 认真按照环评报告书批复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环保三同时的项目实施;
第八十八条 项目开车前向环保局提出书面开车申请,待批复后项目方可开车运行;
第八十九条 项目开车试生产三个月后,向环保局书面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环保局将对项目进行监测,给出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第九十条 环保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给出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二章 环保综合统计、污染物申报、排污调查
第九十一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建立环保污染源台账,次月1日、次季度3日前分别编报出工厂的环保统计月报和季度报表;
第九十二条 每年的年度环境综合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3日前完成,次年的1月10日前完成企业“污染物排放申报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申报表”的编报工作;
第九十三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不定期的完成各类排污调查工作。
第十三章 HSE管理体系管理
第九十四条 安全环保科建立工厂的HSE管理体系,编制、修订《HSE管理分手册》;
安全环保科每年组织全厂对危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价,确定车间、工厂二级重大危险源及重要环境因素,和车间分别将危害因素录入到HSE信息系统中;并分别对两级重大危险源及重要环境因素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九十五条 安全环保科监督检查HSE管理体系运行质量,组织HSE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认证和复审工作。
第十四章 违规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工厂按照月份经济责任考核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细则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腾飞化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有毒作业岗位员工健康疗养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应急冲洗设施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日常班组安全环保教育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禁烟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厂内交通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