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处罚条例(通用3篇)
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满100元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稿处分。
3、损坏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话者:
(1)发现同学之间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现象,不积极通过教师或学校解决,反而传话给一方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2)凭主观推测或猜想传话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3)故意传话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2、怂恿者:(1)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打架者:(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含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用凶器伤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终止又报复打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4、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严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证者: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处理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个人或集体污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对于侮辱教师、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学校要求男女同学交往要大方,合体,符合中学生身份,遵从中国国情和公共道德规范,对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男女同学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校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私自带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第八条相关条款处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或翻围墙出学校,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如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者,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也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饮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学生酒醉进入校园,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学生饮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园严禁学生吸烟,第一次吸烟被发现,学校予以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出处分;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不按时会宿舍或故意躲在隐蔽角落导致学校四处寻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把校园卡、学生证、校服借给他人(包括校外人员)并以此试图或已经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违反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住读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走读生违反走读规定或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在食堂、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
(2)对教师及领导寻衅滋事者;
(3)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水壶、暖手壶等电热设备及使用蜡烛、酒精灯、火柴、火机等易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规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阳贵一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二、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累计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1—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对考试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或用手机自己作弊以及帮助他人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学生第一次受处分后,如未撤消处分又再次违纪需要处分者,无论违纪轻重,一律在原来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二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列规定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二十七、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处分的:(1)能主动承认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六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3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者;
4、考试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饰、蓄长发、穿高跟鞋、染发、化浓妆、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6、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条例第3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6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本条例第7条“公物”指课桌、登、凳、玻璃、墙壁、体育器材等学校公有财产。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4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者;
3、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严重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疯、狂、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5、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盗行为者;
7、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房登记,而影响正常秩序者;
8、与校外不良人员有联系,经查证落实者;
9、参与打架斗殴者;
10、未经许可强行进出门房者;
11、翻越校园围墙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4、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5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4、打架斗殴,先出手者;
5、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者;
6、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7、与校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1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但屡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100元以内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60次以上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者;
5、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6、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未造成后果者;
7、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后果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
10、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者;
2、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严重影响者;
3、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4、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后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8、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9、经常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11、有流氓行为者;
12、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晤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鞍索,造成严重后果者;
5、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6、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7、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8、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9、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以上条例中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界定,以法医鉴定为准。
第三章
第十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停课处理的必须报政教处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主任共同研究,根据《宜昌市第七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政教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跨年级事件由政教处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处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处分政教处都将备案,“记过”以上处分决定还要交教务处收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1、自习课违纪现象(除教师安排外)
①课堂上走动;②收发作业;③聊天;④喊叫;⑤故意发出其它有碍课堂安静的声音。
处理意见:
A、让该同学担当一天的纪律委员,若当天有课堂纪律违纪现象,则一同接受处罚;
B、以上违纪,先由班干出面教育处理,若不听从班干的合理处罚意见,则交由班主任从严处理。
2、课堂上:
①(包括自习课与上课课堂)看与学习无关的课外书;②上课趴倒、睡觉或坐姿过于夸张,影响到周边同学听课学习的;③不经教师允许中途擅自离开教室的。
处理意见:
A、对于趴台睡觉的,自动罚站5分钟,让自己清醒后即可坐下;
B、对于姿势夸张的,下课用标准姿势静坐10分钟,班干监督;
C、对于中途离开课堂的无理行为,请自觉向科任老师道歉,并写悔过书存档。
3、作业问题:
①不按时完成作业(每天作业晚自习第一节下课交,特殊情况经老师允许可以推迟,但要按期限时间完成);②迟交作业(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上交的,算迟交);③抄袭作业(主动去抄袭别人和给别人抄袭自己的,同等处理);④作业不按规定要求,字体潦草、涂改两处或两处以上的。
处理意见:
A、对于不按时完成作业,科代表登记并催该同学于第二个期限时间内补交,若能依时补交,则记录“迟交”,若仍不能上交作业,则视为缺交;
B、抄袭作业的,应重新独立把作业完成,并写一份500字的说明书;
C、作业潦草,将样品班级展示,并买一本练字本,潦草一次,练习3页。
4、作弊
①听写英语作弊;②默写语文作弊;③考试作弊。
处理意见:
A、听写(默写)作弊则一个单词(词语)抄20遍,短文或句子则抄5遍;
B、取消本学期竞选班干资格;
C、若考试作弊,则报由教导处处理。
5、乱丢垃圾:
①除允许的塑料瓶外,带盒装的牛奶、饮料,冰淇淋,零食进教室吃;②随意乱丢垃圾;③发现个人桌子底下有垃圾的(若找不到乱丢垃圾的人,则该位置同学负责)。
处理意见:
A、一周之内,若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带违禁食品进教室吃,则应主动写500字的说明书,若要班干出面催交一次,则加罚100字,依次累加;
B、若一天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应主动承担一天的班级卫生保结。
6、仪容仪表:
①发型不合格,经过老师提醒三次以上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过关的;②指甲过长,经提醒两天以上不修剪的;③进教室不戴红领巾的(一天中在教室发现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不戴红领巾);④衣服上有明显的个性涂鸦。
处理意见:
A、对于发型不合格,则依照本人在调查问卷中的处理意见处理;
B、(每周不定时由生活委员检查一次)指甲过长,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则应主动修剪,并为班级买一把指甲钳,交由生活委员管理;
C、对于校服上有明显的个性涂鸦,则没收归班级做抹布处理,并应及时买新的校服。
7、宿舍问题:
①宿舍被扣分;②休息时间使用手机,玩MP4等影响到别人休息;③休息时间冲凉。
处理意见:
A、若一星期宿舍扣分达三次,则请自觉与班主任办理停宿一周手续,若不主动执行,则停宿时间翻倍;
B、凡是带手机、MP4到校使用的,请周日晚自觉将手机、MP4交由班主任管理,周五下午放学时再领取,若有不自觉者,一经发现,加倍扣留一星期;
C、休息时间冲凉,则须背诵一篇由语文或英语科代表提供的短文(语文、英语科代表注意收集一些500字左右的美文,备违纪同学背诵使用)
8、走廊违纪行为:
①在走廊追逐打闹,玩球(篮球,足球,乒乓球等);②故意跳起拍打班级标志。
处理意见:
A、没收球,并自觉停打该类球一个星期;
B、发现一次,原地弹跳10次,若造成损坏,则照价赔偿。
9、课前三分种超过倒计时时间入座(没有备好课堂用具:课本、笔记本、笔等),除特殊情况外。
处理意见:(以下任选其一)
A、若一天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在班干监督下,下课时间安静待在自己位置;
B、让该生执行当天全天侯的倒计时,若期间有人不按时入座,则应主动写500字说明书,若让班干催交一次,则加罚100字,依次累加。
10、经教师提问站起来回答问题时,若不严肃,扰乱课堂秩序或拖拉时间。
处理意见:(任选其一)
A、换位思考:请该生做一天老师,而老师扮演该生提出疑难问题5个,请该生给以解决办法;
B、第二天请自觉一天课堂上不许发言。
11、劳动值日不尽职的:
①包括逃避劳动、自私心比较重(即只完成自己部分,而不协助同学完成就离开的);②值日负责人当天离开教室不关门关窗不关电脑的。
处理意见:
A、摘抄一篇与劳动有关的美文;
B、摘抄一篇关于责任心的文章,并在第二天早读时念给全班同学听。
注:除以上处罚外,以下有12条建议供参考,特殊情况,经班委商量报班主任同意后,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条来代替。
1、讲一个哲理的故事
2、为班级添加一本有意义的书籍
3、写500字以上检讨,并展示在班级违纪专栏内
4、自觉上讲台向全班同学道歉,并对自己行为做出深刻检讨
5、讲一段父母的辛劳故事
6、讲一段班主任或科任教师的辛劳故事
7、讲一个伟人故事
8、任选班上5个同学,说说他们的'优点
9、说说自己的优点
10、唱一首校园歌曲
11、清洁讲台桌面三天
12、整理班级书架一周,保证天天时时整齐
特别声明
1、班级违纪条例执行过程,即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若有同学能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可由班委及班主任商量随时更改,解释权归班委所有。
2、凡是违反以上条例的,若能主动向班主任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则由班主任酌情减轻处罚。
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