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怎么写(精选5篇)
答辩人张,
因一审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x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客观真实。(一)正是因为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险性,XX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在答辩人作业前提示存在的危险,事实上森光公司不仅没有提示,反而明确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没有问题。另答辩人坠落处的石棉瓦因被下方的腐蚀性液体存放池挥发的腐蚀气体腐蚀后变脆,这一特殊情况XX公司并没有告知答辩人,因此XX公司对答辩人坠落并受重伤的后果存在严重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已对本案另一被上诉人张X1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张X1与XX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因此XX公司以被上诉人张X1应承担责任来推卸自身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三)上诉人提出从螺栓分布来确定C型钢的位置,并提出其所认为的正确操作方法系事后推定,并不能认定答辩人是操作失误。上诉人提出答辩人常年从事通风器的加工、安装业务,应当具备知悉安装的基本操作规程,答辩人之前从未出现此类坠落情况,而此次答辩人作业过程中坠落,这恰恰说明XX公司需要安装通风器的场所具有特殊的危险,更加要求XX公司尽到危险提示义务;(四)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种证明方式,上诉人提出的证明方式仅是其中一种,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实,并且有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予以证实。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一)上诉人系基于对事实的否认来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XX公司应尽危险提示义务而没有尽到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但书的规定完全正确;(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系对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进行证明。XX公司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就不会留下痕迹,如要答辩人提供证据来证明XX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实为强人所难,而XX公司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是对积极的作为进行证明,就应提供证据证明,并未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三)“一事不再理”中一事,必须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一致,一审()民初字第号案件与()民初字第号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均不同,不属于同一诉,因而也就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三、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来看,一审法院判决公平合理,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本案事故发生后,XX公司对伤者不闻不问,在伤者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垫付一分医疗费用,也未到医院看望过伤者,而从一审的情况和上诉情况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责任,这与传统道德和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道德虽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决是否公平合理的一个标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被上诉人):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总经理)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民享路30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某某市某某湾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花园A1102号
答辩人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答辩人某某市某某湾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被答辩人请求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超出上诉范围
被答辩人在一审期间请求原审法院撤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编号为x03-01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而在上诉期间却要求二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书无效,这显然是新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上诉范围,明显属于新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诉范围,被答辩人应当另行起诉,二审法院仅就原审法院所受理的诉讼请求做出审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属于不同概念,答辩人一审中主张合同补充协议“可撤销”,二审中主张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显然变更了诉讼请求,建议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
2、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构成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x年12月8日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1301x12080101),x年12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业务告知函》变更设计单位而中止施工,直到x年8月10日才重新办理出《建筑工程许可证》(编号441301x08100101)恢复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该工程施工中断达8个月之久,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涉案工程施工显然从x年8月10日起算。何况发证机关在x年8月10日颁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编号441301x08100101)“备注”栏明确“现因设计单位变更重发证件”,既然是“重发证件”,原证件当然废止而无效。从x年8月10日开始起算施工,答辩人不仅没有拖延工期,反而提前完成施工,被答辩人本该按照行业管理对答人予以感谢甚至奖励,却一再拖延支付工程款,实在令人费解。
至于被答辩人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存在“趁人之危”或“显失公平”,一方面被答辩人不能举证其受到了胁迫或者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另一方面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因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明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答辩人的抗辩不能成立。
3、答辩人有权向要求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至于被答辩人提出该建筑施工工程依法应当办理招投标手续,鉴于该建筑施工工程既没有使用国家资金或集体资金,也没有使用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援助资金,完全属于民间资金的普通民商事行为,按照“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司法机关不应对这些民间性事务强行介入。因此,二审法院理应维持原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上诉。
退一步而言,即使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既然答辩人交付的建筑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答辩人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而否定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法律效力,属于新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二审法院审理范围,法院应当予以驳回。被答辩人主张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而可以拒付工程款,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理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
x年三月十六日
答辩人:苏,男,x年1月20日出生
住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西里号楼x门号
被答辩人:北京某某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没有对修改过的《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进行过公示或告知过答辩人,答辩人对此也确实完全不知晓,该规定不能适用答辩人。
正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所言,被答辩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修改过的规章制度已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苏。在诉讼过程中,被答辩人补充了几张照片,但这些照片字迹不清,也没有日期,根本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于规章制度修改后将其进行了公示。
另外还需要补充两点:
首先,即使上述管理规定已进行过公示,该管理规定中要求病假员工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的条款也是没有效力。
对于病假员工,为了证明其病情的真实性,单位要求其提供诊断证明书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诊断证明书之外还要求员工另外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则有刁难患病劳动者的嫌疑。常理来说,一般人就医并不会特意留存挂号单,医疗手册虽然每人都有,但如果将其交与单位,必然会影响患病员工就医。该管理规定的上述条款不合情理、强人所难,因此是无效的。
其次,再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条款是有效的,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提交宣武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的前提下,没有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等次要的材料显然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二、答辩人未购买药品不代表答辩人故意装病。
劳动者是否需要休病假需要由正规医疗机构来判断,宣武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当然有这种资质。因此,宣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确实需要休病假。至于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和做检查,这和答辩人的病情有关,因为答辩人的头疼需要的休息而不是服药。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就推断答辩人是装病,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详细写法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图一。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图二;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图三。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4)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6)落款。答辩人签名、答辩时间。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7)附件。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