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考核细则(汇编2篇)

电子商务考核细则(通用2篇)

电子商务考核细则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我省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豫政〔20xx〕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电子商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评价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电子商务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考评内容:

(一)应用推广情况,主要考评电子商务交易额等主要电商指标、电商企业应用情况及电商集聚度等;

(二)发展环境情况,主要考评各地领导重视程度、政策推进状况及机构是否健全等;

(三)推进工作情况,主要考评上级工作落实情况及当地工作开展情况;

(四)示范建设情况,主要考评国家、省、市县三级示范创建情况;

(五)开放合作情况,主要考评交流合作、引进知名企业及“走出去”等情况;

(六)宣传研究情况,主要考评媒体宣传及政策理论研究情况;

(七)表彰奖励情况,主要考评当地电商工作取得的荣誉等。

考核评价的各项具体指标详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评价方法。

(一)对各量化指标,按照赋值法和功效系数法分别计分。功效系数法是将指标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60分,最大、最小以外的用公式“〔(实际值-最小值)40/(最大值-最小值)〕+60”计算分值,两项相加绝对值占40%、增幅占60%得出单项分值。

(二)考评采用满分100分制,最后综合得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分,得分按照附表中所确定的指标得分和相应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即:总分=Σ〔一级权重Σ(二级权重二级权重得分)〕。

(三)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各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按时上报。

第七条 考核评价程序。

(一)每年初,各地对照本办法对上年度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上报省商务厅(文件、记录、影像、证书、协议等原始资料备查)。

(二)省商务厅对上报的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计算分值。

(三)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商务厅审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考评结果由省商务厅全省通报,并作为电子商务年度工作总结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各地要认真搞好自评工作,要实事求是,完整有据地填写自评事项。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综合评价按零分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电子商务考核细则 篇2

为充分调动各镇、各园区做好电子商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镇、各园区

二、考核内容

(一)电子商务培训工作;

(二)电子商务示范村建设工作;

(三)电子商务协会活动开展情况;

(四)重点指标完成情况;

(五)电子商务统计工作;

(六)电子商务招商工作;

(七)电子商务日常工作情况。

三、考核时间

年底进行综合考核,具体时间统一安排。

四、考核方式

由县商务局依照考核实施细则,对被考核单位采取查阅台账与实地察看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目标考核办。

五、分值设定与计分办法(100分)

(一)电子商务培训工作(15分)。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培训实施方案(3分);完成培训任务(10分),包括现场确认及图片资料;建立培训台账(2分),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培人员信息、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

(二)电子商务示范村建设工作(15分)。依据20xx年各镇、各园区电子商务工作任务分解表,各镇、各园区制定各自示范村培育方案,现场考核培育效果。

(三)电子商务协会活动开展情况(10分)。各镇、各园区电子商务协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引领网商开展品牌创建、保护知识产权活动,争做诚信网商,做到无客户投诉。凡开展品牌创建、保护知识产权活动无效果或有客户投诉情况的酌情扣分。

(四)重点指标完成情况(30分)。

1.年内新增网店完成情况(15分)。其中:完成指标(10分);新增网店台账建设(2.5分);新增网店经营状况(2.5分)。未完成年内新增网店任务按百分比扣分,扣完10分为止;新增网店台账包括网店名称、网店网址、开店时间(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缺一项扣0.5分,扣完2.5分为止;新增网店网上交易量不得低于50%,网上交易量低于50%按百分比扣分,扣完2.5分为止。

2.年内新增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任务完成情况(10分)。未完成新增任务的按百分比扣分,扣完10分为止。

3.网销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百分比扣分,扣完5分为止。

(五)电子商务统计工作(10分)。次月2日前,各镇、各园区上报纸质电子商务统计报表(签字用印)及电子版至县商务局。每月3-4日,县商务局汇总上月情况后反馈各镇、各园区。依照汇总表情况予以评分,迟报一次扣3分,迟报或不报达3次以上,该项不得分。

(六)电子商务招商工作(15分)。依照在电子商务平台及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体系(产品、服务、物流、金融)等方面招引项目落地情况评分。

(七)电子商务日常工作情况(5分)。依照各镇、各园区参与会议、宣传、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组织情况综合评分。

六、附则

本细则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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