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热门2篇)

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精选2篇)

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篇1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更多、更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本科生:

1.在校期间三次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2.在第四学年达到三好学生标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3.在校期间未发现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二)专科生:

1.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2.在校第三学年达到三好学生标准,毕业设计(实习)成绩优秀。

3.在校期间未发现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三、评选及奖励办法:

1.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经院(系)研究,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2.推荐人数控制在4%以内,优秀毕业生的批准人数控制在3%以内。

3.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张榜公布,审批表归入学生档案,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及奖品。

4.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篇2

为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身心健康;

2.优秀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7次日常行为考评等级必须为“良”(含良)以上,其中至少有4次为“优”,成绩排名在本年级的前40%以内,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曾获校级荣誉称号或者在学科专业、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领域有突出成果和表现;

3.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曾获校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急需行业就业的品学兼优毕业生优先考虑。

三、评选办法

1.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辅导员提名,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评审小组在认真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后,初评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经院系党委行政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优秀毕业生中本科生的人数控制在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研究生的人数控制在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以内;

3.优秀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最后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优秀毕业生证书;

4.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1)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2)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

(3)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四、评选时间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五、其他

1.双学位及其它各类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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