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推荐2篇)

乡镇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精选2篇)

乡镇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篇1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武安〔20xx〕17号),提高街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街、乡、镇。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全市创建安全生产优秀街乡镇工作的基础上,20xx年,全市所有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部达标,40%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达到优秀。

(一)明确职责,落实街乡镇安全监管的责任。

(二)健全制度,促进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

(三)改进方法,促进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街乡镇安全监管水平。

(五)加大投入,改善街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条件。

(六)考核内容、评分方法和考核程序

1.考核内容

考核各街乡镇当年完成《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所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的情况(具体内容见武汉市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细则)。主要内容是

(1)街乡镇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是否形成;

(2)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台账是否建立健全;

(4)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是否落实;

(5)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装备是否配备;

(6)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否形成;

(7)街乡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8)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培训情况;

(9)街乡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

(10)街乡镇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情况;

2.评分方法

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法,总分为100分。评分采用扣分办法,各项达标不扣分,未达标扣分,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另外还有加分项和否决项,具体评分方法见武汉市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

3.考核程序

各街乡镇每年按照《考评细则》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各区安办每年对本辖区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按《考评细则》进行考核,并对考评优秀的街乡镇上报市安办。市安办对各区上报的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街乡镇每二年进行1次考核,并对考核优秀的街乡镇予以通报表彰或授奖牌。

三、考核评分等级与奖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等。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至100分为优秀;70分(含70分)以上至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创优工作纳入全市安监系统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考核为优秀的街乡镇和创建工作突出的区安办,由市安办予以表彰并授牌。对考评不合格的街乡镇和创建工作滞后,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区安办进行通报批评。对上年度考评为优秀的街乡镇经复核未达优秀标准的,撤销该单位安全生产优秀街乡镇称号。考核结果由市办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抄送各级人民政府、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创优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际行动,是促进街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效措施,是街乡镇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安办及各街乡镇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组织开展达标创优活动,成立专班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确保达标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严格落实标准。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对照《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全市创建安全生产优秀街乡镇活动考评细则》,对照标准找差距,定措施,抓整改。要重点把好街乡镇自评、区安办考核验收关,不迁就照顾,确保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经验。在全市街乡镇开展安全生产达标创优活动,是落实《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创优工作规律,总结创优工作经验,为全面推动我市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打基础。各区安办要注重树立典型,引导带动达标创优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

乡镇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篇2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规程和标准。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专管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乡镇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评(详见考核评分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健全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治理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改造的情况。

(五)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包括厂(矿)长、特殊工种、新职工岗位培训和全员培训)的情况。

(六)乡镇企业职工伤亡月、年度报表和半年、全年安全工作总结的上报情况(事故起数,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七)年度乡镇企业千人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八)年度乡镇企业火灾事故起数、经济损失(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九)主管乡镇煤矿的花炮行业的省,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增加两项内容:

年度乡镇企业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年度乡镇企业花炮事故、经济损失情况,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第八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次年1月5日前乡镇企业办公室上报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10日前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地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15日前地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25日前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第九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通报表彰或批评;

二、进行物质奖励或罚款;

三、按农业部《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安全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安全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