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通用3篇

宁夏银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精选3篇)

宁夏银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1

细则》规定,在银川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5座三厢小轿车排气量需在1.8升以上,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且功率不小于100千瓦;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购车实际价格不低于14万元,以购车发票价格为准;车辆行驶证载明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

同时,网约车驾驶员需具有银川户籍,或持有银川市居住证6个月以上,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性驾驶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驾驶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据银川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主任谢继忠介绍,网约车在银川市取得经营资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将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宁夏银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2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银川市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于日前正式实施。在银川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据悉,银川市网约车发展主要在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许可条件和经营服务行为方面,在遵循交通部相关文件规定外,又增加了其它的规定:

对平台公司:经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线上服务能力;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管理人员;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的相关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是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是4年(届满经考核合格再申请延续);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保证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车辆:要求5座三厢轿车,排气量为1.8L以上、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购车价格(以发票价为准)不低于14万元。此三项条件是基于车型档次明显高于现有出租车标准;车辆行驶证载明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时未满2年(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相一致);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险种和保费不低于巡游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统一张贴标识。

驾驶员: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6个月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从事巡游车服务的,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记录;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考试合格;网约车及驾驶员只能加入一个网络约车平台;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定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在营运中的其他服务行为适用巡游车的相关要求(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拒载、甩客,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品等)。

同时,《细则》第六条明确:银川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其运价水平应当高于巡游车运价水平,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提供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规经营的,将会收到严厉处罚。

宁夏银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3

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意义

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民看病和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一体化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第一阶段(20xx.8.1—20xx.8..31)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院院长担任主任,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2、20xx年实施第一批乡村一体化试点工作的乡镇卫生院为高塘镇、大明镇、赤水镇、莲花寺镇、下庙镇、辛庄乡、柳枝镇等7个乡镇,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力争在20xx年6月前全面实施。

3、按照“五统一、两独立”(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统一管理和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反馈。

4、村卫生室统一布局,确保村卫生室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甲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5、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对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乡村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第二阶段(20xx.9.1—20xx.9.31)

1、试点乡镇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五统一”和“两独立”的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2、试点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20xx.10.1—20xx.10.30)

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建设

严格按照我县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室。县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村卫生室要求做到“三室一房”(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五、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行医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医的政策,凡符合法规规定准入条件者,均应支持和鼓励,引导他们到农村基层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取缔,以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

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抓住乡村一体化中的财务、药品和工资统一管理这三个核心和关键内容,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一)行政统一管理

县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乡镇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县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

(二)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①看病有登记;②用药有处方;③收费有凭据;④收支有账证;⑤工作有制度;⑥岗位有职责;⑦疫情有报告;⑧业务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各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从业务收入中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统筹基金,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由县卫生局设立专户进行专账管理。

(四)统一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由配送中心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到卫生院领取,实行乡镇、村级医疗机构药品按统一价格销售。乡镇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负责药品的调拨,做好药品的进出库管理(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进库单和出库单),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由县卫生局报物价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由县卫生局报药监、工商等部门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五)统一工资发放

乡村医生收入由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含村医补助)和诊疗活动的利润两部分组成,其中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由县合医办审核后逐级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的收入交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

公共卫生服务性收入,根据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完成情况,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考核,由县卫生局按规定进行核算发放。

诊疗活动的利润,按比例提取作为乡村医生的工资,其余部分作为村卫生室的积累,用于村卫生室的发展等支出。村卫生室取得的月利润低于300元的不参加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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