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集锦(合集16篇)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精选16篇)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

___公证处:

兹证明___,男/女,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___的生父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___的生母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 章 ____年__月__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3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人民医院:

因原因,导致出生证信息错误,现申请换发出生证明,修改出生证信息,我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换发。

原出生证编号: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父亲姓名:身份证号:需修改信息: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4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二、《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统一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当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新生儿父母或新生儿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为《出生医学明》申领人。申领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2.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五、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六、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七、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5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补办》。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办法: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公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填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予以补发。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申请补发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属实证明。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填写内容的证明。(挂产科号取病历)

(三)准备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5纸)。

第三十二条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登记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方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巳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点30分-10点挂号取病历,来产科填补办申请审核表。接生者签字、产科主任签字、医务处签字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6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姓名)办理______________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7

常规签发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内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提交查验资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材料。

2.信息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求字迹清晰。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3.医务科查验首次签发登记表后按流水号顺序依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签字确认并须加按手印。

4.接生人员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

5.核对信息:医务科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和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确认无误,

6.盖章: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7.发证

8.存档:保留存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

特殊签发流程:

母亲单亲:

①常规签发流程+《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人姓名、户籍地、孩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②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8

___公证处:

兹有___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___国___(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盖章____年__月__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9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印章,配发至签发机构,并将印章式样抄送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当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数量、编号及时上报上级委托管理机构并申明作废。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或加盖作废章,定期逐级回收,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投诉、举报,并组织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协调各签发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建立签发管理制度,严格签发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出具虚假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加快《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化进程,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等部门共享机制。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辖区内签发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号段、废证编号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还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个案信息逐级报送省妇幼保健所,再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将相关信息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各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领

第十六条实行按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签发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机构,各市委托管理机构向省妇幼保健所逐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严禁向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机构出借、转让《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下级单位申领时,应查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申领数量及编号并填写登记本。

第十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和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章换发

第三十条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六章补发

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第三十七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1

1.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发放。

2.《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

4.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5.助产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6.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核对证件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

7.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报废原因的登记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统一上交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8.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9.每季度对发证质量、使用情况做好自查,县级每季度对发证机构进行1次发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2

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于×年×月×日×时×分在×村委会×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村委会×村×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3

根据国卫妇幼发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州卫生局举办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培训班,会后按要求及时安装软件并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根据会议精神和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以及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汇编的要求规范了出入库登记、签发登记、废证登记、存根交接登记。

XX县妇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入库登记、存放环境、印章管理、签发与审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流程,签发人严格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流动人口按照轮卫发[20xx]283号文件查验《居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齐全的方可办理。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与正页一致。办理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登记后装订成册,整理归档。每月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流动人口查验“两证”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发现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况发生。

从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县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活产数是2118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1834份,年签发率86。6%。同时查验、登记并上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70余人;从1月1日至10月27日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333份。

废证的管理: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登记,并定点、集中存放。年废证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签发过程中,共有废证27个,废率为1。45%,已经超标,废证主要原因是打印错误。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克服困难,及时调试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废证率,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将办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4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孩子身份的最早证明,用处非常大,一定妥善保管好。有的父母没有妥善管理,导致丢失、字迹模糊等,补办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弄不好还得来个亲子鉴定。

或许孩子小的时候并不知道它的重要性,但是等孩子大了,再去找,发现没有了,好多大事就耽误了,可不能给孩子留遗憾。

第一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手续还是很简单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一个月内务必办理,自己在月子中,是委托孩子爸爸去办理的。医院也已经考虑到产妇的实际情况,早早准备好了授权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的证件

1、医院填写的孩子出生信息表,上面记录着孩子出生的年月日和具体时间、孩子的.体重情况等信息。如果孩子的名字还没有起好,就先空着不填,起好了再填写即可。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上面有爸爸和妈妈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妈妈需要签名授权。

3、爸爸妈妈的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结婚证有两本,带一本去即可。

办理地点及手续

1、办理地点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般在各辖区的妇保院办理,如果恰好在妇保院生孩子,就在出生医院办理即可。

办理医院和户口所在地没有关系,而是和出生医院的所在辖区有关。我当时是在高新区的一家医院生的孩子,就到高新区的妇保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虽然我的户口不在高新区,也要去那里办理。

2、办理手续

手续很简单,就是把上面准备的材料交给办理人员,工作人员会和你反复确认孩子的名字,很迅速的打印一张出生医学证明给你,几分钟就可办理完毕,全部是免费的。

拿到出生医学证明后,一定仔细核对上面的信息,孩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等。这些信息有一个错了,以后都是大麻烦。

出生医学证明分上下两联,下联是给派出所办理户口用的,自己不要撕下来。

落户口要用出生医学证明

落户口的时候,派出所肯定要医学证明的,这个证明孩子最初身份的唯一依据。上面有爸爸妈妈的信息,孩子的出生信息,是孩子最早的一个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就是一张纸,初次办理的时候分两联,下面长条的一联是派出所需要的,自己不要私自撕下,以防出现麻烦。

办接种证需要出生医学证明

办接种证的时候,也需要出示出生医学证明,因为接种证要孩子的信息和家长的信息,直接出示这个证明,信息最全面。办接种证的时候也许还没给孩子落户口,拿这个证明就好用。

报销生育险需要出生医学证明

如果你需要报销生育险,也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所以在办理保险前,一定要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国签证需要出生医学证明

现在的孩子难免要出国旅行、出国游学,孩子出国签证的资料之一就是出生医学证明的复印件。如果要面签,还需要携带原件前往。如果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模糊、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错误、丢失出生医学证明,都是不行的,必须补办或者去做公证。

但是公正是有有效期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也相对麻烦。所以还是管理好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吧,保证不丢失、字迹清晰,这是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

以上就是我的几点经验,希望帮到你,如有疑问,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5

委托人:性别:女

出生年月: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8

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8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姚《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集锦 篇16

新生儿姓名:性别;(女)

出生日期(20__)年(1)月(9)日(07)时(20)分

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区)(玉龙乡)乡

出生孕(周)(41)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

体重(3500)克身长(55)公分

母亲姓名:年龄:国籍:民族:

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地点分类:

接生机构名称:

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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