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长期保险合同(精选3篇)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合同期限:
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包车业务内容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负责向甲方提供带司机的用车服务(包车)
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包用车型:
包用期限:
第二条:乙方承诺达到的甲方特殊要求
1. 不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私人隐私。暨:为甲方保密。
2. 司机在开车时不吸烟、不接打电话。
3. 对于中外方人员一律友好接待。
第三条:乙方承诺达到的服务水准:
1. 安全、准时。
2. 司机礼貌热情
3. 车容干净整洁
4. 尽量满足甲方的各种用车需求。.
第四条:费用的支持:
1.每月费用:
费用包括:保险费用、汽车租赁费用(不含超公里费;每月限制5000公里);司机工资(不含加班费);汽车保养维修费用。
2.甲方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当月的费用(正常车费加上月超公里费和司机加班费)。
3.超公里费用:每超过一公里加人民币3元。每天行驶里程以司机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开始计算;直至甲方结束用车为止;期间司机空驶到达甲方其他指定地点之里程亦算作甲方使用里程。
4.所有过路过桥费由甲方支付(包括司机往返路程)。
5.甲方需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人民币的押金,作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第五条:甲方给司机的待遇:
超时费用:25元/小时;司机每天工作11小时,基本每天早上8:00开始计算;至傍晚19:00为止。其余工作时间按照加班计算。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优惠措施:
再次包用我公司的其他车辆,可以大幅度优惠。
第七条:服务质量保证及投诉处理
乙方保证车辆状态良好,车内各项设施功能正常。主要指:空调、电动车窗、车门、座椅、音箱等。
服务投诉:甲方在使用中如对乙方服务有任何不称心之事,均可以向乙方提出,乙方会在3天内予以解决。
第八条:合同变更及违约
本合同如有任何变动,以双方最终书面确认的结果为准。
甲方如缩短包用期限,必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包车费用的违约金。
如双方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时,会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退还甲方全部押金同时减少部分费用作为对甲方的补偿。如果乙方提供的车辆需要年检、维修保养或者出现司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乙方会及时提供其他车辆予以补偿。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同样具有效力。中英文对照如有出入,以英文为准。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
甲方使用方式及用途:主要为个人使用:
使用人数: *人
居住地点: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代理甲方广告营销,市场咨询,会议举办等相关业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长期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通过公开对比,乙方为甲方协议供货单位,在协议期限内为甲方提供广告营销,市场咨询,会议举办相关业务。
二、双方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制作物品及服务须符合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其服务能力(包括设计及制作水平、安装及维护质量、执行效率等)是甲方考核乙方合作能力的依据。如果乙方无法满足甲方需求,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协议。
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相关服务工作。
3、甲方在合作过程中有合作项目的资金使用、质量等有监督的义务。
4、乙方提供物品及服务价格以招标时乙方公布的价格为准,如遇市场行情变化需调整价格,经双方调查核实及协商一致后实行;如原招标报价单中还有未涉及的项目,则双方根据该项目市场价格商议供货价,并补充到报价单中。
三、费用结算及送货
1、按月结算。甲方当月根据报价进行上个月结算,并将货款付给乙方。
2、付款方式:现金付款。
3、乙方须提供送货单并由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甲方每月凭送货单结算;乙方须提供收据,甲方凭发票付款。送货单总金额与收据金额一致。
四、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和乙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进行。
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中若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其他
1、在甲乙双方公司重组、更名情况下,协议重新协商,经双方同意确认后执行。
2、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