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乐器采购合同(3篇)

小学乐器采购合同(精选3篇)

小学乐器采购合同 篇1

买方:

卖方:

经教育局批准,由教育局招投标分中心对中心小学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乐器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1、乐器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验收

1、验收方式

甲方在乙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2、甲方应对乐器名称、产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颜色、数量予以当场验收。

3、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委托国家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条交付方式

乙方在__年月日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中心小学

第五条搬运费用

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支付方式

乙方交货后,经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100%。

第七条售后服务

1、自开具销售凭证之日起,保修期限壹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工期,准时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每拖延一天,乙方须按总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工期的罚金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款项,否则,每拖延一天,甲方须按总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付款的罚金给乙方;

3、若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属于免责条件;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县教育局招投标中心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小学乐器采购合同 篇2

买方(甲方)___

卖方(乙方)___

经长兴县教育局批准,由长兴县教育局招投标分中心对长兴县夹浦镇__中心小学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乐器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1、乐器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款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 验收

1、验收方式甲方在乙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2、甲方应对乐器名称、产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颜色、数量予以当场验收。

3、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委托国家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条 交付方式乙方在 日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搬运费用

搬运费用由 乙 方承担。

第六条 支付方式

乙方交货后,经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100%。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自开具销售凭证之日起,保修期限 壹 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工期,准时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每拖延一天,乙方须按总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工期的罚金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款项,否则,每拖延一天,甲方须按总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付款的罚金给乙方;

3、若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属于免责条件;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县教育局招投标中心 壹 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小学乐器采购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职责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光

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提交货时光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5。现场卸货由 负责。

6。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元/ 。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2。产品货款的结算: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光;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光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贴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状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光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贴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职责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贴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状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贴合合同规定,务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贴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贴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光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职责;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职责

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职责。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就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职责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透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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