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化玻璃安装合同(通用3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加工制作“佳兆业城市广场项目——玻璃钢化委托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
注:此批合同量约为 ㎡,最后按实际发生量计算。
二、质量标准
1、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浮法玻璃:GB11614-1999;钢化玻璃:GB/T15763.2-20xx; 幕墙用钢化及半钢化玻璃 GB17841-1999;中空玻璃:GB/T11944-20xx ;镀膜玻璃:GB/T18915.1~18915.2-20xx;夹层玻璃:GB9962-1999。
备注:
1.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2.钢化玻璃按千分之三以内的合理自爆风险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补片,但不承担甲方玻璃之外的损失。
2、技术要求
(1)按甲方提供尺寸单 □按甲方提供图纸 □按甲方提供样板 □其他
(2)资料要求:
3.1甲方向乙方提供加工图纸一份,甲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日期。
3.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复核,乙方如发现所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及时给予书面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3.3 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须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方可按期生产加工,否则乙方暂缓加工。
3.4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可提供企业资质文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3C认证书)若是单片产品提供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如是中空产品提供合格证及、年检测报告和十年质保书。
三、结算方式
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玻璃预付款 元 ,乙方供货前甲方需结清每批货款,送最后一批货物(当乙方处未发订单数量小于500㎡时视作最后一批货物)前甲乙双方对清账目甲方需结清全款。
四、供货周期
首批在 天内供货 平米,以后每批(约 平米) 天间隔交货(按甲方要求规格和数量交货,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全部供货周期约 天。
五、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汽运至甲方工地或加工厂( )。
六、产品包装要求:保证玻璃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受损的情况下由乙方决定,产品玻璃右上角有清晰的装车单。
七、验收方式与质量异议处理:
1、验收步骤方式:
A、收货时的验收:乙方送货到甲方XX工地,甲方对到现场的玻璃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对玻璃的数量及完整性进行确认,卸车前的破损由乙方承担,卸车后的破损(自爆除外)由甲方承担。以上初验需进行书面签收确认;
B、拆箱及使用过程中的验收
乙方建议甲方宜在7天或更短的时间内开箱验收及使用,如果甲方未能在此期限内开箱,甲方应对玻璃进行必要的防水、防雨、防潮处理,并尽早开箱使用。如拆箱及安装时发现乙方所提供之玻璃表面或内在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A 阶段无法看到位置)。甲方应停止此玻璃的相关作业,进行拍照存证并及时发给乙方,同时须保持停止时的状态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通知的次日内赶到现场处理,或在2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C、上墙后的验收乙方仅对色差、中空腔内等前面A、B阶段不易发现的问题接受质量疑议。
2、以上三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能远程解决,甲方应尽可能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取证,如拍照等,协助乙方远程解决。如不能远程解决,若甲方在发现问题后,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同时回执甲方疑议),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质量投诉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并在至少在现场处理后的2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3、若产品问题在乙方责任,则在双方确认问题原因后10天内补回合格产品。
八、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定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如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供货规格、数量和交货日期,应首先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因玻璃加工后不可重复利用,故所有玻璃一经乙方生产,无论是否提货,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由于甲方图纸错误所产生的加工成品不能利用,故凡经甲方下单生产出的合格的玻璃产品,都须按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及时供货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每天支付该批货款 3‰的违约金。反之,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则支付同等违约金给乙方,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则由甲方承担责任。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停电、发生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关于产品的强制性的政策规定。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1、乙方负责提供相关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乙方对玻璃的有效使用质量提供十年保证,若在有限期内玻璃发生质量问题,经甲乙双方及国家权威机构确认,确是乙方责任的,将由乙方承担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甲方玻璃产品损失。
3、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相同的效力。
十一、合同生效及解除: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收到甲方有效尺寸单及定金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条款时,自动失效。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健效力。
十五、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包方):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合同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厂内安装玻璃,材料和安装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需确保玻璃和安装质量,甲方则需向乙方支付费用 元人民币(含17%税)。
第二条:乙方负责安装玻璃范围内安全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在安装玻璃过程中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玻璃需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乙方全部安装完毕后,经甲方检验合格,甲方需向乙方付清全款,乙方需为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如甲方检验乙方安装不合格,乙方应负责返修。
第四条: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若有不祥或不尽之处,双方应本着互相协作,平等互利的精神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安装检修合格后自然失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工程供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产品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
二、玻璃面积计算:乙方按甲方提供尺寸清单计算(具体见附表)。
三、交货期:经双方确认不可更改之加工尺寸、数量清单之日起15日内交货至双方约定地点,逾期交货每天按人民币200元承担违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乙方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误交货,则交货期顺延。
四、交货地点:淮安市北京路中学实验楼 收货人:时立无,电话: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运输由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装卸及安装过程中造成货物的损坏由乙方无条件更换。
六、付款方式:乙方安装到位经验收合格付至总货款的百分之玖拾,余下货款于20xx年6月30日前付清。
七、质量标准:
1.乙方选用的型材、配件及辅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双方共同确认的《加工、安装技术要求》。
2.乙方加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台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3.乙方在安装前将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书及相关的其它资料(需加盖公章)备齐,提交甲方一份。另外,甲方验收时有权随机抽取检测,相应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4.加工、安装完毕后,表面不允许有毛刺、油污或其它污迹。表面平整,没有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磨砂钢化玻璃要确保不透明且遮盖住原桌面的陈色。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其卖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九、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将不可更改之玻璃尺寸清单、加工图纸及其他加工依据提供给乙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