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及安全评估技术代理服务协议书(精选2篇)
甲方:
地址:
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乙方:
地址:
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上海石油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账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协议书号
甲方:
地址:
华夏宾馆
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乙方:
地址:
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邮 编:
受委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 真:
电子信箱:邮编:
甲方委托乙方就隐患排查整改评估项目进行安全技术咨询,并承诺支付相应的技术服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如下协议,并保证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内容如下:
1. 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2. 技术服务方式: 隐患排查整改评估
3. 技术服务内容:
(1) 依据企业提供资料,结合现场勘查调研,实地指导企业进行隐患排查;
(2) 按照国家有国标准规定,帮助企业制定科学可行的整改方案;
(3)指导企业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进行整改,及时跟踪企业整改情况;
(4)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出具隐患排查整改评估报告。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自甲方按时提供全部有关安评报告所需资料且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整改项目全部整改验收合格后,乙方需在 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客观的《隐患排查整改评估报告》一式 份交付甲方。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涉爆粉尘工作场所建筑、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企业自查发现隐患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在安全技术服务过程中乙方要求甲方配合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有效性负责。
2.甲方应对乙方实施隐患排查、制订整改方案及进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评估提供人员配合、现场勘查、防护用品、资料补充等工作条件,对乙方完成技术服务提供必需的条件和便利。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技术服务费。
第四条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以甲方提供资料和现场考察时的现场状况及检测数据为依据对评价报告质量负责,向甲方提交职业健康评价报告;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评价报告符合导则和相关规定要求;达到安监部门备案要求。
第五条 技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评价技术服务费金额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支付形式:银行汇款
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0%,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评价报告完成时,随即付清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评价报告。
第六条 保密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评价信息及评价报告等相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评价报告按规定上报各级职业健康监管部门除外);
2.乙方对甲方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状况和技术资料等相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各级职业健康监管及其他政府部门调查需要除外,评价之外已公开信息除外);
3.涉密人员范围:所有参与并涉及该项目评价过程的甲乙双方有关人员;
4.泄密责任:发生泄密承担相应责任;
5.保密期限:合同签订后壹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凡违背合同条款之行为均视为违约;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全额评价技术服务费,并再支付合同额10%的违约金;乙方违约应退回己收评价技术服务费,并再支付合同额10%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评价工作返工或延误时(比如未按时向乙方提供开展评价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其费用和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将顺延交付报告的日期;
3.甲方应当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如有延期应及时告知乙方停止工作;如延期30日以上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付清剩余技术服务费。
第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九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
2.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