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的赔付协议【实用三篇】

健康权纠纷的赔付协议(通用3篇)

健康权纠纷的赔付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二人于20__年_月_日晚在___,酒后发生口角致使甲方在床头把乙方头部碰破,甲乙双方系关系,以前无任何恩怨。

事后甲乙双方和解自己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在医院付给乙方医药费元,在又另给乙方药费元,此款甲方已结清;

2、甲方于20__年_月_日下午在围场又给乙方买药元,此款已结清;

3、经双方进一步协商,甲方于20__年_月_日上午一次性付给乙方医药等费用元;

4、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乙方无论身体有任何不适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此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健康权纠纷的赔付协议 篇2

当事双方:

张X(以下简称“甲方”):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组。

陈X(以下简称“乙方”):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组。

案情简介:

20__年3月23日乙方通过其同学秦X介绍到甲方处从事电梯安装工作(甲方对此不知晓,直至事故发生之时才知道有乙方在自己工作岗位工作这一事实)。20__年5月6日下午约15时,乙方在甲方开县开洲城11号楼安装完电梯后,甲方的代班赵安排乙方去楼顶将电梯降至底楼,当时住宿在该楼4层的乙方为走捷径,拿钥匙将4层的电梯门打开(电梯的提升装置还未降下),边玩手机边跨入电梯井,其不慎掉至底层致伤。

乙方分别在开县人民医院、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康复。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已由甲方向医院方支付,甲方从事故发生之日至今已按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甲乙方双方对此费用及金额均无异议)。

因甲方无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与乙方系劳务关系,故以人身伤害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友好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因此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已足额支付完毕)。

2、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共计 (大写:

拾 万圆整)。该费用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 三 内分三次性支付,若未及时足额支付,则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注:赔偿金包含但不限于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必要营养费、康复费和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等】

3、乙方向甲方提供付款的银行及账号分别为: 银行,账号

。若乙方提供的银行及账号有误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义务,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以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再行以该事故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若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守约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是经甲乙双方对事实的自认且经双方各自认真阅读后无异议所订立的,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本协议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充分提示。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X年 XX月 XX日   X年 XX月 XX日

健康权纠纷的赔付协议 篇3

上诉人 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 县 乡 村。

法定代表人 ,主任。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县 乡 村。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县 乡 村。

被上诉人 县 乡 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路 ,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 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 县人民法院( ) 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该案审理中,二被上诉人薛 和薛 y辩称所诉贷款属实,但款项用于被上诉人 村委会,一审法院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系单独的一页帐页复印件,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页单独帐页而不是整个帐本非常容易伪造。此外,该帐页仅能够证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三被上诉人之间明显属于互相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金融债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理论和逻辑推理

本案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会,根据民法典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信用社存在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会,也与上诉人无关,这只能证实二薛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信用社作为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去向没有审查负责的权利,也无此义务,更不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这一行为,在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上诉人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被上诉人去追要款项?向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公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性组织,并非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民法典43条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民法典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民法典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典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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