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矿资源开采合同(精选2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价款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5.1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20__年度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________吨。
第二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
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
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
每超过1吨,交甲方违约金 万元;
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吨,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吨,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