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联合开发合作协议书范本(精选3篇)
甲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作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共赢的原则,以及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理念,为明确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作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项目概况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 (以项目正式报建批准名称为准) _____ 第二条 项目地址:____ __
第三条 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____ 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 ___土地,使用年限:_____。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从当地居民土地合作开发方式获取(需向土地合作方支付部分现金和回迁部分合作开发住宅)。
第二章 出资比例与合作方式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甲方为实际操盘运营方,负责项目整体和全寿命周期运营管理,以管理和部分现金出资;乙方和丙方负责按约定的比例以现金出资投资;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万宁市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新农村建设和共享农庄等各类地产形式的投资开发)进行该合作项目以及后续新增投资项目的正常经营运营管理。
2、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___ ___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设计、项目报建手续、建筑安装工程及配套工程、销售与入伙管理、项目有关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 出资比例:公司注册资金为 _____ ___ 万元,实际认缴资金为 ___ _ 万元。其中甲方以运营管理入股,并现金出资 ___ __ 万元,占公司 %股权;乙方以现金入股,出资 _____ 万元,占公司 %股权;丙方以现金入股,出资 ____ __ 万元,占公司 %股权。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按上述约定按出资额50%转账到各方共同确认或指定的账户;根据项目推进情况或由于新增投资项目导致出资额不足时,各方应按上述股权比例和原则追加投资。
第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设总经理一名,由甲方担任,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名,由各方协商一致指派。
第七条 项目公司设监两名名,由乙方和丙方指派,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执行董事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八条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五年内不得无故转让持有公司的股权,确实需要转让的,应事先取得各方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余两方享有优先购买所转让股权的权利。
第三章 公司经营利润分配
第九条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原则上每个项目竣工验收和入伙后应进行分配一次;若公司进行滚动开发应由合作三方共同协商利润分配事宜,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由各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第十条 若项目开发的房产建成后出现销售或其他困难,可经各方协商一致按各方股权比例分配房产作为收益,各方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产。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金由三方协商指派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财会管理人员的聘任须由各方共同商定。其中出纳由乙方指派,会计由丙方指派。 财会管理部门须制定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各项财务收入须经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 各项财务支出须在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并授权的管理范围和执行权限内进行。每项财务支出须由被授权的相关责任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由各方协商一致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价格区间。
第十六条 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的成本核算、决算编制、财产清偿、利润分配等,须严格遵照国家财务税收制度执行;同时确保各合作开发项目总成本或总费用不超过该项目启动前的项目策划概算范围。
第五章 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包、发包和计价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将本项目工程发包给有较强实力(能接受部分垫资和工程进度保障)承包人。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时,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应符合当地市场行业惯例以及正常的价格取费标准。
第六章 (项目)公司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可各自委派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人共同组建“项目部”联合办公,共同确定项目部领导的职责分工、各部门的组建和人员的聘任、财务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的建立、落实项目管理、工程进度安排、销售服务、以及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络等事项。
第七章 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甲、乙、丙三方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决定有关人员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第八章 甲乙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全面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决策,负责各合作项目工程的土地获取谈判、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报建、政府(含村委或其他组织)关系协调、工程建设发包与管理、房产销售工作、项目入伙使用等各环节统筹和管理。
2、甲方有权委派出纳负责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出入账管理。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对应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4、甲方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等。
5、甲方应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或正式运营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6、做为公司董事: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丙方有权监督甲方对合作项目及项目公司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2、乙方丙方有权委派会计负责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账目管理与财务结算。
3、乙方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对应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4、乙方丙方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等。
5、乙方丙方应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或正式运营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协议。同时各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或项目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章 本协议成立及生效约定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 本协议的终止、解除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届满或合作开发项目完成后需要终止合作、解散(项目)公司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由各方按照股权比例和实际出资情况分配公司剩余资产。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海南省万宁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和运营管理以具体合作项目为单位,原则上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是否新增投资合作项目。当各股东即甲、乙、丙三方对新增投资合作项目有异议,各方可以协商调整对新增合作项目的股权或出资额。
第三十条 如因国家政策、火灾、水灾、飓风、大雪、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的,则本协议应当友好协商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拍卖某某县南街片区出让宗地编号为20100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的规定,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决定合作参加某某县南街片区出让宗地编号为20100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竟买,拍买购得某某县南街片区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合作开发。
1.2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
1.4本协议当事人通过合作方式参与竟买土地。
1.5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某某县xx房地产开发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房地产销售,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
2.2项目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丙方派员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其它设综合.工程.销售.财务.工程预决算专职人员,受委派方和项目部领导。由甲.乙方另行协商委派。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第三章.费用的负担
3.1合作项目的土地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土地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乙方支付。
3.2建筑和安装工程基础及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配套费用,本项目的全部税费由乙方负担。
3.3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费.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负担。
3.4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成本由乙方负担。
3.5甲方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
3.6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由乙方负担。
3.7上述未涉及到的有关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合作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筹集,实行项目部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甲.乙双方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章房屋的权属及项目收益归属
本项目竣工后,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房屋出售后甲方除预留全部售房款%为甲方管理费.及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外的全部收益归乙方。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竟买保证金.土地拍卖机构佣金.土地出让金.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乙方自筹并向由关部门缴纳。
6.2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由乙方负担,甲方缴纳。
6.3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由乙方缴纳。
6.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工程款由乙方负担。
6.5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设计费由乙方负担。
6.6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监理费由乙方负担。
6.7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章.工程前期:
7.1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乙方具体负责经办,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7.2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7.3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在年月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八章.工程建设
8.1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8.2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8.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材料。
8.4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8.5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8.6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九章.房屋销售:
9.1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销售部负责对外销售,所售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9.2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由乙方负担。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9.3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审定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9.4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9.5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工程保修:
11.1房屋交付后,其保修责任由乙方总负责,具体保修单位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确定。
12.2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金额的5%计算,乙方应在房屋销售款预留给甲方。
12.3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物业管理
13.1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本项目风险的处理
14.1本项目的开发.房地产的销售.物业管理等其他市场风险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14.2本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若出现建设资金断连,导致项目建设中止,乙方应无条件将本项目交甲方实施。
14.3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项目发生的一切民事.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支出或将要支出的各种费用及对价,乙方应无条件的负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五章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5.1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5.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5.3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5.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16.1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2乙方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
16.3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合同管理
17.1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7.2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7.3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7.4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7.5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往来函件等。
17.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7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7.8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八章.其他约定事项
18.1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归乙方所有。
18.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8.3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8.4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5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8.6本协议书一式__份,其中正本__份.副本__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__份,副本各方各执__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3日,广东省韶关市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219。住址:_________________广东省韶关市_______________区爱国街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18日,广东省韶关市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广东省韶关市_______________区爱国街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韶关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__________韶关市_______________区大学路7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韶关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区长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韶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于20__年3月13日作出的韶_______________府征字(20__)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诉被上诉人韶关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韶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全面审查并依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处理。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的征收是“因赣韶铁路建设安置工作需要”(判决书第16页第2行),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_________________(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房屋远离赣韶铁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与赣韶铁路建设毫无任何关联,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证明上诉人的房屋被列入了赣韶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范围,被上诉人既没有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针对被上诉人房屋征收项目规划文件,也没有任何审批事项文件,其所举的证据1-3号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与赣韶铁路建设有关,而且其证据形式是“工作会议纪要”记录,不是法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于被上诉人始终不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征收是经立项审批的合法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质疑,被上诉人是打着赣韶铁路建设需要的旗号,行商业开发征地之实。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实涉案房屋的征收与赣韶铁路安置项目有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根本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上诉人房屋征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委托及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结果都认定为合法有效,该认定是完全错误的。相反,被上诉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委托以及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都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如下情节:_________________首先,没有经过任何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程序;其次,对于选取确定评估机构,被上诉人先行指定韶关市范围内的三家机构参与评选不合法,被征收人有权在广东省范围就任何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选举;再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确实证据证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任何被征收人参与了选举。
(2)涉案的房屋评估机构在对上诉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时,没有依法通知上诉人现场勘察、核实、签名,其《房地产评估初步结果公示》及《房地产评估报告》也没有依法告知和送达上诉人。评估机构不是政府机构,评估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在没有当事人在场和确认的情形下所进行的评估使无效的。
(3)涉案的评估机构在对上诉人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时,遗漏了上诉人的相关房产,对应予登记评估的部分而未予登记评估,是不合法的;
(4)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评估报告》第八页第九条中承认对涉案房屋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而是采用所谓的“成本法”进行评估,其理由是没有发现同类房屋的交易,致使《房地产评估报告》对上诉人的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果显著偏低,大大低于市场价值。评估机构的上述评估程序和结果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也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以“自愿进行交易”的情形确定房屋价值的规定。该《房地产评估报告》是违法和无效的,一审判决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可和认定是错误的。
3、原判决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认可是错误的。
鉴于上面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作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通知义务,也未依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显失公平,并且被上诉人确定对上诉人的补偿金额明显偏低,因此,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不合法,人民法院不应予以认可。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但是并未要求被上诉人举出适用该条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规范性文件。
三、原判决程序违法。
1、原判决在第14页第三段提及对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肖佰荣”、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李乔丹”、“刘刚”等人见证留置送达,并写明“对送达人、见证人均予以调查核实”,但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方并未向法院提交上述关键证人的任何身份资料和证言,原审法院也未通知证人出庭,更未将“调查核实”笔录开庭质证。而上述证人是否存在及是否见证留置送达关系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于原审法院对证据未予质证,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依法处理。
2、原判决还在第14页最后一段,查明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周训武”送达被上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原告,但是“周训武”并非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无权送达政府文书。庭审中,也无“周训武”个人身份资料和证言证实其向上诉人送达了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原告。原审法院也并未对法院的调查核实笔录予以质证。因此,原审法院对此也是违反程序的。
综上所述,原判决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对被上诉人依法承担的举证责任未予严格要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对相关证据未予举证质证,因此导致了原判决错误。为此,上诉人作为一介平民,请求二审法院排除权本位观念,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公平判决。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