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财产的协议书范本(通用4篇)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为夫妻关系(有一幼子,20个月大),婚后双方有各自独立的工作、收入来源及帐户,为共同承担家庭责任,避免婚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在双方自愿、合法,不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下,双方协商一致,现自愿就婚后财产做如下约定:
1、婚后甲乙双方与 年 月 日在 地购买的商品房因系乙方独立出资购买、还贷,甲方自愿放弃夫妻共有,产权归乙方所有。
或者:————商品房,产权归儿子 所有。
2、乙方为甲方投入的40万 启动资金由甲方支配使用,甲方经营期间产生的效益、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均为甲方个人所有。
3、乙方独立经商期间所产生效益、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均为乙方个人所有。
5、甲、乙双方自此协议签定之日起,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双方每月各需为家庭支付 元作为基本生活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男方:
女方:
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并 年 月 日生育一子。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
1、位于 市 区 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
2、位于 市 区 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
4、动产: ;
5、其它: 。
上述所列的财产 归 所有,归 所有,归 所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 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 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双方因 ,由 经手所欠债务 元,由 承担。
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八、对于子女 抚养费用的约定:双方对于 由 承担抚养责任, 每个月承担抚养费用 元,直至大学毕业为止。
九、损害赔偿的约定:如一方由于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 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十、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 ,现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联名购买的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一路 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 号《房地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甲方个人所有;
2、如因乙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日后双方离异,乙方应按6万元/年标准,按婚姻存续时间,一次性支付予甲方,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3、如果双方离异,儿子 由甲方携带抚养的,乙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具体为:
(1) 元/月的日常开销至孩子 岁满或本科高等教育结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2)孩子实际产生的教育学费(包括幼儿园、小学、初高中、大学、留学),以实际产生的学费和赞助费票据金额为准;
4、双方各自对外的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5、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夫妻存续期间购置的其它房产约定为甲方个人所有。
本协议一式五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 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 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 、 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 年 月 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 年 月 日在 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自 年 月 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 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 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 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 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 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 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 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 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3) 乙方因继承财产所负的债务。
(4) 乙方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九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应由乙方的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1) 乙方就其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
(2) 乙方逾越日常家务代理权限的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十条 甲乙双方间的家庭生活费用,除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外,如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须先由甲方负担,而甲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经一方将自己特有财产为清偿时,或个人的特有财产所生的债务,由以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均得对他方请求补偿。
前项补偿请求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死亡时,对于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财产的半数归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对于共同财产所请求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
第十三条 共同财产关系,因如民法第 条规定的情形,或因废止本契约以及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甲方与乙方离婚,而消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于甲乙双方各取得共同财产的半数。
第十四条 本共同财产契约,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得随时以契约废止或变更,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契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订立本契约后,应依民法第 条的规定,经向所辖法院申请公证,及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登记。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