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加工制作合同书(精选2篇)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下列食品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并执行:
风险告知:委托加工合同中,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资质及合作方式
本协议中的甲方承诺其具备销售委托生产食品的销售许可资质,乙方承诺其具备生产委托食品的生产许可资质,双方在被许可的有效期限内,以委托生产方式进行合作;
第二条、每月委托订单数量、内容、期限
1、甲方须提前3天通过传真或邮件等书面方式给乙方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及提货时间等信息。
2、乙方在收到上述书面文件后,必须在24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等书面方式向甲方确认上述信息。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法律允许生产食品的范围内向乙方提出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要求,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包装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生产的全过程,并有权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验收,对乙方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有权拒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受甲方的委托生产要求,按照甲方的要求自行组织生产并报告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
2、本委托产品的销售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第五条、委托生产食品内容明细及标准(详见附件1,具体以订单为准)
第六条、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要求
标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标注,并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第七条、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和包装要求
1、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和包装材料;
2、乙方按甲方订单要求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八条委托生产食品的验收标准、方法、期限及地点:
1、乙方生产完毕3天内通知甲方派人验收,甲方指定进行验收,验收地点双方协商决定,甲方须3天内完成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
2、验收标准参照国家、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委托生产费用、结算方式及期限
(1)委托生产费用按每公斤_____人民币计算,甲乙双方按此价格据实结算。
(2)货款每月结算一次,货款结算时间为每月的15日。甲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货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本协议合作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续约事宜,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交货方式
甲方对委托加工的产品检测认定验收后,甲乙双方指派的代表在确认书上签字即视为乙方交货合格。
甲方须到乙方工厂提货,乙方负责安排工人装车,由此而产生的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风险告知: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责任上有很大的区别。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除上述条件解除合同外,甲乙双方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留_____份,以供备案之用,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需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供方 :恒大石材厂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注:以上均含石材加工,石材样品以业州大道路缘石样品为准,以上价格不含税费。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大理石、花岗岩、异型装饰石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G/T79-20xx)、《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GB/T18601-20xx),《异性装饰石材》(JG/T847-1999)中的一等品要求为验收标准。
2、双方约定的其它质量要求:按提供样品的颜色、厚度及尺寸要求进行加工,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及放射性能的检验报告。
三、交货地点:施工现场。
四、交货时间: 年月日送第一次货,其中直形路缘石必须在年月日送完,年月日全部到货。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点的费用承担:运费由供货方负责。卸货费用由需方自付。
六、验收方式:按建材行业标准的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在工厂(或工地)验收,提出质量异议时间为石材安装之前。
七、违约责任:经供需双方认可,验收不合格产品由供方退换,供方未经需方许可延期交货(不可抗力因素,供货期顺延),或需方拖延付款或提货,每日按应收款的10%赔付对方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如实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违约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如发生纠纷,由违约方所在地为法律诉讼地。
八、本订单一经生效交在供方下达加工单后,需方提出品种、数量及加工规格变更调整,供货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供方按需方要求的时间已完成货物的加工,需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货,则视同供方已按时交货。
九、特别说明:石材为天然产物,供方不能保证绝对无色差、无洞眼、无裂纹,货由需方任选。同时供方特别提醒:石材如湿贴,请作防碱防污处理品,白色石材主用白水泥粘贴或勾缝。
十、需方支票付款必须填写供方法定名称,现金付款以盖供方财务章的收款凭证为准,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或损失,供方概不负责。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原则,友好协商。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 方: 供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