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模板材料采购合同(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因甲方施工生产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建筑用木方、模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规格、单价:
二、质量标准
模板质量:模板应观感优良,厚度一致 ,内部密实,不能起皮脱层,必须保证周转13次以上。木方质量:乙方所供杉木方必须几何尺寸方正,截面一致,不得有豁
皮、弯曲、裂痕、裂口等缺陷,不得有杂木方,进场后的木方在自然情况下不能产生变形、弯曲等。
三、交货地点、物资验收、计量方法
交货地点为鼎城区人民医院工程施工现场;到货后由甲方指定堆放场地,乙方自行下货并堆码整齐,满足工地文明施工要求。
甲方安排专人清点数量与签收,以双方现场确认的实际数量为准;对乙方所供材料质量不达标的甲方有权拒收,因周转次数等材质不达标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由甲方从乙方货款保证金中扣除。
因本工程材料用量较大,甲方有权视情况委托其他供应商供货。当甲方通知乙方供货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断供,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乙方货款保证金中扣除。
四、结算价、结算方式
货款结算中,乙方只对甲方提供普通收款收据结算凭证,甲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付款方式将货款转入甲乙双方协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付款方式:
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付之前累计所供材料款的70%;
主体封顶后付之前累计所供材料款的80%;
余款在主体封顶后3个月内付清。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余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甲 方 乙 方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名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方:
签订地点:
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 标的物产地: ;生产厂家: ;品牌/商标:
第三条 质量标准:□GB (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企业标准QB;其它标准),满足使用单位要求,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环保要求。规格型号:恩氏粘度(°E,80~100℃):不大于200E;闪点(开口)℃:不小于130;水分%:不大于2%;机械杂质%:不大于2.5%;灰分%:不大于0.3%;硫含量%:不大于3%;热值:≥40.6MJ/kg,净热值≥39000J/g。
第四条 包装要求:执行 □GB ; □行业 ;□ 包装标准或包装标准或 □散装、□灌装 。
其它特别要求:
第五条 交货数量以买方实际验收合格品数量为准,合理磅差:±0.5%,磅差由√卖方 □买方承担 ;交货尾差: 5% 。
第六条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或厂区内其他指定地点;
第七条 收货单位:
第八条 卖方货物卸车前必须在买方指定地点检斤,同时接受买方采样人员的采样。若卖方未在买方指定地点检斤,买方不予结算付款。卖方在指定地点检质检斤后按买方规定时间、线路到达卸车地点,完成卸车后在规定时间、线路回皮,若无正当理由超时,则:□买方有权不予结算;□由卖方承担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卖方有权自费参与买方采样,买方正常采样在货物到达 3 小时内进行,卖方自行安排人员参与,买方不再另行通知,因卖方原因未能参与的,买方采样有效。买方在检测结果出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若卖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要求。买方留有副样的,按买方副样复检;买方未留副样,且再次取样能够代表货物到达时质量的,买卖双方共同取样。
第十条 结算方式:货物质量符合第三条约定,按合同价格结算,不符合第三条约定的,按以下条款结算:
第十一条 结算方法:货物到达经验收合格后,以买方实际检斤数量减去水分数量后作为实际结算数量、价格通知卖方开票结算,按月结算期间为上月 15 日至当月 25 日:
结算时间:发票挂账天内结算,□货款以银行票据形式支付;□次月15日前付款结算前一月25日前验收合格挂账已开发票货款。
第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买方保证其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成立的合法企业,各种文件、证件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若卖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第三条约定,除按第十条进行扣款外,若扣款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须承担赔偿责任。若卖方所供货物买方在使用过程中或使用期限内发生质量事故,致使买方人身、设备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货物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环保要求,由卖方承担给买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若卖方未在双方约定交货期内按时供货,买方有权按货物总价值的 10‰/日收取超期供货滞纳金。卖方不能足额按约定数量交货,致使买方受损,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卖方超过约定数量交货,买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3、若卖方所供货物出现质量事故,或交货期超过 15 天,或违背双方约定的数量、价格和服务承诺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卖方追偿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若卖方所供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买方不能退货。在合同期内由于买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买方应提前10天通知卖方,不属买方违约,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买方应按合同要求承担已履行部分的货款支付义务,不能按时支付,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变更。变更合同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买方以传真、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发货的数量、时间、品牌,并作为卖方的结算凭证。卖方发出货物后 3 日内,应以传真、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所发货物重量、件数、规格、品牌、车号、发站、发货时间等要素,以便买方验收,若卖方未按约定通知买方,出现的数量差异,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卖方应遵守双方另行签订的《供应商物资运输车辆厂区交通安全承诺书》、《综合治理管理承诺书》、《资质真实有效承诺书》、《质量保证书》、《保廉合同》等函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本合同实际履行数量以买方依据第一条约定方式通知卖方的交货数量为准,合同到期后仍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卖 方买 方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邮 编:
通讯地址: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邮 编:
通讯地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材料购买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及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模板按样品收货,整板在自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若出现质量问题如大面积开胶起层包调包换,有一张换一张。
二、乙方供应产品或原材料必须满足
1、达到______省相应的质检验收标准;
2、按照甲方所需要的规格品牌商标和数量及时供应;
3、有产品合格证明书或相关文件。
三、供货时间、运输
1、甲方应提前___天将供货计划告知乙方,乙方得到计划后应在甲方计划___天内供货。
2、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车运输,并运至指定地点:到工地由甲方负责卸货。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派收货员对货物的数量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
四、货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计算货款方式及付款约定:货到工地___个月后___个工作日内付清此次货款。
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___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___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七、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___份,供方___份,需方___份。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货款结清后此合同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