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精选7篇)

北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通用7篇)

北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篇1

企业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和相关福利待遇,并根据企业效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

北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篇2

年月日

区域名称

覆盖企业数

覆盖职工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根据利益兼顾、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尊重和支持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支持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协助业主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合同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辖区企业,各企业在执行劳动标准,劳动保险、工资福利以及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企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因业务合同需要和生产急需确需加班加点的,应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实施,并依法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夏季高温、冬季严寒季节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或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减少工作时间。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三章职工福利

第六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员工福利。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改善职工文体、劳保、生活福利、医疗等待遇。

第八条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发放特殊工种的各类津贴、补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动保险及安全卫生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保险待遇。

第十条员工因公受伤、致残、死亡以及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出现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及女职工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给于该职工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断改善安全、卫生条件,认真做好特殊工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积极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工资专项协议

第十三条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工会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保证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本企业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工伤职工停工等期间,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职工病假应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非因职工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职工生活费标准,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章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孕、产、哺“四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四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内(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

第二十六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第二十七条对于节育手术者休假,按当地计生部门《关于实施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等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由社保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卫生用品。

第三十条“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企业给予女职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条企业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七章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工会应当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落实集体合同所列条款。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集体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参加评先评模。

第三十三条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协商谈判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协商)会议,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应有本企业工会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代表的意见。

(三)基层工会组织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尽可能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企业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企业依法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

第八章劳动争议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行政方及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职工个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3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十一条企业要支持配合工会及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自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签约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区域企业:(附后)年月日

工会方首席代表:年月日

(签字盖章)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年月日

(劳动行政部门签章)

本合同覆盖单位

企业盖章:企业法人代表:

年月日

企业盖章:企业法人代表:

年月日

企业盖章:企业法人代表:

年月日

北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篇3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北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篇4

本合同经××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经企业方代表和工会方签字盖章报劳动部门、开发区工会。本合同生效后,各方所属的成员单位应当向各自单位的全体员工进行公布。

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三份,每个企业一份、工会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联合工会

企业名称(盖章):

工会主席(签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北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篇5

本合同对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均有约束力,是企业经营者、工会和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劳动关系准则。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北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共同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各中小企业全体员工与各中小企业法人代表签订《中小企业集体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均有约束力,是企业经营者、工会和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劳动关系准则。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条企业应当尊重并支持企业工会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组织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平等协商等途径和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法》和企业规章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和双方可提请开发区劳动争议协调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提出诉讼。

第五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六条 企业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和相关福利待遇,并根据企业效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

第七条企业应按规定发给职工必备的劳保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

第八条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措施,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经企业方代表和工会方签字盖章报劳动部门、开发区工会。本合同生效后,各方所属的成员单位应当向各自单位的全体员工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本合同壹式三份,每个企业一份、工会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联合工会

企业名称(盖章): 工会主席(签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甲方: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北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篇7

北京市总工会

20__年10月

区域内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个数: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

已建工会数:______________ 会员人数:______________

集体协商双方情况:

第一条 区域内(含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业园等,以下略)职工一方与企业方(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区域内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区域职工协商代表与区域企业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共同签订。

第三条 区域职工协商代表由区域工会组织采取民主方式在区域内全体职工中产生,代表区域内全体职工利益。区域工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工会组织有关人员任首席代表。

区域企业协商代表由全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适当的形式产生,代表区域内所有企业的利益。(根据企业所有制、经营内容、规模大小的不同,保证各方面的代表性)

第四条 本合同对区域内所有企业和企业内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域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新经营/注册的企业应执行本合同。

第五条 企业有权自主招聘职工,不得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企业不得扣押职工任何有效证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列入本单位职工名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区域内企业支持工会工作,按本企业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拨交工会经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在____月内建立工会组织。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职工自担任基层企业工会委员、集体协商代表之日起,在任职期内,如果其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则自动顺延至任期届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非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与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区域内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不得与年终奖或全年一次性发放的货币收入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并提供支付清单,每月最少支付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司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的变化,与工会组织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第十五条 区域工会组织协商代表每年_____日前向企业组织协商代表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企业方应当积极配合。工资协商专项协议草案须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在本合同期限内,区域内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_____%。

第十六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或月计件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和300%劳动报酬。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日工资/8。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八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_____天。

职工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不少于1小时;连续工作4小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适当安排职工工间休息时间(10___15分钟)。

第十九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组织或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须事先提出加班计划和理由,与工会组织和计划加班职工协商后执行。

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自然灾害、公用设施维护紧急处理或完成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等情况需要加班,不受本条限制,职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有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期间按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原因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支付日工资300%工资报酬。企业有证据安排职工休假,但职工自愿放弃休假继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___%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需要职工个人缴费的,由企业代扣代缴:

(一)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农业户口职工最少要参加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四项保险。

(二)外地来京城镇户口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女职工生育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_;农业户口职工至少参加医疗、工伤两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费用,企业按不低于____%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经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不断提高福利水平。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九条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企业对特殊岗位职工每年进行专项健康体检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 区域内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如实上报,同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参加事故调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企业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排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作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

企业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专项体检。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可以申请调解、仲裁直至诉讼,工会组织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出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表述不一致时,职工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表述。

第三十六条 区域双方协商代表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组,检查督促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集体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

第三十七条 区域内企业可以依据本合同制定适合自己特点的集体合同附件或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单项协议,但不得有悖于本合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区域内所有企业和职工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内容的,须按照程序重新协商签订。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协商,重新订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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