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理人委托书(精选3篇)
委托方 (甲方) :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 案件事宜,现委托乙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共同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和权限是: 代理期限是: 。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甲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绝对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果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未如实陈述案情,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本代理合同,所收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代理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当向乙方缴纳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正。
六、乙方为本案工作所支付的差族费、文印费、通讯费全部由甲方负担,现 先预交 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委托事项终结止(指判决、调解结案、案外和解、撤诉及其它事项的完成等任一情况的出现)。
八、其它约定事项:
甲 方: 乙方:
代 表:
年 月 日
甲方:宿迁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
根据《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订立合同如下:
2、甲方所负责具体义务,以国家及我省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3、甲方应努力做好人事代理的有关服务工作,并尽可能为乙方提供方便。
三、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委托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管理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如下: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2、根据委托代理内容,交付甲方相关管理费用,并在有关人事代理前付清;
3、如工作单位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变动材料。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1、 2、 3、
六、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修订,签订补充条款,双方履行签约手续。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镇江人才市场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与乙方委托服务的人员系人事代理关系,无劳动关系(人才派遣除外)。乙方员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全面接受乙方的劳动管理,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二、 甲方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档案托管(免费)
l 人事档案管理l 调整档案工资
l 根据档案提供各种证明l 工龄核定
l 出国政审l 转正定级
二、人力资源事务外包(A类1-7,B类1-10,C类1-14,D类1-20)
1. 代办员工录用、退工2. 代办寄住证手续
3. 办理毕业生聘用合同鉴证备案4. 职称申报等需要的相关手续
5. 代为组织人才测评6. 人才引进和流动服务
7. 集体户挂靠8. 代办、代交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9. 代办、代交医疗、大病保险10. 代办、代交住房公积金
11. 远程电子档案查阅12. 人力资源信息和政策咨询
13.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14. 企业劳动人事办事流程指导
15. 代办工资卡16. 代发工资
17. 代办个人所得税申报18. 帮助组织入职体检、年度体检
19. 代办商业保险20. 帮助协调劳动人事争议
三、人力资源管理扩展服务
¨ 招聘方案设计、信息发布、组织实施¨ 调薪方案设计
¨ 人才租赁、劳务派遣¨ 员工满意度调查
¨ 企业内训¨ 管理测评和人才评估
¨ 企业组织架构和岗位设计¨ 员工的选拔、培训发展和职业生涯设计
¨ 薪资调查¨ 猎头服务
(二)在乙方支付外包服务费、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及时准确为乙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 乙方义务和权利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服务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以及委托服务人员的新增进档材料。
2、根据选择的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乙方向甲方支付外包服务费 元/月·人。选择人力资源扩展服务项目的,一事一议。
3、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如果与所委托服务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应在十五天内将名单和终止合同证明一式两份以书面形式寄(送)达甲方。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有义务做出回应及对服务质量进行改进。
四、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聘用人员的服务起止日期为乙方聘用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 解除合同人员乙方须于当月25日前书面通知到甲方,否则,如因乙方原因当月未能及时停保的,乙方仍应为该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缴纳下一个月的各项保险。
2、甲方每月 15 日前将各项费用明细发给乙方核对,乙方须在当月20日前根据清单支付当月各项费用。以上费用逾期,如发生滞纳金,由乙方承担。
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日起一年内有效,次年到期前30天,双方如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依此类推。
六、 本协议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须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申请,或承担三个月外包服务费用的违约责任。
七、 协议中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附件另行约定。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地址:镇江市解放路5号
E – mail:
电话/传真:0511-84411695
联系人 :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地址: E – mail:
电话/传真: 联系人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