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委托书(合集两篇)

股份委托书(精选2篇)

2.股份委托书 篇1

序列号:

甲方(投资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代理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声明如下:

1.甲方依法具有证券投资资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证券投资资格没有限制。

2.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确认的股份为其真实所有。

4.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已仔细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提示》,充分认识到代理股份转让中存在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试行办法》及其他与代理股份转让业务相关的规定。

6.甲方承诺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尤其是对乙方的免责条款,并愿意受所有条款的约束。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准确性,并承诺承担违反上述声明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声明如下: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办理股份转让业务的相应资质。

2.乙方有相应的人员、营业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乙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愿意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准确性,并承诺承担违反上述声明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开户

第三条甲方转让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定》及相关补充通知的规定,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账户”)。乙方应在核实甲方开户申请材料合格后,为投资者开立股份转让账户。

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股份转让时,应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乙方为其开立保证金账户;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为境内法人投资者的,应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保留印章。

第六条甲方为境外法人投资者的,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应提交:境外注册商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董事证明(由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委托书(盖章签字)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董事)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理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

第七条甲方股份转让的结算资金必须存入相应的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甲方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这是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重要印章,甲方负责保密。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自助委托、自助终端委托)修改交易密码。

第三章委托代理

第九条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账户,并从事以下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的有效委托;

2.代理保管甲方购买或存放的股份,代理收取甲方应付的股息;

3.代理甲方在每次转让和交易后进行资金和股份的清算和交割,并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税费和其他费用;

4.确保甲方资金不被挪用;

5.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一份甲方账户资金及股份变动清单,供甲方核实;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乙方应提供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网络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可以通过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委托当日有效。

第十一条乙方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交易采用全额保证金交易方式。甲方委托购买股份时,其账户必须有足额保证金;甲方委托出售股份时,其账户必须有足额股份余额,否则乙方将拒绝委托。

第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守乙方的业务规则,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十四条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发出的委托指令以乙方计算机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证书为准;甲方通过电话语音、传真或信函发出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则不视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应对其委托行为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应在处理每笔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如有疑问,需在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发货清单当天向乙方进行书面查询,否则视为甲方已确认..

第四章资金转移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可以选择在乙方柜台存取资金或通过银行证券转账方式存取资金;获得美元资金仅限于银行证券转账。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资金,但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时,应提供出纳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份转让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第十八条甲方选择银证转账资金的,必须提前向乙方及与乙方合作的金融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乙方及与乙方合作的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通过银证转账资金..

若甲方为机构账户,则不允许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获取资金。

第十九条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退股手续。但当甲方资本账户发生异常变化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甲方保证金余额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每年支付一次或甲方销户时支付。乙方应按国家税法规定对甲方的利息收入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当本协议第十六条所述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实施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在乙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准确、及时地披露代理股份转让业务的最新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义务及时在乙方网站和营业网点披露每个转让日的股份转让价格和转让数量等信息。

第六章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甲方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但甲方未履行交易结算等违约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按期改正的,乙方可以解除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1.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明严重失实;

2.甲方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乙方丧失代理股份转让资格的,将自动解除与甲方签订的代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乙方解除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通知后,应向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期间,乙方将不接受甲方的采购委托指令。

第七章委托代理

第三十条甲方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办理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甲方授权他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签署相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二条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以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甲方或其代理人通过乙方自助委托系统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甲方的委托,甲方对委托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授权期限届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代理人的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甲方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地点为乙方,除经国家公证处公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外,各方均须到场。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提交乙方备案。

第三十六条甲方在授权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第八章免责条款

第三十七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性。任何使用甲方密码的委托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甲方应承担因其密码保密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甲方遗失股份转让账户卡、身份证明、存折等文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如甲方未及时挂失,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九条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信息保密,除非经法定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乙方应承担因擅自泄露甲方数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因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意外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无法预测或控制。

第四十二条发生本协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甲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九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的相关税费。相关收费标准如有变更,甲方同意乙方按新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签订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如有修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内容和条款自动失效,相关内容和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办理。但是,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六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的,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十七条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咨询;

2.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手段。

第四十八条甲方填写的股份转让风险提示和开户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共同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股份转让账号卡号:营业部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盖章)

邮寄地址:

代理人姓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股份委托书 篇2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信证券公司 营业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依法具有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其证券投资资格之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保证被确权的股份为其真实所有。

4、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充分认识到代办股份转让存在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甲方已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试点办法》和其它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相关规则。

6、甲方承诺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免责条款,并愿意受所有条款之约束。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进行股份转让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开户

第三条 甲方进行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转让,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开立深圳a股或b股账户。乙方审核甲方开户申请资料合格后,为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或b股账户。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办股份转让,应按照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由乙方为其开设资产账户;甲方确保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由于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若甲方为境内法人投资者,开设资产账户时需要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预留印鉴。

第六条 若甲方为境外法人投资者,开设资产账户时需提交:境外注册商业登记书及复印件,董事证明文件(须为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机构授权委托书(须盖章签名)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董事)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

第七条 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是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重要印鉴,甲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自助委托、自助终端委托)修改交易密码。

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八条 甲方在乙方办理开户手续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账户并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的有效委托;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股份,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转让成交后的资金和股份的清算交割,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并代收税款和其他费用;

4、应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账户资金和股份数量变动情况的清单,供甲方核查;

5、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乙方提供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可选择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委托当日有效。

第十条 乙方在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交易采取全额交易结算资金交易方式。甲方委托买入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交易结算资金;甲方委托卖出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股份余额,否则乙方将拒绝该委托。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应遵守乙方业务规章,并提交规定的证件。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在办理每一笔委托后须在三个交易日内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如有疑问,须在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否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在其资产账户和同名银行结算账户间划转。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当甲方资产账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按季支付或在甲方销户时支付,乙方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甲方利息所得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乙方应将最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地在乙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对每个转让日的股份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信息在乙方公司行情系统、网站及营业网点予以及时披露。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与乙方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转托管及资产账户销户业务。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1、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乙方若丧失代办股份转让资格,将自动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其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七章 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股份转让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进行公证,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明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甲方或其代理人通过乙方的自助委托系统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同甲方本人委托,甲方对委托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授权期限过期,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代理人的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在乙方,且当事人均应到场,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三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甲方如果遗失股份转让账户卡、身份证明、存折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发生本协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甲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有关费用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4、其它合法方式。

第四十四条 《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及甲方填写的开户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共同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账户卡号: 营业部

身份证明号(或营业执照号): (盖章)

通讯地址:

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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