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饶销售合同(精选3篇)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
为确保生猪肉入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生猪肉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 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商品发货单为准,且发货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__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第三条 结算方式 □即时结清 □定期结算,每 天按商品发货单支付价款。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价款。
2、向乙方提供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定点屠宰单位证明□ 。
3、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肉,并按规定提供其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4、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向乙方供货,确保肉身印花与票证相符。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索取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2、有权索取甲方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对每批生猪肉进行验收,查验数量、肉身印花与票证是否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交货地点的法定检疫机构鉴定。
3、应具备经营生猪肉的资格和条件,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生猪肉质量安全。
4、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价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生猪肉不符合第四条第3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______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______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九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公平、公正、合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持鉴定本合同。
一、内容:甲方向乙方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猪、竹鼠、蛇,货物价格根据送货时市场行情确定。
二、交货方式:乙方需要时,应提前一天电话通知甲方,根据乙方电话口头订单送货。
三、交货地点:农贸市场。
四、付款方式:乙方应每次交易后,一次性将购货款付给甲方,不得拖欠。
五、质量要求: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六、其他事项:甲方应保证向乙方销售的野生动物应当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并提供合法手续;甲方根据乙方电话联系,送到目的地后,符合质量要求乙方不得拒收货物。
七、本合同一式两式,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甲方签字(出售方):
乙方签字(购买方):
年月日
供货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猪肉类购销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购买由甲方经正规屠宰的生鲜猪肉及其附属产品。
二、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包装及供货批量:
1、见每批货物发货单。货物发货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价格的调整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原则上以每 柒 天为一个价格变动周期。
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四、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交货时间及运输:
六、结算方式:
七、货物验收: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卫生许可证、屠宰资质等证件及每批货物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票据文件。乙方应对每批货物进行验收,对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 叁 日内进行进一步检验,检疫单位为: 长沙县畜牧局 。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贰小时或乙方迟延贰日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 100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叁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交货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来自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屠宰企业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
4、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货的,或甲方无足够货物提供给乙方的,均应提前 叁 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
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其他违约:
九、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长沙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他约定:
供货方(签章): 购买方(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