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范文(最新8篇)

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范文(最新8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1

离婚协议埋隐患,

分房子没分孩子

1998年,28岁的严强与26岁的杜红,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牵手走进婚姻殿堂。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恋相爱,时间其实很短暂。不过,恩爱从来不是靠简单的时间累积,若无情,两人对面不相识,若有情,两人一见钟情亦能幸福终身。蜜月里,新郎新娘正是这种感觉,结束婚宴,夫妻俩南下海南,拥抱阳光、沙滩、海风、椰树……真想天天拥有如此美好的生活。然而,对于小两口来说,新婚旅游只是偶尔的奢侈,锅碗瓢盆、柴米油盐,很快让他们回到现实。对于他们来说,孩子和房子才是最迫切的问题。

对于孩子,严强和杜红本来不急着要,可儿女不急父母急。20世纪90年代末,在偏居一隅的湘西南,26岁的姑娘在长辈眼中已算大龄,更何况严强父母盼孙心切,哪里容得下儿子儿媳从长计议?而杜红也确实很快就怀孕了,这不是屈从于长辈的压力,只是一次避孕失败的意外,不过,既然怀上了,打掉也不像话,就顺其自然生下来吧。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1999年底,随着一声婴儿的啼哭,严强和杜红的孩子静静降生了。静静的到来,最高兴的是严父严母,最忙碌的也是严父严母,哭声、笑声、吵闹声,还有什么比孩子更能活跃家庭气氛,更能融洽家庭氛围呢?带养静静,严父严母大包大揽,可奶粉钱还需要严强和杜红来挣,房子也需要他们自己来买。

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工资不高,而父母经济条件一般,支援力度不大,严强和杜红没能在结婚时实现购房梦,可谁不想拥有自己的房子?啃老无路,只能挖掘自身潜力。可严强每月工资不足千元,杜红又没有工作,那时房价纵然不高,可以他们的收入,还是只能望楼兴叹。

“何不开一个建材店?”穷则思变,杜红婚前曾在一亲戚家的建材店帮忙,里面的门道都清楚,便给丈夫提了个建议。“好啊。”严强点头应允。2001年,两人一番筹备,新店开张。自此,杜红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店面经营上,严强一有空闲也过来帮忙。生意红红火火,收入蒸蒸日上,购房,对于夫妻俩来说不再可望而不可即。

2005年初,严强和杜红乔迁新居,一套130平方米、装修一新的房子让夫妻俩笑得合不拢嘴。孩子有了,店有了,房子有了,幸福满满吧!的确如此,但花无百日红,人无千日好,危机说来就来。

2011年2月的一天,因一件小事,严强和杜红争得面红耳赤。恼怒中,严强一时未能控制住自己,一巴掌拍在了妻子脸上。时间凝固了,感情崩溃了,这是严强第二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第一次,杜红原谅了他,这一次,杜红擦干眼泪,毅然决然地提出了离婚。两人僵持了一个多月,一纸离婚协议经过多回合拉锯摆上了桌面:

严强和杜红因感情破裂,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严强和杜红离婚;二、婚生子静静由双方共同抚养;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住房一套,归孩子静静所有……

拿着离婚协议,严强和杜红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了,两人并没有因此分道扬镳,杜红回到原来的家中,严强同样回到原来的家中。这是他们唯一的住房,离婚协议约定房子赠送给儿子,可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房子没分儿子,事实上等于没分房子,严强和杜红虽然离了婚,但还是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

共同抚养成借口,

婚姻没了家却在

前夫不肯离家,杜红无计可施。应当说,离婚时让杜红最纠结的就是孩子,把房子留给孩子,既给予了孩子补偿,又避免夫妻之间的争夺,严强也是这个意思,两人很快达成协议。而之所以约定共同抚养孩子,杜红有着自己的考虑。这些年,由于她全身心扑在建材店的经营上,静静一直由公公婆婆带养,把孩子从公公婆婆身边抢过来,就算严强肯放手,公婆也必定不会同意。可放弃孩子抚养权,杜红也不乐意,思来想去,只能暂时搁置,从长计议。共同抚养,可离婚了怎么共同抚养?杜红还没有拿出方案,严强已经以他的理解付诸实施――离婚不离家。但在杜红看来,前夫就是赖在家里不走。可转念再一想,房子是孩子的,前夫住在孩子家,她自己也是住在孩子家,未成年的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谁也无权赶走对方啊。

从法律层面分析,离婚后的严强和杜红,真说不清是前夫住在前妻家,还是前妻住在前夫家。而且他们离婚的事儿也没有广而告之,因此在不明真相的外人眼里,他们还是幸福的一家三口。苦恼的杜红碍于孩子,只能徐图良策。

毕竟曾经夫妻一场,毕竟孩子是共同牵挂,徐图良策变成久无良策,杜红和严强藕虽断丝还连。婚姻没了家仍在,只是,这个家已经不能带来法律和道德约束,暗流一直涌动……

“杜红,没有晚饭吗?”有时候,严强回到家,见厨房里冷锅冷灶便问。“晚饭关我什么事。今天儿子不回来,我没有义务给你做饭。”杜红总是毫不客气,躺在沙发上一边看着手机一边反唇相讥。这样的情景,隔上十天半月就会在这个家庭上演一次。已经离婚了,严强还真没有任何理由指挥前妻,无奈,只能讪讪地笑笑,自己动手解决温饱问题。他习惯了,能蹭饭便蹭饭,蹭不了也没什么。

“严强,儿子暑假要报个特长班,学费要1200元。寒假特长班的学费我付了,这笔钱该你出。”为孩子的学习费用,杜红时不时地跟严强算账,共同抚养不等同于共同生活,最终得落实到金钱上。可严强呢,偶尔也出点钱,更多的时候则装聋作哑,把前妻的话当耳边风。拿前夫没办法,杜红只能更多地承担抚养孩子的重担。

“妈妈,老师下周要来家访,我想你和爸爸一起接待。”严强与杜红离婚后不久,静静步入初中,渐渐地知道了父母间的事情。纵使管不了,管不着,孩子终归是希望父母在一起的,时不时地,便会给父母创造机会。孩子的要求,杜红总是想方设法满足,也正因为孩子的缘故,她和严强不明不白的关系得以维系,保持着微弱平衡……

可即便是恩爱夫妻,共同生活中也不可避免会有摩擦,何况,严强和杜红早已不是夫妻,脆弱的平衡又能维持多久?随着孩子越来越大,他们对孩子愧疚附随而来的迁就与宽容也越来越少。

“我们已经离婚,请你离开。”2015年底,一次吵过后,杜红对严强下了逐客令,她下定决心,不愿与前夫再有多的瓜葛。

“凭什么?我住在儿子家,与你何干?”前妻撕破脸皮,严强也不客气。这理儿,他想过,前妻不作声,他便不说,现在前妻打破平衡,他当然要把道理搬出来。

“抚养儿子,你出了多少钱?出了多少力?”杜红反问。

“难道这几年我没出过钱,没出过力?儿子是我们共同抚养,这是离婚时写进了离婚协议的。房子给了儿子,我不住在儿子家,怎么共同抚养儿子?你要我离开,我也可以要你离开。”

前夫虽然在抚养儿子上出的钱、出的力没有自己多,可还是出了的,杜红一时也无语反驳。

前夫离婚不离家,

前妻申请“驱逐令”

冷静下来,杜红发现,前夫尽管赖皮,说的理还真不好反驳。要前夫搬走,她不是房子法律上的所有人,不是房主,便做不了主;房子归儿子,以儿子的名义又如何呢?也不行。因为儿子约定由双方共同抚养,她可以代表儿子,前夫也可以代表儿子,她若以儿子的名义要求前夫搬走,前夫同样也能以儿子的名义要求她搬走。问题一时无解。

面对前妻步步紧逼,严强以不变应万变,一副反正不搬,看你咋办的架势。协商的路堵死了,驱逐前夫看来得另辟蹊径。仔细思量,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后,杜红决定提出抚养权诉讼。

2016年9月,杜红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杜红诉称,其与严强原系夫妻,于2011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静静由双方共同抚养至成年。自离婚后,严强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反而以此为由吃住在其家,其多次要求严强离开,均被他以共同抚养为由拒绝。严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也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请求依法判决静静随其生活,严强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5年前,杜红和严强将房子给了儿子。因为赠与是离婚协议中约定,自登记离婚时生效,作为赠与人的杜红和严强无权撤销,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儿子成为房子的主人。房子是儿子的,允许谁居住,儿子说了算。儿子还未满18周岁,尚未成年,就由他的监护人说了算,更确切地说,谁抚养儿子谁就享有话语权。严强不是以共同抚养作为“居住”理由吗?那好,先跟他打一场官司,变更共同抚养儿子为单方抚养儿子,让他丧失继续耍赖的依据。而取得儿子的抚养权,杜红有很大把握。律师告诉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方取得抚养权。

“我自愿随母亲杜红共同生活。”得知父母又起争执后,静静坚定地站在母亲一边,表达意愿并出具了一份书面选择书。这份证据加上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能够为杜红争来孩子的抚养权吗?

2016年底,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严强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庭审成为杜红的独角戏,无形中让审理结果少了几分悬念。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子女的抚养方式,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严强与杜红离婚时约定共同抚养儿子,虽有不妥,但并未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从其约定。但抚养方式约定后,并非不能改变,只要出现法定情形,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静静虽未成年,但已年满16周岁,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现静静自愿随其母亲杜红共同生活,且与杜红生活能够有利于其学习和成长,符合前述“司法解释”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规定。因而,对于杜红要求取得孩子抚养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同时,结合孩子学习生活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严强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据此,判决静静随杜红共同生活,严强每月支付静静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等同于拿到了驱逐前夫的尚方宝剑。当杜红再次对前夫下达逐客令时,严强就没有理由不搬走了。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后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2

于是乎,离婚时抢孩子、离婚后滥用探望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让人头疼的纠纷,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之争往往是离婚大战的重点,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享有探望权。实践中,存在大量由于争夺抚养权和行使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本文将通过4个真实的故事揭示抚养权与探望权之争背后的法律要点。希望父母们牢记,面对矛盾的时候,永远要以有利于子女为解决原则。

夫妻双方条件相当,子女意见

是否可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参考?

重庆的于先生和赵女士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两人生下了女儿。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夫妻俩却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家里从此每天都鸡飞狗跳。好不容易熬到上了小学,两人都动了离婚的念头。于先生开了一家旅行社,收入不菲。赵女士刚结束深造,拿到了名牌大学的博士学位,进入外资企业的中级管理层,年薪非常可观。但于先生的旅行社开在重庆,赵女士的工作地点在上海。离婚诉讼一审时,法院认为双方均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但赵女士的工作地点远离家乡,不利于孩子的稳定成长,故将抚养权判给了于先生。

这对赵女士来说是一个晴天霹雳。爱女是她一手带大的,于先生虽然收入比她高,但旅行社的工作常常使他难觅踪影。更何况,于先生爱好,孩子常常被交给麻将馆里的陌生男子看管,这让当妈的如何放心?

赵女士立刻提起上诉,她认为孩子已经9岁了,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在重庆读书时活泼开朗、成绩优异,赵女士并无证据证明与于先生一起生活不利于她的成长。且尚未满10周岁,故她的意见不能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赵女士仍不死心,提起了再审。此时孩子已经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希望和母亲一起生活。再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人均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抚养女儿的能力。在双方物质教育条件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全案的证据来看:首先,赵女士职业较为稳定,更有利于教育和抚养;其次,作为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她生理发育和健康成长;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孩子年龄已满10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本人明确要求跟随母亲生活。因此,由赵女士抚养更为适宜。最后,法院改判孩子与赵女士共同生活。

抚养权已经判给了对方,还能要回来吗?

大学毕业后,纪雪嫁给了自己的同学石诚。但没想到,婚前温文尔雅的石诚,婚后竟然有家庭暴力行为。为了两个年幼的女儿,纪雪咬咬牙忍了下来。

2015年,纪雪被查出了乳腺癌,治疗支出了一大笔费用,而且即便痊愈,也还有漫长的恢复期。石诚却在此时落井下石,提出了离婚。石诚为尽早达成离婚目的,又开始频繁地对纪雪实施精神和身体暴力。纪雪不堪重,不得已与石诚协议离婚,并将两个女儿交由他抚养。

离婚后,石诚将两个女儿送回了自己的老家,由父母替他抚养。那里不仅生活与教育环境落后,石诚的父母又年老体弱,照顾两个孩子很费劲。

纪雪知道女儿们的处境后又着急又心疼,刚一结束乳腺癌的治疗,就将石诚起诉到法院,要求拿回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来综合处理。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显示,由于原告罹患乳腺癌,病情严重,没有能力照顾孩子,大女儿与二女儿均由石诚抚养。现纪雪病情稳定,且在内分泌治疗期间不能生育,有固定的住所和较高收入的工作,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又考虑到石诚未再婚,平日对孩子生活和学习照顾有加,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结合纪雪的身体条件,大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纪雪所有,小女儿由石诚继续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

行使探望权受阻,如何救济?

张达和妻子赵冉经朋友介绍结婚,2008年生下儿子张一智。后来因价值观差异较大,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张一智由父亲张达抚养,母亲赵冉享有探望权,每个节假日都可以接张一智团聚,平时近亲遇有大事可提前联系对方接孩子。儿子如果自愿提出随母亲生活,尊重儿子意愿。

离婚后,赵冉常常带着礼物去看望儿子,开始张达还愿意让前妻来看望儿子,后来担心儿子和前妻联系过密,就干脆把儿子藏了起来,不让赵冉见面。赵冉发现自己往张达家寄的礼物也都被拒收了,每次心急火燎地上门去见儿子,都是吃闭门羹。

迫不得已,赵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达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她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达、赵冉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孩子的探望权予以明确,但在方式、时间上未进一步约定,赵冉现要求确定探望张一智的时间、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赵冉依法享有婚生子张一智的探望权,被告张达对原告赵冉履行上述探望行为负有协助义务。法院判决后,张达与赵冉约定了探望孩子的时间为周六早9点,赵冉每周都有一天与儿子相处的时间。

一方滥用探望权,可否申请

中止探望?

王浩是一名高中学生,今年16岁。在他3岁的时候,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那时他年龄尚小,抚养权被判给了妈妈李云。但是由于母亲疏于对王浩的照顾,王浩的父亲起诉,变更了王浩的抚养权,王浩开始与父亲一起生活。

在后来的几年里,王浩一次也没见过李云,关系逐渐疏远。可没想到,一天放学,王浩竟在校门口遇见了多年未见的母亲!王浩低头装作没看见,打车就往家去。刚一下车就被一个人拦住,把他往另一辆车里拉,告诉他:“你母亲想见你!”王浩吓得挣脱了他,打车就逃,在外面晃到了晚上11点才敢回家。后来一段时间,每天放学李云都在王浩的校门口等着,拿出各种吃穿用品对他嘘寒问暖。王浩不堪其扰,开始害怕上学,精神状态和学习成绩都一落千丈。眼看就要面临高考了,这样下去自己的前途就要毁了,王浩将母亲李云告上了法庭,请求中止母亲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子女的正常成长。本案中,被探望人王浩已经16岁,具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是否接受母亲探望以及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应充分尊重和参考本人意愿。如强行为之,则不利于王浩的身心健康及正常学习生活。

现在王浩正在高中学习阶段,在平衡稳定的状态下集中精力完成学业。对此,作为生母的李云应给予尊重和理解,故对王浩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止李云探望权。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是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一般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若双方协商无效,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但父母一方有以下情况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有久治不愈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3.10周岁以上的子女,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故判决时应考虑子女意愿。

二、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抚养权?

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ψ优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3

关键词:离婚 子女 抚养 婚姻法 解释 哺乳期

一、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的归属

1、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裁判原则和大致方向

离婚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书面协议,由民政局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并予以离婚登记的行为。诉讼离婚是指一方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对离婚纠纷做出判决的行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在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笔者以为用此原则指导判决在实践中过于笼统,不利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2、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规定最为明确的当属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最高法与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笔者以为此意见在立法技术上存在太多暇眦,且23年前的意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急切需要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其进行更好的完善。

二、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1、子女的年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都要求抚养子女则依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做出有利于子女的判断;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意见最为离婚案件确定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于是乎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23年前的意见结合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作为判决归女方抚养的重要依据。这在今天的大部分家庭都是一个孩子的中国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增加了不安全隐患。

2、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现行《婚姻法》全文并没有对哺乳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照搬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将哺乳期认定为一年。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将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混合使用将哺乳期认定为两年。有的基层法院回避哺乳期的具体时间直接使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将哺乳期认定为两年。以上三种争议没有统一定调是一个在立法技术和实践中急需改变的问题。

3、母亲自身条件和尽义务程度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实践中由于以下四种原因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可能归父亲。母亲自身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自身生活环境和经济能力不利于子女成长以及不尽抚养义务。这些规定较为完善但是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婚姻法的影响

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子女可以随父亲生活的情形“做过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丧失生育能力的”。实践中父亲一方年龄较大再次生育几率较低的也可以考虑抚养权归父亲所有。那么这个意见有很鲜明的时代烙印。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不再采取强制绝育措施,以及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落地生根相关规定必将为历史所淘汰。

三、现行《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实践中的对策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是否适用非母乳喂养的子女?如果适用,那么适用多长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条件的改善,以及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子女不再实施母乳喂养。越来越多的母亲忙于事业也不再对子女进行母乳喂养,那么对此法条的理解也开始出现偏差。所以非母乳喂养是否适用第三十六条问题亟待明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没有对哺乳期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审判口径不统一。有的依据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混合使用。有的依据《劳动法》六十三条认定为一年。有的甚至依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来认定哺乳期为一年。所以,以后的司法解释应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予以明确规定。

计划生育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很多地方曾经长期推行的“一孩制”导致了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最棘手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断。”这就为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争议埋下了伏笔。随着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计划生育”与离婚子女的抚养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日益放宽,这个矛盾有望得到自然解决。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4

问:我和现在的老公准备协议离婚,孩子刚满一周岁,目前孩子归他,但如果今后我想要回孩子,我该具备些什么条件才对争取抚养权的胜算大点呢?

答:根据你的陈述,简要回复如下:一、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问题,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原抚养方是否有过错、抚养能力来判断。二、诉讼离婚的,一般2岁以下的孩子随女方。协议离婚时,你可直接与对方协商要求抚养权的。

2、双方都想要孩子,怎么办?

问:我和丈夫想通过法律途径离婚,但双方都想要孩子。男方没有经济收入,孩子户口在我这边,我只要孩子,其他财物都不要。请问我要怎么做?

答: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主要是参考双方的收入水平以及是否能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10周岁以上的孩子,还要参考孩子的意愿。

3、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影响仲裁时效?

问:因单位拖欠三年加班费,我已提出劳动仲裁,但目前还未审理,现在我以单位拖欠加班费提出解除合同,对仲裁时效有否影响?

答: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

4、该如何解决财产和儿子抚养权的问题?

问:我打算和妻子离婚。我的情况是:一房产1.婚前我自己有一套1居室的房产,结婚时只剩下5万多的贷款,且婚前婚后都是我在用我自己的收入还的。2.结婚时以我们两人的名义贷款买了价值150万的商品房,其中首付款55万是我自己借的,5万是女方借的,另外90万贷款(商业贷款60万,公积金贷款30万)都是我自己贷的,其间的还款也都是用我自己的收入。二、我们育有一个儿子,现在不满周岁。女方婚后没有工作,一直赋闲在家。请问我这种情况,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儿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该是怎样的?

答:你的第一套房属于你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还的5万元虽然是你的个人收入,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子增值部分你妻子按比例享有权利。第二套房应为你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名义买的,不管房款来源如何,都属于共同财产。孩子不满周岁,还在哺乳期,如离异,应判归女方,你给抚养费。

5、双方还没有离婚,第三者能告男方吗?以什么名义告?

问:第三者跟男方一起两年多,并有一女,现男方还没离婚,第三者要告男方,能成立吗?男方说要把现在经营的药店给第三者,女方要怎么办?女方不愿意离婚。

答:1.第三者起诉男方不成立,因为第三者身份不受法律保护。2、如果药店是共同财产,那么男方在转移财产时必须经女方同意

6、女方坐牢出狱,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吗?

问:我妹妹在外打工,找了个男朋友,生有两个小孩,男孩8岁,女孩6岁。后因与男朋友发生争执,双方打群架,我妹妹把她男朋友的车给烧了,被判刑3年。他们没办结婚证的;两个小孩现在都是男方抚养,想问下,我妹妹能要回小孩吗?或者能要回一个吗,如果要回的话,男方要不要给抚养费?

答: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也是权利,任何个人不能剥夺这种权利。她至少可以争取到一个小孩。是否给抚养费,由法官裁定。

7、外孙女可以继承姥爷房屋吗?

问:姥爷有两儿两女,我妈妈一直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因此爷爷要把房子给我这个外孙女,可是家里大儿子不同意,和老人经常争吵。老人现在就想把房子过户给我这个外孙女。可以吗?

答:遗产继承首先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如果,你姥爷个人愿意你继承其房产,他的儿女是没有权力干涉的。

8、父亲再婚,财产如何分配?

问:我母亲去世了,留下来一套房子,户主是我父亲。后来父亲再婚,我的户口在家里。这种情况如果我父亲没立遗嘱,而又突然去世,这房子归谁?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5

问:我在儿时误伤了玩伴的眼睛致使对方一只眼失明,现在我二十岁,还有赔偿责任吗?

答:误伤别人,这属于人身侵权。人身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过了一年的时间,其再向法院起诉要求你进行赔偿的,法院不再支持。因此,按照你说的情况,已经过了七年的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再保护。

2、买房未过户如何保证权益?

问:我买我亲戚房子,由于未过五年,暂未过户,请问有什么方式能最好保证权益?

答: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转让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你与你亲戚房屋买卖交易因未满五年不能进行二手房转让,不能过户登记,但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为将来房屋过户留下依据,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3、交通事故获赔偿,归配偶一个人吗?

问:表哥28岁前几天死于车祸,表嫂30岁,父母50多岁,还有一个儿子不满6岁,肇事方赔偿30万。我表嫂想独占这个钱,请问她这么办行吗?

答:这笔款是你表哥的遗产,你表嫂不能独占此笔款项。应当由你表嫂和其儿子、表哥的父母来共同继承,一般情况下应当平均分配。

4、离婚后,原来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问:婚内男方借的钱,用于共同生活和开公司亏了,离婚一个月后,债主将男方告上法院,女方还要承担一半的债务吗?如果债务各负担一半,到时是各还各的一半债务,还是男方还完了一半,还要续继还另外一半?

答:由于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那么应当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离婚后,女方也要承担。男方还完了全部债务之后,可以向女方进行追偿。

5、协议离婚数年后抚养费是否可以增加?

问:我哥四年前因生活贫困,妻子和他离婚。家里全部共同财产,房产、孩子都给了女方,并且协议每月给孩子5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岁,两年后一次性付清抚养费(10万)。现在我哥成家生子,前妻却推翻离婚时协议,以当初协议抚养费太低为由,到家闹事,说要再一次性给30万就算完。请问,当初的协议是否无效?她的要求是否合法?抚养费是否增加?

答:当初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现在孩子生活、教育费用涨了,要求提高孩子的抚养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具体数额可以由法官根据男方经济收入来判定,不是说30万就必须30万。

6、抚养权归男方,但实际是女方抚养,可否要求变更抚养权和财产分配?

问:我和前夫离婚8年,我净身出户,孩子和财产都归男方。离婚后没几天前夫他就入狱了,孩子由公婆帮忙抚养。两年前,公婆相继去世,我把孩子接过来抚养直到现在。请问,我能把孩子的抚养权要过来,并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吗?

答:如果离婚时,你们已经进行财产分配,而且没有遗漏的财产,现在孩子如果一直由你抚养,你可以要求男方支付你抚养费用,由于其已经入狱,这样的话,你可以用你们的财产来抵扣抚养费。

7、帮朋友贷款后他突然死了,我该怎么办?

问:我帮信用社里的一个朋友借了5个身份证,帮他贷了10万元款。现在,他因为意外死亡,信用社找我借的这5个身份证的人要钱。我该怎么办?

答:若是他有遗产的话,可以用他的遗产偿还。如果他的遗产不够偿还,那么信用社是有权向这个身份证所有人追索的。因为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贷款,相当于自己做了担保人,贷款人若还不了,担保人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8、婚外情被起诉,会担什么罪名?

问:男方和女方发生婚外情,女方怀孕,男方坚决要求女方堕胎,可女方不同意,坚持把孩子生下来,并且承诺不让男方负任何责任。可是十年后的今天,女方又来找男方,要他离婚跟她过,还说只要男方不接受就去告他,现在男方很苦恼。请问女方会以什么罪名去告男方呢?

答:如果男方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那么,男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属于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责任。

答询:子君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6

有孩子离婚协议书抚养权一

男方:周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女方:吕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男方周xx与女方吕xx于xx-xx年xx月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xx.因xx-xx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孩子抚养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xx元,双方各分一半,为xx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xx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xx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xx-xx方于xx年xx月xx日向xx-x所借债务由xx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xx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x-xx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xx-xx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x-xx元给对方(按xx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xx年x月x日

女方:(签名)

xx年x月x日

有孩子离婚协议书抚养权二

某男,男,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 人,现住 ,离婚协议书孩子已成年。身份证号: 。

某女,女,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 人,现住 。身份证号: 。

某男 和某女 经人介绍后恋爱,于1988年 月 日在武汉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有一女:xx-x,现年23岁。基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订立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xx-x现年23周岁,已成年,即不存在抚养问题。依Xxx自行决定,今后随某女 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机动车辆:年月日由某男 之姐 赠予的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2、男女双方目前均无存款及股权、股票、债券等。

3、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 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孩子已成年》。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处理。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7

离婚“协议”:13年内不娶妻

吴先生介绍,他今年34岁,是南京某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三年前,他跟前妻李女士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两人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吴先生认为,他比前妻更适合抚养小孩。一来,他收入比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二来,他是土生土长的南京人,父母都在南京,可以帮忙带小孩,而前妻的父母远在外省,不方便来南京,前妻一个人又要工作又要照料孩子,肯定分身乏术。

吴先生说,前妻其实也认同这两点理由,但就是不放心把孩子交给他。“她主要是担心我以后会再婚,到时候孩子会被后妈虐待。我说就算我结婚,也要找个对孩子好的,但她不相信我。为了这个问题,我们吵了好长时间。”

吵到最后,李女士提出一个条件——只要吴先生答应在儿子18周岁之前不结婚,她就放弃抚养权。当时他们的儿子才5周岁,如果吴先生答应这个条件,就意味着在未来13年内不得娶妻,这对于一个三十出头的男人来说,挺“残酷”的。“我一开始有点犹豫,但经过再三权衡,还是点头了。”吴先生说,他不可能放弃儿子,因为他家三代单传,小字辈就这么一个独苗。同时,他也有点悲观的想法,认为日后未必会碰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所以答应前妻也无妨。

就这样,吴先生跟前妻签下一份协议,承诺在儿子18周岁之前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就放弃抚养权。之后,他如愿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欲再婚却为“协议”所苦

离婚后,吴先生带着儿子搬到父母家居住。头两年,他一心忙于工作,很少考虑感情的事,渐渐地几乎淡忘了那份协议。可自从去年秋天结识一名女子后,麻烦就来了。那名女子是吴先生在工作过程中认识的,比吴先生小3岁,也是离异人士,但没有小孩。两人因为工作的缘故经常打交道,又因为共同的经历惺惺相惜,很快成为好朋友,今年春天又演变为情侣。随着交往的深入,吴先生萌生了结婚的想法,并且这种想法越来越强烈。

可当初签的协议还在那呀,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如果再婚就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选择跟爱人厮守,还是陪伴儿子成长?吴先生面临两难选择,痛苦不堪。

律师称“离婚协议”无效

“我能不能毁约呀?”日前,吴先生拨打本报“律师在你身边”热线咨询,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的崔武主任律师解答了他的困惑。崔武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这份协议约定吴先生在儿子18周岁之前不得再婚,限制了吴先生的结婚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吴先生完全可以不受此协议限制,跟心上人再婚。并且,前妻无权要求吴先生履行协议,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前妻感到不满,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会综合多项因素,做出有利于孩子的判决。如果孩子年满十岁,就有权选择跟父亲或者母亲生活。

吴先生的遭遇,令崔武感慨良多:“如今越来越多的夫妻在结婚或离婚时都会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但很多夫妻不懂法,签订的协议触及法律‘雷区’,侵犯夫妻一方的人身自由,最终导致协议无效。”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篇8

关键词:彝族 未成年子女 抚养权 问题

一、彝族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现状

在经济转型期,我国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及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冲击,彝区人民的社会意识和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使彝族的婚姻普遍脆弱。在彝族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都是依靠彝族习惯法来调解,婚姻纠纷也不例外。彝族习惯法是彝族人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它地方法性浓厚、具有滞后性,所以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成文法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

个案一:峨边彝族自治县西河镇底底古村阿仲某某,吉克某某结婚,按照彝族婚姻习俗男方给女方家婚嫁钱0.25万元。当时女方阿仲某某25岁,男方吉克某某22岁,婚后第三年生了大儿子李A,第六年生了二儿子李B。婚后女方阿仲某某一直在男方家务农,照顾男方的父母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

此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照顾孩子,男方一直在外务工,僵持了两年后,双方在彝族民间调解员鲁克某某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女方无过错,是男方无正当理由抛妻,所以男方向女方家族打100件啤酒并且向女方家族r礼道歉,另外还给予女方过错赔偿金、青春损失费和调解费共4万元整。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用给付抚养费,可以随时见两个儿子。笔者在采访阿仲某某时,她哭诉道:从离婚离婚5年来她只见过孩子一次,那次见面的机会都是因为孩子住校读书,所以她就买了几套衣服偷偷地跑到孩子的学校见孩子。生怕被男方家发现,再三叮嘱大儿子李A把新衣服放在学校里洗换,不准带回家。

个案二:吉克某某嫁给鲁克某某,怀胎7个月的时候,男方遭遇车祸当场死亡。鲁克某某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家族中又没有合转房的近亲属,所以这桩婚姻关系在双方家族的协议下解除。对于遗腹子所达成的协议是:女方吉克某某在其娘家生养,孩子取名时,必须跟男方姓。男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孩子到入学年龄时,男方家就把孩子接来抚养。

二、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存在的问题

彝族习惯法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在解除婚姻时,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不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职业、生活环境、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无条件的归男方所有且子女必须跟父亲姓。

彝族人民对子女抚养权的认识存在误区:彝族有句谚语是这么说的“人类都是父亲的孩子”。彝族人觉得,妻子是男方家出了钱娶到的,所以婚后所生子女都是男方家。所以认为只有男方有抚养权。要是把这个抚养权让给女方的话,会让男方整个家族丢脸。在男方无条件抚养的情况下,宁愿让男方家族轮流抚养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也不能让女方来抚养未成年子女,更不会向女方收取抚养费。所以,一般来说彝族离异中的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无抚养权。只有遗腹子考虑到孩子需要喂乳,双方就不存在“身价钱”退赔的纠纷,就没有矛盾。

这样不仅侵夺了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且不利于彝区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彝区的有些妇女在婚姻上被抛弃和遭受离开孩子的双重打击,文中个案一阿仲某某就是这种情况。无故被男方所抛弃。自己辛苦生养的两个儿子,也不能归其抚养。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男方觉得,离婚时,女方索要了钱,而且在索赔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虽然最后达成协议时,女方可以随时见孩子,但是在执行探望权的时候,男方不会配合,甚至阻碍执行。

三、完善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制度

1、通过基层组织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彝族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的古老民族之一,只要分布在中国的西南部。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靠民间“德古”来调解,德古调解的结果虽然并不一定都公平,但是大家都会乐意接受。所以彝族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德古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只用彝族习惯法、遵循先例,全靠彝族德古来调解婚姻纠纷的话,所调解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国家法的精神,甚至与国家法冲突。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彝区妇女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基层组织来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彝区人民知法、懂法、守法。这样的话,彝族妇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顺利的通过国家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充分体现“未成年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彝族德古在解决婚姻纠纷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考虑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有利因素,选择其中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来抚养离异后的未成年子女。比如说男方吸毒、无经济来源等情况,女方条件明显比男方优越的情形下,就把未成年子女让女方来抚养。男方给付一点抚养费,若是女方条件没有男方好,没有抚养的能力,就让男方来抚养,女方给付一点抚养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双方都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抚养权利义务确定后,中途出现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因素时,就变更抚养权。这样才能让彝区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3、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在处理彝区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必须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不能强制未成年子女跟任何一方生活。这样不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张晓蓓。彝族妇女在婚姻习惯法里的法律地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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