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记卡消费积分换礼活动采购协议书(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制定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EPS聚苯板,产品执行(GB/T10801.1—20xx标准)。
二、甲方计划向乙方定购EPS聚苯板,具体规格和数量: 厚度 ㎝、数量 (m3)
三、产品价格: 元/m3,(总价款: 元整)
四、结算方式:
五、质量检测
聚苯板的检测费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检测样板。
六、双方义务:
(一)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生产并及时供货,甲方应将所需产品规格数量提前2天通知乙方,以免影响使用。
(二)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合同内容,否则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因违约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1.一般规定
1.1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中提及的其它协议或者文件,构成银行购买产品相关的全部条款和条件。除非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本协议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者修订均为无效。
1.2本协议中的“授权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协议各方人员(或一方经书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员的继任者或上级)。
1.3本协议中的“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外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协议中的“产品”指银行根据本协议向供应商采购的货物,产品清单见本协议附件2。
1.5本协议中的“服务”指供应商应向银行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具体服务承诺见本协议附件2。
2.质量
2.1产品应符合其用途,质量良好并在原料或者工艺上不存在着任何瑕疵。产品应符合约定的或者提及的标准、规格、设计、说明或者与样品相一致。如果产品需具备特殊的样式或者等级,则该等产品也应与认可的或者公认的样式或者等级规格相一致。如果产品没有规格或者样品,所有的产品至少应具有通常的行业品质。
2.2供应商须在交付产品时一并提交一份质量保证书。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供该等证书,则供应商应向银行承担因此对银行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和损失。
3.价格及支付条款
3.1产品清单、价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见附件2,供应商承诺产品价格不高于同期提供给其他银行的价格。
3.2产品交付(请见第5.1条的规定)之前收到的发票应被视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所有发票均应对产品进行详细的描述并标注银行的协议编号、产品的名称、单位价格、数量、账户号以及银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风险和所有权转移
4.1产品的风险在供应商交付产品并经银行签署产品收据时转移至银行。
产品的所有权在银行向供应商支付完毕该产品的价款之后,转移至银行。
4.2如果银行提前支付款项以使供应商能够购买原材料对产品进行加工,则该等原材料的所有权在银行支付前述款项时转移至银行。该等原材料的风险须由供应商承担直至根据第5.1条的规定转移至银行。
4.3如果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需要从银行的场所提取属于银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货品,则该等物品的所有权仍归银行所有,但是该等物品上的风险在供应商占有或者控制该等物品时转移至供应商。
5.交付
5.1当下列所有事件发生时,交付视为完成:
(a)就产品而言,全部产品被交付至本协议所列明的地点;
(b)就服务而言,已经提供了全部的服务;
(c)供应商提供了第2.2条所要求的证书,和报关所需的装船单据或者其它清单或者在本协议中列明的其它文件;
(d)供应商已经取得银行签名的产品收据或服务完成的单据;
(e)就不符合第5.1条规定的产品而言,供应商进行了及时的补救。
5.2产品或服务交付时间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言至关重要。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成交付,则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银行没有义务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并就该等产品或服务进行付款,并且银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如发生迟延交货,按本协议附件2第4部分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无权仅以迟延为由拒收货物或拒绝付款。
5.3产品应进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装,并标注编号、产品的净重、毛重、皮重以及银行不时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条下的银行签名仅仅表明产品或服务已经被交付至银行的场所,并不能表明银行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也不表明该等产品或服务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产品的拒收和返还
6.1如果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银行有权在知悉该等不符的情况后日内: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或者
(b)要求供应商自行承担费用尽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换产品或重新履行服务以便产品或服务能够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2如果在银行按照第6.1(b)条的规定给予供应商更换或者修理产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务的合理机会之后,产品或服务仍然不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则在不损害银行其它权利的情形下,银行有权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
6.3如果银行根据第6.1(a)条和第6.2条的规定拒收任何产品,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成本和风险取回该等产品。供应商须以现金补偿银行就该等产品支付的任何费用,并依据第6.2条的规定,支付银行因收取更换后的产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7.检查和测试
银行或者其授权代表有权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检查或者测试,供应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果在检查和测试中发现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瑕疵或问题,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保证
8.1如果产品或服务在银行接受之后的个月内出现瑕疵,并且该等瑕疵是由于设计瑕疵、供应商的错误使用指示或者不当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艺,或者供应商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一经银行决定,供应商应根据银行要求尽快修理或者更换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务。
8.2如果产品或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被修理、更换或者重新提供,银行有权要求供应商返还产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现金并取消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协议。
9.补偿和第三方责任
9.1一经银行要求,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其所承担的与供应商在本协议下交付的产品或者实施的工作相关的、或者因产品瑕疵而产生的、或者由于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所导致的,就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包括环境损害,但因银行或者银行控制的任何人员的过失所直接导致的除外)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责任。
9.2供应商应就任何因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或者供应商的其它过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程序、请求或者要求而使银行承担的所有损失、成本、费用和责任对银行进行补偿。
10.符合法律、卫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应商承诺产品和所有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技术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判决或者不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应商进一步保证
(a)在交付之前,进行所有必需的测试和检测以确保所有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根据供应商的使用手册进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且不会对任何使用或者控制该等产品的人或者该等产品附近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对环境构成危险。供应商将向银行提供与产品使用相关的设计和测试信息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必需的其它信息,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健康风险;
(b)采用合理的技术提供所有产品或服务,并尽合理的义务,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会对任何人或者环境产生健康或者安全风险,且符合所有相关法律的规定;
(c)所有包装、容器以及相关单据上均清楚地标明相应的内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险品,则按照所有相关法律的要求标注显著和适当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应商保证,如果其得以进入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供应商将遵守银行的所有书面或口头指示。
11.知识产权
11.1供应商承诺,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会损害中国境内或世界其它地区任何既存的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其他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
11.2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任何因供应商原因而导致的侵权产生的所有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义务。
11.3如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规格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是由银行提供的,则前述资料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应归银行所有。供应商必须在良好的条件下保存该等资料。供应商应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该等资料,并在银行要求时或者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时(两者中较早者)将资料(包括原件和所有复印件)退还给银行。
11.4供应商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供应商所有。
12.终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任何一方权利或者救济的前提下,一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或任何订单:
(a)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守约一方书面违约通知之日起日内未能进行补救;或者
(b)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进行清算,或者被申请停止营业或者被接管人或者执行人接管了部分或者全部资产;
12.2如果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被接管、合并、并购或者绝大部分投票控制权发生其它形式的变化,则银行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本协议(供应商无权得到任何补偿)。
12.3银行提前日书面通知供应商即可终止本协议,银行无须对该等终止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也无权就该等终止索要任何违约金和赔偿金。
12.4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终止之日已享有的权利或者已承担的义务。
13.转让及转包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将不得让与或者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者将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转包。如果供应商就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了转包,则供应商仍应如同该等转包行为未发生一般继续承担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诺就其因订立本协议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取得的与另一方经营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书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担保密义务。
14.2供应商不得对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进行拍照。
14.3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除非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供应商不得使用银行的名称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协议。
14.4本第14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5.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6.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7.通知
17.1本协议下的任何通知均应用中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书面的形式做出,通过邮寄、专人或者特快专递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电传或者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者联系地址,并且:
(a)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邮件投递之日后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如果通知由发送者向境外地址发出,则在邮件投递之日后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b)以传真或其它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在拟接收方确认完全接收后视为送达;
(c)以快递方式送达的,交付时视为送达。
18.生效
18.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协议一式份,银行执份,供应商执份。
18.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本协议与附件中的任何条款发生冲突或有不一致之处,则本协议正文中的条款效力优于各附件中的条款。
银行(签章):供应商(签章):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银行借记卡消费积分换礼活动采购协议
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供应商: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1.一般规定
1.1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中提及的其它协议或者文件,构成银行购买产品相关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除非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本协议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者修订均为无效。
1.2本协议中的“授权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协议各方人员(或一方经书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员的继任者或上级)。
1.3本协议中的“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外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协议中的“产品”指银行根据本协议向供应商采购的货物,产品清单见本协议附件2。
1.5本协议中的“服务”指供应商应向银行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具体服务承诺见本协议附件2。
2.质量
2.1产品应符合其用途,质量良好并在原料或者工艺上不存在着任何瑕疵。
产品应符合约定的或者提及的标准、规格、设计、说明或者与样品相一致。
如果产品需具备特殊的样式或者等级,则该等产品也应与认可的或者公认的样式或者等级规格相一致。
如果产品没有规格或者样品,所有的产品至少应具有通常的行业品质。
2.2供应商须在交付产品时一并提交一份质量保证书。
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供该等证书,则供应商应向银行承担因此对银行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和损失。
3.价格及支付条款
3.1产品清单、价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见附件2,供应商承诺产品价格不高于同期提供给其他银行的价格。
3.2产品交付(请见第5.1条的规定)之前收到的发票应被视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
所有发票均应对产品进行详细的描述并标注银行的协议编号、产品的名称、单位价格、数量、账户号以及银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风险和所有权转移
4.1产品的风险在供应商交付产品并经银行签署产品收据时转移至银行。
产品的所有权在银行向供应商支付完毕该产品的价款之后,转移至银行。
4.2如果银行提前支付款项以使供应商能够购买原材料对产品进行加工,则该等原材料的所有权在银行支付前述款项时转移至银行。
该等原材料的风险须由供应商承担直至根据第5.1条的规定转移至银行。
4.3如果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需要从银行的场所提取属于银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货品,则该等物品的所有权仍归银行所有,但是该等物品上的风险在供应商占有或者控制该等物品时转移至供应商。
5.交付
5.1当下列所有事件发生时,交付视为完成:
(a)就产品而言,全部产品被交付至本协议所列明的地点;
(b)就服务而言,已经提供了全部的服务;
(c)供应商提供了第2.2条所要求的证书,和报关所需的装船单据或者其它清单或者在本协议中列明的其它文件;
(d)供应商已经取得银行签名的产品收据或服务完成的单据;
(e)就不符合第5.1条规定的产品而言,供应商进行了及时的补救。
5.2产品或服务交付时间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言至关重要。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成交付,则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银行没有义务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并就该等产品或服务进行付款,并且银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如发生迟延交货,按本协议附件2第4部分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无权仅以迟延为由拒收货物或拒绝付款。
5.3产品应进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装,并标注编号、产品的净重、毛重、皮重以及银行不时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条下的银行签名仅仅表明产品或服务已经被交付至银行的场所,并不能表明银行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也不表明该等产品或服务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产品的拒收和返还
6.1如果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银行有权在知悉该等不符的情况后日内: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或者
(b)要求供应商自行承担费用尽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换产品或重新履行服务以便产品或服务能够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2如果在银行按照第6.1(b)条的规定给予供应商更换或者修理产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务的合理机会之后,产品或服务仍然不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则在不损害银行其它权利的情形下,银行有权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
6.3如果银行根据第6.1(a)条和第6.2条的规定拒收任何产品,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成本和风险取回该等产品。
供应商须以现金补偿银行就该等产品支付的任何费用,并依据第6.2条的规定,支付银行因收取更换后的产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7.检查和测试
银行或者其授权代表有权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检查或者测试,供应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如果在检查和测试中发现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瑕疵或问题,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保证
8.1如果产品或服务在银行接受之后的个月内出现瑕疵,并且该等瑕疵是由于设计瑕疵、供应商的错误使用指示或者不当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艺,或者供应商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一经银行决定,供应商应根据银行要求尽快修理或者更换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务。
8.2如果产品或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被修理、更换或者重新提供,银行有权要求供应商返还产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现金并取消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协议。
9.补偿和第三方责任
9.1一经银行要求,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其所承担的与供应商在本协议下交付的产品或者实施的工作相关的、或者因产品瑕疵而产生的、或者由于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所导致的,就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包括环境损害,但因银行或者银行控制的任何人员的过失所直接导致的除外)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责任。
9.2供应商应就任何因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或者供应商的其它过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程序、请求或者要求而使银行承担的所有损失、成本、费用和责任对银行进行补偿。
10.符合法律、卫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应商承诺产品和所有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技术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判决或者不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应商进一步保证
(a)在交付之前,进行所有必需的测试和检测以确保所有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根据供应商的使用手册进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且不会对任何使用或者控制该等产品的人或者该等产品附近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对环境构成危险。
供应商将向银行提供与产品使用相关的设计和测试信息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必需的其它信息,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健康风险;
(b)采用合理的技术提供所有产品或服务,并尽合理的义务,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会对任何人或者环境产生健康或者安全风险,且符合所有相关法律的规定;
(c)所有包装、容器以及相关单据上均清楚地标明相应的内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险品,则按照所有相关法律的要求标注显著和适当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应商保证,如果其得以进入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供应商将遵守银行的所有书面或口头指示。
11.知识产权
11.1供应商承诺,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会损害中国境内或世界其它地区任何既存的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其他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
11.2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任何因供应商原因而导致的侵权产生的所有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义务。
11.3如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规格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是由银行提供的,则前述资料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应归银行所有。
供应商必须在良好的条件下保存该等资料。
供应商应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该等资料,并在银行要求时或者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时(两者中较早者)将资料(包括原件和所有复印件)退还给银行。
11.4供应商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供应商所有。
12.终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任何一方权利或者救济的前提下,一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或任何订单:
(a)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守约一方书面违约通知之日起日内未能进行补救;或者
(b)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进行清算,或者被申请停止营业或者被接管人或者执行人接管了部分或者全部资产;
12.2如果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被接管、合并、并购或者绝大部分投票控制权发生其它形式的变化,则银行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本协议(供应商无权得到任何补偿)。
12.3银行提前日书面通知供应商即可终止本协议,银行无须对该等终止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也无权就该等终止索要任何违约金和赔偿金。
12.4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终止之日已享有的权利或者已承担的义务。
13.转让及转包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将不得让与或者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者将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转包。
如果供应商就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了转包,则供应商仍应如同该等转包行为未发生一般继续承担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诺就其因订立本协议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取得的与另一方经营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书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担保密义务。
14.2供应商不得对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进行拍照。
14.3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除非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供应商不得使用银行的名称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协议。
14.4本第14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5.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6.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7.通知
17.1本协议下的任何通知均应用中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书面的形式做出,通过邮寄、专人或者特快专递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电传或者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者联系地址,并且:
(a)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邮件投递之日后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如果通知由发送者向境外地址发出,则在邮件投递之日后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b)以传真或其它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在拟接收方确认完全接收后视为送达;
(c)以快递方式送达的,交付时视为送达。
18.生效
18.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协议一式份,银行执份,供应商执份。
18.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本协议与附件中的任何条款发生冲突或有不一致之处,则本协议正文中的条款效力优于各附件中的条款。
银行(签章):供应商(签章):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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