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决定给予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的人员处分时所作的书面决定。
各教学班:
本学期开学以来(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xxx、xxx等同学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多次出现了旷课、夜不归宿等违纪现象。虽经班主任、系领导多次教育,但他们仍然继续违纪,毫无悔改迹象,在学生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我系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管理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开展,严肃校纪,教育本人并使他人引以为戒,经研究决定,给予熊柯等同学如下处分:
一、记过:
xxx
二、严重警告:
xxx
三、警告:
xxxx
此决定!
信息与艺术系
20xx年x月x八日
员工 应在公司工作中态度不认真,屡犯公司规章制度,很少能完成每日工作量,给公司其他员工及所在部门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对此,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罚。
特此通知
年月日
3月16日,__ __车间员工__ __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3、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电子生产部
3-19
陈xx,男,汉族,19xx年7月出生,20xx年7月毕业于齐齐哈尔师范学校,最后学历本科。8月至现在任古龙中心校教师。
一、违纪事实
20xx年3月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在永胜小学三年一班教室内,学生刘海研被英语教师陈国涛打了5、6个耳光。肇源县公安局对陈国涛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二、处分决定
依据xx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书[20xx]247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第七款“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经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国涛记过处分,处分期为12个月,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本决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单位申请复核。
xx县教育局
年5月5日
头村党支部:
张,男,汉族,xx市xx区南城街道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头村党支部委员。
20xx年8月开始,张在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年月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上海瑞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世成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3楼 联系电话:021-63099009 被投诉人: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杜强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联系电话:0991-2300553 20xx年10月9日,我厅收到投诉人对自治区政府采购广播电视监测系统项目(项目编号:XJZFCG(GK)20xx–110第一包)的投诉书。投诉的主要内容:1、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后应书面通知其它投标供应商,如采购中心没有抄送自治区政府财政厅,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抄送并通知质疑人外的其他供应商,则违反《政府采购法》53条规定。2、招标现场没有公开宣布本次评标对价格分的计算办法,不符合规范,因此就存在这种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可能,由此,无法保证评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3、本次预中标厂商上海科江的产品与本次招标技术要求有不小差距,他们的数字电视监测产品从来没有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监测项目中使用过,也没有拿到过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视监测产品入网许可证或者检测报告,按理说科江的技术分应该和别家落后很多,在本次招标各家价格分差距极小的情况下,仍然是科江中标,这也很让人费解。4、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对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只字未提,让投标人没有办法就专家的资历和条件提出质疑。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规定,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基本事实如下:经查证,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依法进行质疑,系无效投诉。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第2条、第4条依法进行了质疑,系有效投诉。1、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投诉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以书面形式依法进行质疑,我厅决定不予受理。2、投诉事项第2条。此次招标文件规定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并对评分分值权重进行了描述。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说明”第6条的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的7日前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前未对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并递交了投标文件,视为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视为投标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经核查,评标专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通过综合评分得出评标结果,评审过程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3、投诉事项第4条。本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我厅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人数的实际情况,对专家人数较少的特殊行业、特殊项目,报经我厅同意后,可在中标结果中不予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核实,该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未得到我厅的相关批复。综上,我厅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上存在过失,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厅决定,本次招标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渊(学号:130301x)、林(学号:140301)、黄(学号:140301),系金融学院金工Q1441班学生。经院系查实,以上学生在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累计达6课时及以上。
本着惩前毖后的态度,经学院学工办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同学通报批评的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营造良好学风。
经济学院金融学院
年3月11日
处分决定格式
处分决定一般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3大部分组成。
(1)标题。一般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的名称、处分对象、受处分事由。如《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重以权谋私错误的处分决定》。
(2)正文。一般包括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4个部分。
1)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受处分对象是个人,须写清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级别、主要经历等。历史上曾受过什么奖励处分,也须简要地加以说明。
2)处分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这是正文部分的重奴,应写清主要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和应负的责任。如果涉及多重错误,应先写明整个错误事实,指出主要错误,然后分别写清楚各种错误的表现、性质和责任大小。如果所犯错误涉及多人,则应写清楚各人的具体错误事实及其在整个错误中的主次地位、主从作用及应负的责任。
3)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要区别对待、准确表述如下态度和认识:主动交待、检讨;经帮助教育后交待;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检举揭发同伙,主动退赔;抵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包庇他人;窝藏销赃。
4)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要根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准确地判断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错态度,按照组织程序和处分权限,提出具体的组织处理意见。写作时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署名和日期。正文结束后,应在右下方写上发布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及其日期。
处分决定范文
关于开除党络的处分决定
,男,1932年4月生,文化程度大学,1949年10月参加工作, 1954年5月人党。因收受贿赂问题,于1986年3月2日由xx市检察分院逮捕审查。逮捕前曾任市委第一书记秘书,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保密委员会副主任。
现已查实:
自1982年至198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名义。帮助有劣迹的林x促成其养女周x出境定居,并且违反保密规定,向林透露了公安机关内部审查上报的部分内容;在外贸部门进口2.5吨钢坯的生意中,采用欺骗手法,谎称不法港商陈某是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朋友,促其成交。在上述违法活动中,先后收受林和港商等贿赂的人民币、港币、兑换券及彩电、衣物等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万余元。
受贿间题被揭露之后,态度极不老实,拒不交待问题,转移赃款赃物,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罪行,直到市检察分院对其采取强制手段后,才陆续交待了犯罪事实。
身为党员、国家千部,背着组织和领导,搞非法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为港商不法分子和有劣迹的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已堕落犯罪,触犯刑律,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品质。为严肃党的纪律,挽回党内外的影响,经市委批准,决定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x年x月xx日
,男,19xx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淮安人,19xx年8月参加工作,现为学院保卫处职工。
20xx年4月,因在分管后勤处生活服务中心时,由于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致使学院教工餐厅严重亏损,受行政记过处分。处分期内,能够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对其工作和现实表现的鉴定意见,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xx年4月起解除行政处分,按现在岗位恢复其校内津贴。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三日
1.解除处分决定
2.解除行政处分决定
3.撤销处分决定书
4.撤销处分决定申请书
5.解除党纪处分决定
6.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
7.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
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处分人所犯错误或违纪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_______同志_____________处分。
教育行政机关___(公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半年以来,我镇纪委在区委、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纪委、区监察局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报告精神,切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执纪办案和强化制度建设,维护党的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镇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为我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廉政学习,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保持党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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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一是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机制、农村财务“双代”、村级集体“三资”监管等制度,切实抓好村务、财务质询听证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了党员干部腐败现象的产生,增强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
二是认真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
三是结合实际,按照项目上引、政策上扶、技术上帮、行动上促、市场上拓的措施,抓好村组干部“创业促廉”,引导村组干部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同时,加强管理,使村组干部能正确处理“创业促廉”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避免在创业过程中出现与民争利、因私废公、以权谋私的现象。通过相关措施的落实,全镇186名村组干部中,参与“创业促廉”的达126人,占村组干部总数的86.4%。
四是认真抓好信访案件调处,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半年,镇纪委共受理办理群众来信来访51件,办结50件,办结率为98%,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进一步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畅通了信访渠道,缓解和减少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优良过硬的作风是搞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证。镇纪委狠抓作风建设,强化落实,使许多难点工作实现了突破,走上正轨。
一是紧密结合“书记带头大走访”活动,发挥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是治理“慵、懒、散”,提升工作效能。5月中旬,镇纪委参加工作督查组到各村相关单位开展督查,对个别工作滞后村进行了作风整顿,收到了明显效果,实践证明只有切实转变作风才能促进工作上台阶。
三是纠正不正之风,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努力实现社会和谐安定,经济发展繁荣。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纪检部门审查,20xx年3月xx日(周五)中午,时任江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总队长(省文物保护执法队队长)曾,饮酒后驾驶单位车牌号为赣M09927的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曾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xx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以曾涉嫌危险驾驶,于20xx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xx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xx年6月3日,江西省xx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曾犯罪情节�
曾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公车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政纪和党纪。鉴于曾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并进行了深刻检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曾撤销江西省博物馆馆长职务处分,由五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
20xx年5月10日
被举报人: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6、28、30号2幢13层28号B1508。
法定代表人:周资通,执行董事、经理。
被举报人:久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药王庙(计量厂粮店)平房8号。
法定代表人:乔希,执行董事、经理。
近期,本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反映在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被举报人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始通达公司”)、久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盟投资公司”)涉嫌恶意串通。经审查,被举报�
举报信称:一、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被举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138.3953万元,20xx年12月14日中标公示显示,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以3138万元的高价中标,与招标控制价仅差0.3953万元,降价率是控制价的0.01%。政府采购采用招投标规程,就是为了选择优中选优,价中选廉,却选择高价中标,有理由对此是否有内幕交易提出质疑并举报。二、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易始通达公司是刘越出资1000万元于20xx年8月17日成立的公司,久盟投资公司是由史洪伟出资1000万元于20xx年1月19日成立的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史洪伟与刘越已证实是夫妻关系,两家公司是一家人的夫妻店操控模式。史洪伟不仅是久盟投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易始通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实际均为史洪伟、刘越夫妇控制。三、垄断市场,仅低于采购预算1-2万的价格中标北京市公共自行车项目,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三年多以来,易始通达公司通过合谋串标围标,已逐步垄断北京公共自行车项目市场。综上所述,上述两家围标企业不仅伤害其他合法投标人权益,更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将被举报项目中标结果作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
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称: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工作,并于20xx年12月14日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通报了评审专家相关评审过程和意见及中标结果、并确认其合法有效,采购人表示认可。
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称:一、关于“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被举报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评审,投标报价仅是评标参考因素之一,还须结合其他各项评分要求综合评审才是最终评分结果,仅 二、关于“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周资通为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实际控制公司,周资通和贾崟为股东,亦为实际出资人。举报信中提到的其他人员和公司与易始通达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关于易始通达公司由其他人实际控制的内容绝非真实情况。此次参加被举报项目投标过程中,依法独立参与了投标工作,未有与举报信中所提其他公司及人员串通投标等违反规定的情况,指控完全是子虚乌有。三、关于“垄断市场,接近采购预算中标,扰乱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北京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自20xx年发展至今已有11个区县开展了该项目建设工作,并有4家公司参与其中,易始通达公司只负责实施了其中6个区县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工作,并非独家垄断实施全市建设,指控毫无道理。综上,举报内容并非真实情况,完全无中生有。
被举报人久盟投资公司称:久盟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乔希,股
供应商有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一直独立参与公共自行车项目招标工作,并无与其他公司串标的情况存在。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20xx年11月23日,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TC1508HA1,预算金额3138.3953万元人民币,采购内容为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具体为在海淀区范围内设置160个公共自行车站点、投放5000辆自行车,并配套符合招标要求的设备及软件,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0xx年12月14日,被举报项目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久盟投资公司等4家供应商按时递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推荐易始通达公司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金额3138万元。
另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易始通达公司20xx年8月17日成立,系由刘越一人出资10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周资通,刘越担任监事;20xx年4月20日变更为刘越一人出资550万元;20xx年5月29日变更为刘越一人出资1000万元;20xx年10月22日投资人和股东由刘越一人变更为周资通、贾崟二人,企业类型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变更为贾崟,刘越不再担任监事职务。久盟投资公司原为20xx年1月19日成立的华宝天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系由史洪伟一人出资1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史洪伟,周资通担任监事,法定代表人为史洪伟;20xx年3月29日变更为史洪伟一人出资100万元;20xx年1月1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久盟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由史洪伟一人出资600万元,执行董事、经理由史洪伟变更为乔希,监事由周资通变更为史洪伟,法定代表人由史洪伟变更为乔希;20xx年4月15日变更为史洪伟一人出资1000万元;20xx年5月14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久盟投资公司。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2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本案中,被举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并非决定中标结果的评分因素,该举报事项缺乏依据。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和2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本案中,易始通达公司和久盟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周资通、乔希并非同一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两家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恶意串通情形,该举报事项缺乏依据。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垄断市场,仅低于采购预算1-2万的价格中标北京市公共自行车项目,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59条和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本案中,该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9条和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举报缺乏依据,驳回举报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年2月1日
xxx,男,1932年4月生,文化程度大学,1949年10月参加工作,1954年5月入党。xxx因xx问题,于1986年3月2日由xx市检察分院逮捕审查。逮捕前曾任市委第一书记的秘书,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保密委员会副主任。
现已查实:
xxx自1982年至1985年期间,xxx的犯罪事实。
xxx身为党员、国家千部,利用职务之便,xxxx,触犯刑律,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品质。为严肃党的纪律,挽回党内外的影响,经市委批准,决定开除xxx的党籍。
中共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x年x月xx日
,男,七(3)班学生。该生自进入七年级以来,在学习上不思进取,上课不认真听讲,不按时完成作业;在生活上十分不检点,结交校外闲散人员,向同学多次借钱拖欠不还;最后发展到骗取家长的钱去上网,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经老师、家长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学留校察看一学期的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