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工作安排6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服从安排】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一。售后初期
1.发货:当我们的产品卖出时,势必会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服务,而这种看似简单的工作,却有着其重要性。
根据客户的需求,我们一般提前发货至工地,这时也有人员随货同往,当服务人员随货同往时,务必确认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要提前半天与客户联系,商量如何接货,以做好提前安排。以确保在这期间客户做好时间调整,因为时间对大家来说,都很宝贵,而且中途也可能出现其他的安排。所以与客户交流时,可把时间说的退后一点,比如下午能到的话,你可以说:
不出意外,正常晚上之间可以赶到。
具体时间我会尽早联系你!
我对这里的情况不熟悉,您看能否接我一下?
如果对方也很忙,或者对此地不熟悉,不能来接你,你也不必懊恼,你可以详细的问清楚地址。如果路程比较远,所开销的费用在安装调试结束后可向对方提起。但不与客户争执。
2.现场安装
货到工地,势必要进行安装,工期紧的话,应客户要求,夜晚也得安装。这时候要取得对方的帮助,你可以协调工地负责人,安排司机或者民工帮助,以更好更快的完成任务。当然此时也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而定,如果身体不舒服,你可尽量安排他人完成。期间你可以与负责人交流,啦啦家常。让客户参与,使对方懂得如何安装,不要一声不吭的自己做事!当然你说了以后,他不安排,是另一回事。
另一种情况,货到工地,可能工期不紧。如果你不提出何时安装,客户这时候可能会淡忘,或者不安排安装,这个时候,你就要主动提出:我们出来服务,一个是公司安排,有规章制度必须尽快安装调试。到工地,我们也听客户的安排,所以你们需要货的时候,我们就立马过来服务了,你看什么时候尽早的把这个事情给安排了,也好我们也能做出更好的安排!因为现在大家都比较忙。
二。售后中期
3.安装调试
安装结束后,要对仪器和设备进行调试。务必做到仪器正常工作,设备安装正常。期间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解决。
3.1仪器问题
仪器调试后发现参数不稳,这个时候,要检查一下,一个还是两个?还是整体?还是路面有什么影响?如自己不能解决,要及时电话反映给领导。不要把不好的产品交给用户。即使有一点点问题,也要解决!以免留下不必要的隐患。
3.2设备问题
安装设备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安装不匹配的问题,有的时候是产品本省的缺陷,有的是我们加工过程中留下的伏笔。我到工地服务的时候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标准件螺丝的牙长短不一,导致的后果就是螺丝与另一个标准件禁锢时,出现紧不上的状态。这样给客户的影响可想而知!所以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售后服务人员不但要解决问题,也要及时地反映问题,当生产管理知道这样的情况后,应该及时作出调整,找出原因,加大产品出厂前的检测!确保产品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
本人从事服务XX年初到如今,仍然出现某些加工方面的问题,那就存在生产管理上的漏洞。
生产上的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管理不到位,产品就会有瑕疵,产品有瑕疵,就会直接关系到用户对产品使用的评价和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就像评价一个人一样,每个人的水平不一样的情况下,我们看重的是一个人的品质!一个人的品质直接影响公司的形象。
4.设备使用
仪器安装结束后,会进行调试和使用,在使用前一定要尽可能的和用户交流,讲解一些施工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遇到问题怎么处理!仪器使用注意哪些?影响现场的因数有哪些? 人,物,设备三者相互相承,必须做到有条不紊。
三。售后尾声
5.将设备完好无损的交给用户,让用户对产品有足够的熟悉后,让对方签字验单!留下司机的电话,必要时和司机交流一下感情!不懂得和司机多请教!至少让司机觉我们的产品是很好的,是性价比最优的,选择我们的产品,是正确的!
适当的时候,给用户打个电话,询问仪器使用情况!对出现的问题给与及时的解释和回复。
自己不能做判断时 ,和领导商量一下,如何更好的处理问题!
Q:我在一家电器公司任销售部门副经理4年多了。当初,签劳动合同时,条款中也明确约定我负责销售工作。这期间我一直兢兢业业工作,业绩也很好。最近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公司决定将我调离本岗位,做其他工作,当然奖金也会随之下降。我找公司,回答说是工作需要,如果觉得不合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有法律依据吗?
张俊生
A:正常情况下,公司职员的工作岗位与职务变化,应由公司统一考虑安排调整,但前提是,这种变化未写入劳动合同。否则,除非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降职、调岗约定,而且你的情况符合约定的降职、调岗情形,单位按合同约定对你进行降职是合法的。而你所在公司对你职位的调整,已经涉及到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这样的变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与你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此,你可以不予接受,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连续工作满1 0年应从何时算起?
Q:我在单位连续工作已经11年了,最近,因原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已满,单位要与我们续订合同,我提出我已经工作10年以上,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单位说,法律规定的10年,是指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时算起,这种说法对吗?
安颖
A:不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2款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再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做了明确的补充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合同到期后顺延合法吗?
Q:我是一家热电公司职工。5年前,公司与我们一批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可公司迟迟未与我们续签合同。有人找到工会也没有个正式说法。听人说,若是中断一段时间,将来会影响我们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这样吗?
何平
A:顺延分为2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如无特殊情形,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另一种情形是,合同到期后,既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不续签。上述两种情形,无论哪一种都不会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失。合同约定顺延,属于合法地延长了合同期,当然对职工无任何影响。如果没有约定也不要紧,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外,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双倍工资。因为前一个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又开始了一个新的用工情形。那么,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收取服装费合法吗?
Q:上周,经朋友联系,我被市内一家大型超市聘用。工前,老板给我们开会说,超市员工都要着统一服装,每人得交服装费用500元,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时,退还给本人。超市收取服装费的做法合理吗?
1、该员工热爱工作岗位,以身作则,个人技术强。在日常维修中主动想法设法做到节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充分利用、重复利用、修旧利废。运用深厚的电工技能,攻克好修复了许多被认为报废的电子元件,电子开关插座等。
2、良好的个人形象和素养,专业技能或业务水平优秀,为公司业务创造更多机会和效益,受公司客户及合作企业好评,为公司创造出较好的企业效益或社会效益;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服从整体安排,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业务知识扎实,业务水平优秀,能带动东区的给为同事积极工作,胜任东区大区经理工作;工作出色,业务熟悉,为我们成立起榜样。
3、该员工具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在炎热的夏天车间温度高,但他能克服困难坚持岗位,任劳任怨保证开边的正常生产,最多时能供应10台开幅机的备布,他这种顾全大局的集体主义思想,值得每一位员工学习。同时,能够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活动,在象棋比赛中荣获第二名。
4、工作认真,积极勤奋,进步很快。在短时间内掌握工作要点,在内勤中起了榜样作用。 今年完成了公司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5、该员工在司炉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配合班组工作,工作中不怕脏、不怕累,在锅炉设备维修保养时,主动下炉底清除煤渣。在技能上精益求精,善于学习,很快掌握了新锅炉的经济运行方法,为公司节能方面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6、该员工自入职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缩水岗位上工作认真积极,服从管理,虚心好学,团结同事。由于平时的工作表现出色且准确率高,多次在部门月工作会上得到上级表扬。她为人谦和,对新员工的辅导耐心细致,与工作相关部门配合良好。综合以上表现在这次优秀员工的选举会上得到了部门全体员工的一致赞同。
7、工作成绩进步大,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注重个人成长,能有效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8、该员工入职两年以来,工作认真踏实,任劳任怨,服从安排,能要求严格自己,组织纪律性强,团结同事,敢于纠正处理违纪违规现象,20XX年累计纠正处理10起;积极参与扑救机器燃火3次,在保安员队伍中一致受到好评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9、该员工工作认真,脚踏实地,关心同事。虽然工作性质繁琐、复杂,但她能平和的对待,处理事情有条不紊,工作总能自觉、认真、细致地完成,受到办公室成员一致好评。工作中她能够站在公司的角度,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部门的管理出谋策划,是领导的好助手。
10、该员工值机技术娴熟,责任心强,工作态度端正,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班组安排,各月产量及质量均名列前茅,全年总产量为部门第二,工作效率达99.729%。热心帮助新入职员工,主动配合组长的工作,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11、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业务水平也在学习中不断提高,关心同事,非常值得大家学习,新晋社会如此努力难能可贵。
12、该员工入厂3年来工作勤恳,团结同事,服从性强,关心集体,为人本份,做事从不斤斤计较,在自己机台没有任务的情况下,主动帮助其他同事,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所以大家一致推荐他为优秀员工。
13、该员工从2010年入厂以来,工作认真负责,能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待他人热情耐心,积极辅导新员工,在生产中主动协助组长做好现场的卫生,并坚持做到“三勤”:勤吹机、勤查布头和中途勤查布,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是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
14、该员工工作经验丰富且熟练,不论是本职工作还是辅助其他岗位的工作,从不斤斤计较。工作认真、负责,能主动帮助其他工友。本着要做就一定要做好的原则,工作中不怕累、不怕苦、善于钻研,是本部门员工学习的榜样。
15、工作认真刻苦,服务态度非常好,使经理在XXXXX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工作积极,热情周到,有一定的领导能力,专业技能业务水平优秀,业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关心每一位合鑫人,是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能胜任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服从整体安排,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锐意进取,起榜样作用,为我们树立良好形象 工作热情高;人品端正、德行优良、自身修养较高、对待客户诚信;对待工作严谨、处处为公司考虑,能够虚心接受同事给予的建议并改正;学习进步较快、受到大多数客户的好评。
16、该员工自进厂以来,工作态度认真,服从安排,表现良好,关心和团结同事。自今年提升保全职位后,表现尤为突出,工作积极,努力学习技术,进步很快,把本人的责任区域管理得井井有条,是员工学习的好榜样。
17、该同事今年工作成绩进步大,工作认真,业务知识扎实,业绩发展迅速,工作态度端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能积极完成公司的任务。
18、该员工在工作上任劳任怨,勤快务实,服从领导,团结同事,能认真执行干布工艺标准,自我检讨意识较强,发现工作中的缺点能及时改正,对新员工耐心辅导,互助友爱。在车间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19、该员工对工作认真负责,服从领导安排,主动配合车间的现场管理。有一定的成本节约意识,自觉自愿先用散装纱和纱头、纱尾,始终保持机边卫生、整洁。个人的生产技术熟练,全年产量高,次布率低,用针少,多次荣获月度生产明星。
20、该员工入职五年来,始终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工作细心,团结同事,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奉献精神,能积极主动的承担责任,连续7个月无疵布,全年总疵布率0.5‰,达到了产量和质量上的双赢,是员工学习的榜样。
21、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善于合作。
22、该员工自20XX年进厂以来,为人忠厚诚实,在普通的工作岗位上默默无闻、任劳任怨,服从分配及安排,与同事团结合作,积极配合生产,努力为生产做好服务。
23、该员工自20XX年进厂至今一直表现良好,能够服从安排,工作积极带头,与员工团结互助,配合默契,主动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保证了车间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为车间产量、质量、效率做出了贡献,获同事、质检及上级的一致好评。
24、的努力学习和自我总结,很快从一名新员工成为QC骨干,误检和漏检率低,在新员工流动性大的情况下,能够耐心细致地指导新员工的日常工作,为部门主管排忧解难。
25、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服从整体安排,形象良好;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锐意进取,乐于助人,关心同事,与同事相处融洽,善于合作,起带头作用 优秀的业务水平,为公司创造出较好的企业效益,与同事相处和谐。
26、该员工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安排,工作态度好,团结同事,积极配合其他岗位同事的工作,在人员紧缺的情况下主动帮助开幅卷布。全年验布无误检、漏检等情况发生,是员工学习的好榜样。
27、该值机工工作勤奋,表现积极,服从安排,工作中有实干精神,从不斤斤计较。虽然进
28、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服从整体安排,爱岗敬业,业务知识扎实,业务水平优秀,与北区各位经理相处融洽,树立榜样,胜任北区大区经理工作;人品端正、做事踏实、行为规范、对待所负责区域进行有效指导,并提出建设性意见;高度敬业,表现出色。
29、该员工工作一贯积极,爱岗敬业,服从整体安排;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有上进心,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各月产量及质量均名列前茅,全年度总产量为部门第一,是员工学习的好榜样。
30、该员工做事认真,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服从上级安排,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能主动帮助其它岗位,工作态度端正,心胸开阔,关心和热爱集体,是一名称职的好员工。
31、该员工自入厂以来服从工作安排,自觉遵守厂规厂纪,团结同事,乐于助人,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工作勤奋踏实,积极主动的配合他人的工作,产量、质量达到双优,多次被评为月度生产明星,为公司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值得针织车间员工学习。 十五、熊琼芳:针织车间 值机工
32、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锐意进取,()起到带头作用成长员工。
33、厂不长,但通过努力学习技术与请教有经验的同事,在班组里产量质量名列前茅,成长为一名熟练的值机员,是每个新员工学习的榜样。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全力维护物业住宅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部署,从即日起开展全县物业小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工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实施物业小区内消防、电梯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整治行动,构建和谐社区,创造良好的安全居住环境。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时间
(一)排查整治范围:全X物业小区。
(二)物业企业排查时间:9月7日-9月13日。
(三)物业企业整治时间:9月14日-9月20日。
(四)主管部门检查时间:9月21日-9月31日。
三、排查整治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无隐患、重实效”的要求,推动落实物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健全和完善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小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切实将物业小区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排查整治工作内容
(一)企业自查自纠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对照排查整治时间表,迅速组织开展服务小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对短时间内整改不能完成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提示。
(二)主管部门检查
物业办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物业小区安全隐患大检查,对发现物业企业思想上不重视、未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或发现问题处理不力的,将联合相关部门约谈物业企业,督促限期整改;未整改的,将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物业企业要成立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文件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物业服务小区安全隐患的大排查和整治工作。对在此次物业小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整治行动中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出问题不上报、整改不力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因排查整治不力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物业企业,企业信用列入黑榜。
(二)认真落实,规范行为
各物业服务企业除公司一把手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外,还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主动配合镇、社区的检查。要加强安全防范演练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宣传,提高意识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利用小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横幅、戗牌、微信等媒介工具,加强小区安全知识的宣传。让广大业主提高安全意识,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积极配合小区物业和社区的安全防范治理,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四)协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残疾职工劳动争议。
(五)检查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七)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可以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福利性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
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2名学生按1人计入该学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离休、退休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制定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安排残疾人的名额、工种以及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定向培训待业残疾人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
接收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近亲属应当优先录用;对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应当优先录用。
开展按摩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应当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统计表属于统计部门报表范畴,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表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第十六条 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自治区、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出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收取保障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第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将保障金汇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缓缴。确需减免或者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中央驻宁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驻宁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残疾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保障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均应按照本规定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和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件、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为分散安排劳动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 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本人自愿、就地就近安排的原则。用人单位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但均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用一单位职工的直系残疾亲属优先录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拟录用的残疾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身体状况,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程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不得非法开除、辞退残疾职工或者解除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在职工的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等方面,都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第十条 企业在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的过程中,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规定应当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具体办法由省财下政厅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四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年末之前,向有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构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表和残疾职工花名册。
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与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经过核定的各单位在职职工情况,确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交纳的数额,向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本规定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责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属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