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培训【最新4篇】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接受法律培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你有什么法律经验?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法律常识培训【最新4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法律常识培训范文 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政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加强市容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市容执法形象,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市容执法队伍。

二、工作目标

(一)城市管理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实现普法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全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包括日常工作中的自学、讲座、案件研讨和集中培训时间),全体执法人员受训覆盖面达100%。

(三)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服务意识、履责能力进一步增强,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做到公正、规范、文明。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抓好普法依法治理教育。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五五”普法读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安排好学习和辅导。

(二)举办法律文书制作讲座。举办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乡镇业务骨干参加的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讲座。

(三)举办执法队员集中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新的形势要求,全年组织举办针对性的集中法律法规培训班2次,并组织相关知识考试。

(四)抓好在职自学。规定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的自学时间和内容,定期检查学习笔记;积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五)积极组织参加有关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参加组织选调及本系统举办的相关培训班、进修班。

四、组织实施

(一)普法依法治理教育

1、时间:自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每月至少1次

2、内容:《“五五”普法读本》和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3、参加人员:市容局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机关工作人员)

4、组织形式: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二)举办法律文书制作讲座

1、时间:3月份

2、内容:规范法律文书制作

3、参加人员: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乡镇、开发区业务骨干

4、组织形式:由法制办牵头,局机关组织实施

(三)举办执法队员集中培训班

1、时间:4月份、8月份各1次

2、内容: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

3、参加人员: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乡镇、开发区行政执法人员

4、组织形式:由法制办牵头,局机关组织实施

(四)在职自学

1、时间要求:执法队员及机关工作人员每月自学法律法规知识时间不少于6学时;

2、学习内容:以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其他新知识为主;

3、学习形式:参加法律学历学位教育自考,研读法学理论教材,阅悉法律法规条文,撰写论文、调研报告、学习心得等。

(五)组织参加有关培训班

根据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培训信息,组织选派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班。同时适时组织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赴外地考察学习,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法律常识培训范文 篇2

《孟子。离娄篇》里有一句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只有善良之意不足以当政,同样只具备法律也不足以确立良好的法制环境。进言之,为政者的当政素质和执法者的执法素养才是决定善政良法的根本因素。以此为出发点考察我国现今的法官素质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官教育制度,我们就会发现,法官素质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建立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的法官制度,即传统法官制度急待转型。

(一)中国传统法官培训制度

1、传统法官制度产生及其运作的背景

无疑,传统法官制度具有其深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以致于我们必须从历史中找寻现行法官制度产生发展的答案。众所周知,我国于1979年颁布法院组织法,而又于十六年后的1995年才颁布法官法,从而立法上形成了先规范法院后规范法官的特点。至于其中的原由正如有学者所言:“79年法院组织法的颁布,实质上只是对十年动乱中法律虚无主义的反省与清算,是政治上拨乱反正的体现,而司法的独立、执法队伍的现代化等具体问题在当时远未提上议事日程。79年后,改革开放是中国社会生活的主题。‘发展至上’思潮对现代化的追求定位于‘以经济为中心’,却相当程度地忽视了中国的现代化乃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结构大变革,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司法观念、司法制度与司法队伍的更生。事实是,经济改革已经朝市场化大大迈进,人们对民主与法治的追求已经实实在在,而司法虽然解决了大量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却仍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的工具性地位,其整体的运作效果与工作人员素质同人们的期望值仍相去甚远。正是社会发展的这种”内部断裂“,促使了1995年法官法的出台。”1而规范社会中最重要者-法官的《法官法》的“难产”导致了我国法官素质的长期低俗化,并最终构成我国法院的三大弊病之一的“法官形象大众化”2.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以来,产权多元化的趋势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蓬勃发展开来,导致了社会越来越要求对法官素质的提高,也促使了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传统法官制度的形成。

2、传统法官制度的内容、特点

为说明传统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法院培训制度的内容及特点作必要的论说。我们认为论述这个问题的起点是要对传统培训制度做出以下科学的分类。3

(1)法官职前培训制度的内容、特点

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法官预备队的构成主体是法院内部已有的书记员。4而这些书记员中的大多数又没有作为合格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因而对于这些法官预备队的职前培训自然就将重点落在了对他们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解上了,而这一点又是通过组织书记员们大规模参加“法律业大”,以提高学历水平的途径进行的。至于这些预备队员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则是以工作实践中书记员与审判员“一对一”的师徒帮教的方式加以锤炼。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法官职前培训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低起点性。书记员们的身份繁多,学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进行学历教育成为法官职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第二,泛学历性,按照通常的要求,取得合格学历是法官预备对的必要条件,但碍于实际困难,传统的职前培训却本末倒置地使书记员们首先成为法官预备队,而后才进行学历补充,这一点在新的法官法实施之后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惯性5;第三,培训方式混同性。这是指,书记员获取处理案件实际能力的过程实际上是与其自身与法官“师傅”一同办案中习得的,而没有专门的职前培训机构及评价制度对其培训效果做出客观考察。

(2)传统法官在职培训的内容及特点

按照传统的法官成长路径,作为法官预备队的书记员只要经过了法院内部规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参加通过率较高的法院系统内部的助理审判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成为法官后的培训则通过在职培训完成法官的再教育。这种再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短期的培训,以便解决审判中的实际问题。它的特点有:第一,指令性。这种在职培训一般都带有强制性和指令性的色彩,其一表现在培训任务指令性和培训对象指令性上6;第二,临时性。传统在职培训往往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表现在:时间短,一般两三天;不系统,法官全年参加的培训往往没有彼此间的系统联系。第三,被动性。法官在培训课堂上只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第四,单一性。培训内容过于侧重法律知识和技能,忽视了培养法官独立人格和中立精神理念的培养。

(二)中国现代司法理念“破土而出”及其对法官培训的客观要求

1、现代司法理念在当代中国的形成及其核心要求-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和十余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催生了现代司法理念的产生。但究竟什么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现代司法理念则莫衷一是。7我们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个动态概念,“是相对传统司法观念而言的,即相对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司法观念而言的”。8在当今条件下,它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的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9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及它们与社会生活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是:人们普遍感到司法不公、效率低下,要求法官做到“公正与效率”,而要作到这一点,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就会要求法官地位中立,居中裁判,要作到居中裁判则又要求法官独立思考、独立断案。可见,在逻辑上,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求,没有能够独立的法官就不可能有实质上的公正。

2、困境及原因

虽然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求,但实际上,目前我国法官非但不能独立审判而且要受到近乎苛刻的司法监督。因为,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逻辑链条:人们普遍感到司法不公要求法官公正并讲求效率,现实中法官不能适应要求,导致社会各种力量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人大、党委、新闻媒体再加上法院自己的政工、纪检等等齐上阵。于是,矛盾出现了,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独立,而现实的社会对法官的素质低下深感忧虑加大了对法官的监督力度,反而使法官更加不独立。如何解决?霍姆斯曾讲过,要想改进,第一步就是要看看摆在面前的事实。必须找出困境造成的原因,而后才能对症下药。我们认为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今的法官素质不足以独立,就像新生儿不能独立行走一样。正如有人指出的:“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律训练,没有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此时,法官的上司恐怕已不是法律,而是个人的感觉、个人的好恶观,在这样的制度下司法焉能公正”?10这要求我们务必从可以做的地方做起,首先改革我们的传统法官制度,因为实践中的困境表明虽然传统的法官培训制度对提高法官素质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相对于社会的要求,已不得不进行制度变革了。

二、问题的分析-立足本土资源,结合先进经验,分析自我

(一)现代法官制度的世界共性

考察世界先进国家的法官培训制度,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地将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两类,它们普遍重视法律人才的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衔接的同时,重视法官职前教育的职业化、经验化和在职法官继续教育的终身化、教育方式的现代化。

1、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

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备法官是指接受过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从而取得预备法官资格并准备接受正规职前教育的“青年人”11;普通法系的预备法官则是指那些不但具备了基本法学专业素养,而且经过考试并已经具备若干年职业生涯的中年律师们。一般地,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学的法律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基本的知识,而没有鲜明的职业指向性。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也不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大学毕业后,法学毕业生需参加通过率极低的国家司法考试。12然后,通过者则需面队长达两三年的“预备法官职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经过其他的法定程序成为法官。以日本为例,通过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毕业生称为“司法研修生”,他们在“成为法官前必须司法研修所学习和培训两年,然后参加第三次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进入法官行列”。13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大学的法律教育却具有鲜明的职业指向性,本科专业不设法律,学生只能在取得其他专业学位的基础上才能报考法学院,毕业后的方向则是参加律师考试,取得职业律师资格,由此开始职业律师生涯。14由上我们可知,两大法系国家中广义的法官职前培训一般包括:(1)大学的专业法律教育、(2)国家严格的司法职业考试、(3)取得职业资格后的相当一段时间的狭义职前培训(普通法系的狭义职前培训实际上被律师的职业生涯所替代)、(4)经过最后的严格考核和筛选。

2、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需要正规的由国家保障实施的专业法官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专业在职培训。普通法国家的法官因本身成为法官便已经达到法律职业生涯的顶峰,成为权威的象征,其法官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已将对自己的培训内化为自身的一种自然要求15,但普通法国家仍然有完善的法官在职培训体系,注重对法官的在职培训。两大法系在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方面的共性有:第一,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如美国的国家司法中心,法国的国家法官学院。第二,设立强制性规章。都要求法官需在职接受不低于一定时间的培训。例如,“美国的一些州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都订有强制性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和强制性司法人员培训计划”第三,培训方式灵活多样。讨论会、讲授学习、专题研究等都是法官学习的方式。这些方式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官经常采用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15,即教师对学生进行提问的判例教学法,该法以“不断的问答”、“辩论”和“接受挑战”的方式教学,力求不断接近真理,是培养法官独立思考问题的一种好方式。

(二)中国现代法官建立的本土资源

1、社会环境:全民呼吁法官应提高素质

这一点是无疑的,在产权日益多元的今天,整个社会的权利本位思想逐渐加强,从而使法律和法官素质对于市场主体的平等的一体的保护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的共识。

2、执政党全力支持法官加大力度

这一点可以从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官素质提高,重视法官工作的实际工作中体现出来。事实上,国家高层对于中国法官的素质低下的基本事实是非常认可的,这可以从近年来不断加大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不得已的“学历化”和“年轻化”改革力度, 并持续加大对法官们的监督力度中体察出来。

3、制度环境:正在走向制度化的法官

现代法官培训制度改革写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几乎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作的工作报告中都将法官的培训工作向全国人大做具体汇报。同时,国家加强了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建设力度,各级法院也都积极进行现代法官培训工作的制度汇编。所有这些都昭示着现代法官培训制度正在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

4、个案分析:从北京市高级法院和其下辖的某基层法院的法官工作实际谈起

下面我们将以解剖麻雀的方法,从笔者有较深了解的北京市高级法院和其下属的某郊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实际谈起,进一步分析传统法官培训制度在转轨过程中的应当注意的本土性资源。2002年以来,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建立现代法官培训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2002年该高级法院完成了《全市法院2001—2005年法官教培规划》制度汇编,对全市三级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指针和要求。按照该规划,高级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对一级及以下法官的培训内容分为:拟任法官资格培训、晋级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和其他培训等四类法官培训。其中的“其他培训”是指政治理论形式培训班、审判业务专题研讨班、新法律法规培训班等“时间短、见效快、形式灵活、切合审判工作实际”的短期培训班,而《2003年北京市高级法院教培计划》和《2004年北京市高级法院教培计划》规定,北京市法院的法官培训内容主要有:领导干部培训、法官短期培训,综合部门人员培训、审判辅助人员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培训和学历培训。比如,在《2004年北京市高级法院教培计划》中除去领导干部培训、综合部门人员培训、审判辅助人员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培训和学历培训,专门针对在职法官继续培训的“法官短期培训”只有12期,且时间一般只有3天。在对比后,我们发现实际工作中大量的法官培训集中于《全市法院2001—2005年法官教培规划》中规定的“其他培训”上,对于“预备法官的职前教育”的“拟任法官培训”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开展起来,其他两类培训的实际力度也未达到应有程度。

由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正在转轨之中的法官培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备法官职前教育”仍处于探索阶段,急待完善。第二,目前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仍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弊病,而且法官培训的相当一部分力量仍然停留在提高法官的学历教育上。

那么这样的法官培训制度有那些实际效果呢?我们对此问题做了实际调研。我们设计了8个问题,调查对象是均为该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的14名中年法官。调查结果如下:

第一问:现行“鼓励法官攻读学历与法官在职专题培训”的法官培训制度对法官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技能培养是否有效?A非常有效,能够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并有助于法官的独立思考;B效果一般,能提供一些案件解决的新思路,但对培养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效果不大;C效果较差。第一问的调研结果:答A的有10人,占总人数的72%;答B的4人,占28%;无人答C.说明法官们对转轨中的法官培训制度较为认可的同时认为其有改进余地。

第二问:你认为,在对预备法官进行的职前培训中应当重点对他们进行那些培训?(可选两项)A研究生式的理论学习;B对社会知识的学习,如深入农村、厂矿、行政机关、企业进行实践学习;C法官的独立、中立、高效、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第二问的调研结果是:无人答A;单独答B 的有2人,占15%;答BC的6人,约占43%;单独答C的有6人,约占43%;说明法官们高度希望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制度能培养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并希望他们有较为深厚的社会经验知识。

第三问:法官培训工作在你心中的地位如何?A很重要;B将来可能很重要。调研结果:答A的13人,占93%;答B的1人,占7%.说明法官们高度重视培训工作。

第四问:你对现行的在职法官培训的讲课方式是否满意?A满意;B不满意。调研结果:答A的10人,占72%;答B的4人,占28%.说明法官们对于现行法官的讲课方式认为仍有改进余地。

第五问:你认为有效的法官培训方式应包括以下哪些?(多选)A老师课堂讲授;B师生互动式讨论;C教师对学生进行启发式问答。调研结果是:答ABC的有5人,占36%;答AB的有8人,约占58%;答BC的1人,占8%.说明法官们的主动意识较强,希望得到引导失的教育,而不是填鸭式的灌输。

第六问:你认为当前北京市高级法院组织的专题培训有无缺陷,如果有,缺陷在哪里?A无;B有,时间太短,囫囵吞枣;C有,讲课方式太单一;D讲课内容不照顾基层审判实际;E有,学到的知识难以解决实际问题。调研结果:答A的无;答BC的1人,约占7%;单答B的有5人,约占36%;答BD的有4人,约占28%;单答D的有2人,约占14%;其余有1人答BE,1人答BDE,各约占7%.说明法官们认为在培训时间、培训方式、讲课内容的方面的改进工作应该加强。

第七问:你认为是否可以采用电子远程教育的方式对法官进行培训?A应该提倡;B不应该提倡。答A的有6人,约占43%;答B的有8人,约占57%.说明法官们对于传统脱产面授的培训形式依赖性较强的同时也逐步意识到了现代电子远程培训方式的优势所在,为我们进行教学授课方式的改革提供了空间。

第八问:你对法官培训工作有那些好的建议?(主观)

共有8名法官回答了此问题。他们的建议是:第一,延长培训时间,至少应保证一周时间,以加强培训效果;第二,加强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培训,以培养法官独立审判能力为重点;第三,加大对热点法律问题(如房地产法律方面)的培训力度;第四,适当减少非从事审判业务法官的培训时间,从而使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得到更多的业务培训;第五,改革当前的教学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注重法官学员们的主体意识。

我们从以上这8个问题中基本可以得到现行正处于改革之中的法官培训制度在法官们心中的形象和作用,为我们建立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的法官培训制度提供了参考。

三、问题的解决-建立切合实际的现代法官制度

行文至此,我们认为在以培养法官独立审判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努力在“建立健全‘预备法官职前培训’、‘在职法官继续培训’等两类培训”和“完善与现代法官制度相配套的法官独立审判机制”两方面加强工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两类体系应并行不悖

建立现代法官培训制度首先要尊重法官培训制度的普遍规律,所以,我们应尽快建立起“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两类并行不悖的培训制度。

1、初任法官的职前-以“职业化、经验化”为核心

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我国虽然在法律传统上接近大陆法系,但不能将法官视为机械的法律适用者,而应当注意到成为法的局限,所以,我国现代预备法官的培养工作除了应当注重理论考核外更应注重对他们的实践的积累和经验的积累。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对通过了严格司法考试的法学毕业生进行长达熟年的司法演习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他们获取必要的社会经验,以弥补大陆法国家法官经验少的缺陷。并且,通过上文已经论述过的对我国基层法院法官通过亲身实践而重视经验性学习的态度的分析,我们认为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应当以培养“职业化、经验化”为核心。为此,应当做的工作主要有:

法律常识培训范文 篇3

一、当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当前,许多地方领导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认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是一项软任务,搞得好坏无关紧要,少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认为宣教工作投入大,见效慢,抓与不抓差距不大,还有的热衷于轰轰烈烈造声势,总是应付一下就算完事,认为只要进行过宣传,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工作到底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多少,干部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宣传等实际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党中央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在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一是要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上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宣传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通俗性、要从基层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基层乡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生动活泼、简而易懂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采用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重点宣传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能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体系。

法律常识培训范文 篇4

主要由企业承担,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通过签订培训合同的方式固定企业与学徒的关系,只有签过培训合同的学徒才有机会在企业实习培训基地接受技能培训;学徒培训中心与企业合作教学,其中学徒培训中心负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企业实习培训基地负责实践技能培训,并有专业师傅详细指导;为了防止企业推卸责任,法国以立法的形式强制企业履行职业教育义务;与学徒培训中心合作的企业领导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并能身体力行的为职业教育实习培训基地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丹麦的职业教育实习培训基地建设模式丹麦职业教育实习培训基地建设模式——模拟公司,该模式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在网络上与其他模拟公司进行商业往来以提高和加强学生的专业技能。在模拟公司中,学生可以实践自己的想法,直接参与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通过逼真的模拟达到身临其境的效果。通过模拟公司,学生可以熟悉自己以后需要接触的业务流程,掌握操作方法;根据模拟公司中出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找最优解决方案。学校通过模拟公司的形式,可以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为以后参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学校主要负责培训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加强学生的理论素养,夯实理论基础;企业主要负责培训学生的实践技能,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有效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建立健全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达国家之所以能成功的实施学校与企业联合建立职业教育实习训练基地,是因为他们对职业教育非常重视,并通过不断建立健全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立和巩固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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